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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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法制史部分

(说明:报考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文化方向的考生须答本部分的部,共100分;

报考外国法制史和西方经济法制史方向的考生须答简答题中的第1、4题及论述题中的第2、4题,共5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8分)

1.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两次变法,其变法内容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以律命名,系采用赵国《国律》之称,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商鞅改法为律的用意就是强调这一点。比《法经》的改刑为法,向法定刑主义又迈进了一步,对封建地主阶级来说也更加实用。商鞅还主张轻罪重刑,认为这样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他认为:“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秦国地广人稀,荒地比较多,为了增强国力,发展生产,商鞅重视奖励开荒。其实就是要在秦国实施重本轻末的国策。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商鞅深信欲王天下必先强其国,要强国必先富国,富强秦国的手段只有驱使百姓努力从事农战。《军爵律》改变了以往按与国君的血缘关系拜爵晋级的制度,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者,不得为属籍”,即不得享有家族的特权,以体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的原则。占有田地、臣妾的多少以及服饰的穿戴,都必须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要受处罚。这些制度,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仍坚持实施。

(4)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把国都从雍迁到成阳,既摆脱了旧贵族势力的包围,又

占据了非常有利的地理位置。建置了四十一个县,设置了县令、县丞、县尉等县一级地方官吏。公元前344年,秦国又统一度量衡,颁布了度量衡的标准。这对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都有一定的作用,也为秦始皇统一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商鞅为了推行变法法令,打击不利于农战的儒家学说,曾经断然采取“燔《诗》、《书》而明令”的措施。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它对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深远的。由于商鞅变法,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奠定了以后秦统一中国的基础。

2.简述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

(1)礼刑并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3.简答清朝秋审和朝审的主要区别。

答:清朝的审判制度中,秋审制度是最有特色的。秋审是每年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候案犯进行复核,并分类处理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这是明朝朝审制度的延续与发展,是封建历代会审制度发展到顶峰的体现。

朝审程序。朝审是对京师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清例规定:“刑部现监重犯,每年

一次朝审。刑部于霜降前,摘紧要情节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于霜降后十日,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旨定夺。

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复核会审的对象不同、规模不同:秋审是复审除京师外各省上报之死刑监候案件,朝审则复审刑部直接审理之京师地区的死刑监候案件。秋审之案件数与规模远大于朝审,因此一般统称之谓“秋审制度”。

4.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部分。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通常被概括为“六法”,其汇编被称为《六法全书》;不成文法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要的法律渊源,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虽然当时的不成文法都无须经过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但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成文法也是当时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成文法方面,《六法全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是“六法”及其相关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与商法合而为一,不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统称为民商法,因此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取代商法成为六法之一,这样所谓“六法”就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六部基本法典。

二、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论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与刑的关系是: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③“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影响。

答:(1)从现有史料看,与以往的律相比较,唐律有以下特点:

①礼法结合唐律集以前各律之长,把礼法融为一体,最终完成了礼法结合大业。因此,唐律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而不像以往的法典只是部分制度上的礼法结合。唐律中的礼法结合表现在多方面,比较突出的是两个方面。第一,礼是立法的依据。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第二,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唐律中的法处处以维护礼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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