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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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章程
:: 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章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Narcotics Control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SNCV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参加禁毒志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禁毒志愿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关爱、乐助、奉献的理念,组织、协调本市的禁毒志愿者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工作,积极开展志愿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按本章程规定,接受自愿参加禁毒志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禁毒志愿者的入会申请。
2、根据本市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组织、指导和协调禁毒志愿者单位和个人,协助社工对药物滥用人员进行戒毒康复帮助、毒品预防宣传等内容的禁毒志愿活动。
3、组织对禁毒志愿者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
4、弘扬志愿精神,发掘志愿者潜能,推动志愿服务,促进社会平安和谐。
5、开展与国(境)内外志愿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本市禁毒志愿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招募会员;组织禁毒志愿活动;指导、协调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组织培训;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合作、交流。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于禁毒社会公益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成立的区(县)禁毒志愿者协会或自愿参加禁毒志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于禁毒社会公益活动;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每年能参加40小时以上禁毒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服务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协商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服务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民主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6、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
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会员的除名;
10、决定接纳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
11、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