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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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基础-航空法规

CAAC基础-航空法规

第一部分基础部分第一章--适航1.适航管理法规(1)什么是适航性? P1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性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什么需要) P1它的引出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3)什么是适航标准? P1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含义? P1[1]最基本的[2]经济负担最轻的(5)航空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方能称为是适航的? P2[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2.适航管理:(6)什么是适航管理,宗旨为何? P2适航管理: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适航管理的分类及其关系? P3分为两大类: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对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使用、维修的控制。

(8)适航管理的特点? P3权威性或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9)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P3立法、定标,它是安全性的要求颁发适航证件是合法资格凭证监督检查是符合性的要求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10)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 P4[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05-适航法规-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05-适航法规-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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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按CCAR-121部运行的公司维修要求
第121.362 条 总则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 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由 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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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航空器运行适用范围说明
CCAR-135部: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单发飞机; -旋翼机。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 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单发飞机; -旋翼机。
适航法规
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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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介绍
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 定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 审定规则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 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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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航空器运行类别的划分
CCAR-91部: (4)飞机运营人为其个人或者客人实施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的运 输飞行; (5)由于业务需要,载运本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的人员、客人和 财物的飞行,运载的收费不超过该飞机的运行成本。当载运的 客人与该公司业务无关时,不对客人收取任何费用; (6)在规章中所定义的时间分享协议、交换协议或者共同所有权协议 下运营的飞机上载运公司人员和客人; (7)在飞机上载运运动队、体育团体、合唱团或者具有共同目的类似 团体,该项载运不收取任何收费和报酬。

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

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

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
根据FAA适航法规文件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飞机适航规范(Airworthiness Standards):包括各种飞机的
适航标准,涵盖了气动性能、结构强度、设备和系统要求等方面。

2. 运行规范(Operating Standards):包括了各种运行规范,
如飞行员的运行能力要求、飞行规则和规程、飞行手册要求等。

3. 维护规范(Maintenance Standards):包括了对飞机的维护
要求、维修手册、可靠性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4. 设备适航规范(Equipment Standards):包括了对于飞机设
备和系统的适航标准,如通信导航设备、自动驾驶仪、氧气系统等。

5. 适航检验规范(Airworthiness directives):针对已在使用的
飞机,给出了相关的适航检验要求和指导。

6. 适应性规范(Advisory Circulars):提供了关于飞机适应性
和技术评估的相关指导和建议。

以上是FAA适航法规文件的一些主要分类。

在具体适航审定中,还可能会根据特定的飞机类型和审定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文件分类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章适航管理概述1.1 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工作。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适用性和性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规要求,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

1.2 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对于航空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适航管理方面的疏漏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适航管理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1.3 适航管理的原则- 遵守适航法规:适航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航空组织(ICAO)和民航总局制定的适航法规和标准。

- 过程控制:适航管理应该在航空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等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管。

- 持续改进:适航管理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以适应航空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适航管理法规2.1 民航总局适航管理法规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程序,包括适航证书的申请和颁发、设计和生产审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等方面。

2.2 国际适航法规国际航空组织(ICAO)发布了《适航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了适航认证、航空器设计和生产、维修和运行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我国作为ICAO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国际适航法规。

第三章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3.1 适航设计和生产航空器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适航标准,包括飞机结构强度、飞机系统、航空电子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同时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号认证。

3.2 适航维修航空器的维修必须按照维修手册和适航要求进行,并且需要合格的维修人员和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适航维修还需要进行适航审定和适航检查等程序。

3.3 适航运营航空公司必须确保航空器的适航状态符合法规要求,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适航培训。

航空器的运营必须在适航要求之内进行,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章适航管理实践案例分析4.1 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适航管理不良事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课件第一部分适航管理概述一、适航管理的定义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适航条件和适航要求的监督管理,是确保航空器安全飞行的重要环节。

适航管理涉及到适航设计、制造、维修、运行以及适航监管等一系列环节,其目的在于保障航空器的适航性,保障空中飞行和地面运行的安全。

二、适航管理的重要性适航管理直接关系到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保障飞行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适航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均符合规定的适航要求,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部分适航管理相关法规体系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相关法规ICAO是制定国际民航法规的权威组织,其《国际民航公约》已成为各成员国遵循的指导原则。

