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格式及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 ],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xx年3月19日法发[xx]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调研文章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内邱法院执行局付风海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和申请执行人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有中止裁定和查询无财产的证明)(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查封裁定及清单、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管理以及无法交付的证明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有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
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4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结案标准》)下发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又增加了一种,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及执行结案任务指标的压力等原因,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结案方式。
但也有片面的追求结案率造成案件循环积压的不良现象。
以现行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根据执行实践,试作浅要分析。
一、现行的常见执行结案方式现行的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主要有:(1)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5)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中止执行;(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委托其他法院执行;(9)其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执行后将有关情况函复的;(10)债权执行凭证。
这十种结案方式按是否可恢复执行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不可恢复执行的结案方式1、执行完毕。
根据《执行规定》第108条第(1)、(4)项规定的情形,执行完毕案件主要有两种,即:(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但许多法院考核时并未作区分。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法院依职权的执行行为,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这其中不含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行为。
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其核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金额自愿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金额后履行完毕,这就有可能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全部实现的情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2015-02-26 15:1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发富【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利弊分析司法实践主要问题建议【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其适用犹如一把双刃剑,通常有利亦有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也日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和学界普适性观点试作探析,以为美芹之献,供司法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
(二)适用情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的规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法〔2016〕3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终本案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出发,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一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在终本案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2.执行程序的中断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二在于执行程序的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执行程序处于中断状态,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执行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诉讼。
3.恢复执行的条件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三在于恢复执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重新获得财产或者财产价值显著增加;(2)债权人提供被执行人重新获得财产或者财产价值显著增加的证据;(3)恢复执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恢复执行程序。
4.执行期限的延长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四在于执行期限的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自终结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未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执行程序终结。
但在此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执行期限。
5.法律责任的承担终本案件的法律效果之五在于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格式及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法发[200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中止再审程序)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
法院终结执行什么意思?
法院终结执行什么意思?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
▲法院终结执行什么意思?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撒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终结的效力《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程序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终结有什么区别1、定义不同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执行终结是指: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2、后果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依法作出的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终结本次执行涉及到法律后果的认定,对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都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终结本次执行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概念终结本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将导致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三、终结本次执行适用条件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导致无法执行。
3. 被执行人死亡: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4. 执行将导致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执行将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1. 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被执行人重新拥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如果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向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例如,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3. 对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执行程序终止。
但是,执行程序终止并不意味着执行案件结束,执行案件仍然处于待决状态。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执行程序的中断、中止。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断、中止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抓紧进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制定了分期分批出台计划。2016年11月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终本规定》的有关情况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规定。因篇幅限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当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为更好解决上述问题,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出台了这部规范性文件。《终本规定》全文共19条,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是该项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可以分为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终本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类案件的救济管理。一是明确异议制度,充分权利救济。《终本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二是明确单独管理,继续财产查找。《终本规定》明确,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管理制度,通过专门数据库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避免一终了事,推卸责任。三是建立案件信息库,接受外部监督。《终本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四是强化执行联动,防止恶意逃债。最高人民法院要将相关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防止恶意逃债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五是理顺衔接机制,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终本规定》明确,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终本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标的物无法变现等原因,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作为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情形,对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相关当事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终本的法律后果。
二、终本的法律后果1. 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终结执行程序:终本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暂时无需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机关也不会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恢复执行的可能性:终本裁定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3)履行义务的期限:终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对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执行期限延长:终本裁定生效后,执行期限会相应延长。
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以便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恢复执行的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在终本裁定生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执行失败的损失:如果终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无法再从被执行人处获得财产,那么其执行失败的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
3. 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担保人、保证人的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担保人、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终本裁定生效后,担保人、保证人的责任将暂时解除。
(2)债权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终本裁定生效后,债权人的权利将暂时受到限制。
三、结语终本作为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情形,对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相关当事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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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____(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用。
来源:/ws/detail13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