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是草原牧民的大法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范本一】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概述草原法是指保护和管理我国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法律,旨在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本文对草原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依据草原类型进行分类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按照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2. 禁牧区:设立在草原上的禁止放牧的区域,用于保护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
3.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保障草原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利用草原资源,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草种改良:通过选择优良的草种杂交、培育和推广,提高草原植被的营养价值和抗逆能力。
【范本二】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引言草原法是我国为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草原法的主要内容,以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分类标准与划分依据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 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 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根据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0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三章草原的保护第四章草原的建设和利用第五章草原监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和农区的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部队农牧场所属范围内的草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四条全省草原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固定到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夏秋草场可以固定到村(牧)民委员会,冬春草场可以固定到牧业合作社。
可以由联户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依据原划定的界线及有关协议,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权属有争议的,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明确权属后,再核发证书。
使用跨县的草原,由所在州人民政府或行署核发草原使用证;使用跨州(地、市)的草原,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一、草原法的立法背景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占地面积广阔,涵盖了大宗的天然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功能。
但长期以来,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出现了退化、沙化和荒漠化等问题,影响着我国的温室效应、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气候调节等方面。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应运而生。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草原保护和恢复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保护和恢复原则,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的退化、沙化和荒漠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草原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草原、推行草原禁牧、实施轮牧、控制过度放牧等。
2. 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促进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3. 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草原法规定,国家对于实施草原禁牧、轮牧和实施草原恢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草原生态补偿,鼓励和激励他们积极参与草原保护和恢复工作。
4. 草原监督和管理草原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的草原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在这一方面,草原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加强对草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保证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5. 草原执法和责任追究草原法规定,对于违反草原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草原法的实施和草原资源的保护。
三、草原法的实施效果自1985年草原法实施以来,我国在草原保护和恢复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
《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草原?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掩盖的土地,包括自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自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是指经过人工种植牧草而构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国度为什么要制定«草原法»?答:国度制定«草原法»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治草,有效维护、树立和合理应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开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继续开展。
3、农牧民为什么要学习«草原法»?答:农牧民是草原维护树立的主体,草原是农牧民赖以生活和开展的物质基础。
农牧民学习«草原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增强自身法律看法,防止因不了解法律规则而做违法的事情;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国度管理草原的方针是什么?答:国度对草原实行迷信规划、片面维护、重点树立、合理应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继续应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开展。
5、我国公民在草原维护方面有哪些权益和义务?答:«草原法»规则,任何单位和团体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维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停止监视、检举和控诉的权益。