ICAO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适航审定手册》(Part21),《适航要求》(Part23/25/27/29),《适航体系要求》(Part21 Subpart-J)等。

二、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相关法规FAA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航空管理机构之一,其制定的适航管理相关法规被广泛采用。

其中包括了《适航标准》(14 CFR Part 21/23/25/27/29),《适航审定规程》(14 CFR Part 183)等。

三、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相关法规EASA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共同管理的航空安全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适航管理相关法规。

EASA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适航要求》(CS-23/25/27/29),《适航规章》(Part-21)等。

第三部分适航管理流程及要点一、适航设计阶段在航空器的设计阶段,应满足适航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符合适航规范的设计方案,并进行适航审定,以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和安全性能。

二、适航制造阶段航空器的制造要符合适航设计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航空器的构造、系统和设备满足适航条件。

三、适航维修阶段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必须按照适航维修规程进行,维修人员需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资格和经验,维修材料及工具必须符合适航标准。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2002年修订)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2002年修订)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200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9号•【施行日期】198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1)(1988年2月9日民航局发[1988]字第105号发布2002年3月20日根据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9号修订)A章总则第33.1条适用范围(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第33.3条概述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条持续适航文件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

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条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应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安装说明(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3)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一、引言适航法规是指适航性认证和适航性监管的法规,它是保证航空器安全性和航空器在航空活动中的适航性的基础。

适航法规基础培训是航空领域的一项重要培训内容,旨在使参与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运营等工作的人员熟悉适航法规的要求,保证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二、适航法规的概念和作用适航法规是指航空当局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和标准,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规定、适航标准等。

适航法规的主要作用是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维修、运营等各个环节中符合安全性要求,为航空器的适航性提供法律保障。

三、适航法规的分类适航法规可以分为适航性认证法规和适航性监管法规两大类。

适航性认证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制造和改装的适航性要求,包括适航标准、适航指令、适航规则等。

适航性监管法规主要规定了航空器在运营过程中的适航性要求,包括航空器维修规则、航空器运行规则、航空器登记规则等。

四、适航法规的重要性适航法规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航性认证法规确保了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改装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了航空器可以正常运行。

适航性监管法规则规范了航空器的维修、运行和登记等工作,保证了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五、适航法规培训的内容适航法规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航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 适航法规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规定;3. 适航性认证法规的要求,包括适航标准、适航指令、适航规则等;4. 适航性监管法规的要求,包括航空器维修规则、航空器运行规则、航空器登记规则等;5. 适航法规的执行和监管机制,包括适航性认证的程序和适航性监管的流程。

六、适航法规培训的意义和目的适航法规培训的意义在于提高从业人员对适航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减少适航性认证和适航性监管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

适航法规培训的目的是使从业人员熟悉适航法规的要求,掌握适航性认证和适航性监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上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适航法规--201207石头版.

适航法规--201207石头版.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保证、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6、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7、防止、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1.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2.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1.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3.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4.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1.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2.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三级管理体系: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6.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民用航空的宏观调控、对外关系、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和安全管理五个方面7.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引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我国针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适航定义和目的适航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运营过程中遵守适航规定,以确保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要求的能力。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提供可靠的服务。

适航管理体系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由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监管机构等组成。

其中,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等,旨在确立适航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技术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航空器设计适航规范》、《航空器制造适航规范》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航空器适航工作,确保适航管理的有效实施。

适航审定过程设计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一步是在航空器设计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规范遵循:航空器设计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要求。

2.设计审定:根据我国法规和标准,航空器设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适航要求。

制造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二步是在航空器制造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选择:航空器制造需要使用符合适航标准的材料,确保制造的航空器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2.生产过程管控:航空器制造过程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制造的航空器符合设计规范。

3.制造审定:航空器制造完成后需要经过适航审定机构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制造过程和产出的航空器符合要求。

