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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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税制的一些看法

对完善税制的一些看法
时过境 迁 , 条例 》 浓厚 的计 划经 济 色 《 彩 与 当 前 市 场 经 济 背 景 已 严 重 不 协 调 , 难操 作 和执 行 , 很 亟待 加 以修 订 。

主 要 包括 资 本 、 技术 、 地 、 动力 。 土 劳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经 济 学 认 为 :生 产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 华 、中
和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法 》第 二 条 的规
来 定 . 个 职 能 已经 属 于 “ 这 国务 院银行 业
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中

重新 明确 现金 管理 的主 体 和客体 。把管 理对
象 扩大 到经 济单位 和 个人 的现 金收 支活 动 . 重新 规定
现 金 的使 用 范 围 和 结 算 起 点 . 其 符 合 当 今 现 金 管 理 使
工 作 的实际需 要
二 、 大 银 行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加
《 金 管理 暂 行条 例 ( 现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l 2号 . 以 下 简 称 《 例 》 自 18 条 ) 9 8年 1 0月 1日起 施 行 以来 . 今 已“ 行 ” 2 迄 暂 了 0余 年 由 于

般 说 来税 制 涉 及 各 生产 要 素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待修订
责 .负 责 对 开 户 银 行 的 现 金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和 稽 核 ” 而 , 据 《 华 人 民 共 然 根 中
刘 素充 分 调 动起 来 .达 到 资源 的优 化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摘要]经济的和谐发展呼吁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传统财税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和谐发展的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财税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构建新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拓展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已经成为财税理论研讨中的新趋势。

因此,宜从我国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入手,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法治根源,并提出创新财税法治观念、构建新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财政危机;法律;财税法律体系;法治化一、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

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

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

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

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

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

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

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

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摘要】电子商务随着我国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而逐渐壮大,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虽然在2019年我国制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以及税务登记等等,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粗犷,具体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在税收法定原则下,由于缺乏类似其他税种那样精确的法律依据,导致相关的税收缺乏有效的工作流程以及监管。

为适应信息化的时代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必须及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并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一、电子商务税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税收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

电子商务税收其内涵在本质上和传统税并无二致。

狭义的电子商务税收单指将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媒介的商贸活动纳入征收范围。

其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拟化。

电子商务形式的交易活动只需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就可以快速实现交易行为。

而交易行为中有关的税务信息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传输进而被虚拟化,使征税工作缺乏信息来源和保障,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税的难度;第二,非确定性。

通常电子商务经营者依靠个人电脑进行办公,由于个人设备的便携性和可移动性,因此无法确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导致纳税地点不确定,税务机关便不能参照以往标准计算征收范围,并且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特点,交易双方可能处于世界各地,这使得传统税收管辖权同样面临挑战;第三,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通常以以太网为媒介,其中涉及到交易发起、交易额的支付与结算、票据的开局与签收、款项的支付与结算等,通常使用电子的形式展开,但是电子票据本身属于数据,商家很容易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具,给税务部门增加监管难度。

并且,这些涉及到纳税数额的电子信息容易被不法商家瞒报和修改。

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发展势头迅猛,在国内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但起步较晚且市场营商环境复杂,其相比传统税收来说更加复杂多变,对于随之产生的税收问题,我国仍缺少专门的立法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体制不成熟,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理念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中没有充分体现。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

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

(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

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

(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

(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

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

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思考

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思考

存 住 较 箩 的 共 享 税 种 , 主 体 税 种 如
感 。 行 的 税 收 管 理 体 制 税 权 划 现
分 上 , f对 税 种 的 它 法 权 、 释 由 = 解 权 、 目税 率 的 调 整 枞 等 , 没 有 税 部 明 确 的 规 定 , H 涉 及 税 收 征 收 管 而 珲 权 的 划 分 , 实 上 乜就 屉简 单 的 事
极— —收 权 的循 环 变得 不可 避 免 。 而 在 立 法 层 次 上 ,根 据 18 年 9 94
《 关 月 1 日全国 人大 常 委会作 出 8
巾 央 收 入 与 地 方 收 入 的 划 分 。 所
以 , 成 地 方 政 府 H 关 心 地 方 税 收 造 入 , 不 太 关 心 中 央 税 收 人这 种 令 而 人 尴 尬 的 局 面 。二 足 税 种 划 分 不 彻 底 , 乱 了 税 收 秩 序 现 行 的 税 收 扰 , 管 体 制 虽 然 采 取 了 分 税 种 坛 分 U 巾 央 收 入 和 地 方 收 入 的 办 法 , 仍 但
体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与 地 方 的 收 入 范 围 。中 央 财 政 直 接
用 的 税 收 管 理 体 制 方 面 主 要 的 文 件是 17 9 7年 1 1月 1 曰 国 务 院 批 3
转 的 财 政 部 《 于 税 收 管 理 体 制 的 关 规 定 》。其 后 果 表 现 为 : 一 淡 化 了 ~屉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改 革 工: 税 制 发 布 商
有 关 税 收 条 例
( 案 ) 试 行 的 决 草
定 》, 找 同 绝 大 多 数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税 、 源 税 、 业所 得 税 等 ; 是将 资 企 三 适 合地 方征 管的 税种 划 为地 方税 ,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

