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概念 2012级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民族自决: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4、国家管辖豁免:即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也可以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5、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6、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7、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被他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9、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0、登临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传播或飞机人员,有权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和检查的权利1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上继续对该外国船舶进行不中断的追赶和拿捕该船12、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14、谈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15、斡旋: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为,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二、掌握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A 自卫权问题a、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名词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2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5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5大陆架: P138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紧追权: P150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登临权:P149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不端、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8发射国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0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一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导论第一章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软法”“准条约”、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一)(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整(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二)互不侵犯(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07秋季学期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特别说明:1.本总复习资料必须在对《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中的综合练习题充分复习的基础上,在考前作为冲刺自测使用。
2.本总复习资料共分三部分:(1)试题汇编,共11套试题;(2)综合自测题,共五套;(3)其他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试题汇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试题(2005年7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弧内)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范畴。
A、国际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国际强行法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8、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A、50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200海里9、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10、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
A、华盛顿条约B、东京条约C、南极条约D、海牙条约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A、国际组织的决议B、司法判例C、各国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一般法律原则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自然人3、领事职务有()。
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B、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C、与派遣国政府进行交涉D、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4、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5、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A、国际地役B、共管C、租借D、先占三、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还有由所著的的发表。
秋季学期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
秋季学期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特别说明:1.本总复习资料必须在对《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中的综合练习题充分复习的基础上,在考前作为冲刺自测使用。
2.本总复习资料共分三部分:(1)试题汇编,共11套试题;(2)综合自测题,共五套;(3)其他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试题汇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试题(2005年7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弧内)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范畴。
A、国际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国际强行法2、“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3、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地译成中文的人是()。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4、使馆馆舍可用于()。
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5、领事馆是()。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6、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A、飞机B、热气球C、人造卫星D、航天飞机7、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8、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A、50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200海里9、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10、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
A、华盛顿条约B、东京条约C、南极条约D、海牙条约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A、国际组织的决议B、司法判例C、各国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一般法律原则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自然人3、领事职务有()。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
国家豁免:略看★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
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
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最新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B、格老秀斯2、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B、边沁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B、强行法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B、中国和印度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C丁韪良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C 使国际法法典化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A、宣告说3、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C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4、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 A )。
【补充】A域外庇护权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B )【补充】B 公平原则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 )。
【补充】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
【补充】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B )【补充】B损害赔偿责任9.联邦国家属于( B )。
B.复合制国家1、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D、出生地主义2.受庇护的人员是( B )。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
国际公法考试要点总结——实用版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具有一切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强制性不等于强制执行)2、国际法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1)各国政府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2)实践中为各国所遵守(3)不能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就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特点(与国内法相比)1、调整对象不同(主体不同)2、制定法律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立法机关,主要通过协议,权力分散化。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没有中央执法机关,主要靠国家自身的行动(“弱法”)4、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形式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以形成的程序和方式,是表明国际法规则的法定形式。
(实质渊源:指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产生、发展和存在的证据。
)国际法的各种渊源1、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形成要件:通例的存在;法律确念(信),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条约与习惯相互影响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
联系:(1)国际法规则的发展演变受到国内法的影响(2)国家参与制定国际法要有国内法依据(3)制定国内法时不能违背其国际义务(4)为了实施国际法,可以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1、国际法在一国之内并不当然有效力,其效力原则上由国家自行决定。
国家可以规定,当国际法与国内法抵触时国内法为优先,也可以规定国际法为优先。
规定国内法优先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不履行国际义务。
