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石家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石家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石家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的省府,也是中国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之一。

在这个城市,房屋契税是一项征收的重要税收。

房屋契税是指购买、继承、赠与、交换和划拨房屋产权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下面是关于石家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购买新房的契税标准:- 单套自住房:临街楼房每平方米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1%;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契税税率为1.5%; - 非临街楼房,每平方米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0.7%;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契税税率为1%;- 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1%;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契税税率为1.5%。

2. 购买二手房的契税标准:- 单套自住房:临街楼房每平方米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1%;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契税税率为1.5%; - 非临街楼房,每平方米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0.7%;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契税税率为1%;- 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1%;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契税税率为1.5%。

3. 房屋继承、赠与、交换和划拨的契税标准:- 继承:继承人按照继承房产的市场价格,按照相应的契税税率缴纳契税;- 赠与:受赠方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估值),按照相应的契税税率缴纳契税;- 交换:交换双方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估值),按照相应的契税税率缴纳契税;- 划拨:划拨方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估值),按照相应的契税税率缴纳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房屋契税标准只是参考内容,并不代表最新政策,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税务局的通知和规定来执行。

此外,房屋契税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税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购买房屋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会有附加费用的产生,如土地使用费、公共维护金等。

最后,为了避免误解或不准确的信息,在具体操作前,建议查询石家庄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的税务专业人员,以获取最新的、具体的房屋契税征收标准信息。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信息提供: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14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税[2006]18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

3.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
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房屋出租业【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1999﹞44号【发文日期】1999-05-04【实施时间】1999-06-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房产税<>200185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对房屋出租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所做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反馈。

附:河北省房屋出租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出租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业纳税人,是指以自有房屋或承租承典所得房屋出租给他人,分次或一次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依法应缴纳各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

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屋中介所,适用于《河北省中介服务组织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其出租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出租合同及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税务登记类型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发。

第四条 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依其出租合同中载明的收取租金的时间要求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 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索取发票时,出租人可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是否要求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各种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票据,为违法行为,应按违反《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房屋出租人应纳各税,应实行核实征收,核实征收有困难的,也可以实行定额征收。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有真实、规范的房屋出租合同,地税机关可以对其核实征收各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2003]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2003]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地税发[2003]4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省国有经济的改革、改制和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四)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发[2006]187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
- 2 - 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
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
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
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
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4 - 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
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2 月 15 日前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二、要成立清算领导小组,主管局长任组长,负责具体清算
工作,并将清算小组名单尽快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三、要制定具体清算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并将方案上报省
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备案。
四、工作中有何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产行为税管
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清算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清算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8.21•【字号】冀地税发[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85号2001年8月2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含涉外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屋出租的,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所有人(出租人)有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出租用于居住,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

对居民个人得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凡其“三证”即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姓名一致的(直系亲属除外),可视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它收入。

第五条有房屋出租行为的纳税人,应在其出租行为了生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协议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要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对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能够据实申报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租金收入据实征收房产税。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方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20施行日期2005.10.20文号国税发[2005]172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冀地税发 [2004] 46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 4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确保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有权授权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受托单位(简称受托方)。

受托方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企业,并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行政管理或其他合法的管理关系。

(二)有固定的机构、工作场所;(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四)具有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地方各税的零散税收可以有选择地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一)营业税。

对个人进行房屋出租的,可以委托出租房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对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定额税收部分,可以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运输公司或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客运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代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零散建筑、装饰装修业户,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代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1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1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1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中第二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中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另外,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标 签】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8-27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
发﹝2006﹞37号)第十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发﹝2006﹞5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第六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问:我单位是一家投资发展公司,主要从事停车场服务。

请问我单位在某大型超市里有一个地下停车场,40%自用;60%对外出租,按小时收取停车费,请问对地下停车场自用和对外出租的要不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及江苏省地税局的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该单位地下停车场与地上房屋相连,应将地下停车场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40%自用的部分应纳房产税额=自用部分房屋原价×(1-30%)×1.2%;60%对外出租收取停车费的部分应纳房产税额=停车费收入×12%。

另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只有不与地上房屋相连的自用地下建筑才能享受50%或70%的税收优惠。

房产税问题1.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如何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

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

对逾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当年4月1日和10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冀地税发[1999]43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制定,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制定。

八、《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61号)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04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