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巷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正式)
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一、编制说明据煤2007年贵州鑫能煤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仁怀市大竹坝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C12#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故C12#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为确保该工作面的安全掘进,需对1128运输巷进行施工超前预抽钻孔抽放瓦斯,释放瓦斯压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呈报此措施审批。
二、工程概况1、1128运输巷位于运输上山760标高东翼C12#煤层中,巷道方位角121°,煤层平均倾角32°,巷道沿煤层顶板掘进。
2、施工地点,见:钻孔施工平面图。
3、钻孔参数:见1128运输巷钻孔布置图4、煤层、瓦斯情况1)C12#煤层:煤厚一般1.4m,煤层中部有泥岩夹石1-2层,夹石0.02-0.10m,含植物化石,底板为黑色泥岩,煤层坚硬,顶底板稳定,煤层平均倾角32°,C12#煤层距C10#煤层8m,C10#距C7#煤层15m,C7#距C5#煤层18m,瓦斯涌出量随煤层埋藏深度的增大而增大。
2)矿井瓦斯等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12#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5、掘进方式为炮掘,巷道为梯形断面,巷道下宽3米,中高2.5米,采用梯形棚支护。
6、通风方式:1128运输巷掘进期间采用2×30KW局扇供风。
7、抽放系统情况:大竹坝煤矿风井工业场地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包括高负压和低负压两套瓦斯抽采系统,1128运输巷掘进期间采用高负压抽采系统。
三、1128运输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主要危险因素1、在掘进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2、未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易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3、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太远或损坏风筒,易引起瓦斯事故。
4、巷道内煤尘堆积,易引起煤尘爆炸事故。
5、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煤体垮落易引发突出事故。
6、掘进期间,未采用远距离放炮易引发突出事故。
四、安全技术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工艺流程见:附图(一)突出危险性预测据煤2007年贵州鑫能煤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仁怀市大竹坝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C12#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新版防突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 (矿井)、有关单位的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 ( 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突细则[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止顶板事故管理制度模版
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止顶板事故管理制度模版1. 总则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稳定性对工作面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为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目的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顶板防护管理,减少和预防顶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面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岩巷掘进工作面,包括煤矿、金属矿山、地下建筑等工作面。
4. 责任分工4.1 矿长/工长负责安排工作面的顶板防护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4.2 工作面班组负责具体的顶板防护工作,包括对工作面进行检查和维护;4.3 顶板管理人员负责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并随时报告工作面的情况。
5. 顶板防护措施5.1 软岩地层顶板处理:采取加强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钢拱架等方式对软岩地层顶板进行支护;5.2 硬岩地层顶板处理:采取锚杆支护、喷锚网片、喷浆支护等方式对硬岩地层顶板进行支护;5.3 临近老工作面的掘进顶板处理:采取加强支护、加固巷道支承等方式防止老工作面的顶板塌落对新工作面造成影响;5.4 工作面后方顶板处理:及时进行注浆、钢拱架支护等工作,以防止工作面后方顶板突然塌落。
6. 工作面安全管理6.1 工作面出入口设置警示标识,确保工作面的安全出入口畅通;6.2 工作面应设置安全撤离指示标识,并配备应急救援设备;6.3 工作面应定期对顶板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加固或撤离。
7. 培训和教育7.1 工作面人员应定期进行岩巷掘进工作面顶板防护培训,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7.2 工作面人员应定期参加应急演练,熟悉应对顶板事故的紧急处理方法。
8. 监督和检查8.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核实工作面的顶板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8.2 工作面班组应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9. 管理制度的评估和修订9.1 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9.2 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培训。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正确方法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正确方法第一节矿井突出事故的预防一、区域性预测主要与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对煤层进行预测。
二、工作面预测1、现场施工人员、瓦检员必须熟知突出预兆:(1)煤炮声、支架断裂发出的响声,岩煤开裂自行剥落、掉渣、底鼓与煤壁颤动,钻场变形,垮孔、顶钻、夹钻、钻机过负荷等。
(2)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气温气味异常,打钻喷瓦斯,发现哨声、风声和蜂鸣声等。
2、钻屑量预测(1)在掘进工作面打3个直径为42mm、孔深10m的钻孔。
(2)钻孔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
根据每个钻孔钻屑解吸指标K1或△h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h2为湿煤160Pa,干煤200Pa,K1值按如下表。
实测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h2 K1 危险性Pa mL/(g•min1/2)干煤湿煤干煤湿煤≥200 ≥160 ≥0.5 ≥0.4 突出危险工作面<200 <160 <0.5 <0.4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3)采用钻屑指标法连续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5m的预测超前距。
第二节防治突出的主要措施一、区域性防突措施我矿主要采取开采2#煤作为上保护层,在没有保护层可采的7#煤层必须在岩石巷内施工瓦斯抽放巷打穿层钻孔对煤层进行大面积预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后,方可进行准备采掘工作面。
二、局部防突措施(一)石门揭煤1、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m(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m(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m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2、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m(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
