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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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二)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申领,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可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三)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经核查,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错误,但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一)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申领,责令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08修改版)【模板范本】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08修改版)【模板范本】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

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

2。

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

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

2。

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

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

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落地飘窗.3。

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苏州市日照技术管理规定

苏州市日照技术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市区(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相城区、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简称客体建筑)指受现状和规划建筑物影响的居住、教育、医疗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按有效时间段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

拟建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按拟建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

上述日照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边界240米。

(见附图一、二)(2)在上述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也应确认为被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简称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现状和规划建筑物。

其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见附图三):(1)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周边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一)。

此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未建建筑、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等,应纳入调查范围。

(2)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规则,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遮挡建筑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主体建筑。

第六条在确定计算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先根据拟建项目确定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再判断周围可能产生遮挡的其他建筑,从而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时间距控制。

2、日照分析复核要求《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复核。

《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及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3、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主要朝向居室在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4、日照分析参数要求a、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b、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数2小时。

C、时间间隔:10分钟。

d、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5、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6、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7、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a、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b、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影响分析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分析研究日照和建筑、场地的关系。

日照标准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满足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分析规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凡属于以下情况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分一并报送,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检查。

(一)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二)拟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现状建筑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拟建周边建筑可能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的;第六条承担日照影响分析的设计单位须使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共同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立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核查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周边有已建住宅的项目,所需费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9.25

并规字[2007]143号城市规划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暂行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甲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勘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拟建建筑与其周围可能受其日照影响或对其有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满窗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其它建筑对其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八小时日照线范围内所包涵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但最大半径不得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主体建筑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用地与建筑管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1)用地与建筑管理

1、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衔接


适用范围、控规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容积率管理——两部文件、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用地分类与兼容要求——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 高层建筑日照影响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基础设施——相关规范更新、地方法规等(轨道、水 源、各类市政公用设施)。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 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 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 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表323市县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大寒日序号大城市大寒日序号大城市名大寒日2h1h3h1h3h1h3h1h苏州市130127吴江市13412619仪征市13913137阜宁县147138无锡市131128高淳县13412720如东县13913138睢宁县148139常州市132129宜兴市13512721如皋市14013239宿迁市148139南通市133130昆山市13512722姜堰市14013240滨海县148140南京市133130溧阳市13512723海安县14013241灌南县148140镇江市134131太仓市13512724高邮市14213342沭阳县149140扬州市135132常熟市13612825东台市14213443响水县149141泰州市135132溧水县13612826兴化市14313444灌云县149141盐城市139136金坛市13612927盱眙县14313545邳州市14914110淮安市14113810启东市13712928金湖县14313546新沂市15014111徐州市14414111张家港13712929大丰市14413647东海县15114212连云港14614312海门市13712930宝应县14413648丰县15214313江阴市13712931洪泽县14413649沛县15214314句容市13712932泗洪县14513750赣榆县15314415丹阳市13813033建湖县14513716靖江市13813034泗阳县14613817泰兴市13813135涟水县14713818扬中市13913136射阳县147138日照间距系数数表说明1本表的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指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及有日照要求的规划用地。

2.4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苏州日照分析报告书样板

苏州日照分析报告书样板

XX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样本)建设单位:XX有限公司设计单位:XX设计院XX年X月X日一、计算分析主要规范及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2)《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3)苏州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的通知;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日照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三、单位基本情况四、项目基本情况五、日照分析结论附图一项目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含周边范围)(1:1000)附图二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户型图(住宅)(1:500)附图三基地周边建筑现状累计日照分析图(项目未建成前)(1:500)(非必须)附图四基地周边建筑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后)(1:500)(非必须)附表一:建筑(住宅)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附表三:周边受影响建筑现状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前)(非必须)附件:XX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模版)附件二、图纸要求1.CAD图单位为米,不得为毫米,坐标系统为苏州市地方独立坐标系统,绝对标高指1985黄海高程。

表示的内容有:幢号,红线(不需要标注坐标),建筑退让线(不需要标注坐标),建筑绝对高度(计算到实心女儿墙处,不含镂空女儿墙的高度),相邻建筑物间的距离(结构外墙线距离),建筑外墙角定位坐标,建筑与红线的间距,出入口,道路(不需要标注坐标),配电房等。

