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运海关监管车辆货物的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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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帐册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帐册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物流帐册(HW帐册 帐册) 物流帐册(HW帐册) 介绍
仇永健 201203
HW帐册介绍内容 HW帐册介绍内容
HW帐册特点 HW帐册特点 HW帐册主要功能 HW帐册主要功能
HW帐册特点 HW帐册特点
记帐式电子帐册
与保税仓库帐册( 帐册 帐册) 与保税仓库帐册(J帐册)的关系 HW帐册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帐册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帐册适用于保税港区 帐册备案时仅需备案帐册表头,无需进行表体商品项、 帐册备案时仅需备案帐册表头,无需进行表体商品项、经营范围 的备案。 的备案。 帐册编号共12位 位为H, 至 位为关区代码 位为关区代码, 位为 位为W, 帐册编号共 位,第1位为 ,第2至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 , 位为 第7至12位为顺序号 至 位为顺序号
暂停某项料件进出: 暂停某项料件进出: 某项料件进出
对某项料件进行暂停进出口或恢复进出口操作 某项料件被暂停后,“执行标志” 某项料件被暂停后,“执行标志”栏显示该变更信息 某项料件被暂停后,在报关单申报时会退关 某项料件被暂停后,在报关单申报时会退关
HW帐册主要功能 HW帐册主要功能
设置重点商品标志: 设置重点商品标志: 重点商品标志
对某项料件可设置为重点商品或取消设置重点商品 重点商品在通关时,H2000系统在审单环节进行提示 点商品在通关时,H2000系统在审单环节进行提示
HW帐册主要功能 HW帐册主要功能
查询暂停执行、已注销的电子帐册: 查询暂停执行、已注销的电子帐册: 暂停执行
可按时间段或帐册编号查询暂停执行、已注销帐册情 况 可调阅相关帐册详细内容
HW帐册特点 HW帐册特点
HW帐册核增、核减环节不同 HW帐册核增、核减环节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经海关批准设立,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对旅客通关现场、边民互市贸易区、台轮停泊点、国际邮件互换局等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方式】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守法评估管理。

第五条【设置标准】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办公和生活等设施。

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经营主体资格】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年;(四)经营特殊许可商品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与建筑设计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车辆管理科办事指南(2011年3月最新修订)doc

车辆管理科办事指南(2011年3月最新修订)doc

车辆管理科业务办事指南★来往香港公路运输企业备案温馨提示:1、凡企业自行办理来往香港公路运输备案业务,均需提交《车管业务受理单》;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则需提交《代理车辆备案业务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2、指南中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复印件,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文件资料复印件和单证等需加盖企业公章。

3、海关认可的担保函指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要求如下:企业备案车辆在10辆(含本数)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企业备案车辆在11辆(含本数)以上、30辆(含本数)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企业备案车辆在31辆(含本数)以上、60辆(含本数)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备案车辆在61辆(含本数)以上、100辆(含本数)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万元;企业备案车辆在101辆(含本数)以上的、200辆(含本数)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企业备案车辆在201辆(含本数)以上的,担保金额不少于人民币60万元。

担保函期限:自被担保人在海关备案生效日起至备案有效期届满之日再顺延6个月。

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函,海关不予接受。

4、本指南如有变动,请以海关最新通知内容为准。

一、企业新办(一)作业时限:3个工作日(二)作业流程:窗口递单→审批备案(三)需提交的资料:1. 专业客、货运输企业提交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的批准文件,生产型企业提交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签发的车辆使用指标批准文件;2. 专业客、货运输企业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型企业提交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企业备案登记证书》或者有效期内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3. 《营业执照》或者《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海关认可的担保函;6.企业的印章印模(包括办理海关登记业务印章、企业公章)、法人亲笔签名留样备案;7.《来往粤港车属企业登记申请表》;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区注销流程

海关监管区注销流程

海关监管区注销流程一、前言。

如果你的企业涉及海关监管区,并且有注销的需求,那这篇文档可就太有用啦。

下面就详细说说海关监管区注销的流程,让你心里有数,不慌不忙地完成整个注销手续。

二、准备阶段。

(一)内部自查与整理。

1. 盘点资产与货物。

- 首先呢,得对海关监管区内的所有资产,像仓库设施啊,办公设备之类的,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同时,要仔细清查货物的库存情况,包括货物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

