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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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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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团体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受益人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年龄错误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四条 释义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附加团体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BA 。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16周岁(见释义)至64周岁之间、现时在岗(见释义)的全职正式员工(见释义),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12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Ⅲ度烧烫伤(见释义),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烧烫伤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时的身体烧烫伤状况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适用范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主险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保险责任】附加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情况,承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附加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及赔付限额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设定。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及赔付
限额。

【保险费用】附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
式和频率支付。

【免赔额】附加医疗保险中可能会设定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可能会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
约定而不同。

【投保及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购买附加医疗保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
的理赔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其他条款】附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可能会根据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被保
险人在购买附加医疗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5)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越来越重视。

但是,生活中总是无法避免种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如突然出现的疾病、车祸、火灾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给人身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因此,在人身保险领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之一。

一、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加的一项针对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所需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保险。

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而遭受经济困难时,可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既有效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又减轻了其医疗费用的负担。

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适用于以下场合:1、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手术的情况;2、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购买药品或进行理疗等治疗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了解保险条款,以免遗漏重要细节。

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与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相同,一般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工作性质等因素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模型计算得出。

在购买时,可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方案,因此每个人的保费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理赔医疗费用的规定,避免遗漏重要细节。

2、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应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保障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3、保险时间和范围:应清楚了解保险保障时间和保险范围,以免因误解而导致理赔失败。

4、不可强求理赔:在理赔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不能对保险公司进行强制要求。

建信人寿赔偿方案

建信人寿赔偿方案

建信人寿赔偿方案1. 背景介绍建信人寿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为客户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赔偿方案是建信人寿在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2. 赔偿原则建信人寿赔偿方案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赔偿方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合理合法:赔偿方案的内容和流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保证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快速高效:建信人寿致力于提供快速高效的赔偿服务,以满足客户对保险赔偿的及时需求。

3. 赔偿范围建信人寿赔偿范围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条款而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人身伤害:包括意外伤害、疾病、手术等导致的身体损伤或死亡。

•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火灾、车辆碰撞等导致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方责任: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能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责任。

4. 赔偿金额计算建信人寿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基于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原因等。

•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条款,包括赔偿比例、赔偿限额等。

•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包括相关的赔偿标准和指导原则。

建信人寿采用严谨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赔偿申请流程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赔偿申请:1.报案:客户应尽快向建信人寿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

2.赔案审核:建信人寿将对赔案进行审核,核实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3.赔偿决定:根据赔案审核结果,建信人寿将作出赔偿决定,并通知客户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4.赔付款项:建信人寿将按照赔偿决定支付相应的赔付款项给客户。

6. 赔偿时效建信人寿致力于提供快速高效的赔偿服务,赔偿时效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赔案审核时间•赔偿决定时间•赔付款项支付时间建信人寿将尽最大努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赔偿流程,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1.1 本附加条款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本附加条款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减轻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三、保险金额3.1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4.1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4.2 若主合同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保险费5.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6.1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6.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按照本附加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7.1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7.1.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7.1.2 被保险人在醉酒、吸毒状态下发生的意外伤害;7.1.3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八、争议解决8.1 本附加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具体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其他9.1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执行。

9.2 本附加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十、附则10.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之欧阳与创编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之欧阳与创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025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25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前言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健康状况更是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因此,人们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

针对这种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提供更全面、更贴心的保障。

什么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传统的意外伤害险基础上增加医疗保障,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该保险将为其提供身故、残疾、住院津贴等传统意外伤害险的保障外,还将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为本公司的主险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6岁至60 岁,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相关规定。

2. 保险期限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与主险保险期限相同。

在主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为其提供保障。

3. 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遇到身故,保险人将按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按照约定赔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药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医疗治疗,保险人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4. 医疗保障范围该保险的医疗保障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区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化疗、放疗、检查、治疗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器械租赁、康复、康复物品治疗、康复训练等;•国外旅游意外伤害医疗支持。

注意事项在购买这种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被保险人需注意以下事项:1.保险公司的声誉:选择一个合法、合规且口碑良好的保险公司至关重要。

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历史、金融状况和其他客户的反馈。

2.细节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细节条款和保障范围需详细了解,确保该保险能满足你的期望和需求。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合同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合同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合同协议
以下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合同协议的一般内容,具体
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而异。

