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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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与改进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众多民营企业已经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大部分都是家族型企业,家族企业核心要素是家族对于企业的控制权。

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特色鲜明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必须建立一个与其产权结构相适合的治理结构,使家族企业在第一代天赋型领导人退出公司管理后继续稳定经营,将成为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改进的关键。

关键词: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公司法
作者简介:王峰(1976-),男,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系法学讲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5.5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120-0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那些具有艰苦奋斗和不断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也开创出了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众多民营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效益迅速提升。

然而,这些不断壮大的民营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型企业,而当人们提到家族企业,往往就会联想到保守、落后等负面词汇,其与现代企业的要求似乎相去甚远,特别是在企业治理方面更是如此。

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家族企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没有充分
地对之抑弊扬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族企业的发展。

本文试图在客观分析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对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如何改进和取舍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家族企业的核心要素
对于家族企业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考量,得出了许多各不相同的结论。

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族企业的类型也越发具有多元化的趋势。

对家族企业的传统理解,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家族企业类型的创新。

有些国外学者更是在对不同类型家族企业的考察中,总结出了9类具有不同特征的家族企业。

虽然对家族企业的概念有着众多的理论学说,家族企业的类型也愈发多样,但是作为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区别的家族企业核心要素,却是始终保持不变的,那就是家族对于企业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可以建立在对所有权,即股权的掌控基础上,也可以通过其他隐性的方式得以实现。

家族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主要包含两种形式,一是自然血缘关系,其中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等;另一则是社会血缘关系,其中主要包括姻亲关系、妯娌关系、连襟关系等。

正是家族与控制权这两个概念的结合,造就了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上以及发展脉络上的特殊性。

二、家族企业独特的代理关系
没有股权的管理者不可能像拥有股权的管理者一样勤奋,这可追溯至亚当斯密的观点,反映了企业治理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代
理关系所引起的风险问题。

由于公司两权分离的特性,必会形成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安排,正是为了保证控制权与所有权利益取向的一致性,防止控制权对于所有权的利益剥夺。

然而因为家族企业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内部控制结构,从而也就导致了其具有自身特色的代理关系。

由于家族企业所有者背后通常为家族整体而非个人,因此在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时,除了所有权与控制权之外,还应将家族利益作为一个考量因素,从而在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形成一个三环相套的结构。

[1]
而这种三环模式,也使得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更为复杂,从而形成几种代理关系:(1)家族所有者与家族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2)家族所有者中的控制性股东与其他家族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关系;(3)家族所有者与非家族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4)作为控制性股东的家族所有者与作为中小股东的非家族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关系。

(5)非家族中小股东与家族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6)非家族中小股东与非家族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7)家族经营者与非家族经营者之间的代理关系。

三、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现状及局限性分析
企业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协调公司股东剩余索取权、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以及监事会监督权之间各种权利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系。

它的目标是维护公司的独立自主性,并使其得
到可持续性发展。

不同类型的公司应结合其自身特点,选择与其特点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切不可生搬硬套。

而我国家族企业作为一种股权结构较为特殊的公司类型,也应在客观分析其治理结构现状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方可达到最优效果。

目前,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家族成员握有绝对控制权。

在高度流通的股票二级市场中,股东数量众多,股权也更为分散,但我国家族企业的控股股东依然保有远超控制权所需的股权数量,从中也可以看出家族成员股东对于企业绝对控制权的重视程度。

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家族企业控股比例为 23%左右,而且该比例在逐年上升,并存在向控制性家族集中的迹象。

这个结果也一定程度上验证了shleifer等(1997)、 laporta等(1998,1999)的观点,即在投资者保护缺失的环境中,家族股东通过集中持股保持控制地位,以避免遭受管理层或其他大股东掠夺。

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并且所有者直接参与经营决策,企业委托代理链条较短。

这点从上述对于上市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揭示中就可以得到验证,几乎所有的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该企业的董事长或其他享有经营权的职位。

在这种产权结构下,基本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所有人对企业进行直接控制。

三是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强烈的家族色彩和私人色彩。

家族企业由于在公司经济要素之外,还存在着与其平行的家族感情要素,这使得家族企业本身就天然的具有双重价值属性。

而家族感情要素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体现便是对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定位。

