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农村散居五保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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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农村散居五保供养服务协议

甲方: _____ 乡_ 镇人民政府

乙方: _______ 村_ (居)民委员会

丙方(五保供养对象):________

丁方(受委托照料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

根据《桂阳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经村民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确定_____________ 填_(写五保对象姓名)

为五保供养对象,现四方签订如下散居供养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照《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物质帮助。(1)及时发放给丙方每年不少于1020 元的生活费(以后随政策要求提高而提高)。(2 )丙方是未成年的,应保障接受义务教育。(3 )全额资助丙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丙方需要住院,费用自理,出院后经合作医疗补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给予丙方个人负担部分50% 的医疗救助。(4 )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 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批后,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5 )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开展五保供养服务工作,督促检查乙方执行协议,落实各项农村五保供养。

(6)丙方过世后,甲方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的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安排丙方亲属或委托村民丁方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及住院照料。(1 )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五保户,委托丁方包户照料。(2 )对五保户的个人财产由乙、丙、丁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五保供养对象的动

产和房屋,属五保对象所有,可以委托村委会或丁方代为保管,也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作出处置。(3 )五保供养对象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给

照料人等方式流转,照料人如承担该五保供养对象生养死葬义务享有遗赠的权利。(4)监督丁方对丙方日常的生活照料。

(5 )按村规民约给予丙方各方面的照顾及优惠,也可从集体经济收入中补助,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6 )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五保供养情况,协助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困难和问题。(7)及时办理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1 )有权向甲方索取规定的生活费。供养费由丙方或委托丁方凭《五保供养证》按月或季定期向甲方领取。(2 )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乙、丙、丁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3 )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其私有财产可按继承法处理,也可与委托照料人签订遗赠协议处置。个人责任田地可由丁方代耕,可

以转包、出租,所得收益归丙方所有,主要用于丙方应急开支。

如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其财产、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四、丁方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及住院照料。(1 )代丙方管理个人财产和田土。(2 )代丙方购买生活用品。(3 )丙方住院时给予陪护照料。(4 )丙方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为丙方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5 )丙方无行为能力的,代丙方管理个人财产和存款。(6 )协助村民委员会妥善办理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五、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五保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方审核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丙、丁四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

八、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督促协议履行,对履行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限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签订日

年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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