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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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内容范文(必备10篇)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必备10篇)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必备10篇)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1.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村规民约《和美龙津铭》岗虽不高,腾涌为名;津虽不深,卧龙则灵。

吾乡龙津,和美德馨。

善义相沿,弦歌至今。

有礼乐之仁,廉介之清,爱国之忠,富乡之义,乐善之风。

五义共融,村邑日兴。

际此盛时,相约为铭:(一)明德爱家为人之道,首重明德。

崇仁好礼,守法维则。

见善必行,闻过自责。

律己应严,待人勿苛。

修身务本,谨行勤课。

良业执守,节俭勿奢。

德业俱美,亲睦家和。

常安思报,爱及乡国。

劝善化行,共谱弦歌。

(二)孝义传承百善孝先,五义居仁。

事亲对友,孝义当遵。

善事父母,友爱兄弟。

夫妻互敬,子女相礼。

淳朴是尚,忠厚传家。

新风力倡,陋俗休夸。

男女平等,婚姻美满。

祭祀至诚,丧事从简。

代代传承,永为世范。

(三)谦信互助谦虚克己,诚信待人。

同处一地,礼让三分。

莫传是非,莫起纠纷。

力戒偷盗,禁止邪淫。

勿养禽畜,敦睦乡邻。

维护秩序,爱护公物。

轻利重义,本分致富。

一家有难,八方同助。

自愿互惠,共致富庶。

(四)和美共融天地人和,水乡大美。

五义共融,上善若水。

和美龙津,善义成风。

文明乡里,整洁村容。

民主管理,和谐日新。

富而思源,常怀感恩。

与人为善,手有余馨。

从我做起,爱我龙津。

垂训今世,传之子孙。

2.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白马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好,逐字逐句要记牢,共同拟定来执行,共同遵守来做到。

村民自治村村规民约(可自行制定)

村民自治村村规民约(可自行制定)

计划生育自治村村规民约
(各村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妇女都要积极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安排生育指标和落实放环的已婚育龄妇女,每月主动向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汇报经情、环情;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和环、孕检服务对象,如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

五、凡来本村的和外乡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村委会与所有已婚育龄夫妇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有关条款处理。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第五条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

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

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

(二)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在为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制定
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民约。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内容:
1.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有村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的生
育指导原则进行生育,不得超生或违反政策。

2. 提倡晚婚晚育:鼓励村民晚结婚晚生育,推迟生育年龄,合理安排家庭计划,确保
家庭经济稳定和子女的良好成长环境。

3. 宣传生育知识:村委会、计生办等机构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生育知识、避孕措施和性教育,提高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意识。

4. 奖惩机制:根据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

符合政策的
村民可以得到奖励,例如政府补贴或荣誉称号;违反政策的村民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或取消相关福利待遇。

5. 劝导和咨询: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的村民,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劝导和咨询,提
供合适的避孕措施和生育规划建议,帮助他们合理安排生育。

6. 审核生育审批:村委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生育审批机制,对符合政策的村民进行生
育审批和统计,确保生育计划的执行情况。

7. 社会支持和服务:为了帮助村民更好地进行生育规划和子女抚养,村委会可以提供
相关社会支持和服务,例如提供优质的生育保健服务、儿童托管服务等。

8.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村民中普及妇女权益保护意识,鼓励村民积极
向相关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违规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上是一些关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建议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完善。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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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村规民约范文大全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村规民约范文大全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下面是中国文库-教育资源网为大家整理的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供大家参考。

村规民约范文大全三篇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3、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4、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5、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6、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7、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人畜饮水设备、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8、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9、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等。

11、如发现偷盗他人木、竹、笋等行为,现场抓获并证据确凿,在要求归还赃物的同时,按照情节给予罚款。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刑侓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山火发生。

如发现野外用火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由上级有关单位处理。

村 规 民 约

村 规 民 约

村规民约为了增强村民的法制意识,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我村再创辉煌,特制订以下村规民约: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

二、积极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做到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重视教育,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简、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四、计划生育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控制规划外生育,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五、依法服兵役和参加义务献血是每个村民的应尽义务。

