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第四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月度报告。
核动力厂建造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
第五条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第六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月度报告。
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运行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
第七条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四)重要修改活动;(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六)流出物排放情况;(七)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八)辐射防护情况;(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十)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1.24•【文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应急预案(2006年1月24日)1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2.1 应急状态分级2.1.1 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HAD(核安全导则)
HAD(核安全导则)HAD(HAF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推荐执行,相似技术和标准等须证实达到要求)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年修订)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年11月20日)HAD 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年7月11日)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年4月26日)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年4月26日)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年7月12日)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年5月19.)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不包括热带气旋)...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1996年修订)_百度文库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1-96 核电厂防火(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1996年修订) 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6核动力厂基于计算机的安全重要系统软件(2004年12月8日)HAD102-17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5年6月5日/7月1日)HAD103-01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05年)(87年颁布,04年修订,05年1月1日执行)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1996年修订) HAD103-06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8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HAD201-01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1研究堆运行管理(1989年4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3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4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1992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5研究堆调试(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202-06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1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1991年7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2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 301-0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1998) HAD401-01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401-02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3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1997)HAD401-0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5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1998)HAD401-06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1(低浓缩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恒算).HAD 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3核设施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国家核安全局2005年7月22日批准发布) HAD501-04(核设施出入口控制).(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5 (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6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08年发布)HAD 501-07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002-01-201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报批稿)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HAD 002-0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1992)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1991年8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002-07-2010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报批稿) 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91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中国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
HAFJ0010-92
轻水堆水化学在安全中的作用---通过控制腐蚀和辐射场以改善轻水的安全运行
91
HAFJ0011-91
质保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
92
HAFJ0012-92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相应质保大纲的选择
93
HAFJ0013-91
核电厂厂址查勘、评价和核实中的质保大纲
94
HAFJ0014-91
24
HAF0209-90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25
HAF0210-90
核电厂燃料装卸及贮存系统
26
HAF0211-89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27
