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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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试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彭州乌木案是指2014年发生在四川彭州的一起民间纠纷案件,涉及到云南杨某在彭州购买了一批价值百万的乌木材料,最终被卖家成都银锭木业公司与其他相关企业以欺诈手段占有。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是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导致无法得出公正的判决。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案件处理中,尽管法律已经规定了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法律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原因是与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和财力关系较大。

同时,也存在审判过程中的证据难以确切判断、法律条文适用难题等实际问题。

因此,在彭州乌木案中,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是必不可少的。

这就要求法律界人士在审判案件、评估证据等环节,客观公正,不带任何成见,维护司法公正。

二、探讨调解的有效性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的方式有可能成为优先选择的解决方式。

因为控辩双方都存在大量证据和许多争议点,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失控,最终造成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而调解作为一种更为灵活的解决方式,可以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目标,着重于双方的权益保护,避免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

因此,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的有效性也值得考虑。

三、民事诉讼的现实性在彭州乌木案中,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和财力关系较大,导致法律并未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强调民事诉讼的现实性也十分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尽管诉讼过程较长,但当事人能够依据法律、合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不那么严格,法官可以根据审查的证据,做出更为合理的裁决。

结论:彭州乌木案的另一种解决路径,因为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并不是简单单一的,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解决案件。

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都需要从法律、道德、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虑,才能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四、调解案例在彭州乌木案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其优点是可以节约时间、节约成本,维护双方的权益。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摘要】乌木价值贵重,彭州乌木案的判例对于今后有关乌木的归属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乌木的属性,以及根据其发现场合的不同,讨论乌木的归属权。

【关键词】彭州乌木;归属权;借鉴意义一、案情回顾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某村17组吴高亮(化名)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月9日,某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

彭州市国资办认为乌木应归国家,而吴高亮则认为乌木应为自己所有。

二、案情分析(一)乌木是什么?乌木在法律上的属性是确认乌木归属的重要前提。

1. 原告吴高亮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亦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它们是姐姐吴高惠(化名)承包地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该乌木形成之前为金丝楠木,由地里发育生长而成,符合物质的生长规律;但所谓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其次,乌木的形成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部分树木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碳化而成。

因此,乌木并不是由于其本身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是由于外部的特殊地理条件作用而成;同时亦无法确定该乌木中的金丝楠木的原始生长位置就是吴高亮其姐吴高惠的承包地,所以认为是天然孳息的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

2. 该镇政府认为该乌木为埋藏物、隐藏物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

笔者也持相同观点。

乌木是天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或个人事先埋藏或隐藏而得。

因此认为是埋藏物、隐藏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二)承包地的具体范围对于承包地范围的划定,能够解决涉案七根乌木的出处问题,同样是确认乌木归属的必要前提。

2012年12月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该镇某村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乌木”归属案浅析

“乌木”归属案浅析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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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木” 归属案浅析
杨 丽敏
( 1 3 3 0 0 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摘 要 :2 0 1 2 年 2月 ,四川 彭州 农 民吴 高 亮在 自家 承包 地 发 现 天价 “ 乌 木 并 挖 掘 ,被 地方 政 府 强制 责 令 停 工并 拖 走 , 随后 宣称 乌木 属 于 国有 ,双 方 因 乌木 权 属 等 问题 引起 纠纷 。 由 于 乌木这 个 特 殊 的物 体 的 归属 问题 在 民法上 没有 确切 的法律 规 定 ,法律 界 各 方人 士 仁 者 见仁 智 者 见智 ,众说 纷 纭 。 因此 ,针 对 乌木 以及 类 似 乌木 的相 关 立法 ,就 显得 非 常重 要 ,可 以说 是 物 权法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的 重要部 分 。 笔者认 为 , 对 于 类似 “ 乌木 的事 物 ,应 当根 据 其 所 具有 的价值 ,分 为 大 宗和 小 型 的情 况分
别进行处理,这样不仅 可以避免纷争和社会 资源的浪费,还能 够 促进 资源 的可 持续 利用 ,更好 的实现 物权 法物 尽其 用 的宗 旨。 关键 词 : 乌木 案 情简介 ;处 理建议


