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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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管理依据】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职责】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各地科技部门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责任主体职责】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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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3-9-6 11:26: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以及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
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ab44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e5.png)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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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以及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
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a25451e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e.png)
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更好服务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是学校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牵头、专责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研究进度检查、结题鉴定、经费使用监督与管理、成果推广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各教学部门有责任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各级教研项目分类与级别第三条国家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规划办)。
第四条省部级项目包括:(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二)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规划办);(三)教育部其它专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四)中央其他部委专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五)其他各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规划办)。
第五条市厅级项目包括:(一)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二)深圳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规划办);(三)广东省教育厅其他专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四)其他各省教育厅专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校级项目包括:(一)高职院校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分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二)高职院校教育科学专门研究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级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的应有申请人所在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应是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和项目研究的实际主持者,能切实承担项目设计、实施直至成果形成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或关键性指导工作。
第十条项目应紧密结合学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及管理的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内容在本专业领域学术价值高、攻关目标明确、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研究方法科学、计划切实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组成员应具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合理,能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关系。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二条凡申报校级以外的各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按项目发布单位要求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申报的相关事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3c58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6d.png)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5年5月21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论证、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aadbb7d5a8102d277a22f1c.png)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22日省科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
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
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七)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
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七)愿意接受省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d441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bd.png)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2014年10月24日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市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市属高校“羊城学者”科研项目、市属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育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育局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由市教育局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形成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制作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8f54f1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a3.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支撑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强省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6页(P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8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9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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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aa5ef45f46527d3240ce07f.png)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以及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
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报书模板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报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985159600b1c59eef8c7b485.png)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学心理学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类别学科分类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二OO七年六月申请者的承诺: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
如果获准立项,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协议,遵守《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申请者(签章):2009年9月11日填表注意事项一、本表请如实用钢笔或打印填写。
二、申请人不需填写封面左上方1个框内容,需填其他栏目及表内各项内容。
三、申请人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者不填本表第七项:推荐人意见。
四、课题设计论证活页.B表各项内容,不能出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的情况或背景。
五、表内部分栏目填写说明:1、项目类别:指所申报的是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2、学科分类:指所申报的是教育学或心理学。
3、研究类型:指本项目研究属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开发研究、综合研究等。
4、主要参加者:必须真正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包括科研、财务管理人员。
5、预期成果形式,分专著、译著、研究报告、论文、电脑软件等。
六、本表报送一式6份,(含1份原件),B表、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各一式5份。
复印请用A4复印纸,于左侧装订成册。
由项目负责人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统一报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910房,邮编:510080,电话、传真:(020)37627887、37627742A表二、课题设计论证(限3000字):三、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其他项目:四、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已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五、预期研究成果:六、经费预算:单位:万元其他经费来源:学校自筹经费管理单位:越秀区教育局结算中心七、推荐人意见:十、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十一、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注:1、B 表不得出现申请人和课题组人员姓名;2、B 表申报项目的研究方向指本项目研究的范围。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e10a906f915f804d2a16c11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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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的,以及广东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 组织实施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 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 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由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
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 贯1 / 20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项目经费 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项目,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 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dd8ec5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19.png)
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园区)宣教局(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现将《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2017年10月11日东莞市教育局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
根据《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实施的课题项目由于管理要求不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东莞市教育科研课题分为:年度规划课题、精品课题、招标课题、三名工程课题以及其他专项课题。
年度规划课题一般一年申报评审一次,招标课题、精品课题、三名工程专项课题等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东莞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发布每年立项课题指南、组织申报与评审工作、指导全市课题研究的开展以及课题鉴定、验收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材料,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课题负责人必须是东莞市的在职教育工作者。
(二)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者,具备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在课题中担任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同一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立项。
已有市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的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五条课题评审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研究价值:指所申报课题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应用研究价值。
(二)研究基础:指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经验和研究成果。
(三)研究设计:指所申报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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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特别是广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工作的需要,发挥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优势,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以下简称省高教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高教厅科研处负责全省普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奖、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3、组织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4、管理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经费;5、制定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6、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省高教厅科研处聘请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其职责是:1、对我省高校有关学科研究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3、参与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省高教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社科规划项目;(2)社科重点项目;(3)青年社科项目。