6、什么部门担任草原的监视管理任务?答:农业部主管全国草原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视管理任务。
7、草原监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答:各级草原监理部门是专门担任草原监视和管理的执法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草原的主要力气。
草原监理机构的职责是担任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状况的监视反省,对违犯草原法律、法规行为停止查处。
8、我国草原一切权方式有哪几种?答:我国草原一切权有国度一切和团体一切两种方式。
9、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运用权?答:国度一切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一切制单位、团体经济组织等运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核发运用权证,确认草原运用权。
草原法与生态环境保护
草原法与生态环境保护草原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拥有着独特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物种多样性。
然而,由于人类盲目开发和过度利用,草原正面临着严重的退化问题。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草原法。
草原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草原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于1985年颁布实施。
它的出台,为我国的草原保护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草原法的宗旨是“合理利用,保护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
这一宗旨体现了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同时,兼顾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
草原法在多个方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生态的基本保护要求。
根据草原的功能和特点,采取分类管理,明确了各类草地的用途和限制。
这种分类管理的方法,有助于保护各地区的生态环境,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科学利用。
其次,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生态修复的措施和目标。
在开垦过度或者退化严重的草原地区,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原生态修复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采取封育措施、草种改良和植物补植等手段,可以有效地恢复退化的草原生态系统。
这不仅有利于保持草原的生态平衡,还有助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
另外,草原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草原法规定了对于违反保护草原环境的行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这意味着,任何侵犯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这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并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然而,草原法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草原地区的监督和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导致法律的执行难度较大。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发展,忽视了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再者,草原法在科学技术支持和经济投入上还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实际保护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草原法的执行机制,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总的来说,草原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规定了生态修复的措施和目标,对于保护草地的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解读 -回复
草原法解读-回复引言:草原法是我国针对草原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维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草原法为主题,详细解读该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草原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占据着广阔的土地面积,对于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草原动物的过度放牧等问题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草原退化和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草原法。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定义和适用范围草原法对草原、草原生态保护、草原生态恢复和建设等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草原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2. 草地建设和草地利用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地的建设和保护原则,提出了草地利用要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要求。
草原开发利用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事前评估和事中监测。
3. 草牧业管理和草原执法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牧业管理措施,包括草地管理、牧场管理、畜禽养殖管理等。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草原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4. 草原生态保护与恢复草原法对于草原的生态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草原植被保护、保护特有哺乳动物和候鸟等。
同时,草原法还对于草原的恢复和修复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三、草原法的实施意义1. 保护草原资源草原是我国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草原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草原资源,防止草原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2. 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草原是我国农牧业经济的重要支撑,草原法的实施可以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草地建设和草地利用的规范管理,可以提高草原的综合效益,促进农牧民增收。
