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外国投资者涉及中国企业和部门相关境内安全管理的常规审查制度。
根据中国《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和部门安全管理的适用审查标准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
为了更好地遵守《外国投资法》,有关部门进一步颁布了国家安全审查办法,建立了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规定,外资并购涉及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涉及政策禁止和特别重要技术及政策、国家利益及安全有关的境内企业,必须经过国家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了由中央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开展国家安全审查,并明确其审查范围。
一般来说,审查范围包括:涉及重要军事技术,重要技术、电子和信息技术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案件;也包括涉及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发行清算机构、陆路货运、公共安全关键部件及系统、民用航空运输、海上非公共港口、能源、信息产业和军事用地等重要领域的外资并购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外资并购案件。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案件的相关审查工作流程。
经审查的案件,应当完成审查程序,确定审查结果,并做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的书面决定,将明确是否准许提出的外资并购计划,或者规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批准外资并购提案,才能成功实施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保障国家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也是健全市场环境、最大化吸引外资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重要行动之一。
中国积极提倡外商投资,不会将外资和国家安全划清界限,但也不允许把国家安全的要求排斥在外商投资之外。
坚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既可以妥善解决外资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安全的关键问题,也可以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忠诚度。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在当今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和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两大超级大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有着不同的经验和做法,这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1.审查对象不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针对海外投资人投资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重要军民融合领域、重要军工企业、重要农产品生产企业、重要能源和资源企业、重要交通运输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等。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涉及的领域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际监督、贸易或技术转让风险等领域,涉及到了制造、能源、交通、科技等领域。
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由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对象首先提交报告资料到该机构。
如果该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这方面的审查,审查对象则需要向该机构提交报告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办公室将与有关机构进行商议,形成综合意见,提交国务院审批。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
CFIUS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跨部门机构,它的职责是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国直接投资。
CFIUS成员包括多个部门,如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等。
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关注的是投资对象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它要求审查对象首先提交投资意向书与有关文件,并根据投资特征作出初步判断。
如果初步判断呈现出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出面,形成共同的判断意见。
如果该项目中有涉及到涉及到重点领域的详细信息,可以要求审查对象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
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涉及到促进合理商业活动,维护国家安全。
CFIUS特别关注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的投资、收购和价格组成方面的问题,例如,它需要考虑投资是否可能带来贸易或技术转移的风险,以及境外实体是否会获得对美国敏感技术或数据的访问权限。
借鉴: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中国和美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浅析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 外资并购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基本概念
1 . 外 资 并购 的涵 义
依据联合 国贸易发展会议的 内容 来看 ,外资并
购是指在外 国资本不断加剧兼并的过程 中,两个 以
上 的国家 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 , 其 中, 本 国企
厚 的财力 , 吸引东道国的民族产业与其合作 , 结果导
东道 国的市场经济体制 , 还影响了其国民利益 。 因此 , 为 了减少外资并购对 本国安全 的影 响, 一 国应 当建立外 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从而保障 国家
的经济安全 。 二、 外 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 美 国
1 . 执行主体
美国在 2 0 0 8 年 4月 2 3日公布了《 外国人合作 、
2 . 夕 资 并 购 安 全 审 查 的 涵 义
族 品牌 的销售渠道及影响力逐步 占有市场 。这就对 东道 国的无形资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3 _ 夕 资并购 可能会对市场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由于外 资拥有强大的财力,若东道 国没有相关 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外 国投资者就很容易操 纵东道 国市场 ,甚至可能产 生垄 断。这不仅损害 了
1 . 外 资并购可能会对 国家经济主权产 生危害 投资的 目的在 于盈利 , 追逐利益最大化, 外资并
购 也不例外 。外 资并购 中的外资拥有者一般都具有 强大的经济实力,而并购对象则实力较弱 。在并购
收购和接 管条例》 ( 草案) 作为实施的标准 , 并 向社会