HAF0212-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28
HAF0213-89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29
HAF0214-89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30
HAF0215(1)-9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的人因工程原则
111
HAFJ0056-96
设置操纵员支持系统改善核电厂安全操纵员支持系统选择指南
112
HAFJ0057-96
核电厂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113
HAFJ0058-946
水堆辐照后燃料无损检验指南
6
HAF0105-8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7
HAF0106-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资水力弥散问题
8
HAF0107-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9
HAF0108-90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0
HAF010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
11
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
2.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 72 小时的运行需求。 3.需在停堆后 6 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 其处于可用状态。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二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 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应将二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二)一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通过移动泵和管线向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其流量应能满足 停堆 6 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2. 应考虑一回路机械密封泵轴封水泄漏的补水措施。 3.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 72 小时的运行需求。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一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 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需在停堆后 6 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 其处于可用状态。 6.应将一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三)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应急补水流量应考虑乏燃料水池最大设计基准热负荷对应的 沸腾蒸发损失。 2.可根据乏燃料水池的液位变化,调节应急补水流量的大小, 或者启动和停运应急补水措施;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应考虑对虹吸 的防护。
— 10 —
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设置提出技术 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应急补水、乏燃料水池应 急补水等措施带出余热的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移动泵、补水管线和 水源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应急补水 指在核电厂部分或全部安全系统功能丧失的场景下,通过移动 泵和外界动力向二回路和/或一回路补水,及向乏燃料水池补水以带 出余热的人工干预措施。 2.多堆厂址 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 5km 的核电厂厂址。 三、功能要求 (一)二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能够长时间的通过二回路“充-排”方式排出堆芯热量,其 应急补水流量应能满足停堆 6 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核安全导则
核安全导则HAD102/17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引言 (1)1.1目的 (1)1.2 范围 (1)2.安全评价、安全分析和独立验证 (2)2.1 安全评价与安全分析 (2)2.2 独立验证 (3)2.3 设计、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之间的关系 (6)3. 安全重要的工程技术方面 (7)3.1 概要 (7)3.2 经验证的工程实践和运行经验 (7)3.3 创新的设计特性 (8)3.4 纵深防御的实施 (9)3.5 辐射防护 (10)3.6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 (12)3.7 外部事件的防护 (14)3.8 内部灾害的防护 (16)3.9 与适用规范、标准和导则的一致性 (18)3.10 载荷和载荷组合 (19)3.11 材料的选择 (20)3.12 单一故障评价和多重性/独立性 (21)3.13 多样性 (24)3.14 安全重要物项的在役试验、维护、修理、检查和监测 (25)3.15 设备鉴定 (26)3.16 老化和磨损机理 (27)3.17 人机接口和人因工程的运用 (29)3.18 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32)3.19 设计过程中计算手段的使用 (33)4.安全分析 (33)4.1 概要 (33)4.2 假设始发事件 (39)4.3 确定论安全分析 (43)4.4 概率安全分析 (61)4.5 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分析 (84)4.6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的评价 (85)5.独立验证 (87)1.引言1.1目的1.1.1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1.1.2本导则为设计单位在初始设计和设计修改过程中对核动力厂进行安全评价提供了建议,也为营运单位对于新核动力厂(使用新的或现有设计的)的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提供了建议。
国家核应急预案
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计划)。
1.2 本预案主要合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者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 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基础2.1 应急状态分级2.1.1 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浮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者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 其他核设施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普通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核动力厂的安全管理。