论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创新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立法则是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税收立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体系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

部分重要税种的立法层次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缺乏法律层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例如,一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暂行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二)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在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方面的自主权相对有限。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进行灵活税收调节的能力,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税收法律内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内容显得滞后。

一些税收规定未能及时跟上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于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税收规范存在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导致税收政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调节经济活动和实现公平税负。

(四)税收立法程序不够民主税收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民主性不足。

纳税人作为税收的承担者,在税收立法中的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这可能导致税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阻力,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五)税收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议。

这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遵从成本。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创新方向(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加快推进重要税种的立法工作,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如税收征管法、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形成完整、统一、协调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的思考
益服 务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财政厅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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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四次会议第 一次修 正 、9 9 月3 第 九屑全 国人民代 19 年8 0 t E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 会议第 二 次修正 、9 9 f 3 日中华 人 民共和 19 年8 0 l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修 正案》修 订 。
有关税收的内容 主要 是 ,中华人 民共 “ 和 目公 民有依 照法律纳税 的义务” 。 2 法律。我国现行由全国人大及 、 其常委会通 过的税 收法 律丰要有3 , 部

议修订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税收征 收
管理法 》 ,三足 18 年9 l 9 0 月 O日第五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第 次会议 通过 、 19 年l月 3 日第八届全 国人 民代表 93 0 1
执行好 国家针对引进外资 、 先进技术和
设备等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贯彻执行 国家鼓励国内产 品走 向国际市场 的出 口退税政策。对我们地方财政部 门来 讲, 还有一项具有主导管理权 的j作值 :
务, 为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生产技
术服务 , 为提高 吲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 为保护本 企业对外贸易合法权
不分。
独特意义的税法体系。 据统计, 我国税 收法律规范中的8 %是由国务院以条 0
例、 暂行条 例形式颁 行 , 然后财 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再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 实施 细则 , 各省 、 自治 Ⅸ、 直辖市 再根 据财政部 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 。这种
国主席令第二十二 号公布的 《 中华人

关于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探讨

2( 01 6年第 6期
N( . ) 6.2J ] ( 6 f
关 于完善我 国税 收立法体 制 的探讨
秦 斌
(} 青 年 管 理 f }学 院 , 海 2 0 8 ) _ 海 } l 5 上 0 0 3
摘 要 : 当前 我 国 在 税 收 立 法 层 面 存在 曲 主 疆 问 题 是 : 收 立 法 体 系 不 健 全 , 法 权 限 界 定 不 清 . 法 程 卒 戈 税 立 立 规 范 . 收 法 律 缎 坎 较 低 等 。 这 些 问题 带 柬 的直 接 危 害 是 税 法 刚性 不足 面 对 新 形 势 , 收 法 治 改 革 何 去 何 从 , 税 税 税 收 立 法体 制 和 立 法权 限 如 何 理 是税 收 理论 研 究 中 的 重 要课 题 。 我 们 必 须 完 善 税 收 立 法 , 好 地 发 挥 税 收 在 经 m. 更 济可持续发展 中的职能作用。 关 键 词 : 收 ; 法 体 制 ; 收 法 定 主 义 ; 法 刚 性 ; 法 级 次 税 立 税 税 立 中图 分 类 号 :)2 . 2 [ 2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5 2 0 ) 60 4 -3 l 7 3 X(0 6 0 —0 0 3