防突措施
因我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田内共3层煤,即:M1、M2及M3,其中M3煤层2005年掘进过程中发生过突出,M1及M2于2010年我矿委托中国矿大通风实验组作突出鉴定,结果M2在1710标高往上,M1在1650标高往上不突出,根据09版《新防突规定》第十八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必须密切注视突出预兆,并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故M1煤层的掘进按局部综合防突进行管理,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总体方案一.防突预测划分:有突出危险区域→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掘进部署安排,2015机巷,所有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三、当预测无突出危险时,采取远距离爆破作业,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执行10m一循环预测。
第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流程图附后)一、预测预报1. 共施工预测预报孔3个(直径为Φ42mm,孔深8~10m)。
该钻孔使用煤电钻施工,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无软分层布置在煤中间),一个钻孔位于巷道中部平行于掘进方向,另两个钻孔的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m (见预测预报孔布置示意图)。
2. 预测预报孔每打进1m测定一次钻屑量,每进2m测定一次钻屑解析指标值。
测出最大钻屑量S max﹤6Kg/m及钻屑解析指标K1﹤0.5ml/g.min1/2临界值时,且未出现工作面响煤炮、瓦斯涌出量忽大忽小、压力增大、煤层结构和构造发生变化、瓦斯气温变化、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则该掘进工作面无突出危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正常掘进。
反之,则有突出危险预兆。
3. 对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规定如下:二、防突措施1.当出现突出预兆后,采取在迎头施工钻孔进行排放(参数附后)。
2.在进行钻孔施工前,矿机电运输队必须将水电接至打钻地点,并做好排水系统的相关准备工作。
3.从运钻到打钻的整个过程中,矿防突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安全负责人在打钻时佩带便携式瓦检器,将其吊挂在施工地点上方,随时对打钻地点及附近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
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的规定(1)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2)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便确切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为防止误穿煤层,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5m时,应在掘进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直径(42mm)钻孔,且超前距不得小于2m。
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时,为了防止岩巷误穿突出煤层,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m(垂距)。
(4)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厚度的岩柱。
(5)瓦斯解吸指标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第八十八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要求,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
预测时,当任一指标超过临界值时,该石门工作面就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矿井可以采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之后揭开煤层;当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时,则应及时采取瓦斯抽采等防突措施。
矿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应组织对本矿区的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进行研究,以指导矿井的防突工作。
2、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三百一十条近突出煤层岩巷定义近突出煤层岩巷,是指布置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石中,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或等于20m(在建矿井及地质构造复杂地带30m)以内岩石巷道。
第三百一十一条巷道布置规定布置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层中的运输、轨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距突出煤层法距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第三百一十二条巷道开工必备条件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石中布置巷道,巷道施工措施编制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先绘制巷道与煤层空间关系预想地质剖面图,巷道开工前,要对预想剖面图中开门地点煤层与巷道空间关系进行钻探核实,否则不得开工。
第三百一十三条施工过程管理(一)在施工过程中,地质部门要加强地质工作准确掌握煤层与巷道的空间关系,探查及预测点要编号挂牌管理,明确允许进尺距离。
掘进单位的班队长,班前要向矿调度汇报当班计划进尺、最大允许进尺距离,班后汇报实际进尺、剩余允许进尺,严禁超掘。
(二)为防止误揭突出煤层,必须采用边探边掘先探后掘措施,探查与治理要求如下表: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探查点间距相关要求法距≥30m≯150m地质部门能依据井上下资料准确预测的,可不施工钻孔,但地质部门必须分段预测并挂牌管理,明确分段最大允许进尺距离(不得超过150m)。
20≤法距<30m≯100m每次探查探查有效钻孔不得小于3个,探查前要编制探查设计,竣工后要编制探查报告并明确最大允许进尺(不得超过100m),探查地点要设点、编号挂牌管理。
10m<法距<20m实施钻孔连续循环探查。
每次探查探查有效钻孔不得小于3个,探查前要编制探查设计,竣工后要编制探查报告并明确最大允许进尺(有效钻孔超前距不小于10m),探查地点要设点、编号挂牌管理。
7m<法距≤10m实施钻孔连续循环探查。
每次探查探查不得少于3组,每组有效孔不得小于3个;探查前要编制探查设计,竣工后要编制探查报告并明确最大允许进尺(有效钻孔超前距不小于20m),探查地点要设点、编号挂牌管理。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防突管理技术标准
防突技术标准1.1 一般规定1.1.1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1.1.2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1.1.3有突出危险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1.1.4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1.1.5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1.1.5.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1.1.5.2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1.1.5.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1.1.5.4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1.1.6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1.6.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1.1.6.2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1.1.6.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防突安全防护措施规程(8篇范文)