在家族企业中,委托方并不仅仅追求经济收入,并且还同时强调感情收入的需要。

这既有保护自己信誉以利于长期收益的考虑,也有代理方在私人关系中追求委托方的尊重、友爱和认同的本能反应。

[2]
基于以上特点,我国家族企业在经营治理中同时存在着如下两个较明显的局限性:
一是股权的高度集中使得家族与公司之间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可以对非家族股东利益进行低成本的剥夺。

公司独立法人格的核心要素即为独立于股东的意志,而在两权合一的家族企业中,公司独立意思很难通过现有的治理结构进行保障,这使得公司很有可能成为家族牟利的工具。

当家族股东的利益取向与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取向出现冲突时,很容易出现对其他非家族小股东的利益进行剥夺。

二是劳动力市场,尤其是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管理的促进作用较差。

根据某些学者的数据分析,在成功的家族企业中,由公司第一代创始人出任实际管理者时的公司经营效益最高,这也正确反映了公司在初创阶段,家族企业模式所具有的诸如代理风险低、监督成本少、执行效率高等优势。

但是,当家族企业控制权由第二代家族成员继承后,其效率则低于由非家族成员出任管理者时的效率,这
反映出了家族企业在家族管理者缺乏足够领导能力时的弊病,即无法通过制度化的方法,充分利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为家族企业选择最优管理者。

当然,除以上两点之外,在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其他较为复杂的局限性因素,如资本市场对与家族企业管理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家族与企业利益的混同、缺乏对非家族成员管理者的股权激励等。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仅讨论如何应对上述两种较为明显的,在家族企业发展路上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局限性。

四、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
当我国家族企业的创立和壮大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时,所有的家族企业均面临着企业如何长期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

而如何克服前述家族企业的局限性,并建立一个与其产权结构相适合的治理结构,使家族企业可以扬长避短,在第一代天赋型领导人退出公司管理后继续稳定经营,将成为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改进的关键。

1、建立、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
根据研究显示,越是在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的法律环境下,控股股东对于控制权的重视程度就越高,而在这种情况下,为家族留下一份可以继续享受财富的产业的手段,也只有将企业控制权作为继承的标的了。

没有完善的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就不能指望家族企业所有者放开思想,将其股份按资本市场规律依法进行转让,从而形成两权分立的公司治理“标准模式”。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从《公司法》入手:一是信息披露和监督相关的制度,如关联交易等非市场公允行为的披露,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途径的监督等,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代理成本[3];二是对掠夺行为的惩罚和赔偿制度,提高掠夺成本。

建立、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一方面可以使家族企业控股股东对于控制权降低不必要的重视程度,使股权在资本市场中获得其应有的升值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家族企业中的非家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从侧面为家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

2、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
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合一的模式,对企业的发展是一柄双刃剑,在第一代具有创业精神和才能的创始人掌管企业时,这种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创业者才能,为其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但当“富二代”们接管企业时,这种模式将使他们良莠不齐的素质呈几何级放大,并对企业的命运产生重大影响。

此时虽然依旧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风险,但却会出现经营者代理能力不足的情况。

要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一个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增强经理市场的竞争氛围,将有助于家族企业始终选择最有能力之人对企业进行管理,降低家族企业的人力资本。

而家族企业所有权的
相对集中又可以对经营权的监督提供较为方便的途径。

3、在家族系统中建立家族委员会并安排家族计划
与普通企业不同,家族企业的三环模式使得家族这一因素必然会对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决策造成影响,因此如何恰当处理家族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具有制度化基础,将是家族企业能否平稳发展的关键。

成立家族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为家族成员提供一个能清楚表达他们价值观、需要、对企业的期望和家庭保护的场所。

[4]家族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将会大大降低因家族关系而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参考文献:
[1] 于立、马丽波、孙亚峰.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三环模式[j].经济管理,2003,(02):7.
[2] 吕天奇.中国家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3,(06):33.
[3] 史煜筠.家族所有、管理和控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和作用机制研究[d].浙江大学,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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