征求意见。其 中“ 7 2 1 ” 条款规定, 美国的外国投 资委 员会是其本 国并购 安全审查 的实施主体 。 它由 1 2个 部 门组成, 后来又加入 了能源部、 劳工部和国家情报 局 。同时, 总统发挥总体协调的作用 , 让各个部 门各
德国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法律对策
德国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法律对策德国一直以来是全球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
然而,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也意识到了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性。
为此,德国引入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德国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对策,并探讨其对德国投资环境的影响。
一、德国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安全审查制度德国的安全审查制度由外商投资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AWV)负责管理。
根据《外贸与支付法》(AWG)第55条,涉及安全审查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需要通过AWV的许可批准。
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投资者获取德国公司的控制权、投资涉及关键基础设施领域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核心技术等。
安全审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安全:投资是否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例如,投资者是否来自相对不稳定的国家,或者与国际恐怖组织有关联等。
2. 国家安全:投资是否会损害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例如,是否涉及到军事装备、军事技术或其他敏感军事领域的投资。
3. 供应安全:投资是否会对德国的关键基础设施供应链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投资是否会导致对关键技术或原材料的依赖,从而对德国的供应链造成威胁。
二、德国对外投资的法律对策为了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安全审查制度,德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资审查新法:2017年,德国修改了《外贸与支付法》(AWG),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安全审查制度。
该法律明确了安全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并给予AWV更多的审查权力。
2. 扩大审查范围:德国近年来逐渐扩大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德国公司的审查范围。
除了传统的国防、军事技术等领域外,对于与关键基础设施、核能、电子通信、新能源等领域相关的投资也进行了严格审查。
3. 合作机制加强:德国与欧盟相关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合作伙伴建立了安全审查的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并加强协作。
论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化 的 局 面 , 统 一 制定 外 资 法 , 应 对外 资 的进 入 、 查 等进 行 统 一 的 规 审
徐 工并购案 之后 , 国家 开始 关 注 外资 并 购 的 国家 安 全 问题 , 于 并 2O 年 7 O6 月实施 的《 于外 资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2 条 中规定 , 关 第 0 对 外 商投 资者并 购涉 及市场 份额 巨大 , 存在 其他 严重 影 响市 场竞 争 或 或 国计 民生和 国家经 济安 全等 重 要 因素 的 可 以要 求 外 国投 资 者作 出报 告 。我 国《 反垄 断法 》 3 条 也 明确规 定 , 外资 并购境 内企 业或 者 以 第 I 对 其 他方 式参 与经营 者集 。 涉及 国家安 全 的 , 除依 反 垄 断 法 规 定进 行 经 营者 集 中审查外 , 还应 当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国家安 全 审查 。但 上 述 有关 规定对有 关 国家安 全 问题都 只是稍 作提 带 , 具体 如何 操 作法 律 并无明 文规定 。 由于外 资并购 涉及 国家安 全 的形式 比较 隐蔽 , 人们 对 外资并 购的认 识 、 论研究 及立 法准 备也仅 限 于外 资并 购 的反 垄 断控 理 制; 另一 方面我 国 目前更 多 地是 注 重 如何 引进 外资 , 现 经 济 的快 速 实 增长 , 外资进 入我 国 市场 的条件控 制宽 松 。 对
入 限制 在部 分 领域 和 一 定 的深 度 。在 这 方 面 我 们 应 该 吸 取 美 国 的 教 训 , 得 随意 扩 大 外 资审 查 范 围 , 不 防止 外 资审 查 的泛 政 治 化倾 向 。 其 次我 们 还 必 须 考 虑 到 我 国 已 经加 入 WT 的背 景 , 法 必 须 O 立 遵 守 WT 的 基本 原则 。而 反 垄 断 法 第 3 条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再 加 上 O 1 我 国 目前 对 外 资 并 购 多 头 管 理 、 级 审 查 和 政 出 多 门 、 自为 政 的 分 各 局 面 , 免 有 违反 透 明 度 原 则 之 嫌 。因 此 , 善 我 国外 资 立 法 , 难 完 将 外 资并 购 的 国家 安 全 审 查 纳 入 其 中 就 显得 更 为必 要 了 。虽 然 我 国
中美外资并购政府审查制度之比较
济发 展和产业 结构调整 的影 响也 将越来 法 》 以 及 1 7 9 6年 颁 布 的 《 特 一 斯 考 考 特 一 罗 迪 诺 反 托 拉 斯 改 进 法 》向 两 个 哈
越大 。
必 特一 罗迪 诺反 托 拉 斯 改 进 法 》。其 中 , 机 构 同时 申报 的合 并 , 须分 别得 到 两
Co t e o oeg n e t t 并 购 政 府 审 批 制 度 进行 简 要介 绍和 比 止商 业中的不 公平竞争 和不 公正或 欺骗 员 会 ( mmie nF rin Iv s— 《 nsnt nt t t s对外 资并购 h e 较 , 中找 出借鉴 之处 , 之有助于 完善 性 行 为 以 消 除 垄 断 ; 哈 特 一 斯 考 特 一 罗 me ti eU i dSa e ) 从 使
经 济 的强 劲 发 展 、 对 外 开 放 的 逐 步 深 入
购违反了 《 克来 顿 法 》或 《 邦 贸 易委 联 员会 法》,则该 委 员会有 权发 布停 止 并
( ) 垄 断审 查 一 反
如企 业对 该 命令 不 反 垄 断 审 查 的 主 要 法 律 依 据 包 括 购行 为 的行政 命 令 :
( 国 家安 全 审查 二)
18 8年 , 国 国 会 通 过 《 合 贸 易 9 美 综
授权美 国总统暂停或 禁止任 本 文将试 图对 中国和世 界上 外 资并 以及 制 止 某 些 独 家 交 易 活 动 , 它 明 确 规 竞争法案 》, 威胁 美 国 国家 安全 ”的外 购 活 动 发 生 最 多 、 最 频 繁 也 是 最 早 对 并 定 外 资 并 购 适 用与 国 内并 购 相 同的 法 何被 认 为会 “ 购 进行政 府管 制的 国家—— 美国 的外 资 规 ;《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法 》主 要 是通 过 防 资 并 购 。 美 国 总 统 通 过 美 国外 国 投 资 委 联
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 三) 中美外 资并 购 国家安全 审查标 准的 比较研 究 经 过长期 的演变和 发展 , 当今美 国的国家 安全观 体现 出国防
自由裁量权 以保证 其在 审查工 作中完全 的主动 权 , 避 免外 国投 资
的法 典 ,滞后 的法律 法规 已经 无法 满足 现 实的需 要 。2 0 1 1 年2 安全 与经济 安全 相结 合 的特 征 。美 国最 大程度 地给 予审 查机 构