这就好比是给监管区来一次大扫除前的清点,得知道自己都有啥。

2. 清理账务。

- 把和海关监管业务相关的账务梳理清楚。

比如说,涉及进出口货物的税费缴纳情况、仓储费用结算等。

如果有欠费或者未结清的账目,得赶紧补上或者处理好。

不然,这就像在身上背了个小包袱,会影响注销流程的顺利进行哦。

3. 整理相关文件。

- 把海关监管区设立以来的各种文件都找出来,像设立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如果有)、建筑工程验收文件、与海关签订的相关协议等等。

这些文件就像是我们的身份证明,在注销的时候都得拿出来给相关部门看呢。

(二)通知相关方。

1. 告知合作企业与客户。

- 要提前通知在海关监管区内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企业和客户。

比如说,有货物存储在监管区的企业,得告诉他们要注销了,让他们安排好货物的转移或者其他处理方式。

这就像你要搬家了,得提前跟邻居打个招呼一样。

2. 与海关沟通意向。

- 向当地海关书面或者通过海关的业务系统(如果有相应功能)表达海关监管区注销的意向。

这就像是给海关递个小纸条,说“我们打算注销啦”。

海关可能会根据你的情况给你一些初步的指导和告知你需要准备的事项。

三、申请阶段。

(一)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1. 填写申请表。

- 到海关的官方网站或者到海关业务办理窗口领取海关监管区注销申请表。

这个表得认真填写,不能马虎哦。

里面的信息包括海关监管区的名称、地址、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销的原因等等。

就像填简历一样,要把重要的信息都准确地写上去。

海关注销申请报告范文

海关注销申请报告范文

海关注销申请报告范文关于海关的注销申请报告怎么写呢?如下是网为大家整理的海关注销申请报告范文,希望能帮助到你。

海关注销申请报告范文【一】xxxx海关:由我公司经营的zzzzz在运营期间严格遵守海关各项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要求,运营情况良好。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特申请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请批准为盼。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海关注销申请报告范文【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7月23日颁布,20XX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XX年6月18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一、报关员注册许可申请条件:(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3、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4、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5、身份证件复印件;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车辆海关编码企业名称海关编码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牌名车身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吨位吨车身颜色车辆自重吨行驶范围本企业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讹,并愿加强对该车辆的管理,按海关核定的路线和范围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

法人代表签名企业公章(照片骑缝)申请日期车辆正侧面45度照片海关审核初审意见车辆验核情况(双人作业)科长意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关准字第号车牌号码企业名称准载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说明准载证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度审核一次,未经审核不再生效。

准载证不得转借使用。

准载证应张贴在车头挡风玻璃处。

附件3 载货簿序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关微海关编号(贴条形码)车牌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使用须知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

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

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8、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年审时,须交验货物登记簿。

海关编号准载证号车牌号码运输企业名称运输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驾驶员姓名资格证车辆情况车辆类别车体自重T 车辆牌名汽车载重T 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运输区域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此处粘贴车辆正则面3R彩色相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签发日期年月日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码集装箱号海关封志号起讫地点由至起运时间年月日时分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价值海关条形码、批注签章经办关员年月日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收货单位签章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码集装箱号海关封志号起讫地点由至起运时间年月日时分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价值海关条形码、批注签章经办关员年月日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收货单位签章车辆异地备案记录栏申请日期海关审批情况经办人海关签章批准人年月日申请异地海关备案名称经办人申请单位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申请日期海关审批情况经办人海关签章批准人年月日申请异地海关备案名称经办人申请单位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申请日期海关审批情况经办人海关签章批准人年月日申请异地海关备案名称经办人申请单位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海关记事栏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决定书海关编号你单位关于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的申请(申请车辆海关编码),经审核,不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署令121号)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单位样表)

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单位样表)
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单位样表)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xxxxxx
号牌号码
xxxxxx



所有人
姓名/名称
单位名称(以单位公章为准)
联系电话
xxxxxx
住所地址
xxxxxx
邮政编码
xxxxxx
暂住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明名称
代码证
号码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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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机动车
机车动厂牌型号
xxxxxx
落户日期
xxxx
车辆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代号
/车架号
xxxxxx
发动机号码
xxxxxx




车辆状况良好,申请延期使用。
车管分所意见
车管分所盖章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检验日期
检验结果
检验员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进境舱单的管理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具负责⼈、⽆船承运业务经营⼈、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等舱单电⼦数据传输义务⼈(以下统称“舱单传输⼈”)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等舱单相关电⼦数据传输义务⼈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具进出境申报⼿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舱单电⼦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舱单电⼦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监管场所经营⼈、理货部门、出⼝货物发货⼈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办理备案⼿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件:(⼀)《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五)海关需要的其他⽂件。