“ 彭州乌木案”案情简 介
2 0 1 2 年2 月 的一 天 ,四川 省 彭州 市通 济镇 麻柳 村 一名 普通 货
终都 以失 败告 终 。
者认 为 ,该规 模 是相 对 可 期待 的效 益 或者 说 可 产生 的价 值 而 言中乌 木 的 价值 高 到 哪里 ,这也 正 是 为何 本 案 中争议 的是 七块 大 型 乌木 而 不是零 散小 块乌 木 的原 因 。 其次 ,法律不可能把所有世上所存在之物都规定详尽 ,必 然会 尽 可 能分 出几 大 门类 以期 较 有 效 地调 整 社 会关 系 。 比如 , 有了乌木 ,以后还会有 “ 神木 ”、 “ 奇石 ”等等 的出现 ,因 此 ,不 能 因 为某 一 未被 规 定 事 物 的 出现 就单 独 再 加 以讨 论 或 者 不断 修 改 和增 加 法律 条 文 规定 ,这 不 现 实也 必 然会 减 低 法律 的 适用 性 ,给社 会 和 人们 生 活 带来 一 定 的 负 面影 响 ,因为 不 能要 求每个 公 民都能 及 时地 了解最 详细 的法 律 。 再 次 ,如 此 价值 巨大 的乌 木 ,倘 若基 于先 占放 任 不 特 定 人 所有 ,尽 管保 护 了私权 ,但从 长 远 看 ,容 易 滋 生更 多 的纷争 , 甚 至造 成 某些 恶 性 事件 的发 生 ,反 而 不利 于 民法定 纷 止 争 的立 法 目的实现 。 综上所述 ,在对诸如本案 中的大型乌木的属性及处理上 ,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浅谈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一、案件背景2012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一批巨型乌木。

期间共雇人挖掘出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

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吴高亮发现的乌木被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其经济价值不低于1700万。

对村民吴高亮来说,这本该是一件天大的好事,然而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在于自己发现的天价乌木竟然归国家所有。

7月4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正式答复吴高亮: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奖发现者7万元。

对于这个事实,吴高亮思前想后不能接受,最终一纸诉状将同济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目前也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学专家讨论的焦点,围绕这个焦点,我们首先应该明白何为乌木?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的即是乌木,故乌木又称炭化木。

历朝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了大量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乌木介于碳和木之间。

即他是一种介于矿产和植物化石的中间产物,既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植物化石。

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此可见,乌木价值不菲,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论不断的原因所在,目前在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上,主要以下观点: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看法,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这样的解释,即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原因在于乌木藏之于地下已距今成千上万年,也无法查清系由人为原因或是地质变异所致,因此将其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土地利用规划与审批
各级政府应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企业或个人使用土地需向政府申请审批。
04
类似案例比较分析
国内类似案例介绍
案例一
2007年,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河道中发现长势怪异的树木,挖掘后出售给木材经销商 。后经专家鉴定,这些树木为乌木。吴高亮因此被通济镇政府和村民小组起诉,要求其归还乌木,并 赔偿损失。
乌木的处置与争议
2012年7月
村民认为乌木应归个人所有,拒 绝将留存的30%交由政府。
2013年4月
政府对村民留存的乌木进行没收, 并由通济镇政府与四川天工文物公 司合作将乌木运往都江堰市进行异 地保护。
争议点
乌木的权属、挖掘后的利益分配、 异地保护的合法性等。
案件的终审判决
2014年7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乌木为国有财产,政府有权对其 进行处置,但村民的权益也需得到保 障,故对村民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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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确的法律适用。
所有权与发现权
在乌木案中,发现乌木的农民主 张所有权,但政府认为其是国有 资产。这涉及到发现权的归属问 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
规。
文物保护法完善
成都“乌木案”暴露出文物保护 法的不足,如对地下埋藏物的权 属和发现权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
善,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展望:文物保护与法律程序的未来发展
案例二
2010年,日本福岛县一位农民在清理自家农田时发现乌木。经过鉴定,该乌木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该农民因此 获得了艺术博物馆的奖励和媒体的关注。
案例比较分析与启示
所有权问题
奖励与补偿
在以上案例中,乌木的所有权问题均 存在争议。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案例 ,政府或相关机构都主张乌木为国家 所有或公共所有。但在具体实践中, 乌木的发现者往往被赋予了一定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这表明在处理乌木案 件时,应充分考虑发现者的权益和利 益平衡。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但地方政府以”私挖滥采”为名动用警力阻止吴高亮而自己强行挖掘,随后并宣称乌木属于国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

