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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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5、报销要素 公务接待费报销有“四要素”,包括: 1)财务票据; 2)派出单位公函; 3)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4)接待清单; “四要素”不齐的,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一事多结”或 “多事一结”。 外宾接待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 〔2014〕4号)执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我县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表
早餐 (元/人) 中餐 (元/人) 晚餐 (元/人)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无食堂的单位,会议、
4、接待纪律(禁止性规定)
1)不得无公函接待或一函多餐。
县外来客
50
90
90
2)不得超标准接待。
县内来客
40
70
70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3OO元 /人天 3OO元/ 人次
招待天数一 般不得超过 5天
含酒水饮料, 总宴请不得 超过2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二)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交通费 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 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 卧) 4OO元/人次
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湖北省委、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也紧随出台了一系列 适用全省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有12项: 1、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
2、2014年1月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
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 财政厅单独或联合相关厅局还出台了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商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公务接待邀请函审批手续的通知【模板】

关于修改公务接待邀请函审批手续的通知【模板】

关于修改公务接待邀请函审批手续的通知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文件“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的要求,现对原“**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更名为“**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并对表格审批栏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附件1,请各单位及时使用新的表格。

表格修改后,各单位到财务处报销公务接待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派出单位公函或**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

2、**学院公务接待清单(格式见附件2)。

3、餐饮发票(含酒水发票)或学校教工餐厅转账单。

财务处
2014-7-3
附件:1、**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

2、**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
**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注:“接待费用”不能超出《**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中的“接待预算”金额的20%。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当前查处的违反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

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行为”之前。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力度,并对案件予以通报。

根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的案件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公款大吃大喝类、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公款旅游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收送礼金礼品类、违反工作纪律类和其他类型。

下面结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典型案例,探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案件适用党纪条规。

一、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型表现形式一:领导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行为。

(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发布:2013-12-0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办发[2013]22号效力级别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3-12-08实施日期2013-12-08发布机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粤民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一)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

(二)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四)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五)行政村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21005-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04-30发布2014-04-30实施目次1总则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定义 (2)4职责和分工 (3)5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接待范围 (4)5.2接待规格 (4)5.3接待基本原则与要求 (5)5.4接待工作基本程序 (5)5.5接待标准及要求 (6)5.6公务接待费用 (7)5.7宣传报道 (8)5.8考察调研 (7)6附则 (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工作,促进对外交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务接待应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要求,切实做到厉行节约、规范统一。

1.3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

1.4充分发挥公务接待工作的“窗口”、“载体”和“桥梁”作用,展示公司品牌形象,营造良好外部氛围,更好地为公司科学发展服务。

1.5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

1.6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具体规定,报公司办公厅备案。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2〕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22号》《关于印发<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党委〔2013〕10号)《中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方电网党〔2013〕1号)《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方电网党〔2014〕10号)3定义3.1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在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请示汇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中,开展的接待安排、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2014]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

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六)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七)(八)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提高公务接待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接待过程中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坚持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遵循省内统一的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公务接待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接待、考察接待、接待宴请、住宿接待、交通接待等方面。

第二章会议接待第六条建立健全会议接待制度,明确会议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等规定。

第七条会议接待应根据会议的规模、性质、参会人数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条会议接待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包括会议场地、会场布置、设备准备、文件资料准备等。

第九条会议接待期间应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文艺演出、观摩考察等活动,提高与会人员的参与度。

第十条会议接待期间应组织相应的学习研讨会,加强与会人员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考察接待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考察接待制度,明确考察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等规定。

第十二条考察接待应根据考察的目的、对象、任务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考察接待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包括考察行程、住宿安排、交通保障等。

第十四条考察接待期间应组织相应的座谈会、座谈交流等活动,提高考察成果的共享与交流。

第十五条对于参加考察接待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确保考察接待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四章宴请接待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接待宴请制度,明确接待宴请工作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等规定。

第十七条接待宴请应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职务、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八条接待宴请的菜品应注重节约、健康、清淡的原则,不得奢华浪费。

第十九条接待宴请期间应组织相应的文艺演出、交流座谈等活动,加强与宴请对象的沟通合作。

第二十条接待宴请的经费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并按照规定使用和报销。

第五章住宿接待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住宿接待制度,明确住宿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等规定。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外交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80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市直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市直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梅的外宾,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市直单位按经审批的接待计划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市直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住节约,反对销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本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例文(三篇)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例文1、接待原则:遵循对口接待、领导参与、节约从俭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行为。

2、针对上级部门及友邻乡镇的指导、检查、交流工作及各类考核等来访,若需安排就餐,必须在分管领导许可并经主要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前往指定饭馆就餐。

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接待,视为无正当理由接待,相关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3、原则上禁止异地接待,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接待的,必须获得主要领导的明确同意。

4、参陪人员安排:一般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主要领导参加。

严禁出现客人少而陪同人员多的现象。

5、在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香烟、水果,不摆放花草装饰,不赠送任何纪念品或土特产。

6、禁止无明确事由的餐饮活动。

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并确需安排工作餐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及主要领导批准,标准控制在每人次XX元以内。

7、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事前申报批准制度,明确就餐事由及就餐人员姓名,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并实行统一结账报销。

8、公务招待结账报销遵循“谁招待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即公务招待单据、菜单及相关凭证需由经办人和对口接待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党政办主任审核属实,再呈乡长签批,最后交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2024年公务接待工作制度例文(二)1、接待原则。

遵循对口接待、领导参与、节约从俭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2、凡有上级部门及友邻乡镇来访,旨在指导、检查、交流工作或进行各类考核,需安排餐饮时,应事先获得分管领导的许可并经主要领导批准,之后前往指定餐馆就餐。

