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双回路供电安全保障标准规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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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煤矿供电的重要性在煤矿工作中,稳定可靠的供电是保证工作安全和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

煤矿的供电设备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而对于煤矿供电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即稳定性和安全性。

稳定性煤矿供电的稳定性意味着电能的供应必须稳定可靠,不能出现频繁的停电或电压波动。

为了保证电能的稳定供应,煤矿应当配备完备的供电设备,并做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同时,在用电量较大的情况下,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负荷,以免给供电设备带来过大压力。

安全性煤矿供电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在配备供电设备时应当注意设备的安全性能。

供电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设备周围的安全防护措施也要做好。

此外,对于供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也要有完备的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设备的隐患并及时处理,以免给生产带来安全隐患。

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对于煤矿的供电,双回路、双电源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煤矿供电方案。

双回路、双电源是指在煤矿的供电系统中,设置两个独立的供电回路和两个独立的电源。

这种供电方案可以有效地提高供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单点故障对供电系统和生产的影响,但在使用过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设计原则双回路、双电源的煤矿供电系统,必须设计合理、布局合理。

具体的要求包括:•双回路之间的不同相导线必须相互交错•双回路的线路不要有交叉或平行的情况•两个电源之间必须有隔离开关,并设置合适的距离•两个电源的系统不应该通过交联中性点进行连接•两个电源的维护保养要分别进行运行规程为了保证双回路、双电源的煤矿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运行过程中,也有相关的规程和要求。

主要包括:•在日常运行中,每个电源都应该运行一段时间,避免因一些少见故障引发的问题•在供电过程中,不能随意断开不同相导线,以免发生故障•在设备检修和维护时,必须先切断电源,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在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电源故障、回路故障等问题,及时切换回路和电源,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照明、通讯、供电等相关设施的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适用于全部煤矿的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术语和缩略语•煤矿:指煤矿企业或煤矿场合。

•双回路:指煤矿供电系统由两个回路相互备份。

•双电源:指煤矿供电系统由两个电源相互备份。

管理标准供电设施管理1.煤矿应设立专职配电工,负责煤矿的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煤矿供电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正常。

3.供电设施的维护记录应认真、准确,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修复和更换设备。

4.供电设施的设计、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双回路管理1.煤矿供电系统应采用双回路进行供电,确保电力的连续和稳定供应。

2.双回路应采用分别沿不同走向铺设的方式,避开因设备故障或线路故障导致供电停止。

3.双回路的线路应在物理上相互独立,相互不受影响。

4.双回路的线路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记录,方便维护和管理人员的查找和维护和修理。

双电源管理1.煤矿供电系统应配置两个独立的电源,确保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能够自动切换到另一个电源。

2.双电源之间的切换应快速可靠,不得影响煤矿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3.双电源之间的切换过程应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切换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双电源的状态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

考核标准供电设施管理考核1.煤矿配电工的工作情况和绩效验收。

2.供电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3.供电设施的维护和修复情况是否及时有效。

4.供电设施的设计和改造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双回路管理考核1.双回路的铺设情况和线路的独立性。

2.双回路的标识和记录是否清楚可查。

3.双回路的故障维护和修理和处理情况。

4.双回路的供电连续性和稳定性。

双电源管理考核1.双电源的配置和切换装置的工作情况。

2.双电源切换的速度和稳定性。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标准范本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7398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方案

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方案

贵州神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义市鲁布革乡大华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方案兴义市鲁布革乡大华煤矿2020年06月20日大华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方案审核人员名单目录第一章矿井概况 (1)第一节矿井概况 (1)第二节兼并重组后主体矿建设办理情况 (1)第三节矿井相关合法手续 (1)第四节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2)第五节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概述 (2)第二章矿井供电现状 (5)第一节地区电网及矿井供电电源 (5)第二节供电线路可靠性及保证措施 (6)第三节地面供配电 (7)第四节地面供电系统 (22)第五节地面防雷、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及应急照明 (29)第六节下井电缆 (32)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 (39)第八节井下变电所 (40)第九节井下电气保护 (52)第十节采掘设备用电电压规定 (58)第十一节局部通风机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 (58)第十二节电气信号 (59)第三章供电系统治理方案 (62)第一节矿井供电系统治理具体方案 (62)第二节其他保障方案 (65)大华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方案第一章矿井概况第一节矿井概况兴义市鲁布革乡大华煤矿位于黔西南州兴义市鲁布革乡鲁布革村,行政区划属鲁布革乡管辖,隶属贵州神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区距兴义市城区(直距)约26Km里。