当前 我 国税收 立 法存在 的主要 问题
税 收 制度 作专 门规定 , 未 对 税 收 立 法 权作 原 则 规 也 定 , 未对 征 税 主 体 依 照 法 律 征税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更 所 以 , 国宪 法没 有 全 面 体 现 出税 收 法 定 主 义对 征 我
( ) 法缺乏 税 收法定 主 义 的规定 。税 收 法定 一 宪 主 义“ 是税 法 至 为重要 的基本原 则 , 或称 税 法的最 高 法 律原则 , 是 民主 原 则 和 法 治 原则 等 现代 宪 法 原 它 则 在税 法上 的体 现 , 于保 障 人权 、 对 维护 国家利 益和 社 会公 共利 益 可 谓 举足 轻 重 , 可 或缺 。l 税 收 法 不 ”。 。 定 原则 由于源于 对人 民权 利 的保 护和对 征税 权 力 的 限制 , 依法 治 税 的理 论 基 础 和根 本 出发 点 。 马克 足 思 早就 指 出“ 国家存 在 的经 济 体 现 就 是 捐税 ” 税 收 , 在 现代 国家中 占据着 举 足轻重 的地位 。作 为 围家取 得 财政 收入 、 控经 济 的熏要 手 段 , 系 到 同家 和纳 调 关 税人双 方 的利益 得失 , 此 问题 , 对 许多 国家 由宪法予

税收治理机制完善

税收治理机制完善

税收治理机制完善税收在国家财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建立一个健全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治理,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治理机制。

本文将从税收治理机制的重要性、完善目标和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治理机制的重要性税收治理机制是指为了保障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完善税收治理机制具有以下重要性:首先,税收治理机制是保证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地从纳税人处征收。

通过建立税收治理机制,可以确保税务部门的权力合法行使,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公平征收的可能性。

其次,税收治理机制是促进纳税人遵法纳税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和相应的纳税政策,可以增加纳税人遵守税法的积极性,提高纳税合规水平,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

再次,税收治理机制是保障税收征收效率的重要途径。

针对现行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治理机制,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从而更好地支持国家的发展。

最后,税收治理机制是加强税务部门职能的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治理的主要执行者,通过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可以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税收管理的职责。

二、税收治理机制的完善目标为了提高税收治理水平,我国制定了完善税收治理机制的目标和方向。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完善税收法规,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法律体系,强化对税收活动的规范和约束。

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遵纳税法的意愿。

其次,优化税收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信息化税收管理系统,实现税务数据的共享和互通,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负担。

加强税收征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再次,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

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

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趋势与方向的认识与看法

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趋势与方向的认识与看法

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趋势与方向的认识与看法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税制改革关系国计民生。

进入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将继续深化,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优化税收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本文从税收法定、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等方面展望202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与方向。

一、税收法定逐步完善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核心,我国税收法定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

然而,目前仍存在部分税收法律层级较低、税收立法滞后等问题。

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推进税收法定,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1. 提高税收法律层级:将更多的税收事项纳入法律范畴,提高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优化税收立法程序:加强税收立法的前期调研,提高税收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 加强税收法规的清理和整合:消除税收法规之间的矛盾和重复,提高税收法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增值税改革持续深化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改革对于优化税收体系、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我国增值税改革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1. 简化税率结构: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率结构。

2. 扩大抵扣范围:优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扩大抵扣范围,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3. 推进电子发票普及:加快电子发票立法,推进电子发票在各个行业的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公平与激励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202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将着重关注以下方面:1. 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适当调整税率,优化级距,实现税收公平。

2. 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保障税收公平。

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税收扶持力度,激发个人创造力。

四、税收征管改革助力现代化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治理的关键环节。

2024年,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将朝着以下方向迈进:1. 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税收数据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与立法完善

没有对 征 税 主 体 如 伺

税 收改 革 关键 在于 政 治体 制改 革 需要依 法行政 睫



但 与 当今世 界发 达 市

征 税 的 行 为 做 出 具 体 的规 定

从 真正 关

完 善分税 制立法迫 在 眉
场 经 济 国 家 典 型 分 税 制相 比
有 许 多缺
系 纳 税 主 体 的权 利 义 务 的 主 要 税 种 如

造成 我 国现 行分 税 制
观 念 很 深 显 然 地 法 被政 治 主 宰 着


中央 政 府 对
改 革弊端 的原 因分 析


地方 干 预 过 多
第二


分税 制立 法 完善对 策
持税 收法定原 则

分 税 制 的 支 出范 围 划 分 与 市





从 我 国 分 税 制得 性 质 来 看 分



事权 划分 上 越 俎 代庖现 象 分


规 的形 式 停 留于 试 行 阶段

税 制财 政 体 制 实 施 以 来
中央 和 地方 的


中 国长 期 的封 建 社 会


人治


集权 的


事 权 划 分 仍 然 延 续 了 传 统 的行 政 管 理 和 计 划 经 济体 制 的 习 惯 做 法

缺少了转移支付
观调 控 力度


从 而 于 19 9 4 年 推 行 了 分税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作为国家机器运行的物质基础,其对维护国家主权利益、构建国民基本生存安全条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需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中所存在的问题,从多个维度思考问题的解决之法,以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治;税收立法权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是当今各国公认和通行的税收基本原则之一,被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可为税法中排位优先级别最高的原则。