运营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三步是在航空器运营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运营规章制度:航空器运营需要遵守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航空器维护保养、航班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船舶适航规章制度范本

船舶适航规章制度范本

船舶适航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适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从事船舶运输活动的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第三条船舶适航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适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适航条件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下列适航条件:(一)船体、船舶设备、船舶文书齐全有效;(二)船员配备符合规定,船员素质达到要求;(三)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满足航行、作业安全需要;(四)船舶载货、载客符合规定,货物装载合理,乘客定额准确;(五)船舶航行、作业区域的水域条件、气象条件、航道条件等符合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航条件。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符合适航条件,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安全责任。

第三章船舶适航证书第八条船舶适航证书是证明船舶符合适航条件的有效证件。

船舶适航证书分为适航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适航证书。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船舶适航证书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船舶进行检查,符合适航条件的,应当颁发船舶适航证书;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不予颁发船舶适航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船舶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

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检验和颁发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章船舶适航管理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适航管理制度,明确船舶适航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船舶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保存两年以上。

easa适航法规体系

easa适航法规体系

easa适航法规体系EASA(欧洲民用航空局)是欧洲联盟成员国自2002年以来采用的适航法规体系。

它是为了确保航空器在欧洲联盟的领空中的航行符合安全要求而设立的。

EASA适航法规体系为整个欧洲的航空运输行业保障了航空器适航性和空中安全,同时也为欧洲联盟民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围绕EASA适航法规体系的几个步骤:1. EASA适航法规的实施EASA负责发布一系列适航要求,以确保欧洲民航业的安全,包括针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运行和维护的准则。

这些法规通过欧盟委员会进行审查和采纳,并逐步向欧盟成员国转移管辖权。

EASA适航法规规定,所有在欧盟空域内运行的飞机必须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2. EASA适航标准的制定EASA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欧洲联盟的安全标准对适航标准进行评估和制定,确保飞机在设计、生产、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符合安全要求。

适航标准包括机体强度、飞机质量、航电系统、动力系统、燃料系统、飞行控制系统等方面。

3. EASA适航审批的程序EASA负责对欧盟空域内运行的飞机进行适航审批,该程序要求生产商首先提交申请书并获得批准,然后进行飞机设计和制造。

EASA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监督和管理飞机的维护和修复工作,提高飞机的适航性和安全系数。

4. EASA的适航认证和航空器管理EASA也负责对运行和维护航空器的组织进行适航认证,确保航空器管理机构在其运营和维护方面符合欧盟的安全要求。

该认证还要求机构对航空器故障和飞行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并要求其提交适航证书、文件和相关数据。

维护EASA适航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欧洲民航业的关键。

通过各种机制和程序来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安全,EASA适航法规为在欧洲空域内运营的航班提供了稳定、安全和可持续的保障,对整个欧洲联盟民航产业的发展和繁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从事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航空器,是指具有机翼,能够在大气中飞行,或者有推力装置能够在地面移动,且符合适航标准的机器。

第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及相关适航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民航局是本规章的主管机构,负责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航空器适航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相关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适航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适航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适航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第十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负责适航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对所有适航记录和资料进行存档管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追踪和溯源。

第十三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做好适航管理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与生产厂家、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第十五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外界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的适航事故和事件,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飞行安全和适航管理的正常运行。

04-适航法规-法规体系

04-适航法规-法规体系

4.2.3规范性文件(续)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曾经作为民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一个层次 现在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 不向法庭提供 还有一定的管理效力
4.2.3.1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 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 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 行为规则。例如: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编 号:AP-183FS-002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日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编 号:AP-183FS-003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日
4.2.1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能以下列形式发布:

以国务院令发布的 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发出的法规性文件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委发布的
部分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 国务院发布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2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号发布
4.3初始适航有关规章



CCAR-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CCAR-34《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 排出物规定》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CCAR-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 规定》
4.3初始适航有关规章