其他民用核设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全面保障的原则,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危害。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核安全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保证安全相关投入的落实,确保安全相关工作的有效实施;(二)确保核动力厂选ZB土建设计室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许可文v加shejiyuan8件规定条件和其它安全监管要求;(三)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管控核与辐射风险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并为其提供辐射防护和职业照射监控等方面的措施;(四)确保对核动力厂内所有放射性物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控制,持续开展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和场址周边辐射环境监测;(五)确保提供保障核动力厂全寿期安全所需要的资源,包括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核动力厂退役或停闭所需要的资源;(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尽可能减轻事故后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修复。
第五条核动力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提供充分的支持,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制度。
《核动力厂、核燃料讯号设施、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3项国家核安全到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pdf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pdf 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pdf附件1核安全导则HAD002/01-2019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国家核安全局2019年11月29日批准发布国家核安全局目录1 引言 (1)1.1目的 (1)1.2范围 (1)2 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1)2.1不同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要求 (1)2.2应急预案的制定 (3)2.3应急预案执行程序 (3)2.4应急预案的协调 (4)3 应急组织 (4)3.1概述 (4)3.2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 (4)3.3应急指挥部 (5)3.4应急行动组 (5)3.5与场外核应急组织的接口 (7)4 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7)4.1应急状态分级 (7)4.2应急行动水平 (8)5 应急计划区 (9)5.1确定应急计划区的原则 (9)5.2应急计划区的确定 (9)6 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 (10)6.1概述 (10)6.2主控制室 (10)6.3辅助控制室 (11)6.4应急控制中心 (11)6.5技术支持中心 (12)6.6运行支持中心 (12)6.8评价设施与设备 (13)6.9辐射监测设施与设备 (14)6.10辐射防护设施与设备 (15)6.11急救和医疗设施与设备 (15)6.12应急撤离路线和集合点 (15)6.13可居留性要求 (15)7 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16)7.1概述 (16)7.2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16)7.3应急状态下的响应行动 (17)7.4应急通知 (18)7.5应急监测 (18)7.6评价活动 (18)7.7运行控制与补救行动 (19)7.8应急防护措施 (19)7.9应急照射的控制 (20)7.10医学救护 (21)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21)8.1应急状态的终止 (21)8.2恢复行动 (22)9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22)9.1培训 (22)9.2演习 (23)9.3应急设施、设备的维护 (23)9.4应急预案的复审与修订 (23)10 记录和报告 (24)10.1记录 (24)10.2报告 (24)附录A 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工作的要求 (27)附录B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 (29)附录C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序清单示例 (34)附录D 核动力厂应急组织结构框架举例 (35)附录E 初始条件和应急行动水平矩阵示例 (36)附录F 应急控制中心抗震及防洪要求 (37)1 引言1.1 目的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电厂,这个看似高大上的地方,其实背后藏着不少故事。
要说到核电厂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简直就是一场惊心动魄的电影,剧情复杂又不失幽默,绝对让你意想不到。
首先,咱们得先弄清楚,核电厂是干啥的。
简单来说,它就是通过核反应来发电的地方,听上去厉害吧?但如果出点问题,那可就大了去了。
就像开车上路,虽然能飙车,但万一遇到堵车、事故,那可就得抓紧应对。
1. 应急准备1.1 设备准备在核电厂,设备可是我们的“战斗力”。
咱们的工作人员就像是武器库里的小兵,随时准备投入战斗。
首先,厂里有各种各样的仪器,像是监测辐射的仪器、冷却系统、以及紧急停机系统等等。
这些设备就像我们的“安全气囊”,一旦出现危险,立刻启动,保护大家的安全。
这时候,工作人员就得像李小龙一样,迅速而准确地操作,确保万无一失。
哎,设备好坏,真能决定生死啊。
1.2 人员培训说到人,咱们的工作人员也是要经过严格培训的。
想象一下,天天在模拟环境中演练,手忙脚乱的场景可不是一次两次了。
每个员工都要熟悉应急响应的流程,这就像是考试前的复习,得把每个细节都记得牢。
要是哪个小伙伴在关键时刻卡壳,那可真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没得说。
咱们的培训可不是简单的讲讲理论,很多时候还要上演“真人秀”,让大家在“生死关头”锻炼应变能力。
2. 应急响应2.1 实战演练应急响应的关键就在于“实战”。
想想看,每年都要进行的应急演练,简直就是一场“战争游戏”。
工作人员们化身“特种兵”,在紧张的气氛中默契配合,模拟各种突发事件。
比如说,有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甚至是人为破坏,样样不落。
这种演练的氛围,跟打游戏时的紧张感简直一模一样,眼睁睁看着时间在流逝,但必须保持冷静。
真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2.2 协调沟通再说说协调沟通,核电厂可不是一个人的战斗。
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简直就是“你一言我一语”的表演。
比如,当发生突发情况时,安全部门、技术部门、甚至外部应急救援队,都得迅速沟通。
核安全与应急准备
核安全与应急准备
201420040104
课程介 绍 主要内容
§1.应急的念概
§2.核电厂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3.国家核应急法规
§4. 中国核应急救援队
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
2003年12月23日晚9点15分左右,重庆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 矿突然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 30米,高于正常值6000倍的“毒气”——硫化氢迅速向四周 扩散,覆盖到附近的村庄、集镇。 2003年12月24日16时,技术人员对井口原有两条硫化氢放喷 管线实施点火成功,27日成功压井封堵。死亡人数达243人, 受伤人员396人,其中危重病人还有27人。 据事后测算,硫化氢的杀伤半径达到5公里,如果后来没有转 移6万群众,中毒死亡人数将在6000人以上。我国石油行业类 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
三哩岛核事故
1979年3月28日,在事件中,运行 人员误操作和阀门故障是重要的原因。 该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因在于安 全壳发挥了重要作用,放射性物质绝 大部分包容在安全壳内,其作为最后 一道安全屏障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应 急组织上的问题,引发交通事故,造 成一些人员死伤。
核电站的潜在危险
三哩岛事故应急
核安全导则