3.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草原法的实施可以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草原管理【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与推广机制,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高草原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牧民进行草原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6.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中国的草原法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
中国的草原法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草原是中国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资源宝库。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草原法以及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内容。
一、草原法的制定和目的中国的草原法是为了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性,保护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草原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原可持续发展,保障牧民的生计和合法权益。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草原保护和修复草原法要求对草原进行保护,防止过度放牧、过度开垦和破坏性利用,推动草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退化草原的修复要求和措施,以使草原生态系统恢复正常功能。
2. 草原生态功能区划和管理草原法要求按照区域特点和草原生态环境,对草原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这有利于草原生态系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各项草原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3. 草原动植物保护草原法强调对草原生态系统中的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禁止滥捕滥猎和非法采集草原动植物。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草原动植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利用要求,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4. 草原土地的管理与利用草原法规定了对草原土地的管理与利用要求,鼓励草原畜牧业、旅游业和生态工程等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前提下实现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成效与问题中国的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草原植被覆盖率显著提高,草原退化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草原生态旅游和畜牧业等产业蓬勃发展,为当地经济增长提供了支持。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草原资源过度开发、过牧过放、草原灌溉和草原水源保护等方面的挑战。
同时,一些地方在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时存在着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不同区域之间的保护效果有差异。
四、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2. 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激励草原保护者和当地居民积极参与;3. 增加科技投入,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4.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草原法的有效执行;5. 推动跨部门合作和区域联动,形成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合力。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草原法解读 -回复
草原法解读-回复草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草原法的主题是对我国草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下面,我将逐步解读这一法律。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草原法的立法背景。
中国拥有广袤的草原资源,这些草原对于我国的生态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过度放牧、过度开发和气候变化等原因,我国草原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草原法应运而生。
草原法的第一步是对草原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和目标的确立。
草原法明确了我国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目标,即要保护草原的植被、土壤和水资源,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恢复;要保护草原的生物多样性,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保护草原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等。
第二步是关于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草原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分类管理和监管措施。
根据草原的用途和保护需求,草原被分为保护草原、利用草原和经济开发保护区。
对于保护草原,草原法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破坏草原植被、禁止过度放牧、禁止非法采矿等。
对于利用草原和经济开发保护区,草原法要求制定合理的利用规划,并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步是关于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草原法明确了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草原法要求依法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的功能,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防治和修复草原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
同时,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第四步是关于草原管理的机制和体制的完善。
草原法要求建立健全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机制,明确了政府、草原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草原法强调了草原管理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各方参与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最后,草原法还规定了草原的补偿和奖励政策。