其理论层次分为“有法”、“良法”、“善治”三个层次,最终目的是实现税收形式和实质上的法定,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一,征税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最为核心的内容,其要求征税要素应当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进行规定,而不是由政府的规章制度规定。

其二,征税要素明确原则。

征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由法律具体规定,还需尽可能明确。

如果规定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或歧义,导致不正当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的行为。

其三,程序法定原则。

税收程序也应具有法定要求,即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法定的执法主体、法定的执法方法和从执法到司法的过度法定。

实体必须受到程序的保护,程序是否公正将对实体是否公正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中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制度保障是由《宪法》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前提,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已成为我国税收治理的基本原则。

1992年《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该条款标志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开始有了基础的表述。

2000年的《立法法》对税收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第一次在宪法法律文件中以法律保留的形式规定基本税制。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完善,欢迎各位财税毕业的同学阅读!摘要:我国财税立法存在着立法滞后、法规质量不高、立法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需要在提升财政立法层级和划分立法权限、健全预算法律制度、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等方面对整个财税法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财政法体系;财政基本法;财政立法一、我国财税法立法的现状我国的财政立法领域的变化自改革开放之时就早已有之。

随着《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继颁布和实施,在财税法治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很大的缓解,但同时财税法体系还很不完善,其立法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我国财税立法体系的不足之处常见于以下几点:(一)立法的滞后性所谓财税立法的滞后性指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旧的财税法清理不及时,导致财税法指导作用的削弱,进而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滞后性表现在诸多方面,例如在税法领域,我国目前狭义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涉税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如此,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有待健全。

又例如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对于地方事务具有财政支出的需求,但是地方财税立法也相对薄弱,这就与经济发展的节奏不相适应。

(二)法规质量不高由于财税立法过程中突击立法、应急立法情况的存在,我国目前已有的财税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着条文不明确、不具体、不严谨的现象。

也因如此,更多的规章甚至规定不断出现,这不仅降低了财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效力,也为进一步立法设置了障碍。

(三)立法权限不清我国实行一元化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央和地方、人大和政府都在立法。

尽管这样有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优势,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政府职能转换滞后、立法规范不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甚明确的情况。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税收立法有待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以及税种结构相对滞后,直接税比重过低的问题。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具有深化税收体制的改革、在技术上为税收法律化铺平道路以及促进立法计划出台的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以及改善税种结构,优化税收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制度;税制改革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其在税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通过各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于课税要素的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为纳税人提供行为的合理预测,防止了课税要素界定的模糊性。

再者,立法和执法的征税程序的明确,在程序方面排除了征税机关在利用行政权力时随意的解释和滥用,保障了纳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最后,纳税人纳税时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渠道亦需由法律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设计课税要素的法定和明确,征税程序和救济渠道的法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1.税收立法有待完善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不断深化,税收制度也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时期和市场经济时代。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以市场运行为基础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开始确立。

税收立法工作也在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通过《税收征管法》。

国务院为也相继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税法等文件。

但总体来说,当前国内的税收立法以全国人大授权立法为主,尚有税种未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制,总体而言税收立法本身滞后于税制改革。

2.“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少重复征税和促进社会良性循环,是曾经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概述税收司法体系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是一个完善、高效的法律体系,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现状分析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我国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源远流长,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逐步建立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

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税务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解决机制、税务争议解决规则等。

现存问题尽管我国税收司法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审执分离不够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模糊,司法审执分离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2.没有独立的税务法院:目前,我国税务纠纷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专门的税务法院,导致税务诉讼程序缓慢、效率低下。

3.司法判决执行难:一些纳税人拒不履行税务纳税义务,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影响了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

4.司法裁判文书公示不足:有关税收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不够透明,影响了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信任关系。

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司法体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加强司法审执分离加强与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界限,贯彻司法审执分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税务行政的独立性。