核安全导则HAD102/17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引言 (1)1.1目的 (1)1.2 范围 (1)2.安全评价、安全分析和独立验证 (2)2.1 安全评价与安全分析 (2)2.2 独立验证 (3)2.3 设计、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之间的关系 (6)3. 安全重要的工程技术方面 (7)3.1 概要 (7)3.2 经验证的工程实践和运行经验 (7)3.3 创新的设计特性 (8)3.4 纵深防御的实施 (9)3.5 辐射防护 (10)3.6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 (12)3.7 外部事件的防护 (14)3.8 内部灾害的防护 (16)3.9 与适用规范、标准和导则的一致性 (18)3.10 载荷和载荷组合 (19)3.11 材料的选择 (20)3.12 单一故障评价和多重性/独立性 (21)3.13 多样性 (24)3.14 安全重要物项的在役试验、维护、修理、检查和监测 (25)3.15 设备鉴定 (26)3.16 老化和磨损机理 (27)3.17 人机接口和人因工程的运用 (29)3.18 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32)3.19 设计过程中计算手段的使用 (33)4.安全分析 (33)4.1 概要 (33)4.2 假设始发事件 (39)4.3 确定论安全分析 (43)4.4 概率安全分析 (61)4.5 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分析 (84)4.6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的评价 (85)5.独立验证 (87)1.引言1.1目的1.1.1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1.1.2本导则为设计单位在初始设计和设计修改过程中对核动力厂进行安全评价提供了建议,也为营运单位对于新核动力厂(使用新的或现有设计的)的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提供了建议。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16日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第四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月度报告。
核动力厂建造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
第五条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HAD002-07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
HAD002/07核安全导则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二OO八年八月目录1引言2应急计划的制定3应急组织4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5应急计划区6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7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8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9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10记录和报告附录Ⅰ名词解释附录II核燃料循环设施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简述 附录III核燃料循环设施场内应急计划执行程序目录清单及内容简述附录IV用于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计划的参考事故附录V应急行动水平的实例1引言1.1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核安全法规文件制定本导则,目的是为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以下简称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制定应急计划、进行应急准备及事故时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指导。
并为对这类应急计划的审查提供依据。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营运单位在制定应急计划及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时,可以不采用本导则推荐的方案和方法,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证明其所采用的方案和方法具有不低于本导则的安全水平。
1.2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除核反应堆外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铀矿冶、转化、同位素分离、元件制造、燃料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审评。
本导则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制订提出了基本要求;对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内容与编写格式以及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指导性建议;此外,还对应急计划实施程序的编制提供了指导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的核燃料循环设施,由于它们加工、处理或贮存的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物理化学形态、核素组成、放射性活度和特性等差别颇大,它们的工艺技术、工程安全设施和运行方式等亦各有特点,从而使它们之中潜在的核事故的性质及其辐射后果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别。
因此,对它们的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核电厂厂区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核电厂厂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厂区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核事故;2. 火灾;3. 爆炸;4. 毒气泄漏;5. 电力故障;6. 重大设备故障;7. 交通事故;8. 其他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1. 应急指挥部成立核电厂厂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厂领导担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厂区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救援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包括:(1)核事故应急救援小组;(2)火灾应急救援小组;(3)爆炸应急救援小组;(4)毒气泄漏应急救援小组;(5)电力故障应急救援小组;(6)重大设备故障应急救援小组;(7)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小组;(8)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小组。
各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程序1. 信息报告(1)厂区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3)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 应急响应(1)应急救援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救援、疏散、警戒、隔离、消毒、抢修等工作;(3)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3. 应急处置措施(1)核事故应急救援小组:1)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2)切断事故源,防止核泄漏;3)对受污染区域进行隔离、消毒;4)组织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制定处理方案。
(2)火灾应急救援小组:1)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2)切断电源,防止火势蔓延;3)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4)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防止火势扩大。
