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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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规范决策,防止因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组织原则,规范党委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方法,以求建立和完善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委会议事的范围

第三条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委重要文件精神与重要会议精神;

第四条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转让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资产时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公司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机构级别与职数,人员定编等;各控股公司成立,人员定编等;控股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与撤销;

第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和奖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党政班子成员的推荐;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推荐;

第八条公司党委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对下级重要请示的批复;

第九条公司纪委上报的事项;

第十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党员发展、按权限处理违纪党员等;

第十二条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出资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十五条工会建设、共青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其他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党委会的召集和准备

第十七条党委会通常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党委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九条公司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报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会议材料根据议题内容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室组织编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条公司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应在党委会召开的前1-2天书面通知各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出差的委员,会前应电话告知会议议题,会后应告知党委会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党委委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对会议议题进行思考和调查研究,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事不能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人事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章党委会议事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通知中的会议议程,主持按顺序审议各项议案,原则上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围绕研究的议题充

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归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议题形成决议;需举手表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前征求到的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计入票数)。

第二十五条列席人员可以介绍议题相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对决议或议定事项,负责的领导、承办的部门、办理的程序、落实的时间等进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上,当某项议题达不成多数委员同意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

第五章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党委决议形成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保留个人意见,但要严格按照党委决议执行,不得随意在党内或职工群众中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的决议,除经会议同意传达的范围外,参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党委秘书负责起草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后,党委办公室按要求承办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公司党委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与检查,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所依据的党章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出现变动时,应以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且及时对本规则做相应调整。本规则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公司党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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