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双回路供电安全保障标准规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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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双回路”供电安全保障标准
煤矿“双回路”供电安全保障标准
1、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一电源中断供电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备用电源容量不应少于矿井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应满足大型及特大型矿井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线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电源线路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两电源线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任一条电源线路停止工作时,其余电源线路应满足矿井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12.4.2条规定一级负荷为:
①主要通风机
②井下主要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
③升降人员的立井、暗立井提升机
④瓦斯抽采泵(包括井下瓦斯抽采泵)
⑤抗灾排水泵和防水闸门
⑥向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地面空气压缩机
⑦有备用机组的井下局部通风机(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即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及专用线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