同时 , 为 了保 障 国内 全 审查 制度 的通知 》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 通 知》 是我 国第一 部涉 者利用 美 国法 律规 定对 抗美 国的 司法活 动。 及 外资并 购 国家 安全 审查制度 的专 门性法律 , 它 的出台标志 着我 投资环 境 , 保证 外购投 资者 的积 极性 , 美 国为 国家 安全标准 列举 国 国家 安全 审查制 度 的正 式建立 。 同年 8月, 商务 部颁布 了《 商 务 部实 施外 国投 资者 并购 境内企 业安全 审查 制度 的规 定》 ( 以下 了详尽 的相 关考虑 因素 , 这 些考虑 因素 的范围和程 度还有 不断扩 大和深化 的趋 势 。总之 , 美国 的 国家安全 观 以国防 安全 为核心 , 具有广 泛性和 综合 性 的特 点 。
同时体现 了兼顾 国家经 济 中国加入 世界 贸易组 织之后 , 对外开放 的行业 和领域 得到进 务和 出发点在于保 卫美 国的 国防安全 ,
一
步 拓宽 。外 国资 本直 接收购 中国 国内企 业的 实例 开始大 量 出
安全 的发展 趋势 。
现, 并 日益成 为外 商在 华投 资的主 流形 式 。遗 憾 的是 , 长期 以来 中 国一直 未能 形成 一部 完整 的涉及 外 资并购 国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月, 国 务院办 公厅 出 台了 《 关于 建立外 国投 资者 并购境 内企 业安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研究
一
安 全 审 查
Hale Waihona Puke 的相 关规 定来 看 比较 原 则笼 统 , 为具 体 执 行预 留 了很 大 的空 间 。主 要 是 看 是 否 有 充
、
国家 安 全的 含 义 , 以及 我 国对 其 保 点企 业 的 控 制 力和 发展 主导 权 。 ”
护 的 现 状
文 化 安全 ,就 是 文 化 的保 护做 的 不 到 位。
反 垄 断 审查 并 不 能 替 代 国家 安 全 审 查 最 多 机 构 还 没 有建 立 的情 况 下 .可 以建 立 临 时 只是 对 国 家经 济 安 全 的 审 查 ,外 资 并 购 有 可 能 对广 泛 的 国家 安 全 ,甚 至 包 括 对 国防 安全 构成 威 胁 .我 国在 这 方 面 的审 查 制 度 资并 购 国 家安 全 审 查 制 度 。 的联 合 审查 会 议 之 类 的机 构 ,作 为 过 渡 性
基本 缺失 . 目前 ,迫 切 需 要 建 立 全 面 的 外 制 的 战略 性产 业 、重 点 企 业 、重 点 产 品 与 技 术 名单 ,对 外 资 购 并 进 行 规 制 ,根 据 不 二 、外 资并 购 对 国 家安 全造 成 的 主 要 同情 况 分 为禁 八 、 禁 控 和 禁 购 几 个 层 次 。 3 确立 审查 的标 准 。 如 对 于我 国的 一
安全 ,包 括 国 防 安全 。
2 审查 程序 。C IS的国家 安全 审查 分 F U
响愈 发深远。这尽 管对我 国经济起 了一 些积极作 用,但其消极 的效应也逐渐 凸显且 不容
为 4个 阶 段 :申 报 或通 报 、 审查 阶 段 、调 忽视 。本 文试 从 我 国外 资 并 购安 全 审 查 的现 状 入 手 ,对 比 国外 的 相 关立 法 ,从 学理 与 实 查 阶 段 、 总 统 决 定 。 践 两 方 面探 索建 立 健 全我 国 外 资 并 购安 全 审 查 的道 路 。 、 、 、 3 审查标 准 。C IS的审查 标准 从法律 FU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外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海外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推动作用。
外资并购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资金来源、技术转让、产业影响等进行审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不仅仅是对经济行为的限制,更是对国家安全的保障。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加深对国家安全审查政策的理解,还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这种投资行为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挑战,其中国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能够加强对外资并购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可以规范外资并购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研究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声望和影响力。
健全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能够增强外资并购的透明度和预测性,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研究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还能够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外资并购审查标准的完善将促进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深入探讨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2. 正文2.1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国家对涉及外国投资的并购行为进行安全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国家安全风险。
(328)日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历史变革概述
第二章、日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短暂低迷之后,日本的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持续性、加速度发展,一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与其对于外资的引进是密不可分的。
相对于美国的制度和实践,日本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相对较为简单,以下是从历史沿革、机构设置和制度内涵等几个角度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日本又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在历史传统、立法特点、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与我国都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日本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探究,对于维护我国战略产业安全、应对国际投资环境变化,都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
一、日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历史变革概述1、第一阶段:限制禁止日本在德川幕府统治时期与中国清朝早期的情况差不多,都是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所以对于外资的态度是比较排斥的,相应的制度也就当然的不完善。
随着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的胜利,日本开始了现代化进程。
但由于受到“经济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政府希望依靠本国企业的力量来实现民族产业的振兴,因而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以防止外资控制和支配本国经济。
这一思想一直持续到二战前,仍是日本经济社会思想的主流。
2、第二阶段:逐步放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的国门才真正打开。
1950年,日本颁布了《外资法》,规定外国企业进入日本须经通产省逐一审查,对外资持股比率、合资企业的经营权等加以明确限制。
接下来的1955年到1973年这近20年间,日本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达到10%。
经济的高速增长,对资金的需求也是日益扩大。
自1967年7月至1973年5月,日本先后实施了五次资本自由化措施,为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提供了条件。