(3)爆炸应急救援小组:1)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2)切断事故源,防止爆炸波及;3)对受影响区域进行隔离、警戒;4)组织专家进行事故分析,制定处理方案。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附件5《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现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发布以来,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上述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技术文件,特别是随着2016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上述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或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上述导则存在某些不足。
与此同时,国际上对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要求。
为使核安全导则与我国已发布的核应急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我国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新需求,同时也尽可能反映国际上相关领域新变化和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本次导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三、修订工作思路(一)适应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全面调整三个导则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不适应的内容,借鉴了《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设施设计准则》(NNSA-HAJ-0001-2017)及《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标准审查大纲》(NNSA-0180)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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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修订说明国家核安全局二○○八年八月一、修订的必要性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是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参照IAEA核安全导则、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订的,发布至今已十多年。
该导则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应急计划的编制、审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的监督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十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核动力厂场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方面巳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本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核动力厂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这些法律、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本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的和(或)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本导则中存在某些不足。
与此同时,国际上对核动力厂的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
因此,为了更加符合我国核动力厂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的需求,并与我国己发布的核应急法规、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同时也尽可能适当反映国际上的这些新变化和新要求,对本核安全导则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修订过程1、2007月8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组织召开核安全导则修订专家讨论会。
国家核安全局、中核集团、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标准化所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三个核安全导则——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和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修订必要性、修订的基本框架与要求等达成了共识。
要求: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后统一采用“某某某(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在附件中都应给出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等。
会议初步确定了修订的进度安排,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10月底前讨论和确定编写大纲。
2、2007年11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三个核安全导则编写大纲专家讨论会。
国家核安全局、中核集团、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标准化所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三个核安全导则编写大纲初稿进行了审议,初步确定了三个编写大纲。
会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会议确定的编写大纲开展工作,争取在2007年底前完成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稿初稿的编写。
3、2008年6月19日到20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组织召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初稿)、《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初稿)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初稿)三个核安全导则审查会。
国家核安全局、中核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秦山核电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家和代表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对三个核安全导则的修订初稿逐章逐段进行了审议。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会议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初稿做了认真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原则和内容1、修订的原则(1)反映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的要求。
(2)补充原导则中不完整或缺少的内容,如应急计划区、应急响应、对电厂应急工作人员的保护等。
(3)适当反映我国好的应急工作实践,如多堆厂址的场内应急计划的统一管理或协调问题。
(4)适当反映国际上对核动力厂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新要求。
(5)对三类核设施(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管理导则,可考虑可能统一的名称、格式和内容。
2、修订的具体内容(1)导则的名称由原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改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保持三个核安全导则采用统一名称。
(2)导则的目录由原来的9章4附录改为10章7附录。