适航法规-法规体系
4.1国家的法律体系


宪法 法律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规
1)立法 政府责成适航部门根据国家《航空法》, 统一制定各种与安全有关的技术的和管理的适航 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它是安全性 的要求; (2)颁发适航证件 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 修过程中,通过依法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 的手段来检验执行程度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它 是合法资格凭证; (3)监督检查 适航部门通过颁证前的合格审查以及 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被审查的单位和 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要求,它 是符合性的要求。
适航标准的特点
(1) 法规性 它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 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多数是以法 律条文格式编写,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要求。 (2) 务实性 它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 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 (3) 稳健性 由于它关系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制定时 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只 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 映最新的进展。 (4) 平衡性 安全性和经济性的有机结合。
适航管理及相关法 规
一、法规框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职 责、中国民用航空局职责、中国民航 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 二、适航管理(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 的管理) 三、相关法规
早期民用航空公约
( 1)《巴黎公约》又名《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确认国 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成立“国际空中航行 委员会”(ICAN);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航空器的管 理及仲裁; (2)《哈瓦那公约》又名《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内容与巴 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包括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 运输的规定以及关于赔偿的规定; (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主要提出赔偿限额问题; (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重点 提出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 (5)《芝加哥公约》又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统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成为国际民 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签约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02-适航法规-ICAO

02-适航法规-ICAO
我国现为第一类理事国(2004年)。
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 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 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处事处。
此外,秘书处有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 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
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2.3 ICAO组织机构
秘书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会 理事会
空航联人
爱技非
中空营力财德术法
航运导资务华合干
行输航源委奖作扰
委委委委员委委委
员员员员会员员员
会会会会
会会会
大会
2.4.1 附件
附件中有标准(必须采纳)和建议措施(建议 采纳); 附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需要各国家协议遵 守。
ICAO的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位》
附件6
《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
行为的安全保卫》 附件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19 《安全管理手册SMM》
网站
http://www.icao.int/Pages/default.aspx
谢谢!
适航法规-ICAO
2.1 什么是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 (ICAO),成立于1947年,是联合国系统中 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 加拿大蒙特利尔,迄今已有191个会员国 。其 主要活动是研究国际民用航空的问题,制定民 用航空的国际标准和规章,鼓励使用安全措施、 统一业务规章和简化国际边界手续。

a适航法规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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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
据分析系统 和数据报告系统 数据分析系统
系统
A
第 2 页,共 23 页
航空公司使用的最初的维修方案是根据局方批 准的MRBR和制造厂家推荐的()制定的。
MPD
AMM
FIM
IPC
A
航空营运人必
须按AC-120-17A 航空营运人应
建立可靠性管理 当建立完善的质 航 空 营 运 人 应
关于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描述,不准确的是 ():
适航部门向公众 公开的对适航管 理工作的政策以 及某些具有普遍 性的技术问题的 解释性、说明性 和推荐性文件或 指导性文件;
各级适航部门就 某一具体技术问 题或工作与航空 营运人、航空产 品设计、制造人 及有关部门进行 工作联系时所使 用的形式;
是各级适航部门的 工作人员从事适航 管理工作时应遵守 的规则,也是民用 航空器设计、制造 、使用和维修的单 位或个人应遵守的 规则。适航管理程 序
AD
AP
SB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根据(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航空器适航管理 航空法; 条例;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公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
约;
定。
答案 A A A A A
A
A
A A A
第 1 页,共 23 页
维修单位,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地区的,只 要承修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均要符合中国 民用航空规章( )
剩余强度,裂纹 扩展和检查大 纲;
剩余强度,裂纹 扩展和裂纹长 度;
剩余强度,裂纹长 度和维修大纲;
裂纹扩展,检查大纲和 容限能力;
A
维修方案是按( )规章要求制订的
CCAR-121
CCAR-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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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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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8. 适航性资料
是指下述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文件:
(a) 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管理程序、咨
询通告、管理文件及其他形式的文件,包括上述文件所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 (b) 维修工作所必需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规定的有关适航性资料或 者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资料,包括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有 关的各类手册、文件、服务通告、服务信函以及上述资料中所引用的有关国 际组织和行业的标准; (c) 送修人按照维修合同中的维修项目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航空营运人的维修 方案、手册和工作单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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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CAR-121R4 大型飞 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5-R3正式版 民 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 定规定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 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83号令)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 维修许可证 维修单位 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 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 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 目批准书等16种证件
中国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法规简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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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名称 课程代号
适航管理法规简介(1) PX-FG-01
课件编号
DKH-WX-C02?
版本编号
规定课时 编 者
R.00
3 陈元武
版本日期
考核评估 联系方式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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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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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Hale Waihona Puke 1、安全决定固有的 可靠性水平
设计/制造的 可靠性
整体的可靠 性水平
现代航空器 的安全评价
使用/维修/ 的可靠性
保持固有的 可靠性水平
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 产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
6. 经批准的标准
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 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7.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Maintenance Program ) (MP)
是指民用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其针对每一架飞机制定,经局方
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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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管理条例
适航规章
其它民用航空规章 (如航务管理、机场管理等)
适航管理程序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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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AC)
监察员手册 (CASM)
文件、函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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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初始适航
CCAR-21,CCAR-39、 CCAR45、 CCAR-183AA „
计划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 11. 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 是由制造厂家或运营人起草的主最低设备清单的草稿,提交给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 作为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的基础。 12. 航空器评估组(AEG) 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
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
©版权所有㊣ §7
Ⅰ—概述
一架航空器的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初始适航),但
在整个营运过程中,这种质量必须依照各种维修规则、标准使之得到 保证(持续适航)。
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是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部门及代表公
众利益的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
民用航空器一旦得到适航证并投入使用,为保证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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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9. 保留故障项目
是指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 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 10. 保留工作项目
是指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
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
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3. 航材
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4. 航空人员
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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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持续适航管理证件体系(国内)