3、第三阶段:高度自由化但是8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经济泡沫化程度极盛。
随着日本股市泡沫和房地产泡沫的相继破灭,日本经济进入了长期萧条,国内产业出现“空洞化”迹象,失业率居高不下。
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将促进外国对日直接投资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为严格和细致的审查标准,旨在保护 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防止外资企业的不当行为对美国经济 和政治利益造成损害。
历史与发展
历史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 开始关注外资并购对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并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审查 机制。
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跨国投资的增多,美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外 资并购的审查和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关键技术、基础设施和敏感信息等领域 。
详细描述
中国投资者曾试图收购旧金山的港口设施 ,但这一收购案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 注和质疑。Cfius以此为理由,对收购案进 行了严格审查。尽管最终收购得以完成, 但这个案例仍凸显了美国对外资进入特定 领域的敏感度。
06
国际比较与借鉴
主要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采用双轨制审查体系,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针对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事 后审查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协调全球经济和金融稳 定问题。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运作模式
UNCTAD倡导各国建立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并 强调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并购中的不正当行 为。
要点二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 政策和建议
WTO鼓励成员国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建立 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以确保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公平竞 争。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2、案例二:2018年,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对博通公司 (Broadcom)收购高通公司(Qualcomm)的交易进行了审查。CFIUS以国家安全 为由,阻止了这一交易。这一决定凸显了美国政府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保护意识, 也反映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在实践中的运用。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大的复 杂性和难度。一方面,审查机构需要全面评估并购交易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影响, 这涉及到众多领域和层面;另一方面,审查过程需要平衡保护国家利益与促进经 济发展的关系,以实现双赢。
结论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保障国家安全、捍卫核心利益的重要手段。 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通过完善法律、 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等措施优化这一制度,有助于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促进 全球投资和经济发展。随着全球投资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 查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可以期待这一制度在全球投资趋势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制度优化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下建议 值得考虑:
1、完善相关法律:目前CFIUS的职权范围和审查程序在法律上尚存在一定的 模糊地带。因此,需要立法明确CFIUS的权责和程序,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加强监管: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应重视对审查过程的监管,确保其 符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此外,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便社会各 界了解审查进展和结果。
3、提高制度透明度:通过发布审查报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增加审查过 程的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增强市场信心。
4、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国内法律的支持, 还需要国际社会的配合。因此,美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规范和标准。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相似之处,这些差异和相似为两国在吸引外资、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首先,差异方面:1.审查机构不同:美国的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由几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而中国的国务院下设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其他部门的投资审批机构。
2.审查立法基础不同:美国的CFIUS有法定任务,且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中国审查机构虽然有多个部门参与,但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法规。
3.审查范围不同:美国的CFIUS审查范围很广,外资并购、股权投资、不动产交易等都涵盖在内;而中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更广泛,不仅适用于上述投资,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军民融合等领域。
4.审查程序不同:美国的CFIUS审查程序相对长,经历了初步审查、深入审查、调查期、决定期等多个环节。
而中国审查程序通常是先由地方审批机构审查,再由国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其次,相似之处:1.审查目标相同: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3.审查程序相同: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都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投资方、被投资方、投资规模、投资领域等信息。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和相似之处。