双方对乌木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乌木属于无主物,无主物顾名思义,即没有所有权人的物。

埋藏物和遗失物并非无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而对无主物的归属,法条并未作出规定。

而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对无主物先占制度的规定而去明确。

(一)各国关于无主物和先占制度的立法所谓先占,即”时间上优先,权利也优先”,对于无主财产,最先占有的人取得其所有权。

通过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是最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查士丁尼在”民法总论”中就说”自然理性要求无主物归属最先占有者”。

①他认为先占是对自由原则的精确注释,更确切的说,除非法律禁止或人力不逮,任何人均可以对无主物实施占有并取得权利,这正是对自由属性的最佳体现。

无主物的先占以时间上的优先、事实上的占有作为取得无主物的两个要件,给予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平等改变自身状况的机会。

②《德国民法典》将先占的客体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第928条规定:”放弃的土地的先占权归该地所在的州的政府”。

这表明,德国并不承认私人对土地的先占权利。

而对于动产,《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959、960和961条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图而放弃其对物的占有,此动产即为无主物。

处于野生状态的野兽为无主物。

动物园中的野兽、池塘或者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类,不是无主物。

......”日本将先占视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同样效仿德国采用二元主义立法。

第239条规定:”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

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瑞士民法典》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瑞士法律规定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个人均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只是法律对不动产的先占取得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

彭州天价乌木该归谁?靳南成【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年(卷),期】2013(000)007【总页数】2页(P40-41)【作者】靳南成【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

因树种的不同,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每立方米可达8万~10万元,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就越高。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陪朋友在自己田地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丫。

枝丫发黑,有一股异香,吴高亮和朋友粗略查看,判断枝丫只是冰山一角,地下很可能埋藏着很大的乌木。

2012年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开始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仅挖出2/3。

可能一夜暴富的工程,一下子人尽皆知。

吴高亮说,挖掘时镇上曾有人找到他,有意合伙挖乌木,但他拒绝了。

事后吴高亮颇有点后悔这个决定,因为从这时起,事情开始起变化。

当天晚上,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吴高亮只好停了下来。

随后几天,镇政府领导上门,反复劝说吴高亮放弃乌木,吴家则组织亲属始终阻止镇政府起出乌木。

相关人员告诉吴高亮,根据民法通则,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

镇政府也愿意作出一些让步,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向吴高亮表示,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最高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甚至在以后这根乌木进博物馆展览,下面会有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子,让吴高亮“流芳百世”。

但双方屡次未能达成一致,事态一度有些失控。

镇政府派出了警察、城管,还准备好了120救护车。

所幸,冲突没有产生。

2012年2月20日,从吴高亮承包地中一共起出了7根乌木,包括最长34米的那根,全部被运到了通济镇安放。

如此巨大的乌木即使是在盛产地四川也不多见:它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动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吊设备才得以完整地从山沟里运出,照目前的行市,这样的体量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财富。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天价乌木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天价乌木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 一) 天价 乌木 案案情 经过
2 0 1 2年 春 节 . 四川 省 彭 州市 村 民吴 高 亮 在 自己 的承 包 地 内发 现 一 批 乌 木 . 经鉴定该批乌木 价值千万 . 具 有 很 高 的 价
值 。随 后 当事 人 吴 高 亮 为 将 该 批 乌 木 归 于 自己所 有 。 雇 用 相 关 人 员 对 在 自家 承包 地 中的 乌 木进 行 了挖 掘 。 但 是 很 快 这 一
却 驳 回 了该 项 诉 讼 请 求 . 吴高亮不服 . 向 四川 省 高 院上 诉 。 但 最 终 四川 省 高 院还 是 驳 回了该 项 上 诉 请 求 . 维持原判 。
乌木 理 应 归 属 于 他 但 是 吴 高 亮 却 忽视 了一 个 最 为 重要 的问
题。 即 乌 木 究 竟 能 否 被 认定 为 天 然孳 息 天 然 孳 息 与 原 物 之 间 的关 系是 依 物 的用 法 而 产 生 的关 系 . 是 一 种 本 质 属 性 的 关 系, 并 非 产生 于偶 然 。 例 如果 树 与 果 实 的 关 系 、 母 羊 与小 羊 的 关 系就 是 原 物 与 天 然 孳 息 的关 系 。然 而 . 该 案 中乌 木 却 是 自 然形成的 . 其 并 不是 由土 地这 个 原 物基 于本 质 属性 产 生 的 . 因 此 土 地 与 乌 木 是 存在 一 种 偶 然 性 的 . 并 非 必 然 。因此 . 将 乌 木
相关情况. 从 而理 清本 案 的 争议 1 " - 1 题, 然 后 将 介 绍 案 件 当事 人 主 张 所 有 权 归属 于 自己所 有 的 不 合 理 之 处 , 最 后 针 对 案 件 中所 争 论 的 天价 鸟 木 的 所 有权 归属 问题 . 提 出相 关 的 完 善 建议 与 对 策 。 以期 能 促 进 我 国社会 主 义 法治 事 业 的发 展 。