草原法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因草原保护而受到经济损失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补偿。
草原法解读
草原法解读
"草原法"通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一部关于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对草原法的一些基本解读:
立法目的: 草原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维护草原生态环境,保障草原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法律适用范围: 草原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草原地区,包括自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草原使用权和管理: 草原法规定了草原使用权的获取、转让、流转等制度,强调了对草原资源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利用,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草原法明确了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规定了对草原生态系统的修复、改良和保护的措施,防止草原生态环境的恶化。
草原权属和集体经济组织: 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原则,同时强调了草原集体经济组织在草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监督与执法: 草原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对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机制,保障法律的实施。
处罚和责任: 草原法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中的责任。
请注意,具体的法规内容可能根据不同的修订版本而有所调整,因此最好查阅最新的法规文本或向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取详细的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97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草原指生长牲畜可食性草类植物,并历来以经营畜牧业为主的土地和待开发的宜于放牧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建设的草地。
树木郁闭度0.1-0.3的疏林地,在未封育时,允许放牧。
灌木覆盖度40%以上的灌木林地,用于经营林业,并按历史习惯允许继续放牧。
灌木覆盖度在不足40%的地带,原用于经营畜牧业的,继续用于经营畜牧业;原用于经营林业的,继续用于经营林业,并按历史习惯允许继续放牧。
灌木覆盖度在不足40%的地带需要规划造林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从林业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封育造林,并负责为原放牧单位和个人另行调剂草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对按历史习惯跨越本行政区域使用的草原,也有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治理严重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纳入国土整治建设规划,专列经费,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草原资源调查,编制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受政府委托,办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发放草原所有证和使用证;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草原权属争议;领导草原监理工作。
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基本草原相关立法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的生态功能。
为了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本文将从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修复、草原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介绍我国的基本草原相关立法。
一、草原资源保护立法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草原法》。
该法规定了草原的保护目标、草原管理的责任主体、草原保护的措施等内容。
根据该法,我国设立了草原保护区,对草原资源进行划定和保护,禁止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二、草原生态修复立法草原生态修复是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措施。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草地保护与恢复法》、《退化草地修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草原生态修复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要求加强对退化草地的恢复和管理,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草原利用立法草原是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和旅游资源。
为了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草原畜牧法》、《草原旅游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草原畜牧业的管理和发展,保护草原旅游资源,促进草原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四、草原管理立法草原管理是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的基础。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草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禁牧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草原管理的原则、措施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在实施基本草原相关立法的过程中,我国还注重加强对基层草原管理人员和群众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同时,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草原资源的状况和变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我国的基本草原相关立法涵盖了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修复、草原利用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我国积极推进草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
草原资源保护与法律规范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发挥着重要的生态、农牧业和旅游等功能。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导致了资源恶化、环境退化等问题。
为了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管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应用。
一、草原资源保护法律框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原则、责任主体、草原土地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修复等内容。