航空器——三证

国籍登记证:CCAR-45 适航证:CCAR-21/91/121/135/129 无线电台执照: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营运人:

大型飞机公共运输:CCAR-121R2、CCAR-91 小型航空器公共运输:CCAR-135、CCAR-91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CAR-129、CCAR-91 其他:CCAR-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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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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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1. 民用航空器(Civil aircraft)
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2. 航空器部件(Aircraft Component)
13.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
是指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运行、电子、 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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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14.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 设备项目清单。MMEL包含这些设备项目部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 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15. 最低设备清单(MEL) 是指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 设备项目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项目不 工作时继续运行。MEL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MMEL的限制,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16. 构型缺损清单(CDL) 是指由负责型别设计的机构制定的,经设计所在国批准的清单,它指明在飞行开始 时某航空器型别上可以缺少哪些外部部件,并且包含与使用限制和性能损失相关 的任何必要资料。 CDL属于飞行手册第二章,该清单中列明了在某些非主要结构 件丢失下飞行是允许的。任何不在此清单中的部件丢失是不允许的。
AC-121-59 航空器维修 纪录和档案
AC-121-58合 格的航材
航空器使 用困难 AC-145-4 维 修记录与报告 填写指南 AC-121-60航空 器使用困难报 告和调查 AC-121-63 航 空器保留故障和 保留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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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概述 3、维修
AC-121-53 民用航空器维 修方案 AC-121-49 MMEL、MEL的 制订与批准 „„ „„
运行的 航空器维修
CCAR-43 维 修和改装一 般规则 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 理和改装 „„ „„
持续适航
人员执照管理 与培训学校
CCAR-66、 CCAR-147 维修行业标准
设计
生产 制造
使用
维修
CCAR-23、25、27、29、 33、34、35、36、37
CCAR-121、CCAR-129、135、-91
CCAR-145、 CCAR-43
航空器审定
民用航空器运 行适航管理
维修单位合格审 定与维修规则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版权所有㊣ §6
Ⅰ—概述
安全飞行的条件:
——适航的飞机: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 ——合格的人员: ——充分的保障:
适航的飞机涉及:
初始适航 持续适航
设计
生产 制造
使用
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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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电台通信员。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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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5. 维修(Maintenance)
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
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 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版本&修订日期:R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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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17. CMR-审定维修要求(CMR-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 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分析方法) 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 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 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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