删除了原导则中的附录II和附录III,增加了下列五个附录:附录II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准备的要求,附录III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附录IV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执行程序清单,附录VI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附录VII压水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推荐值。
对附录V核动力厂应急组织举例,则有大的修改。
(3)2.1在不同阶段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这是新增加的小节。
内容参照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五条,并适当增加了内容。
其中2.1.1选址要求参照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规定》的 3.5以及IAEA Safety requirements No.NS-R-3《Site Evaluation for Nuclear Installations》,并有附录II《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准备的要求》作进一步说明。
(4)2.2.1应急计划要考虑的事故本节是根据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中2.7.4的要求,增加了:应急计划应考虑到非核危害与核危害同时发生所形成的应急状态,诸如火灾与严重辐射危害或污染同时发生、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与辐射和污染并存等,同时考虑到特定的厂址条件。
(5)2.3应急计划执行程序这是新增加的小节。
内容参照HAF0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六条。
并有附录IV《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执行程序清单》。
(6)2.4应急计划的协调新增有关多堆厂址的各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应相互进行协调,并应与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协调。
按HAF002/01,第六条中第(二)款7的要求增加:营运单位应对可能的事故估计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数量,并向场外核应急组织提供相应的实施公众防护措施的内容和方法的建议 (7)3.1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参照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适当增加部分内容,如: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提出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场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8)核动力厂典型的核应急组织结构框图3.2.3典型的核应急组织结构框图是参照国家标准GB/T17680.6-2002,收入在附录V,以替代原导则中的组织图。
(9)3.4应急行动组参照国家标准GB/T17680.6-2003《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应急准备准则--场内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编写。
(10)4.1应急状态分级及其基本特征针对目前国内外有关应急状态的定义还存在差异的状况,编写组根据初稿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综合国内各核应急法规、标准、导则及IAEA和美国NRC相关文件的定义,提出统一的关于应急状态定义的建议。
(11)各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在厂房应急和以上的应急状态实例中,有关不法分子或犯罪分子的活动的内容是参照国际六大组织共同倡议IAEA Safety Guide No.GS-G-2.1表10编写的。
4.6应急行动水平是参照HAF0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六条(二)编写的。
(12)5.1确定应急计划区的原则5.1.1和5.1.2是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的规定。
5.1.3和5.1.4是根据GB/T17680.1-1999《应急计划区的划分》的要求(13)5.3应急计划区的确定本节5.3.1是参考GB/T17680.1-1999《应急计划区的划分》的要求。
在附录VII列有《压水堆核电厂应急计划区推荐值》。
(14)5.4多堆厂址的应急计划区本节是参考GB/T17680.1-1999《应急计划区的划分》的要求。
(15)6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本章增加了技术支持中心,运行支持中心,公共信息中心,应急撤离路线等设施,是参照国家标准GB/T17680.7-2002《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和国际六大组织共同倡议IAEA Safety Guide No.GS-G-2.1《核或辐射应急的准备安排》表15的建议要求(对威胁类型I、II)表15的要求。
(16)6.4应急控制中心本章 6.4.1应急控制中心应满足的要求中,适当考虑了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6.5节的规定。
(17)6.8通信系统本节中的6.8.5是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文件Updating IAEA-TECDOC-953补充的。
(18)6.9监测和评价设施本节是参照国家标准GB/T17680.7-2002《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内容上做了适当补充。
(19)6.11应急撤离路线本节是根据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5.8.5的要求。
(20)6.12可居留性要求本节6.12.1是参照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6.4.2的要求。
本节6.12.2是参照IAEA Safety Guide No.98《核设施事故现场的可居留性》的要求。
(21)6.12.3可居留性准则6.12.3是参照下列文件编制的:GB/T17680.7-2002《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5.2.1.2节,对控制室可居留性的要求,为设计目的应使控制室工作人员,在设定的持续应急响应期间内(一般为30天),所受射剂量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职业照射年剂量限值。
现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职业照射限值为: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IAEA Safety Guide No.98《核设施事故现场的可居留性》2.4.1节提出,可以将现行的职业照射的全身照射年限值50mSv,推荐为应急计划中事故早期和中期的可居留性准则(实际上是一个限值)。
美国核安全导则US.NRC.Regulatory Guide1.195《轻水核动力厂设计基准事故放射性后果评价的方法和假设》4.5节,控制室可接受准则如下:全身,5rem(50mSv);甲状腺,50rem (50mGy);皮肤,50rem(50mGy)。
(22)6.12.4和6.12.5节本节6.12.4是参照美国核安全导则1.195《轻水核动力厂设计基准事故放射性后果评价的方法和假设》。
本节6.12.5是参照美国核安全导则1.194《核电厂控制室放射性可居留性评价的大气相对浓度》。
(23)7.2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本节是根据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与管理导则《核或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的规定基本一致。
(24)7.3各应急状态下的响应行动参照IAEA Safety Guide No.GS-G-2.1《核或辐射应急的准备安排》的要求。
(25)7.4应急通告要求执行HAF001/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26)7.8应急照射的控制本章7.8.1应急响应行动的分类是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文件(UpdatingIAEA-TECDOC-953)编写。
7.8.2控制应急照射的原则与要求是参照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0.5节的规定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