1. 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
费用进行赔付。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以及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

3. 保险期间: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投保人选择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4. 受保人资格:被保险人必须符合投保条件,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投保费用:投保人需支付保险费用,具体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

6. 赔款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医疗费用清单等。

7. 赔偿限制:合同约定的赔偿限制包括每次事故的最高赔款金额、每年的最高赔款金
额等。

8. 免责条款:合同中可能会列举一些免责条款,如自伤、故意犯罪等情形,保险公司
将不予赔偿。

9. 合同解除:合同可能在以下情况下解除: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

以上仅为合同条款的一般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以实际合同为准。

投保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在购买保险前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确保了解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覆盖人们的个人意外伤害风险。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突发的外部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

然而,除了身体损害费用之外,很多人发现自己在意外发生后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

因此,为了更全面地覆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增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以便在意外事故中损害身体时,保险公司可以付款作为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是什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增加的一项保险条款,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的意外事故,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保险额度。

这项保险可以覆盖被保险人在医疗上的大部分费用,例如医生诊断、治疗、住院治疗、手术费、医疗设备使用费等费用。

因此,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更加放心地接受紧急救援和医疗治疗,而无需担心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财务压力。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通常会限定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定特殊的保险责任和限制。

比如:1. 意外事故住院治疗额度的付费期限和最高赔付金额。

2. 医疗机构的限制和条款,例如医院是否为指定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是否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名单?3. 禁止治疗项目和费用范围,以及其他特定条款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需要遵守准确的条款,而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的细节,以方便在必要时提出赔偿要求。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的好处随着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不断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了出门旅行和日常工作中被急性意外损伤的风险。

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成为了最受欢迎的保险类型之一。

具体来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条款有以下好处:1. 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后需要付费的医疗费用。

2. 能够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无需担心费用。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

编号:__________建筑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定义1.2 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1.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4 合同的修订与解释第二章:保险条款2.1 保险责任2.2 保险范围2.3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2.4 保险期间2.5 保险事故的申报与处理第三章:被保险人3.1 被保险人的资格与条件3.2 被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3.3 被保险人的信息变更第四章:受益人4.1 受益人的资格与条件4.2 受益人的权益与责任4.3 受益人的变更第五章:保险人5.1 保险人的权益与责任5.2 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5.3 保险人的赔偿程序第六章:保险事故的处理6.1 保险事故的报告6.2 保险事故的调查与核实6.3 保险赔偿的申请与发放第七章: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仲裁机构的选择7.3 法律适用第八章:合同的附加条款8.1 特别约定8.2 附加保险条款8.3 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九章:保险费的支付9.1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9.2 保险费的缴纳时间与期限9.3 保险费的退还与调整第十章: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0.1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0.3 合同解除与终止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一章:保险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转让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二章: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12.1 双方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内容12.2 信息披露的时效与方式第十三章:违约责任13.1 违约行为的认定13.2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第十四章: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与复印件14.2 合同的修订与续签14.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后续事项合同编号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定义本合同是指由甲方(投保人)与乙方(保险人)签订的,甲方向乙方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约须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约),主约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凡与本附约相关者,都是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保险费的交付本附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但主约交费期满或主约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

本附约续保时,根据续保生效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约若与主约一同投保,则本附约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主约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一致;如系中途申请附加者,以保单上所批注之日期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应与主约的保险费一并交付。

第四条: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本附约的宽限期间与主约相同,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本附约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主约效力中止时本附约效力自动终止。

第五条:职业变更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职务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减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比例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终止本附约,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信诚[2009]243号,2009 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险合保险合同的构成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险期间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投保资格 3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投保资格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子女投保。

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后,于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1)并以此为直接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须在医院(注2)接受治疗,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费用(注3),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医疗费用本医疗(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①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重症监护室(注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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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五条保险期间第六条续保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简称AMRC)本意外医疗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ADDC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见释义),本公司将根据前述费用,按本条第四款所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特别条款(简称APTC)本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ADDC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四、给付比例: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1、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8.被保险人猝死;9.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10.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12.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二、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1、本条第一款第1-12项;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3、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六条续保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投保人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申请并按续保时本公司的规定缴纳续保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延续。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续保保险费的权利,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理赔状况有所不同。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合同同。

除另有指定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还需提供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相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搭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明资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4、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还需提供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相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搭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明资料;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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