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修正)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
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经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粤府办[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广东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恢复我省海洋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海洋特别保护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理利用海洋资源。
第四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
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林业、渔业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职责,推动和保障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海洋环境保护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正)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跨市、县的或者两个以上市、县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正文:----------------------------------------------------------------------------------------------------------------------------------------------------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治理和利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正文:----------------------------------------------------------------------------------------------------------------------------------------------------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穗府〔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其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1日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分析广州市海洋开发和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用海需求,在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基础上,编制本区划,旨在有效指导、约束海洋开发活动,保障海洋开发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为广州市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
第二条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8日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4月29日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1月25日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12年1月9日通过);8.《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6月1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9.《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1998年10月26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11.《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82号);1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13.《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747号)。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8•【字号】粤府办[2001]88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矿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1〕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越来越多,河砂被大量超采,造成河床下切,危及堤防安全。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地方河道采矿秩序混乱,尤其是东江、西江、北江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河段最为明显,主要表现为超采乱采滥挖现象严重、镇村违法发包河砂资源、河道采砂管理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堤围深槽迫岸、桥梁基础外露、下沉等,给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内河航道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航道局、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参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好部门关系,并适时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产)、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对所属河道采砂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证河道堤防防洪纳潮和交通安全。
各级海事部门对证照不齐的“三无”船舶采(运)砂作业要坚决取缔,对超载采(运)砂船舶要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采砂船上暂住人口等的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等单位和个人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取缔。
珠江河口河海分界与河口海域管理研究报告
洋局与广 东省政 府签订 了加快发展 广 东海 洋经济的框 架协议 ,国家五 年规 划 ( 十二五 )第一次将海 洋经济发展 进行专章编 制。进入2J1 ,中央第一次 以一号 文件 形式作 出加快我 国水利改革发展 的决定 ,国家水利部 与广 【 年 1
东省 政 府 签 订 了加 快 广 东水 利 改革 发展 的 框 架协 议 。 这表 明 ,海 洋与 水利 改 革 发 展 及 行 政 管 理 都 是 事 关广 东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的 最 重要 的 问题 之 一 。 本 文 依 据 科 学研 判 ,并 借 鉴 关 、 欧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成功 做 法 ,对 珠 江 两 个
珠 江河 口河海 分界 与河 口海域 管理 研 究 报 告
■ 广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海 洋 经 济 研 究 中心 、 《新经 济 》杂 志 社 课 题 组
【 编者按 】2 0 年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域使 用管理法 》开始 实施 至今 的1年 间,我 国各 大出海河 口河海分界 02 月 ( )
《 东 省 海 洋 功 能 区 划 》 , 还 是 《 江 广 珠 河 口管 理 办 法 》及 《 江 河 口综 合 治 理 珠
珠 江 口河 口海 域 界 线 图
规 划 》均 不是 法律法 规 ;其 次在 于从历 史沿革 的 角度看 ,在 2 0 年 1 《 0 2 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海域 使 用管理法 》颁 布实施
学及 权威 认 定 。
我们 认为 ,在 目前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域 使 用管理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水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防洪法 》
人 民共和 国海域 使 用管理 法 》的规 定 ,
此 前 尚 存 争 议 的 珠 江 河 口海 域 范 围 及 海 域 管理 的行 政 主体应 该是 清 晰和 无异议 的 。 即 广 东 省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是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0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仔洋赤湾半岛、内伶仔、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河口延伸区: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仔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珠江河口水域以及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整治开发及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界定。
第四条 珠江河口的整治开发,必须遵循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瞥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发育过程中入海尾闾畅通。
第五条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实行水行政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河口整治规划第六条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的总体部署,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广东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水利厅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说明:前面标有▲,表示该行为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一览表
行政强制一览表(含政府、防汛指挥部)
行政征收一览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
0.30.7 元;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行政裁决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经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划定的可采区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等内容。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
”六、将原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珠江河口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水法》第 十 二 条,国 家 对 水 资 源 实 行 流 域 管 理 与 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 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在 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总之,以上文献的有关说明和注释,共同阐明一个 基本概念: 潮间带的滩涂与海域是两个不同的区域,因 而不能混 同 和 取 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中把海岸线以外统称为海域是不够明确的,因为海 岸线一词就有不同解释。习惯上从狭义的“海岸”一词 ( 中国大百科全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水文科学卷 208 页) 出发,把大高潮位能到达的海堤线定为海岸线; 但也有称“陆 地 与 平 均 海 平 面 的 交 接 线 称 为 海 岸 线 ” ( 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卷 182 页) 的; 不列颠百科 全书中则把“海岸线( coast line) ”也称作“海滩线( shore line) ”,“海岸”( coast) 也称作“海滩”( shore) (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Macromedia,15th ed,1980,Vo1,1017 ~ 1018 页) 。美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上 也 称“海 滩 线 ( Shoreline) ”是海陆分界线( Encyclopedia American - - - International Edition,1998,Vo1. 24. 9. 750 ) 。因为作 为 海 陆交界线的海岸线原本就是随潮水涨落而变化的,“海 岸带”作为 海 陆 交 互 作 用 的 地 带 也 是 有 一 定 宽 度 的 地 带,不易明确划分海陆的界线,概念不明确就容易产生 分歧。因此不能对海岸线一词作简单狭义的解释,有必 要作深入一层的探讨。上述分析意见和依据有助于对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5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19日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浅海滩涂可持续利用和规范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08-201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浅海滩涂养殖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浅海,是指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的海域;所称滩涂,是指海岸线以外最低落潮线以内的潮间带(海域)。
海岸线的数据是指2008年经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岸线修测结果。
第四条浅海滩涂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或者破坏浅海滩涂海洋资源。
第五条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当按照已划定(或者双方认可)的行政管辖界线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没有明确行政管理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相互协商划定或由共同的上级政府确定。
第二章养殖用海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的浅海滩涂范围内,依法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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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09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2年1月9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
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珠江河口的具体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
其他主要河口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其他河口的具体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发利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