草原法的出台与实施有力地保护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我国还有一系列与草原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草原资源的利用,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二、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1. 建立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建立了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调控和保护。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度开发对草原生态的破坏,保持了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为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草原资源保护,政府制定了草原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经济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方式,激励农牧民积极参与维护草原生态环境。
这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改变了过去对草原的过度开发态度。
3. 草原执法力度加大为了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开垦、非法放牧等行为,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的草原开发行为。
这有效地减少了草原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
4. 推动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在草原资源保护中,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草原生态修复、草地植被建设等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了草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了草原资源的利用效益。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0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0修正)【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7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7号公布自根据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11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与推广机制,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高草原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牧民进行草原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法规类别】草原资源草原管理【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0.27【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2001)[失效]【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地、人工草地及疏林草地和灌丛草地。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林业委员会主管全区的草原管理工作。
地(市)以下畜(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畜(农)牧部门内设置草原监理机构和专职监理人员。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自治区辖区内的草原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自然村)、牧(农)户所使用的草原范围由乡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发给《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
草原所有权和草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由自治区农牧林业委员会统一印制。
草原使用权一经确定,长期不变,但可以转让。
转让草原使用权时,应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办理变更草原使用权属手续,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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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是草原牧民的大法刘书润2011.3一、实施草原法的界定范围和草原畜牧业的特点凡能提供有蹄类牲畜饲草料和活动场地的地段都可为草场。
草场分为天然草场和人工草场。
天然草场又分为放牧场和割草场。
草原法中的草原实指草场。
具有草场的地区可以包括我国的大部分地面,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或两大块。
大致以400毫米降雨量为界,西北属于干旱半干旱以天然草场放牧畜牧业为主,少数民族集中的地区,东南为湿润半湿润区,以农业、人工草地舍饲圈养为主。
二者的区别很大。
由于后者的畜牧业以农业种植业为基础,这里的天然草场有限,人工草地与农田界限不清,属于农业范畴。
草原法可以不包括此类农业畜牧业。
以天然草场放牧为主,非农业的草原畜牧业应在草原法范围,也就是干旱半干旱大致以400毫米降雨量为界的西北地区,也包含以牧为主的高寒地区。
因此草原法中草原的关键词为干旱半干旱、高寒、天然放牧、少数民族。
其特点完全不同于农业畜牧业。
造成的主要因素是气候,特别是水分。
环境的差异形成两种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历史上曾多次尝试相互转换,均告失败。
在人类还不能改变大气候的情况下,只能保持各自的特点,顺其自然。
草原是牧民的家园,草原法是维护草原牧民权益的法律。
1、草原畜牧业不是要改造自然而是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依靠天然草原的合理利用,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草原建设、改良,建立在人工草场上。
这里不适合开垦,农业较多为副业,与属于农业范畴的农业畜牧业截然不同。
2、草原畜牧业的产出主要是生态是文化,精神高于物质。
再多的物质投入往往得不到相应的物质回报。
快速发展会带来环境破坏,牧民对物质上的满足不难达到,但在精神上的满足不够。
牧民现在的贫困除了物质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被忽略的精神层面,光给钱是不行的。
3、草原畜牧业不是追求产业化、集约化,而是人性化。
沙产业、草产业、现代集约化的畜牧业不适合草原畜牧业。
4、对于草原生态系统的每个成员都是平等互利的,没有优劣益害之分。
不能任意开除某个成员,也不能随便加入第三者,而是协调它们的关系,牧民同样是草原的一份子。
5、再小的农田也能生产出粮食,可是任何单独的草场都是无价值的。
草原的价值在于组合。
草场划分到户经营,我们的一系列草场评价体系受到影响,草原功能的真正发挥成为过去。
6、草原的哲学是“动”而不是“定”,牧民的权利主要不是居住权、固定权,而是移动权、游牧权。
草原时空多变、多灾,为了草场适度利用、避免灾害,必须大范围移动,把对草原的压力分散,变成动力。
因此对草原的投入不能总放在固定点的建设上,而是促进游牧上。
体现对游牧条件的逐渐改善上,使移动变得更便利、更舒适,更为现代化。
7、草原畜牧业不是追求最高、最优、最多,而是适度、适中、和谐多样。
牧民不多打一个不该打的猎物,不多养一只不该养的牲畜。
发展也要适度。
8、草原畜牧业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保证国家的生态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生态文明的发挥和固有文化的传承。