六、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和家庭主义。

七、搞好公共卫生,预防疾病,不乱堆物,不随地倒垃圾,整治脏、乱、差,搞好村容村貌。

八、服从村镇规划,不准擅自侵占、买卖、出租、转让集体土地和房屋。

保证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完整。

九、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来沪人员和私房出租的管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提高村民的(以防盗、防火为重点的“四防”)防范意识。

十、本村规民约对居住在本村范围内的其他居民和来沪人员同样适用。

沈宅村民委员会2005年1月20日沈宅村村规民约补充条款(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了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本地社会稳定,保障村民和来沪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村规民约补充条款,以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来沪人员来村时必须随带本人公民身份证(或临时公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居夫妻必须持有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二、凡来本村务工、务农、经商等来沪人员,暂寄住一星期以上的均应到本村来沪人员管理工作站办理信息登记手续,三十天以上的均应申领暂住证。

三、来沪人员在本村务工、务农、经商等按规定每人每月缴纳卫生管理费10元,同时接受镇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和计划生育部门验证。

四、单位用工必须向村外口办申报《来沪人员登记表》,同时统一办理暂住证,并实行人口流动月报制。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

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

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村民自治内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

积极为群众提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已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

第四章村民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一、村民的义务(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的义务;(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篇一:《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清源镇中沙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三、六、九、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讨论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加强村民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自愿达成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年定期公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条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在“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对于不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计划外怀孕后,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无环或不按期放环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凭医生证明不可放环者除外第三条转变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敬老爱幼,禁止近亲结婚,调换亲,粗暴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村民优惠待遇的决定。

第四条每对育龄夫妇都要自觉地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如不签合同,取消享受村对计划生育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五条每个未婚青年都要掌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主动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学习,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未经婚姻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擅自摆酒席非法同居者,要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收违约金xx元,导致计划外生育都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六条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求生二胎的必须先同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缴纳照顾生育二孩社会抚养费,由村委会上报上级生育部门审批,然后在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其审批结果。

第七条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者,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还必须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xx元,并承担为中断妊娠采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收回历年来村里补发的计划生育补贴和奖金,本村也将停批当年建房,当事人五年内停批建房,同时停止享受镇评选村级各类先进资格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在产后42-90天剖宫产六个月内落实好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产后一个月内一方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透环、妇检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对适宜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不采取者,村里将不予办理建房、户口、困难补助等手续,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自负,对采取知情选择的对象,须与镇计生办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中,村民及村民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现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村民权利:一、参与计划生育相关学习,并享有督促其他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

二、有权申请并办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类证明及证件。

三、依法收取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履约金及违约金。

村民委员会义务:一、必须定期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及避孕节育知识。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每年单月的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确保避孕节育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指导及随访工作。

三、积极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公开透明地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确保内容公正公平,接受村民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应及时退还其履约责任金。

村民权利(续):一、享有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权利。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有权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及随访服务。

三、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的讨论,并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四、对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村委会其他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履约责任金。

村民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严禁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或探亲访友超过一定期限(具体时长待定)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生育、节育情况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相应履约责任金。

外出后需按季度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最新村规民约十条

最新村规民约十条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一、社会治安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蘌严禁牛羊啃青第十一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第十二条认眛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缌应向村治?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二、村风民俗第十三条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搓俗,反对封建?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条喜事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杁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如下: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民约。

第二条:全村居民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政府的
统计和排查工作,及时申报和办理生育手续。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计划
生育知识,增强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村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计划生育专题活动,邀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专家解答
居民的疑问,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积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根据家庭收入和生活条件,合理安排生育计划,以保证家庭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禁止盲目追求男孩,坚决抵制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和女婴流失现象,保证妇
女和儿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七条:村干部必须以身作则,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款、
取消社会保障等措施。

第九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组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掌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最新情况和调整。

第十条:本民约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居民咨询建议委员会备案,由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组负责执行。

民约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后继续有效,如有需要,可提前进行修订或延长。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使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村民个人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村内各个组织和全体村民均具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务,不断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