兼并重组拟建生产规模45万吨/年,按突出矿井设计,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方式,煤层均为不易自燃煤层,煤尘均无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型。

第二节兼并重组后主体矿建设办理情况根据贵州省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于2015年12月4日下发《贵州神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企业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黔煤兼并重组办〔2015〕93号),关闭兴义市白碗窑镇白龙岗煤矿,保留兴义市鲁布革乡大华煤矿,兼并重组拟建规模45万吨/年,拟预留矿区面积5.3276km2。

因兼并重组预留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部分重叠,通过煤矿退让及更改水库使用性质,将煤矿预留矿区面积调整为4.8586km2,批复文号“黔自然资审批函﹝2019﹞1809号”。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一、概述为了保障煤矿供电的安全和稳定,以及应对突发情况对供电系统的影响,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供电系统,要求确保煤矿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标准2.1 供电系统维护1.煤矿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专业的电气维护和修理团队进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3.检修计划应提前订立,并通过定期巡检和设备测试进行执行。

4.检修记录应认真记录,并保管至少两年。

2.2 供电设备备份1.煤矿供电系统应具备双回路、双电源的配备,确保在一条线路或电源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切换到备用线路或电源。

2.双电源系统应依据供电负荷的大小进行设计和投入使用。

3.双回路系统应确保回路之间相互独立,避开单一故障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供电系统测试1.煤矿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验证备用线路和电源的可靠性。

2.测试应由专业团队进行,确保测试的准确性。

3.测试应包含备用线路和电源的切换速度、切换成功率等指标的评估。

4.测试结果应认真记录,并保管至少两年。

2.4 突发情况应对1.当发生突发情况,例如供电线路或电源故障,应及时进行故障切换,并通知相关人员。

2.在故障切换过程中,应确保煤矿正常运行,尽量减少对生产的影响。

3.突发情况应当进行事后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显现仿佛情况。

三、考核标准3.1 供电系统可靠性1.使用双回路、双电源的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应实现98%以上。

2.在测试过程中,备用线路和电源的切换成功率应实现99%以上。

3.2 供电系统维护和检修1.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定时完成,计划执行率应实现95%以上。

2.检修记录应准确、认真,无紧要信息遗漏。

3.3 突发情况应对1.突发情况下的故障切换时间应掌控在30秒以内。

2.突发情况应对的准确性和效率应得到相关部门的确定。

四、总结本规定旨在确保煤矿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过管理标准的执行和考核标准的监测,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供电系统中的问题,保障煤矿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正式样本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75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正式样本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4、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管理规定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6、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7)井下运输信号系统;8)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培训: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煤矿培训: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消除供电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煤矿供电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全省煤矿发展的电力需要,做好“煤文章”、打好“能源牌”,全力推动贵州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落实中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以满足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着力夯实电网网架,提升电网服务水平,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达到煤矿“双回路”供电标准,不断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电力需求,为推动我省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对全省所有30万吨/年及以上公告生产和在建煤矿分阶段进行“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实现煤矿“双回路”供电率100%,正常运行方式下,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满足《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 1 —许偏差》规定。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现有30万吨/年及以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双回路”供电改造(见附表)。

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完成在建煤矿“双回路”供电改造。

三、重点任务(一)摸清底数,明确专项整治内容1.梳理专项整治煤矿。

对全省现有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供电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列出清单,并对名单进行核对,按照用电需求轻重缓急原则,明确重点整治名单。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贵州电网公司,兴义市电力公司,相关煤炭企业;完成时限:2020年3月底前)。

2.摸清煤矿用电需求。

梳理各煤矿主配电室或矿用变电站位置,根据各煤矿核定产能,按照《煤矿“两化”改造供电保障方案》中产能对应的用电负荷标准,提出各煤矿发展用电需求。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3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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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双回路”供电安全保障标准
煤矿“双回路”供电安全保障标准
1、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一电源中断供电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备用电源容量不应少于矿井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应满足大型及特大型矿井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线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电源线路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两电源线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任一条电源线路停止工作时,其余电源线路应满足矿井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12.4.2条规定一级负荷为:
①主要通风机
②井下主要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
③升降人员的立井、暗立井提升机
④瓦斯抽采泵(包括井下瓦斯抽采泵)
⑤抗灾排水泵和防水闸门
⑥向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地面空气压缩机
⑦有备用机组的井下局部通风机(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即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及专用线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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