这些差异和相似可以为两国提供借鉴和参考,既可以帮助吸引外资,同时也可以保障国家安全。
对于中国来说,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建立更加稳健的市场环境,提升国际影响力;对于美国而言,考虑缩小CFIUS的审查范围并加快审查程序的速度,可以更好地吸引投资,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明确规定,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主管机构是国务 成。C IS FU 在实际运作中发展出一整套衡量和评估体系,各成
院反垄断的执法机构。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 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财政部以外 ,国防部和商务部发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 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国
起外资并购只要国家安全审查不能通过,即使反垄断审查通 政管理和预算局长、 美国贸易代表和经济顾问委员会主 、 席
过也无济于事。 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 第二, 二者审查机构不同。以中国为例,中国反垄断法 统经济政策助理以及国防安全部成员等 1 2名内阁级成员组
・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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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发 厦 与 改 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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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从理论上说,一起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在国家安全审
财政部但跨部门运作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和监控外国
FU 是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主 查和反垄断审查方面,即可能同时被肯定,同时被否定,也 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CIS
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意味着,今后外资并购境内企 业时。可能将面临两种审查 : 反竞争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 查和安全审查做出比较 , 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 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 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经营者
一
(xn F r p vi ) Eo— li r io ,作为15 年通过的 《 oo o sn 90 国防生产法》的 修正条款,该条款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
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20 0 9年 5月
工会论坛
Tr d in ’Trb n a e Uno s iu e
VO . 5 No 3 11 . Ma .0 9 y2 0
外 资 并 购 中 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研 究
宋 金 一
( 东大学 法学 院 , 东 济 南 2 0 0 ) 山 山 5 10
工 以及 S B收购苏泊尔 的案例中都曾 出现 。 E
一
、
外 资 并 购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国 际 比较
( 一)G T A T协议下 的安全例外原则 从 WT O的规则来 看 ,14 年 签订并 经 1 6 97 96年修订 的《 贸 组 织 总 协 议》“ HE G N R GR E N 世 T E E AL A E ME T O A F SA D AD ” N T RIF N TR E 中第 2 和第 2 0条 1条分别规 定 了一般例外原则和安全例外原则 , 中安全例外原 则 主 其 要 是指 国 防与 政 治 意 义 上 的 安 全 , 全 例 外 原 则 允 许 安 WT O成员国在不特别歧视具体 国家 的前 提下对涉外贸易
一
外国投 资 委 员 会 ( F US o t eo oe n Iv s C I ,C mmie n F ri n et t g — me tnteUnt tts是其 负责国家安全 审查 的机构 , n h i dSae) i e 是隶 属于财政部 、 跨部 门运作 的政 府机 构 , 但 主要 负责 评 估 和监控外国投资对美 国国家安全 的影 响。 18 9 8年 , 了 应 对 外 国 企 业 主 要 是 日本 企 业 的 大 范 为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2019年3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新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新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使得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放宽,在准入阶段对外商监管更少,这就使得对外商投资管理的重心后移,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目前,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称《安全审查通知》)、《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下称《自贸区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自贸区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相较于《安全审查通知》的规定,做了很多制度创新,有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分析中美两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同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一、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念(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是指对于东道国来说,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有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通过跨国界流动,在东道国运营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这种跨国性的经济行为指的是国际直接投资(FDI )。
OECD 《外国直接投资的标准定义》规定,国家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居民实体在其本国以外另一国的企业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实行控制的投资。
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 )和外资并购(Inter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本文研究的外商投资包括这两种投资形式。
(二)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指国家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
根据我国2015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具体规定了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涵盖的领域十分宽泛。