评彭州乌木案

评彭州乌木案

观赏 , 以及制作一些工艺 品, 所 以乌木 必然不是矿 藏 , 因此可 以排 除物权法第 4 5 条之规定 的适用 。
乌木 不 属 于文 物 也 是 容 易 判 断 的 。 文 物指 历 史遗 留下 来 的 在
还 是实务丁作者 , 都是众说纷纭 , 没有达成统一 的共识 。在 看过 相关报道之后 , 笔者认 为本 案争议 的问题有 以下几点 : 1 乌 木的 自然 属性 。 自然 属性 即指 乌 木作 为一 种 自然 界 的
评 彭 州 乌木 案
施 亚 军
( 9) 1 1 大学法学院 6 1 0 0 6 5 )
【 摘 要】 近年 来我 国 多地发 现珍 贵 乌木 , 由于其 市场价 值 巨大 , 国家、
集体 、 与发现 者 , 三方之 间对乌木 的所有 权 产 生 了 巨大 的争议 , 本文r A "
四川 彭州案 为例 , 在 政 府 将 其 收 归 国有之 后 , 发 现人 向 法 院提 出 了控
的” 植物, 可 以称作为 “ 木头 ” , 当然 , 从植物 到木 头的演 变是极 其 缓慢 的。正因为其 巨大 的市场价值 , 其才会受到如此密切的关注 。 2 . 乌木属 于埋 藏物 。第 一个 问题排 除 了乌 木属 于矿 藏或 文 物, 那么 , 乌木在法律上属于埋藏物还是 无主物 ?这关系到 是否 吖
以 引用 民法 通 则 第 7 9 条 。7 9 条 规定 , “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 隐 藏
将依据这两个法条 , 直接 由国家取得所有权 。 文物保护法第 4 条规 定 , “ 我 国境 内地下 、 内水 和领 海 中遗存
的一切具有历 史、 科 学和艺术 价值 的文 物 , 以及 古文化遗址 、 古 墓 葬等 , 均属于国家所 有” 。因此 , 如果认为乌木是一种 文物 , 结合物

“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摘要】日前四川出现的“天价乌木”归属之争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争论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对于地下埋藏物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具体规定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的通行做法。

本文通过联系《物权法》的立法意图,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说明本案标的物的权利属性,并透过本案,说明我国《物权法》不足之处可能造成的实际混论,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地下埋藏物;权利归属吴高亮,男,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

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

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

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

2012年7月,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1]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

吴高亮认为,这批乌木是他首先发现的,“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

而通济镇政府认为,该批乌木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些法律专家支持了政府的说法,而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

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

在一次有四万人参与的网络调查中,60%的网友支持吴高亮。

那么,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这批埋藏于地下的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和公众认知的差距,究竟折射出法律本身的哪些问题呢?一、本案中阴沉木的法律属性天价乌木的权属之争之所以众说纷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对于刚开采出来的地下埋藏乌木权利属性界定不明。

(一)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首先,在法律上,乌木不能被认定为矿产资源。

乌木是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乌木是煤炭资源的前身,但是本身不是煤炭资源,相关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将其规定为矿产资源的一种。