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擅自接待的,视为无理由接待,相关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3、原则上禁止异地接待,仅在特殊情况下,且经主要领导明确同意后,方可在外地进行接待。

4、参陪人员安排应合理,通常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要时可邀请主要领导参与。

严格禁止出现客人少而陪同人员多的现象。

5、在接待过程中,严禁使用香烟、水果,不摆放花草装饰,且不赠送任何纪念品或土特产。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范文(2篇)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范文(2篇)

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范文《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为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提高公务接待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受和提供公务接待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廉洁、规范、文明、务实的原则,服务于工作,服务于人民。

第四条定义1. 公务接待: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待来访人员,履行接待礼仪、提供工作服务的活动。

2. 客人:指来访人员,包括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领导、除此之外的其他来访人员。

3. 接待人员:指为来访人员提供公务接待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接待主管人员和接待服务人员。

4. 公务接待活动:指公务接待的具体行为,包括接待及陪同活动。

第二章接待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接待人员的职责接待人员应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要切实履行以下职责:1. 准备接待:提前了解客人来访目的,确定接待方案,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2. 接待礼仪:热情接待,文明待客,主动提供帮助,维护良好的接待环境。

3. 服务态度:礼貌待客,以客为尊,尽量满足客人的合理需求。

4. 接待安排: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和要求,合理安排接待时间和地点。

5. 接待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妥善安排接待费用,确保合理使用。

6. 接待记录:做好接待记录,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报告和材料。

第六条接待人员的义务接待人员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接待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强学习,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接待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接待活动的组织1. 接待活动应由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组织,明确接待方案和接待人员。

2. 接待活动的组织应统一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协调配合。

第八条接待活动的实施1. 接待活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组织,确保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制度模版(2篇)

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制度模版(2篇)

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制度模版一、制度背景公务接待是指为了完成公务工作任务,接待因公事来访人员,进行会谈、见面、考察、培训、座谈、调研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服务的行为。

公务接待的举办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接待内容应当与公务工作直接相关,接待费用应当合理、节约。

误餐补助是指因完成公务工作任务而错过正常用餐时间,需要便餐需求时,单位给予的补助。

二、接待对象公务接待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单位负责人、要员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外宾;2. 与本单位具有重要合作关系或者在本单位进行相关调研、合作、业务洽谈的人员;3. 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判断。

三、接待性质公务接待的性质分为正式接待和非正式接待两类。

1. 正式接待:包括政府间接待、厅局级以上级别的领导接待和重要外宾接待等。

正式接待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礼仪规定进行安排,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指派接待人员负责具体事宜。

2. 非正式接待:包括一般业务接待、媒体报道接待、参观考察接待等。

非正式接待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并根据实际需要,由接待单位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四、接待场所和范围1. 正式接待可在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接待室、餐厅等。

2. 非正式接待可根据需要选择场所,但应当注意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性,确保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公务的顺利推进。

五、接待费用的管理1. 接待费用的支付应当遵循预算制度和费用审批制度,接待费用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2. 接待费用按照发票制度进行报销,报销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按照财务制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制和审核。

3. 接待费用的使用应当严格节约,不得超出必要范围和合理标准。

4. 接待费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和私人往来。

六、误餐补助的管理1. 误餐补助仅发生在因公务需要而无法按时用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 9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校本部(含二级法人单位)。

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教职员工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管理岗位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测试题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测试题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测试题8.25.姓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1分共25分)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分别是哪一年发布的。

A.1997年5月、12月B.2013年1月、5月C.2013年2月、8月D.2013年11月、12月2、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部门是。

A.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B.财政部门、审计部门C.机关事务管理部门D.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3、按照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应当。

A.及时足额上缴国库B.作为本单位职工的绩效发放C.直接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D.存入机关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账户使用4、党政机关的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该遵循下列哪一条原则。

A.按单位实际需要随用随支B.不得高于上一年的支出经费C.先支出,再审核D.先预算,后支出5、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其住宿费、餐费的承担者是。

A.由接待单位支出B.由差旅人员按标准交纳C.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开具介绍函可免费住宿、就餐D.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和接待单位共同承担6、按照条例对公务用车的规定,下列车辆应当取消的是。

A.一般公务用车B.执法执勤车辆C.机要通信车辆D.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7、按照条例规定,下列岗位和部门中,适宜配备执法执勤车辆的是。

A.一线执法执勤岗位B.机关内部管理岗位和后勤岗位C.机关所属事业单位D.单位主要领导8、按照条例规定,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的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

A.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B.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C.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D.为节约成本,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团组9、根据条例,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防止规范性文件违法创设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提下,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2014公务接待标准

2014公务接待标准

2014公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办公活动和会议活动等,是一项重要的外交工作。

2014年,国家出台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务接待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公务接待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本文将对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规定了接待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时,应当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和级别确定接待标准,包括接待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安排。

对于办公活动和会议活动,也要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接待标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规定了接待标准的执行程序。

在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时,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制定接待方案,并报批相关部门。

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得超标超额接待。

对于办公活动和会议活动,也要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接待标准,确保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

再次,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规定了接待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接待标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接待标准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接待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最后,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还规定了接待标准的信息公开要求。

相关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待标准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反接待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2014年公务接待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务接待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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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住节约,反对销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本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应进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 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責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日、时问、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日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
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问为主,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等。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者围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特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特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面或者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贈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内公务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財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各案。

第十八条財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特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国。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细化相关工作举措。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修浪費。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贵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19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事办发〔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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