先进的民族教育、信息的畅通、牧民的移动自由,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当地牧民权利的保障。
二、对现行“草原法”的修改补充意见1、草原法的制定应该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不仅包括理科生态学、草地经营学还有社会文化方面的专家学者,重视不同观点。
特别是基层干部,尤其是牧民的意见。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
把建设放在利用前面,发展现代畜牧业。
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中所说:“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生产方式,大力推广舍饲圈养方式,积极建设发展人工草地……”这是明显背离草原环境特点和民族文化的做法,不能作为制定草原法的目的。
应改为:为保护、合理利用草原,维护牧民权利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民族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定,制定本法。
3、第二条,本法所称草原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在第九章附则中所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那么我国面积最大的以超旱生之灌木、半灌木、亚乔木组成骆驼主要放牧的荒漠植被如梭梭荒漠,还有作为最好冬季牧场的沙地、沙漠,就不算天然草场了吗?应界定为半干旱、干旱、极端干旱、部分高寒地区的草原、荒漠、草甸、高寒草甸、部分沼泽、郁闭度小于30%的山地、沙地疏林灌丛都属于天然草场的范围。
4、第八条,草地的监督检查,必须发挥具有草原所有权的嘎查和牧民的作用。
他们仍是草原的主人。
5、第二章,草原权属。
草原不同于森林,和农地一样,最好的选择应归草原人民集体所有。
国家需要征用的,所有的征用者只能有使用权,不能改变权属。
在使用期应付使用费,用完归还。
另当别用续签合同。
在牧区大部分原国营农牧场、种畜场、种子场、兵团、军马场、各部门副食基地等,现在大多改变了性质,变为普通牧场。
原先都选择了当地最好的地方,现在多数都成了本地区环境最坏、居民最穷、治安最差的烂摊子。
事实证明,靠国家养活好国营草场没有前途,应该归还给当地牧民集体,它本来的主人。
已经确认的集体所有草原,应按法律规定马上发放所有权证给嘎查。
6、第三章规划。
我国各种草原规划方案可以装几列车,可是至今还没有多少真正实施的。
其主要原因是脱离实际,脱离当地基层干部和牧民的参与。
依据的材料除从书本上网上拼凑,缺乏确实可靠的本地数据,如草场的生产力。
只根据一次或几次剪割量,不是牲畜放牧采食的产草量,再乘以利用率得出生产力。
利用率是人为推算的。
到底多少利用率才不使草场退化,都不知道。
即使确实的草场生产力有了,实际草场的承载力还得不出来,因为牲畜在天然草场放牧,不同于舍饲圈养。
牲畜对草场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往往践踏比采食强烈。
牧民说牲畜有五张嘴,包括四个蹄子,只算一张嘴是不行的。
还有草场等级的划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2008.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等为定量。
依据牧草品质分成优、良、中、差、劣五等,按优良牧草在草群中的比例把草场分为五等。
级为产草量,也划分为五级。
但实际上不存在不同地区各种牲畜都能接受的牧草品质等级。
另外此标准只是草场中牧草的等级。
草场包括地形、地貌、土壤和其它。
假如给我一块10万亩草场,我不会按上述等级标准去选。
首先是草场所在的位置,最好在草甸草原地带,例如锡盟东部,靠近城镇和公路。
第二选草场类型多样,平地、丘陵、沙地,更缺不了河流滩地草甸。
第三选土壤肥沃土层草。
把草放在最后,因为草的稳定性不如上述几项。
草原健康状况评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8.04.01实施)。
健康概念的引入是好的。
国外讲草场分为健康、有风险和不健康三类。
其中不健康草场多为水土流失严重、土壤基础受损、植物群落结构出现巨大改变、自然恢复很难实现的草场。
一般因为过度放牧造成的退化草场,甚至重度退化也不属此类。
我国现行标准将评价内部水文、土壤、生物三大类12项,但不同地带如草原、荒漠、沙漠、沙地、滩地差别太大,按此标准将会得出,最好最原生的荒漠也不如最差最退化的草原植被。
另外综合评定计算也有问题。
实际上其它都可以单项特别严重,应按特别严重的单项评价。
如一个平时健康的人得了肿瘤,其健康指数要比一个普通的有不少小毛病的人差。
谁最健康呢?还有我国有的草场健康标准实际上是放牧强度的函数,其结论是随着放牧强度的增加草场越不健康。
草原退化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碱化的分项指标,2004.4.1实施),过分加权了牧草高度、盖度产量指标。
原生种和退化指示牧场的增减不分地带,出现误判。
我国的草地经营基本上还停留在套用农业和人工草地的方法。
真正适合我国广大牧区的草原学还未建立起来。
草原规划成了无米之炊。
建立在极其虚弱的基础上,其规划又怎能起指导作用呢?7、第五章利用。
本应是草原法的重点,但却在此章中谈别的。
对于以天然草原放牧为主的草原畜牧业,利用高于建设。
利用的内容应该非常丰富。
大量事实证明,四季游牧是利用天然草场最经济最高效最标准的方式,它保证了草原几千年未出现大规模退化,是游牧文化的载体。
我们对待游牧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学习继承发扬改进。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草原出现空前的大规模退化,其根本原因很明显是草场按户经营告别游牧造成的。
可是有人却把罪责强加给原始落后的游牧、坚持游牧的牧民身上。
这一观点也反映在草原法上,在利用这一章节上只字未提,代之的是提倡圈养舍饲、禁牧、划区轮牧之类,划区轮牧和游牧不是一回事,是照搬国外人工草地或条件优越草地的做法。
试验证明在我国广大牧区不可行。
据国外试验,划区轮牧能提高载畜量30%,可是仔细一算,增加的牲畜还不够围栏投资的。
克旗白音查干16万亩围栏一次性花费850万元,只有老公家干得起,以后每年的维修费受益牧户都付不出来。
牧民反映牲畜在围栏里总走而不吃草,把草都踩坏了。
估计过不了很多年就废了。
草原承包到户经营之初刺激了生产,这是事实。
牲畜猛增牧民暴富也是事实。
很多人把原因归为草原承包到户,告别落后原始的游牧。
可是有的明白人却认为是埋下了祸根。
有位老嘎查长曾预言,十年以后看结果。
因他知道十年后居民点附近的草场就开始退化了。
结果不出所料。
牧民开始买草料过冬,大约从2003年开始支出逐渐超出收入,把多年的积蓄慢慢花完,走向贫困。
沙尘暴频繁发生,只好围封禁牧休牧,围封转移,牧民进城。
可是更加大了草原的负担,环境继续恶化。
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大搞草原建设。
又投入百亿补偿牧民因失去草场的损失。
国家的钱再多,也是纳税人的,得到的回报是钱还不够,再加大投入。
怎么办,挖煤开矿,从地上转向地下。
从地上植被的退化转到地下水的急剧下降。
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又出现了,将来会出现卖煤的钱还不够买水喝,这就是无视牧民权利、践踏传统文化的后果。
作为一个草原工作者,非常痛心的是我们的一些草原改革直接影响到牧民生活、民族团结、国家地方的生态社会安全。
十分奇怪的是草原政策的制定过程对出传统的游牧文化、牧民的基本权利这样无视,竟然只字不提,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草原法吗?8、第六章保护。
牲畜、老鼠、昆虫都是草原生态系统的成员,是它们维护了草原的正常循环。
它们是草原的保护者,不是破坏者。
由于我们的政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牲畜紧随着老鼠蝗虫数量的猛增,系统失调。
应协调它们的关系,不能开除或加害某个成员。
控制牲畜数量,合理利用,进行游牧,是解决所谓草原鼠虫害的根本。
草原火是草原运转的动力,促进草原更新。
近年来内蒙古东部大面积羊草草原被针茅代替,其中原因之一就与失去了火动力有关。
因为草原火对根茎类草、地下茎的羊草更有利。
牧民是草原的真正主人,失去了草原最有力的捍卫者牧民,一切草原保护将会落空。
9、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
草原的集体所有权应落实于嘎查,承包给牧民。
加强嘎查的权力和民主建设,提高牧民的主人公作用,成为监督检查的主力军,是做好落实法律责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