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建议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依法审理税务纠纷案件,并制定相应的纳税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加强司法判决执行建立更加高效的税务判决执行机制,加大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司法裁判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进司法裁判文书公示加强税务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公示工作,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和纳税人的互相信任,并为相关纳税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宣传,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了解和遵守,同时增强相关司法人员对税收法律的专业能力和应用水平。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主要内容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主要内容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现代税收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税收法定、税制结构合理、税收征管规范、税收调节有效、税收治理现代。

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作用;加快推进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强化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高税收治理效能。

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路径是:以“十四五”规划为指导,围绕“收、支、管、调、防”五个方面下功夫,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摘要】财政、税收不仅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涉及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关系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财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制定出台财政、税收方面的重要法律,完善财税法律体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完善;税收;立法体制一、财税立法体制的类型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参照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比利时等国的情况。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系的思考

收法律、 收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地方税收立法 。 税
完善我 国地方税
孥 勇
我 国现 行税 法 体 系


税种如房产税 、 车船使用税等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 限 , 一般
都无 权 自定地 方 性 税收 法 规 。税 收立 法 权集 中于 中 央 , 现 了 体
现行税法体系 主要体现 在宪法 、 律 、 政法规 、 法 行 地方性 法规制定上。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8 年l月4 是 92 2 日 第五届全 国人大会议发布施行的 , 以后又分别于 18 年4 1 98 月 2 日,9 3 月9日和 19 年 3 1 19 年3 99 月 5日三次进 行修订 。宪法 的税 收 内容主要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有依照法 律纳 税的义
我国法权高度集中、 中央统揽全 局的合理要求 , 对保证 国家税
收政策 的权威性和税制体系 的统一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
此带来 的税收调控缺乏灵活性 、 收管理体制僵化 、 税 税收经济
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 了税 收职能作用的发
务”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 的税收法律共4 :中华 部 《 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8 年6 日)《 (9 5 月3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 年4 ( 9 1 月9日) 《 , 中华
本法规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收立法权 :1 ( )享有在营业 税 暂行条例规 定的幅度 内确定本地 区娱乐 业适用税 率 的权
( ) 二 不抵触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学中“ 法律效力 高的为上 位法 , 效力低 的为下位法 ,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原理 的体现。我国规范 的税 收法律体系中各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 宪法高 于税 收基本法 ( 待制定 )税 收基本法高于一般性税 收 , 法律 , 一般性税收法律高 于税收行政法规 , 税收收法律级次 地 中处于较低的层次 。不抵触原则 要求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省 级立法机关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 和实 际需要 , 在不 与宪法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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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
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在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划分,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例如美国、英国、丹麦、比利时等国的情况。

按照上述税收立法体制类型的划分标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化的特征。

所谓多元,是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既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又包括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分配方式;所谓多级,是指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进行划分,是一种税收立法权限的纵向划分方式。

由此,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

因此,按照效力等级的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

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基于该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称之为税收法律,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居于
第二效力等级。

第二等级,又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或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或称委任立法权,如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当然包括税收法规)。

第二层次是具体行使财政税收管理职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有权制定税收行政规章。

基于本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统称为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税收法律之后,是为第三效力等级。

第三等级,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家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相应等级的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

上述国家机关,或根据宪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地方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或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

基于这一立法权限等级制定的税法规范又可统称为地方性税收法规,在税法的渊源中居于第四效力等级。

二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立法体制与税法体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

立法体制主要指立法权限的划分,“它表明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哪种性质、哪个范围的立法权力及由此派生的依附于立法权上的制定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政府与地方的法规、条例等)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4]税收立法体制的主要是指税收立法权限及其划分方式。

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是指该部门法中各种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它不同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体系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而言的,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因此又可称为“部门法体系”。

[6]而某一部门法的体系,则只就该部门法而言,它的下一级构成单位直接表现为属于该部门的各种法律规范。

税法体系就是以各种税收法律规范及其构成方式为主要内容的。

如前所述,税收立法体制包括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和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当然也涉及以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而制定的不同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

税收立法体制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税法体系的是税收法规本身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一般就是税法分类的方式),它更多地是出于研究或为立法提供的需要而构建的,因此并不需要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实际上,基于不同等级的税收立法权限制定的税收法规的效力等级,决定了税法体系最基本的构成方式。

除此之外,税法体系还可以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
(按内容的不同划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税法是否具涉外因素(划分为涉外税法和涉内税法)等方式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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