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
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省高教厅科研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省高教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职称不限,但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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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以及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
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广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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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是推动有关教学和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探索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管理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平台,是“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项目研究应为推进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全面持续提高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服务,为广东省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坚持导向,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立项;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立项范围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三种类别,给予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适当的经费资助。
所有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半年。
第六条项目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规定,遵循学术规范,凡项目引起的学术争端和后果均由相应的项目研究人员负责。
第七条项目的实施在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或委托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以下将负责项目管理的省学位办或学会秘书处统称为“主管部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申请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重点项目主持人为在岗人员,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并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级别项目研究;(二)面上项目和自筹项目主持人为在岗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参与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级别项目研究,能真正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三)每年只能牵头申报一个同类项目,且无未结题的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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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面向 21 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以及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
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
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1 / 17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 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 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各地市教育科研规划和计划,发布本地的教育科研课题指南 2、制定本地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组织(或协助组织) 、协调、指导(或协助指导) 管理(或协助管理) 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课题及其研究成果第六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 挂靠在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计划---------------------------------------------------------------最新资料推荐------------------------------------------------------ 方案 2、具体制定教育科研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具体管理和筹措教育科研经费 4、具体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5、组织交流教育科研信息 6、具体组织教育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和成果评奖工作 7、组织各级各类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以及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8、具体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协助做好有关教育科研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项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七条各地级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教育科学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县(市、区) 可建立教育科研机构,也可在教研室的基础上,扩大职能,或采取其他方式统筹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教育科研的领导责任,有领导分管。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中学、省一级学校要建立教育教学研究室或专兼职相结合的科研室。
第八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设立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其主要职责是: 1、对广东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教育学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3、参与教育科学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及验收 4、其他有关3 / 17工作第三章规划和选题第九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广东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五年规划发布时间一般在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的发布时间一般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
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订,由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有关业务处室的协助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整理,报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分: (1) 重点项目 ; (2) 一般项目 ; (3) 青年项目 ; (4) 自筹经费项目。
一般两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 报告、论文、软件、专著等。
研究(咨询) 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为 2 年,专著一般为3-4 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项目外,原则上鼓励以研究(咨询) 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成果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十一条少数重大研究课题,以委托项目招标的方式,经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其管理要求同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自筹经费项目在申报时要说明,其申报、评审及管理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十三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最新资料推荐------------------------------------------------------ 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四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l、申请者须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 专业职称,否则,须有两名相同专业的具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边远地区或因特殊原因的,可由两名具副高职称的专家,或者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青年项目申请者职称不限,但年龄不得超过 35 周岁(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 39 周岁) 。
4、申请者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未按期完成国家、省部级教育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对按本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6、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应用性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
5 / 17提倡并鼓励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地方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教师联合申报课题,并适当予以倾斜。
7、承担委托研究课题的单位,必须具有政治业务素质高的课题组负责人,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和科研管理力量。
8、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五条各地级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校科研处、各中专学校负责本地、本单位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推荐申报。
申请人所在单位、各地级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应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以及《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按规定时间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送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按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六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实现同行专家评审制,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讯评审专家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会议评审专家则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抽取。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l、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最新资料推荐------------------------------------------------------ 优先资助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尤其是对推进素质教育、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省有重大推动作用或重大突破的课题。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价值的论据和论证。
4、研究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5、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6、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价值。
7、课题成员结构和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七条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
按本办法第三章的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复查。
2、通讯评审。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评审标准制定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
将有关申请书分送 3-5 名同行专家评审。
7 / 17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专家打分以及评审意见择优选出超过拟立项数 1-2 倍的申请项目,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
学科评审组根据通讯评审的结果,筛选提出建议立项的名单(包括建议资助经费) ,以无记名投票得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学科评审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
对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须写出书面意见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拟立项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含配套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1、通讯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资料。
2、实行回避制。
评审专家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评审; 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 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原则上也不能参加通讯评审阶段的工作。
3、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和礼品。
4、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
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如有评审专家违反以上规定,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最新资料推荐------------------------------------------------------ 申报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