基于外国投资者的政治属性,其投资行为很可能对我国的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网络安全、关键技术安全、公共道德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外资准入后,我国主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要对外国投资者的各种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查,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同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外商投资在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针对外商投资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进行审查和监管。
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是备受瞩目的。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在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核和监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入手,分析其异同之处,并就其比较情况提出一些借鉴之处。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背景和意义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对本国企业、资产、技术以及基础设施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审查的过程。
该审查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全面而系统的风险评估和干预的重要手段。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背景和意义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保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国民生活安全的需要。
外商投资可能会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对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可以评估外商投资对国内经济和市场的影响,从而保护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的安全。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国家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护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安全、保护国际合作和国际关系的需要。
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各自采取了一些措施,其审查机制和实践情况各有异同。
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是审查的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是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外资企业收购、合并和接管本国企业的行为。
而在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则由美国财政部负责,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外资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收购和合并,还包括对美国的基础设施、技术和关键领域的投资行为。
其次是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在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是依据国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进行,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对外商投资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构成风险。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业政策的外 资并 购行为 , 国家 限制、 对 禁止或可能 追 ( ) 法进 程 。2o 二 立 03年 3月 1 日, 国对 外 危 害 国家经 济安 全 的要 进 行 严 格 规 制 , 求社 会 效 3 中 贸易经 济合 作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 国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益 与经 济 效 益 的辩 证 统 一 。 既要 考 虑 维 护 市 场 竞 又要兼顾鼓励市 场交易 , 进规模经济发 促 理总局 、 国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联 合 制 定 出 台 了《 国投 争效率 , 外 又 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暂行 规定》 不仅 以法规形 式允 展 。既要 考 虑 竞 争 政 策 , 要 协 调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 , 许外国投资者 以并购境 内企业 的方式成立 外商投 重视实现公共 利益、 公众 福祉、 环境可持续发展等 社会性法 益 目标。既要 维护促进微 观经济的活力 资企业 , 而且创设了相对完善的外 资并购反垄断 申
中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分析作者:张蒙蒙来源:《商》2015年第48期摘要:随着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资本在各国市场的流动也愈加频繁,中国更是其中翘楚。
但是随着外国投资在我国各行业的引进,我国的国家安全也受到了严重威胁。
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提高了其效力层级和权威,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仍存在亟待商榷之处。
文章将对我国目前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美国的进行比较分析,阐述其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
关键词:外资;安全审查;CFIUS;联席会议外国投资对于我国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一定冲击。
我国应尽快建立系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方面协调鼓励引进外资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避免外国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安全。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建立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而2015年商务部公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则是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专章专门规定,整合以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今后的制度设计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之对比我国安全审查制度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外资投资委员会(下称“CFIUS”),笔者将在下文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CFIUS,并与我国的安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查主体美国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CFIUS是一个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成员由以下9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国务院、司法部、国防部、财政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
