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物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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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方案

附件:

2011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依据

为全面落实2011年全省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2011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二十四字防控工作方针。要抓住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扎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工作。要坚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散养畜禽春秋集中免疫行动与月月补针相结合,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的做法。要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

2011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具体时间安排是,3月15日至4月30日(甘南州5月底结束)开展全省春季集中免疫;9月15日至10月30日,进行秋季集中免疫。

三、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免疫方案,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保存、使用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监测、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严格执行免疫实施方案。根据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我省制订了免疫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

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防、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免疫期间,周报告于每周五中午12时前上报)。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加强免

疫。省兽医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兽医局将对各地落实强制免疫方案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五)省兽医局将对各地动物疫病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

各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兽医局备案,其增加的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各地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有关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甘兽医[2009]13号)规定执行。

省兽医局将根据农业部要求,并结合我省动物疫病发生与

发展状况,调整本计划。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2:口蹄疫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4:猪瘟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实施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

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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