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谢 晓松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专业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参见 吴柳锋 : “ 村民 自家地里挖 出乌木被判 国有 , 起 诉政府要 求返还 ” , h t t p : / / l a w . s o u t h c n . c o m / c / 2 0 1 2 — 0 7 /
属于土地 的天然孳息 , 吴高亮对其所 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是用益物权人 , 乌木理 当归其所 有。双方争执不下 ,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则以乌木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定受案范围为 由, 驳回 了吴 高亮 请求 确认 乌木 归 自己所 有 的诉 讼请 求 。吴高 亮 对 一 审判 决 不 服 , 向四川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上 诉 , 2 0 1 3年 6月 1 5日, 该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面对 终 审判决 , 吴 高亮及 其 代 理 律师 表示 将依 法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 申请再 审 , 并 向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申请 抗诉 。 [ 1 ]
( 二 )问题 的提 出
_
2 7 /c o nt e n t5 1 6 9 6 3 3 8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2 0 1 3年
6月 2 5日; 钟 帆、 龙 桥波 : “ 四川 彭州 ‘ 天价乌木 案 ’ 原告村 民欲拉走 乌木 ” , h t t p : / / n e w s . c h i n a . c o n. r e n / l i v e / 2 0 1 3— 0 6 / 2 1 / c o n t e n t _ 2 0 6 8 4 5 8 2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加1 3年 6月 2 5 日。 需要说 明的是 , 关 于吴 高亮发现 乌木 的具 体地 点 , 有报道 为 自家承 包地 者 , 亦有报 道为 河道者 , 就 目前搜 集到 的报道 , 笔者 对 此难 下断语 , 但从本 文的立论观 点来看 , 无论发现地 点为吴 高亮本人 承 包地还是 河道 , 对 于鸟木所有 权归属 的确定 并

乌木归属问题研究

乌木归属问题研究

乌木归属问题研究【摘要】2012年2月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发现乌木后,一时间对于乌木的归属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四川乌木事件还未平息,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疑似乌木。

这两个案件接连发生,引发社会对乌木归属的大讨论。

吴高亮和梁财都认为,乌木归属其个人所有。

而两地政府却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然而,乌木到底归谁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定论。

作者认为把乌木定性为埋藏物更为合理,依据埋藏物的权属规则确定所有权。

由于我国有关埋藏物的立法存在缺陷,建议我国借鉴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则,明确埋藏物的所有权由发现者和土地所有权人各享有一半。

【关键词】乌木争议;所有权归属;埋藏物;完善立法一、乌木的相关争议及其争议的焦点(一)天价乌木案件回顾案例一: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发现了一根乌木,随即展开挖掘,未完全挖出就被当地政府叫停。

之后,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

7月,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5万元,通济镇另奖2万元,共计7万元。

对于这个奖励结果,吴高亮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挖掘乌木的时候,乌木价值估算在2000万左右,而彭州市政府只奖励7万元,这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

他认为就算按照拾得物的奖励标准,也得奖励20%,那么彭州市政府应奖励400万元。

①案例二: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

后被当地政府运走进行保护,古树样本送检,是否为乌木还未确定。

修水县林业局认为该古树属于国家所有,承诺给予梁财适当奖励。

为了挖掘古树,自己花了9万多元钱,梁财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自己辛苦挖掘出来的古树归属于政府,这相当不合理。

②天价乌木事件发生以来,民法学界对于乌木的归属争议很大。

梁慧星教授认为该争议应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原则,但法律规定了禁止通
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 过先占原则来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说珍贵的野生动植物。除
看法,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这样的解释,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法律经纬
2013 · 2(中)
浅析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张晓阳
摘 要 乌木作为一种土地出产物,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因其价格极其昂贵,
然而其定性却饱受争议,目前关于乌木归属的主要观点有埋藏物、无主物、天然孳息等观点,本文试着对有关乌木的观点进
行归纳总结,冀希望于找到乌木归属的有利解决方案,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关键词 天然孳息 先占 埋藏物 法律归属
作者简介:张晓阳,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0 级研究生,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56-02
一、案件背景
法律对其规定不甚统一,《法国民法典》第 716 条第 2 款规定‘: 所
中,极易形成不劳而获的群体或者引起部分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2007 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倒向了他的一面。该条立足《民
而造成对诸如乌木之类的资源进行大肆开垦挖掘,造成国家资源 法通则》之后 20 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对于各种经济关系涉及
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乌木 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
介于碳和木之间。即他是一种介于矿产和植物化石的中间产物, 物或隐藏物。由此得出,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确实有待商榷。