CIFUS 成员还包括5个观察委员(observing members)以及2个不具有投票权的当然委员(ex officio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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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张正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摘要]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我国在规范各自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设计中既体现了不同国家对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侧重点,也反映出各国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趋同性。
当前,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已走上制度化、体系化道路。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审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具体的执行模式应当成为该制度的三大支柱。
应坚持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原则、以产业有序竞争为基本目标,从审查范围、审查判断标准以及审查程序等多角度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11)04-0073-07一、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经合组织(OECD)的统计显示,2010年跨国并购投资总额高达6700亿美元,较2009年增长约6%。
[1]作为股权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自2000年以来,跨国并购投资就占据了外国直接投资(FDI)约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
由于对投资对象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跨国并购投资为海外投资者所青睐,同时也给被投资对象所属的产业及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尤其是在跨国投资者试图进入并垄断被投资国的某项产业时,外资并购往往会“唤醒”被投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般而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主权。
尽管引进吸收外资的态度为各国普遍所认同,但应以不得破坏国家经济主权为条件。
作为一国国内事务管理者的国家有权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其次,促进部门行业稳定发展,防止恶意吞并。
完全开放国内市场造成恶性竞争甚至导致某一产业垄断的局面并不是引入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所追求的目标,而是外资进驻国内市场时必须消除的负面影响。
引入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外资恶意侵占国内市场、驱逐国内生产经营者的不良动机。
最后,协调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促进外资并购的持续健康发展。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标志着一国在外商投资政策中的坚定立场,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经济型开放体制,为引进外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倡导外资并购在国内运作的良性循环。
鉴于外资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重要份额以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大多数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并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二、有关国家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规范(一)加拿大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用成文法规定外商投资的国家,加拿大先后于1973年、1985年颁布《外国投资审查法》(FIRA)、《加拿大投资法》(ICA)对外商投资进行控制和调整。
2005年,《加拿大投资法修正案》出台,标志着加拿大真正建立起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2009年9月17日,加拿大国会颁布《投资安全审查条例》(NSRIR),为确定具体审查的事项提供依据。
ICA第4.1部分集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投资进行规范,将以下由非加拿大国民执行或发起的投资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投资:(a)设立新的加拿大企业;(b)通过兼并获得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c)全部或部分收购建立在加拿大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实体,如果该实体在加拿大有营业场所,在加拿大有雇佣或自佣同营业有关的个人或数人,或在加拿大有营业资产。
[1]审查的启动程序是部长同公共安全和应急部部长协商后,认为一项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经部长建议,总督可在规定期间内下令对该投资进行审查。
[1]NSRIR共由9项规范组成,主要对ICA规范的审查时间段进行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NSRIR将调查机构的类别确定为20项,[3]包括产业部、财政部、卫生部在内的主要职能机构都有权对外资并购安全进行审查,从而广泛地确定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二)澳大利亚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
澳大利亚分别于1975年、1989年制定《外国兼并控制法案》(FATA)及其实施条例。
之后,为适应外资兼并迅猛扩张的趋势,澳大利亚陆续对FATA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其中较新的成果是2010年2月16日形成的FATA修正案以及2010年5月26日形成的FATA实施条例修正案。
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外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根据国家外资政策和FATA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的投资行为进行审查。
在最新的FATA修正案第5条中,与外资并购相关的概念得到界定。
FATA修正案采用排除的方式规定对兼并行为的监管,以下两种形式的兼并不受FATA管辖:(a)双方意愿、授权代理、法律运作;或者(b)仅为安全履行放贷协议的执行行为。
[4]此外,该法案对非居民及其关联人、商业行为、实质控制公司利益、资产和股份中的利益、控制公司和子公司、信托地产的实质利益、城市土地利益等要素进行了新的界定。
例如,在实质控制公司利益方面,个体或其关联人拥有15%以上的投票权或股票份额均被认定为有实质利益;而2个以上的个体或其关联人拥有40%以上的投票权或股票份额均被认定为有累积的实质利益。