防突安全防护措施规程(8篇范文)第1篇防突安全防护措施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石门揭穿煤层时的震动爆破、采掘工作面的远距离爆破、反向风门、自救器、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等内容。
1、震动爆破震动爆破的实质是一种诱导突出的安全措施,用于掘进工作面。
它是通过多打眼、多装药、一次爆破,使地应力的含高压瓦斯的煤体在强大的震动力作用下突然暴露,给突出创造有利条件。
由于爆破前人员已撤到安全地点,所以即使诱导突出也不会伤人。
在突出危险煤层厚度小于0.3m或瓦斯压力小于0.74mpa的煤层中,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揭穿煤层;在严重突出危险煤层中,还必须采取其他防突措施。
震动爆破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进风侧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回风系统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并停电。
如果震动爆破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仍必须采取预防突出的措施。
所有石门揭穿煤层必须执行震动爆破措施,不得揭露煤层,震动爆破的距离:距煤层法线距离大于10m。
2、远距离爆破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
远距离爆破的操纵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得小于300m。
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工操纵爆破的地点,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
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爆破30min后,方进入工作面检查。
3、反向风门突出危险区设置反向风门,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反向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的瓦斯沿着进风道进入进风系统。
②反向风门必须牢固,并须设两道。
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性质确定,但不得少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少于0.8m。
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门扇厚度不得小于50mm。
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③爆破时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门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断装置。
爆破后,矿山救护队有关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风门打开顶牢。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止顶板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止顶板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加强岩巷掘进工作面顶板事故的预防和管理,维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提高施工效率,保障生产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岩巷掘进工作面的管理和运行。
二、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顶板事故防范措施(一)工作面切眼前的准备工作1. 工作面切眼前,必须对该切眼段的顶板进行地质勘探,了解地质情况,并通过勘探结果评估顶板的稳定性。
2. 在切眼前,必须撤出切眼前方影响切眼质量和安全的设备和工具。
3. 在切眼前,必须进行前方支护工作,使用合适的支护材料对切眼周边进行支护。
(二)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定期检查和维护1. 定期进行工作面的巡检,特别关注顶板的变形和裂缝情况,及时发现并修补。
2. 定期对工作面的支护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支护。
3. 定期对地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支护措施。
(三)岩巷掘进工作面的作业安全措施1. 工作面设备必须经过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2. 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岩巷掘进工作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3. 工作面必须使用合格的工具和设备,并保证其合理使用。
4. 禁止在工作面吸烟、开火、堆放易燃和易爆品等危险品。
(四)岩巷掘进工作面的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1. 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工作面必须设立应急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3. 工作面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
4. 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急救工作。
三、责任和处罚(一)相关责任1. 工作面负责人:负责工作面的管理和运行,并确保各项措施的真正实施。
2. 工作面操作人员:贯彻执行各项措施和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3. 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工作面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二)相关处罚对于工作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书面警告。
2. 暂停工作面的运行。
3. 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1、施工准备(1)防突作业前检查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迎头、顶、帮支护情况和煤岩体破碎情况。
两帮煤壁刷齐到底跟,锚杆锚索预紧力达到要求。
同时,如果迎头煤体破碎,易发生片帮伤人危险,应对迎头煤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区域内风管路要能够正常使用。
(4)施工前,巷道迎头5m范围内要清理干净,不能堆放影响防突钻孔施工的材料、杂物等。
(5)现场施工人员要配备坡度规、盒尺等测量器具。
2、防突钻孔施工(1)钻孔施工中,班长为当班安全第一责任人,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
(2)所有防突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岗位描述及危险辨识的相关内容,必须持证上岗,穿戴整齐利落、衣襟、袖口、裤脚必须束紧。
(3)接送钻杆人员必须站在钻孔侧面接送钻杆,以防发生顶钻伤人事故。
(4)在施工过程中,瓦斯检查员检查施工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同时班长将所带瓦斯便携仪悬挂在施工钻孔上方偏下风口0.5m位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作业,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防突作业人员要精力集中,认真操作,防止孔内、机械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6)防突钻孔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其他异常情况,需改变钻孔设计时,必须由瓦斯治理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修改设计并按原程序审批后执行。
(7)防突钻孔当班未施工完毕的,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当班工作情况及隐患交代清楚。
(8)工作面溜子运转影响防突作业安全的,必须切断溜子电源,将开关打到零位,并挂“严禁送电”警示牌。
(9)防突措施孔施工时,必须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并由瓦斯员和安检员监督、验收,并签字确认。
(10)利用风动钻机施工时,风管与施工设备的连接要用卡子卡牢,以免风管脱落伤人。
(11)接送钻杆时,要观察周边环境,以免钻杆碰伤人员。
(12)瓦斯员、班组长、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密切关注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有声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支柱折断声,夹钻顶钻,打钻喷煤、喷瓦斯等。