一根乌木引发的权法之争

一根乌木引发的权法之争

一根乌木引发的权法之争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2年第18期打官司之前之后,吴高亮始终都很平静。

他慢条斯理地说:“我和政府是平等的。

应该交给法院来裁决。

”丝毫不见受欺负有冤屈的些许情绪。

文葛维樱2012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

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

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

7月3日,天价乌木被有关部门判归国有,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吴高亮不服,他的维权之路一波三折,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争论……掘宝乌木是四川叫法,更广泛的叫法是阴沉木。

3000至上万年前,由于古四川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一些埋入淤泥中的局部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以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吴高亮的发现很偶然。

那天,吴高亮在河边看到树头,也不知道到底树有多高。

2月10日,他花钱请挖掘机开进门前小溪里只挖了7个小时,通济镇政府带着“各种吃皇粮的”大队人马开到吴高亮家门前,把沿山公路拉警戒线封起来,把吴家人也赶出了场地,挖掘机一直挖到2月24日,才算把整根乌木全部挖起来。

2月11日,在吴家门口,麻柳村村支书胡启军给吴高亮现场做思想工作,让他“主动捐献”。

争夺:法律条文交错的迷雾地带乌木吊起来的时候,全场人都大为惊叹。

“虽然倒下时也测量了长度,但站起来简直高得吓人。

同时还挖出一棵略小的17米长的乌木,也是金丝楠木,还有5个树桩、树段。

”除了最大的重达60吨,小的也达到30吨。

因此在媒体上不断被提到的总价2000万元,和吴高亮按照拾得物的索偿标准20%提出的400万元的目标,实际上是按照乌木里金丝楠木的现在均价12万元/立方米,约略估算出来的。

2月12日晚和13日上午9时,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两次来到吴高亮家,给出了多个承诺。

四川彭州乌木案地物权归属

四川彭州乌木案地物权归属

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涉及知识点及分析法学高庆达案例详情: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

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二次审理2012年1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发掘地是否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

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

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

[1]2013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显示: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

[1]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2013年1月16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将是一个谜。

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部起诉,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仍将继续审理。

[1]庭审时,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 发现人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 发现人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发现人:至少要给我200万2013年05月11日03:08来源:天府早报分享到:更多887人参与0条主评论14条评论0条总评论省高院昨日二审开庭,上诉人提交三件新证据原标题:“彭州天价乌木案”追踪乌木归属之争又有新证据昨日上午9时,“彭州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吴高亮在大姐和三姐的陪同下来到省高院,而另一原告吴高惠并未到场。

庭审中,吴高亮出示3项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省高院决定择日宣判。

争议两点申诉希望民事请求和行政行为一并审理2012年春节期间,吴高亮在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乌木。

通济镇政府得知此事后,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并随即宣布乌木归国家。

今年1月16日,成都中院对乌木案做出裁定,驳回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部起诉。

然而一审判决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此次省高院庭审中,上诉人吴高亮对此提出两点申诉: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是否合法?乌木的归属到底是谁,国家还是个人?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解释:“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拉离出土位置属于一次行政行为,而乌木归属又属于民事请求。

”关于本案能否对乌木所有权一并审理的问题,张敏表示:“由于此次行政行为和民事请求关系密切,希望能一并审理。

”提交新证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承包地范围庭审期间,上诉人吴高亮提交新证据举证乌木出土位置为(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

首先,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表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勘验的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被证实是他人的宅基地。

”而此前,通济镇政府一审出示的证据拍摄时间是在修建房屋后。

吴高亮拿出了周玉福和岳崇斌2008年的“彭州市住房建设申请表”,证明所谓吴高惠的承包地,通济镇政府已批准他人建房。

针对这个新证据,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董镇武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关于周玉福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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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来源:檀颂新中式家具网作者:红色经典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之争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了一批天价乌木,并且私自进行了挖掘。