2.建筑实体以结构外墙为准(不含保温板),建筑的不同高度面均要单独封闭。

当建筑顶部有挑出屋檐时,在备注栏填写屋檐的厚度及底部的绝对标高。

如果建筑物有屋脊,则填写屋脊相对于此屋脊起坡点的高度,并在图上标示坡方向,在“日照分析说明表”备注栏填写屋面坡度。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不纳入建筑高度;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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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指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及有日照要求的规划用地。

2.4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3.1 计算范围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根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采用沿线分析和窗户分析方法;场地采用多点区域分析。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采用沿线分析的计算方法。

3.2.5 若采用窗户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3.2.5.1 日照光线同时照射到计算基准线外侧左右两个下角点时,其日照算作有效照射。

3.2.5.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为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

3.2.6 若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应考虑建筑的自遮挡因素而引起的日照不足,但日照不足部分与建筑突出部分的比例不应大于2倍,其他区域均应满足日照要求。

自遮挡示意图见附图一。

3.3 建筑朝向3.3.1 建筑按其朝向分为南北向建筑和东西向建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3.3.2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3.3.3 板式建筑以垂直于建筑长边的方向为主朝向。

当东、南侧或南、西侧有采光要求的建筑空间属于同一住户时,只需主朝向满足日照要求,主朝向根据建筑现状确定。

3.4 计算基准线3.4.1 日照基准线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有日照要求的活动场地的计算高度按室外地坪高度计算。

3.4.2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日照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二确定:3.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线;3.4.2.2 两侧均无隔墙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住空间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闭阳台的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3 两侧或一侧有隔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隔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3.4.2.4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照上述原则,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的,取日照时间最少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5 日照基准线计算宽度不应小于1.20米。

当住宅建筑的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等于1.2米且小于等于1.8米时,按实际宽度为计算范围,当其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1.8米时,选取有利于日照结果的1.8米为计算范围;幼儿园、托儿所建筑的最大计算基准线宽度应不小于2.4米,选取有利于日照结果的2.4米为计算范围。

3.4.2.6 当一个居住空间的主朝向有多个基准线时,只有所有基准线都满足日照标准,此居住空间才被认为日照满足要求。

3.4.3当采用沿线分析时,日照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3.4.3.1 应取建筑外墙轮廓线为计算基准线;3.4.3.2 当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南外廊时,取南外廊栏杆面为计算基准线。

3.5 计算参数要求3.5.1 经纬度设置: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5.2 分析采样时间间隔:1分钟。

3.5.3 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区域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1米。

3.5.4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

3.5.5 太阳入射角(扫掠角)≥15°。

3.5.6 日照影响分析的时间安全阈值为5分钟。

4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宜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按照下表确定: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表示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的次序,当不具备优先数据时,采用下一级优先数据。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5 建模要求5.1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应按照《国标》要求进行三维建模。

5.2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的墙体及屋顶女儿墙(坡屋顶檐口)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外轮廓含保温板层及装饰层。

当保温板层及装饰层厚度不能确定时,按10厘米计算。

5.3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建筑模型高度、日照计算基准面高度等应采用绝对高程。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4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构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百叶部分、玻璃部分均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5.5 建筑南阳台的顶板、栏杆、遮阳板等不需要建模,其对窗户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6 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6.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6.2 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规划地块做等时线分析,其标准的日照等时线不应超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满足日照标准的规划控制线。

6.3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且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并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6.4 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规划高层地块为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其模拟方案进行外轮廓沿线分析。

6.5 被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考。

当规划地块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7 特殊情况说明7.1 南向、东向及西向均无窗户或阳台的,不考虑其日照时间。

7.2 无有效证明的搭建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的棚等不考虑其被遮挡的日照影响。

7.3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无地队、城中村、棚户区等难以测算具体日照时间的,根据《省规》3.2.3条控制其与正面相邻高层建筑的间距;当其侧向受高层建筑遮挡时,其所在区域应在大寒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

8 名词解释8.1 建筑日照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8.2 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在建、拟建建筑(场地)产生遮挡的建筑。

8.3 被遮挡建筑(场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

8.4日照时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按照规定的日照计算时间统计方式所获得的日照时间值。

8.5 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8.6 居住空间住宅内,除阳台、厨房、卫生间、不带窗且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的储藏间外,其余空间均视为居住空间。

9 分析报告内容需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日照分析采用的主要规范及依据。

2)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

3)单位基本情况:包含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设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用地性质、项目位置、项目周边用地情况等。

5)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每幢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包括日照标准日,日照分析方法),说明日照影响分析结果(达标或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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