打钻工安全操作技术要求(岩巷)
④打钻时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 ⑤井筒打钻时,突遇含水流砂层; ⑥工作面突遇地质构造或煤线,地质情况没有查明前; ⑦工作面围岩破碎,有片邦、冒顶征兆时;
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钻。 ①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
②风钻声音异常; ③风水管路连接不牢固; ④钻杆严重变形。
4、在20°以上岩巷上山打钻时,应在打钻工前方设置挡板。 5、打钻中凡钻孔出现涌水、涌砂、顶钻、夹钻、见煤、瓦斯涌出异常时,必须在记录本 备注栏内做详细记录。
四、岩巷揭煤过程中严格按照通风部门要求执行,在穿煤过程中严格按照煤巷钻探和防突 要求执行。
1. 打钻工应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钻孔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打钻。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钻或应立即停止打钻,在向矿调度和业务科室汇报,经确 认安全得到通知后,方能继续钻进。
①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②岩巷打钻探煤时,如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响煤炮或钻孔内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
一、钻探范围 岩巷队负责施工正常掘进及贯通超前探测钻孔,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由各矿地测部门负 责。
二、基本要求 1、打钻工必须熟记《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钻探的规定、打钻工操作规程和作业地点钻探 安全技术措施。
2、打钻工必须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3、打钻工必须掌握透水和透老空、老巷征兆。 三、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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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巷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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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718-27 岩巷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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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吸取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矿岩巷瓦斯突出事故教训,保证我矿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现特对主下山采区轨道下山、皮带下山、专回下山及东大巷四条岩巷掘进工作面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加强地质预测预报
1、地测部门要认真做好四条岩巷的地质素描,每6米做一次,及时掌握岩层及岩性的变化,全面掌握地质变化情况。
2、根据巷道揭露岩层的岩性,结合有关钻孔地质资料,控制好巷道与煤层间距,主下山采区轨道下山、皮带下山下距煤层不少于8米,专回下山下距煤层不少于6米,东大巷上距煤层不少于10米。
3、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随时观察掌握瓦斯、温度、地质变化等情况。
以上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防突科等有关单位进行日常性管理,不得出现技术失误。
二、综合防突措施
1、必须坚持“四必探”原则
①、瓦斯异常必探。
发现瓦斯浓度升高或忽高忽低、有响声、风声等异常现象时;
②、发生地质变化必探。
发现工作面岩层倾角变化、层理紊乱、巷道穿层,有断层、褶曲构造等地质变化时;
③、工作面温度异常、有淋水必探。
发现工作面温度变化,岩层面发凉、温度忽高忽低,有裂隙、淋水、渗水等异常现象时;
④、巷道压力异常必探。
发现工作面压力增大、片帮、落碴、底鼓等压力异常现象。
发现以上几种异常现象时,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必须切实负责,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切断电源,组织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受威胁人员撤退至安全地点,并报矿调度室,由矿井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制
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2、发现以上任何一种异常现象,在放炮时,必须按照突出工作面要求实行远距离放炮,所有人员全部撤退至防突风门以外。
3、发现以上任何一种异常现象,必须查明原因,如确认接近煤层,必须严格按照《防突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揭煤措施。
4、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且瓦斯传感器必须定期校验,做到监测数据准确无误。
5、该四条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并按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6、掘进工作面严禁出现失爆现象。
7、严格风门管理制度,风门必须连锁且必须有专人看守,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反向风门必须完好并坚持使用。
8、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按设压风自救系统,且必须保证正常供风。
9、所有在该施工地点工作的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并做到人人会用。
10、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现场蹲点盯面,严格执行放炮管理制度,认真检查瓦斯浓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负责停工、停电、撤人,并汇报调度室。
11、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且回风系统畅通无阻。
12、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退路畅通无阻,严禁有障碍物堵塞巷道影响人员安全撤退。
13、一旦发现有煤、岩、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按《新峰四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加强职工教育培训,重新学习防突知识和本措施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熟知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及避灾路线。
15、全矿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责任心,按照“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规定严细管理,恪尽职守。
16、对以上各条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安检科、防突科等有关单位必须进行日常性管理,深入现场指导施工,及时掌握第一手地质资料,随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1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服从矿井安排,严禁冒险蛮干,对不听从指挥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8、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隐患,必须及时向矿务局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细管理,防患于未然。
19、有关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本措施,并严格执行学习签字制度,严禁不学习本措施的任何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其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施工地点技术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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