当地政府得知后控制了现场,并挖出一根长34米,重约60吨的天价乌木,市场价值超过1500万。

政府当场将天价乌木拉走,引起吴高亮及当地人的不满。

一怒之下,将政府诉讼法律,导致了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图片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乌木发现地之争
针对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问题。

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政府及吴高亮双方均拿出证据。

针对这次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从天价乌木的发现地着手,究竟这批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的还是在河道里发现?如果天价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应该是国家。

如果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就相当麻烦,因为相关问题在国家法律方面还属于法律空白。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协商始末
四川场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并非一开始就诉讼法律,中间也经历了不断的纠缠与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天我们就一起还原整个协商的细节始末。

1、发现乌木。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

此时吴高亮对于发现天价乌木之事未动声色;
2、验证乌木价值。

2012年2月,吴高亮私自掏钱请了当地一位民间专家验证天价乌木,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又请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经过专家预估,吴高亮发现的天价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乌木价值数百万。

3、挖掘乌木。

吴高亮开始挖掘天价乌木已经是一个月后。

农民吴高亮自我理解“家门口”的东西应该就属于自己的,自己在自家门口挖点东西也应该是理所当然、毫无非议的。

于是,2月8号,吴高亮私下雇了一台挖掘机,历经5个多小时,天价乌木仅挖了2/3。

4、惊动当地村民。

乌木一挖出来,有一奇香,据吴高亮回忆,当时站在自家地里都能闻到。

此时一夜暴富的工程已经弄得人尽皆知。

但是未引起吴高亮的特别在意。

5、合伙挖掘。

当天价乌木弄得人尽皆知的时候,吴高亮并没有引起重视。

当时就有人表示要与他合伙挖掘天价乌木,但被吴高亮当场拒绝了。

至今吴高亮仍然很后悔这个决定。

6、被人举报。

就在吴高亮拒绝合伙挖掘天价乌木的当天晚上,关于吴高亮发现天价乌木并私自挖掘的事情就被人举报到了镇派出所,当天晚上,有两名警察过来找到吴高亮,吴高亮被迫停止挖掘。

7、政府派警力保护。

据市政府回忆,当天是接到群众的举报,说有人私采滥挖。

可是当时政府面对挖到一半的天价乌木,也犯难了,不知道这天价乌木究竟算不算矿产资源。

所以,当时只是派警力进行保护。

8、政府威胁。

后面一段时间政府不断派人对吴高亮进行游说,先是不断地威胁,认定吴高亮私采滥挖,如果吴高亮现在放弃天价乌木,就不追究其私采滥挖的责任。

9、吴家阻止政府挖掘。

吴高亮经过不断地反思后,也陷入两难的局面,但是眼见着天价乌木收归国有,也是心有不甘,于是,吴家组织了各方亲属阻止镇政府挖掘天价乌木。

10、双方协调。

后期,吴高亮与政府经过反复协商,政府作出让步,天价乌木挖掘完成后,会给予吴高亮最高金额的奖励,对于吴高亮前期挖掘的投入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关键,天价乌木进博物馆后,将会在天价乌木上刻上吴高亮的名字,让其“流芳百世”。

11、矛盾激化。

但是一系列的举措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整个冲突加剧。

后期吴高亮等人不断地找政府人员争取天价乌木的归属权问题。

吴家的阻拦反而让镇政府下决心“保护”好天价乌木。

12、政府强制拖走天价乌木。

事情发展到2月20日,政府从吴高亮地里一共挖掘出了7根天价乌木,全部被镇政府拖走。

政府挖掘天价乌木总共花费上百万。

用政府的话来说,就是夹生饭也要把它吞下去,必须要把它拿起来。

随后,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的不断加剧,最终没有达到协商一致,导致了最终双方将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诉讼法律。

由于这一问题目前尚属法律空白,所以,关于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问题目前仍未定,还在进一步争论中。

天价乌木案归属权争论的焦点之一便是天价乌木究竟是不是文物。

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虽然也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它也不属于矿产。

所以,保护天价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但是也有人专家提出质疑,天价乌木包含了丰富的古生态信息,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应当属于国有。

关于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一定会有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这个过程还很漫长,也许通过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问题,也将弥补我国法律的一项空白,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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