2、习惯在国内法上的效力,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4、国际法可以被引入国内法将国际法引入国内法的两种方式:转化;并入(直接适用)*不同引入方式对国家行为能力的影响并入方式会对国家形成更多限制,因为这将使政府更多地受制于本国法院。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考试题型:翻译、判断、填空、名次解释(4-5个)、简答1题、论述1题第一章1.国际法的特点P3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4(1)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的基础;(2)英国的边沁确定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词;(3)中国最早组织对西方国际法的翻译的人为林则徐,后这份翻译被收入《海国图志》第83卷。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12第二章1.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P312.什么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分类?P31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是什么?P33第三章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412.《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是什么?P43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P43第五章1.什么是国家?P65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P713.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P734.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全面掌握)第六章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主观和客观)?P92-952.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全面掌握)第七章1.什么是领土?P1072.领土的组成部分有哪些?P1093.传统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34.现代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55.先占的条件是什么?P113第八章(全面了解,掌握重点)1.《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P1292.领海的概念和宽度P1323.什么是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要求有哪些?P1354.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P1365.毗邻区的宽度P1366.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制度P138-1397.大陆架的法律地位P1408.公海的法律地位P1459.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150第九章1.空间法的组成P156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P1593.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P1664.关于反劫机的三个和约是什么P163第十一章1.什么是国籍?P1992.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解决方法P207-209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114.引渡和庇护(全面掌握)P216-220第十三章1.联合国的成立时间P2502.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和职权P2533.安理会的组成P2554.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2565.安理会的职权和大会职权的比较6.联合国的六大工作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第十四章1.使馆的职务P271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P279第十五章1.条约的概念P2852.缔结条约的两个要求:有缔约能力、按一定程序缔约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国际公法学》相关重要案例1.荷花号案2.科孚海峡案3.北海渔业案(英挪渔业案)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5.诺特鲍姆案6.霍茹夫工厂案《国际公法学》翻译单词汇总。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1比较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在任何时候不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即使发生火灾瘟疫;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领馆馆长、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但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推定领馆馆长已同意。
2)使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享有绝对权;领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3)使馆享有通信自由,可使用一切方法通信,未经同意不得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来往公文不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开拆和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领馆享有通信自由,未经同意或允许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邮袋有重大嫌疑时可退回派遣国或对方有人在场时开拆,其他方面未作规定。
4)使馆特权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领馆与使馆相同5)使馆特权免纳捐税与关税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特权;与使馆相同6)领馆单独享有领事通知权,接受国须在相应规定情况发生后通知派遣国领事,领事可自由会见本国公民并与之保持联络。
7)在人员方面:a.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领事人员人身自由受到保护b.外交人员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领事人员无此特权c.外交人员享有管辖权豁免,作证义务上享有豁免权,作证只在派遣国同意或自愿方面;领事人员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管辖豁免,在作证义务上除了涉及公务及以鉴定人身份作证外不得拒绝作证d.外交人员免征关税与捐税(供私人所用物品),行李免受查验;领事人员免征关税捐税,免收查验义务,但只限于就任时一次。
2比较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行制,公海自由制:1)无害通过制适用于领海或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及公海之间;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与公海之间;公海自由制适用于公海之上。
2)无害通过制只针对于船舶;过境通行制针对船舶和飞机;公海自由制针对所有船舶和飞机。
3)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要浮出海面并展示旗帜;过境通行制和公海自由制并无此规定。
4)无害通过制要求非军用船舶以无害方式通过;过境通行制无船舶飞机的限制;公海自由制则是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可以在公海上航行,所有飞机均享有飞越自由。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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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
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
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
国家豁免:略看
★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
★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
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
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
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
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概念: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
理解(众合)
引渡的条件:符合双重归罪的条件,也称相同原则。
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具有可罚性。
若为了起诉犯罪进行引渡,则对该犯罪人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处罚要达到一定的期间,各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1——2年。
若是为执行刑罚而引渡,要求尚未执行的刑罚一般不低于4到6个月。
庇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关于难民的身份如何对待,理解原则
★界河管理(笔记),注意规则(众合)
★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领海基线的概念: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
领海基线内对其他国船舶管辖内容:一般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
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线,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但涉及该船舶在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负担的责任的,则不在此限。
对在领海内停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享有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从事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众合)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公海上的自由及管辖:登临权和紧追权的行使条件(理解)(众合)
航空安全公约的法律保护几个公约的侧重立法能够分辨:
1963年的《东京公约》,全称《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主要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解决了空中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并就航空器机长的权力作出了规定;1970年的《海牙公约》,全称《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通称《反劫机公约》,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发生犯罪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的情况,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还是国内飞行;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统称《饭破坏公约》,补充《海牙公约》,把适用范围从空中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扩伸到地面破坏航空器和航行设施的犯罪,各缔约国都应严厉惩罚;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日订于梦热力而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议定书》,该《议定书》补充规定了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亦为犯罪,应于严厉惩罚;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规定禁止生产、贮存和运输非法注标塑性炸药,以防止公布分子利用难以探测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营救制度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笔记)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笔记):1、一致同意;2、加权表决;3、协商表决;4、多数表决;★使馆与领馆豁免有什么不同的地方(众合)
★缔约能力:凡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条约保留的概念;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的性质:1、明示准许保留的条约,无需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2、若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看,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3、若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另经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条约允许保留无需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条约与第三国创设义务,如何处理关系:对第三国创设义务两个必备条件:1、当事国由
此意思表示;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书面明确接受方为有效)
设定权力——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需经第三国同意
无效条约的情况: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意思表示不真实;3、与一般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一国牵连另一国的不法行为有哪些: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不法行为,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帮助乙国入侵占领丙国;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1、争端当事国面对面的讨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而无需任何其他国家的参与或介入;2、经各争端当事国同意,由非争端当事国的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亦被称为“第三方解决办法”。
传统的解决办法有和平解决和强迫解决(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
斡旋或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办法。
★战争法、四公约
战俘的待遇:1、交战方应将战俘居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参残害或肢体残害,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任何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为处罚措施;保障战俘的医疗和医药卫生;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7、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8、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9、不得歧视;10、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战时中立:战时中立与永久中立的比较
中立国(Neltra1 State),指的是置身于战争之外,对交战国双方采取不偏不倚态度的国家,可以分为永久中立国和战时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单方面发表声明,并得到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如瑞士,根据1815年《维也纳公会宣言》而成为永久中立国;再如奥地利,于1955年通过《奥地利中立的联邦宪法法律》,同年经美、英、法等国对奥和约的当事国承认而成为永久中立国。
战时中立国,也称局外中立国,指在国际战争期间保持中立状态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和战时中立国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中立的时间不同
前者保持中立的时间是永久性的,而后者仅在战争持续时间内保持中立。
2.成立要件不同
前者需要得到国际承认,而后者不需要,只要单方宣布即可。
3.承担的义务不同
前者不承担可能被卷入同其他国家的敌对行为的义务,包括不参加军事同盟,不允许本国领土被他国利用于军事目的;而后者则负有不偏袒、不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