[1]FATA通过对商业、土地资源等敏感行业的控制权进行界定,实际上限制了外资准入的范围和深度。
同时,FATA也对50%以上或300万资产属于澳大利亚地区土地或者500万资产属于澳大利亚地区的公司和商业行为进行了豁免。
总体而言,FATA对外资审查的力度较为严格,FATA实施条例主要根据上年度的整体情况对FATA的界定进行细化。
(三)美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
早在1975年,美国通过行政令设立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随着外国投资者并购美国国内企业事件数量的增加,美国开始考虑设计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2007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发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是:该并购为外国投资政府所控制、申请方向委员会递交书面通知、单方面发起审查、自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开始审查以及对委员会某些机构授权的限制。
[5]随后,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12月颁布《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RMAT)。
作为前者的实施细则,该条例重申了对于外国人通过交易行为有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赋予总统中断或禁止该交易的权力,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减轻该交易所导致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任何威胁;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和调查程序;要求计划收购美国敏感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提交关于以往在军队及政府部门服务的个人信息。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的重点内容即外资对并购企业的控制权,RMAT对“控制”的定义是通过拥有一个企业的多数股或占支配地位的少数股、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代理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行动安排、或其他方式,而拥有的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图1.的权力,无论该权力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是否被行使。
条例中列举了作为“控制”处理的十项情形,也排除了为保护少数股东而进行的某些情形。
特别地,条例通过对合资企业、外国公司、私募基金等情形举例说明如何对“控制”进行界定。
在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上,美国财务部成立的专门就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进行调查、沟通等工作。
CFIUS通过对被申请者进行分析、提问等方式确定所涉并购是否关系到国家安全,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一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并购。
CFIUS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工作流程可用图1表示,[6]从流程图可见,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程序是在CFIUS主导下,严格遵循相应的时间节点和审查要求而进行的。
对于确定的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美国在外资并购中并没有一概予以否决,而是视危害程度能否减清分别采取要求外国投资者订立国家安全协议(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s,NSAs)和通知当事方主动或被动放弃的方式。
外国投资者根据CFIUS的要求签订NSAs,实际上放弃了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并购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
三、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立法实践尽管我国的投资立法起步较早,但是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规范却迟迟才得以规定。
在专门通过规范性文件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以前,我国对该问题的规定较为零散。
总体而言,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经历了由政策到立法、由分散到集中、由粗放到集约的发展阶段。
(一)2007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在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对外资准入进行导向安排,将所有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项,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部分内容准入进行了限制和禁止。
从性质上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一部对外国投资的准入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政策导向文件。
通过在外资准入环节对外国投资进行引导,该文件实际上对外资的投入和流向作出了限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共同制定并修订该目录,也反映出我国不同产业对待外资的开放程度。
由于目录中仅对行业内容做了简单列举,在实践操作中仍需要具体法律规范明确外资进入的方式。
(二)2008年的《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008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和规范竞争的手段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目标,同时也关注到国家的产业安全。
其中,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意味着,外资并购可能造成经营者集中,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那么将增加一道审批程序,只是当时依据的有关规定主要系指2006年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后,商务部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程序问题进行规范。
就外资并购行为而言,《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仅仅一笔带过,但迄今仍然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层级最高的一部法律。
我国对外资并购行为在总体上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体现出抑制恶性竞争、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
(三)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我国对外资并购行为态度的开放始于2001年11月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随后,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制定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直到商务部制定并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才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