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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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企业

人力资源配置标准

(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 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规定了各项目的定员标准,提出了人员配置的平均素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网(省)级调度机构、地区级(县级)供电企业、超高压输电企业的劳动定员及人员配置管理。

2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电力电缆运行检修规程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变电运行、检修规程

电器测量仪表检修规程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

电力断路器检修规程

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管理规程

电能计量管理规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通信管理规程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度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调度信息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通信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定

3名词、术语释义

3.1 输电线路

指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

3.2 高原地区

指电力线路所经的地区,其海拔在1.8千米以上,且缺氧在15%以上的地区。本标准所指高原地区主要包括云南省迪庆、怒江、丽江、保山、大理等地区。

3.3 山区

电力线路所经的地区,其峰谷线路杆塔水平高差在0.3千米以上的地段。

3.4 原始森林区

指由国家划定或确认的原始森林区。

3.5 污秽地段

指电力线路所处污秽环境达国家规定Ⅲ级标准及以上的地段。

3.6 河网地段

指河道纵横交错,每千米线路跨越的河道平均在1.5条以上的地段。

3.7 重覆冰区

指电力线路经过的每年平均有三个月覆冰期的地段。

3.8 多雷区与强雷区

按照气象部门有关雷暴日指数的规定,年雷暴日在40~90天的地区属多雷区,年雷暴日在90天以上的地区属强雷区。

3.9 输电电缆

指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电缆。

3.10 线路回长

指具备传输电力条件的一回线路的长度。

3.11 配电线路

指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线路。

3.12 供电营业区

指地区级供电机构下设的县(区)级供电机构所辖的供电营业范围。

3.13 定员标准插值法计算公式

定员下限+(定员上限-定员下限)×(相关因素实际值-相关因素下限) (相关因素上限-相关因素下限)

3.14 配电站

指具备10千伏开关两组及以上的配电室(所)、开关站(室)等统称为配电站。

3.15 配电电缆

指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电缆。

3.16 无人值班变电站

指变电站站内不需要有人值班(保安除外),由其所归属的集控中心对其实行遥测、遥信和遥控、遥调(以下简称“四遥”)的变电

站。

3.17 变电站集中少人值班

指变电站设备不能满足无人值班要求,而实行少人值班集中操作的一种变电运行值班方式。

3.18 无人值班变电站集控中心

指远方控制和监测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的场所,具有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四遥”的功能。

3.19 无人值班变电站巡检中心

指负责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设备巡检、倒闸操作、事故处理以及运行维护工作的机构或场所。

3.20 串补站

指由串联电容补偿装置、绝缘平台、金属氧化物限压器、旁路断路器、旁路间隙、隔离开关、阻尼元件等组成的变电所。

3.21 串补装置

指串联在输配电线路中以补偿线路感抗的,由电容器及其保护、控制等设备组成的装置。

3.22 负荷管理系统

指集现代数字通信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电能计量技术和电力营销技术为一体的用电需求侧综合性的实时信息采集与分析处理

系统,具有远程抄表、用电异常信息报警、电能质量检测、线损分析、无功电压管理和负荷管理等功能。系统主要由主站端计算机系统(简称主站)、客户端现场终端(简称终端)、计量表计、数据通信网络四部分组成。

3.23 调度对象

指调度管辖范围内直接接受本级调度机构调度命令的下级调度机构、有人值班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以及并入电网的发电厂。其中,有人值班变电站按80%进行折算。

3.24通信站

指各调度机构网管覆盖的通信站点。

3.25输电线路

指各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辖的线路,包括联络线

3.26信息采集对象个数

指各调度通信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所覆盖厂站的数量,包括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覆盖的直接调度厂站数和非直接调度厂站数,其中非直接调度厂站数按30%折算。

3.27 职能管理人员

指企业党政领导、总师(副总师)以及在各职能管理机构岗位工作的人员。

3.28二级机构管理人员

指二级机构的党政领导及在二级机构技术管理与综合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3.29 人力资源素质当量

指衡量供电企业从事相应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的专业知识水平或专业技能水平指标,按其本人专业知识水平素质当量、专业技术职务素质当量及技能等级素质当量三项指标中取最高指标值计算。原则上从事输电、变电、配电与电力营销、电力调度、电力通信与信息等工作的人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当量应以其获取的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技能等级和学历进行计算。如某人从事变电运行工作,其获取的会计学本科学历在计算其人力资源素质当量时不予考虑。本标准引用的人均素质当量是指从事相应范围内工作的人员素质当量的平均水平。在实际配置中,高原地区(迪庆、怒江、丽江、保山、大理)生产班组的人均素质当量可按本标准中对应人均素质当量乘以0.7的系数执行。具体折算标准见表1。

表1 人力资源素质当量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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