(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

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所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9.0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4号•【施行日期】199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9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3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本署1986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注销车辆注册登记申请书

注销车辆注册登记申请书

注销车辆注册登记申请书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
梅林海关:
兹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因业务需要,现申请办理本公司所属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车辆海关编号:53181、车牌号码:粤B、发动机号:)的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请予办理为盼!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印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月日
附:1、《载货登记簿》
2、车辆《准载证》
填表说明:
1、第一个空格填写申请注销司机备案的公司全称;
2、第二个空格填写公司注册时取得的机构代码;
3、第三个空格填写拟注销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在海关原有的注册编号;
4、第四个空格填写拟注销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车牌号;
5、第五个空格填写拟注销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发动机号;
6、“公司名称”需要填写全称并需要加盖公司印章;“企业法人签名”为法人代表的签名;日期为提交申请的日期。

注销车辆注册登记申请书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
梅林海关:
兹有XX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因业务需要,现申请办理本公司所属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车辆海关编号:53181XXXX、车牌号码:粤B XXXX、发动机号XXXXXXXX)的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请予办理为盼!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XXXX公司(盖章)
企业法人签名:李四
20XX年XX月XX日
附:1、《载货登记簿》
2、车辆《准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已经海关总署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83〕署货字第699号)、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566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文号:252481颁布日期:2022-1-30正文:颁布日期:20220220实施日期:20220301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三章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4.1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4月19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划分为:(一)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包括车体及轮胎消毒场所、核生化监测处置场所、指定检疫车位、指定检疫廊桥或指定检疫机位、检疫锚地或泊位、指定检疫轨道等。

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1)。

(二)查验作业区,该功能区以查验为主,配套设置必要的储存区、暂时存放区、扣检区、技术整改区等。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涉及运营进口汽车、普通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进境水果、进境木材、进境粮食、进境种苗、进口废物原料、供港澳鲜活产品、血液等特殊物品、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等业务,以及有公路口岸客车进出境的,相应的查验作业区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附件2)。

车辆授权委托书

车辆授权委托书

车辆授权委托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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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注销委托书

车辆注销委托书

车辆注销委托书一、引言车辆注销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主动或被动取消车辆登记信息,辨别车辆所有权、型号、到期日期等所属信息。

车辆注销委托书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车辆注销手续的文件。

本文旨在介绍车辆注销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

二、车辆注销委托书内容1. 委托方信息:(1)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 委托人地址、邮编等联系方式;2. 受托方信息:(1) 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 代办人地址、邮编等联系方式;3. 委托事项:车辆注销手续;4. 车辆信息:(1) 车牌号码;(2) 车辆型号、识别代码等信息;5. 委托人和代办人签字盖章。

三、填写车辆注销委托书的步骤1. 填写委托方信息;2. 填写受托方信息;3. 填写车辆信息;4. 签字盖章;5. 注意事项:核实填写信息的准确性;6. 委托双方保留联影。

四、车辆注销委托书的重要性1. 合法性: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2. 便利性:委托可为委托人节省时间和精力;3. 责任性:委托方需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保证信息准确性;4. 适用范围:可针对车辆注销等手续,实现代理权利。

5. 安全性:在手续办理过程中保护委托方隐私信息的安全。

五、注意事项1. 填写准确信息,避免错误;2. 签字需真实有效;3. 保留好填写车辆注销委托书的联影;4.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互相认识,提高交易安全性;5. 如需修改委托事项,应重新填写委托书。

六、结论通过本文,我们了解了车辆注销委托书的定义、内容和填写步骤,以及委托书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遵守法律规定,填写准确的车辆注销委托书,将提高委托交易的合法性和便捷性,确保车辆注销手续的安全有效办理。

希望本文能为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提供帮助。

退关

退关

退关
退关又称出口退关,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人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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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关货物的通关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办结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未装上出境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码日内向海关申请退关,经海关核准并撤销出口申报后,凭海关签注的单证提货,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已缴纳了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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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关后核销单的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规定, 由于出
口退关等原因被退回的核销单要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在办注销手续时就提交如下文件和单据:
1. 注销申请: 申请中简单说明退关的原因,并申请将退关的核销
单进行注销;
2. 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一栏中查到此票核销单,这时上面显示此单的海关状态为退关,将此页面直接打印出来,并加盖企业公章,随其他单据一起交给外汇管理局;
3.海关退回的正本核销单及报关单.
将上述三种单据一起交给外汇管理局就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关后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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