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两委”班子中分工一名委员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每月组织有关人员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每年两次向村民大会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

保证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部分不少于人士均6元。

第五条村委会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青年、妇女、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村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委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做好经常性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通过自身活动网络,经常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带动群众少生优生,宣传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开展多种生育、生产、生活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计划生育和全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1)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有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等方面的帮助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等。

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资料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资料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宣传提纲今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中央强调: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抓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决定》指出,必须建立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要求农村“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我们将认真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机制。

一、什么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己依法管理自己,是在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活动。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利,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村级组织和村民自己管理计划生育的有关事务,对计划生育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更好地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内容1、宣传教育。

经常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村民宣传我们党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优生优育、科学避孕等生殖保健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方面的先进典型。

全村村民要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培训活动,自觉摆脱传统落后的婚育观念,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有责、生男生女都一样等新的婚育观念。

2、依法办事。

知道村民依法登记结婚、依法怀孕生育。

发现计划外怀孕,指导村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发生计划外生育,如实向政府报告,并协助政府依法严肃查处。

全体村民在婚育和生育上,都要自觉守法;同时也要监督政府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监督村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上是否公平公正;村民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3、避孕节育。

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既是计划生育的需要,也是提高广大妇女健康水平的需要。

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居)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11年4月18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提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能力,督促全体村民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各项权利、义务,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第一条凡户口在本村(不包括已婚嫁外村的)或常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非婚嫁人员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权利。

提供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2、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节育手术有效安全保障权。

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5、有享受《条例》和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奖励政策的权利。

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三条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

2、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

3、有自觉参加参与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

外出务工、经商等方面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

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的义务。

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任娘。

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

成年人外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满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广大村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促进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健康发展。

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村规民约。

[网文章找文章到网]一、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

三、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夫妇,必须要先依法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禁未婚先孕。

已达法定婚龄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怀孕的,14周内预征社会抚养费2500元,及时补办证件,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对象且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必须要先领证后取环再怀孕,未领生育证怀孕的,14周以内预征社会抚养费500元,及时补办生育证,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

版权所有五、计划生育待孕育妇,怀孕后必须及时向村报告孕情,怀孕3个月后一律不得外出,必须在家待产,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隐瞒孕情超过14周要求终止妊娠。

六、实行定点分娩。

生育地点为本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站。

县外生育或在家分娩视作生育不定点,合同履约金一律转为罚金。

七、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生育。

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书记、主任及计生专干,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属一孩的视作已生育一孩,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指标,并相应落实上环或结扎手术。

八、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42天以外,70天以内(剖宫产6个月风)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或皮埋手术,脱环、环位下移、政策外引流产要在60天内落实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在60天内要自觉落实女扎手术,女方有禁忌症的要落实男扎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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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4年4月2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台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村委会和计生协会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委会承诺的“双诚信、双承诺”方式,建立群众享受普惠、特惠政策及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与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结合,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对早婚的应自觉采取避孕措施;早孕的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对早婚并已造成早育事实的处罚“一百斤米酒、一百斤大米、一百斤猪肉”。

并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怀孕2个月内须及时向村委会或村计生协会报告孕情,并定期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作健康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要作好陪护分娩工作,作好《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

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外,并以“三个一百”处罚。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取消该夫妇的生育资格。

五、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无特殊原因42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
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落实绝育措施;政策外多孩生育的,除立即落实绝育外,并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后42天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不按时间规定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按“三个一百二”处罚。

六、49周岁以下的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无故不参加的且造成政策外怀孕及生育的,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次性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强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七、流出人口流出前必须凭与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签订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

子女流出后有生育事件的,父母有义务督促其返乡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若子女未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前,父母暂缓享受低保、危房改造、村一事一议等相关惠民政策。

八、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为其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违法收养孩子,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孩子的家庭,暂缓落实各项特惠政策。

九、积极向村委会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不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十、违反《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夫妇,暂缓享受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扶贫贷款、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

十一、自身违法生育或子女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自愿放弃低保、扶贫等惠民政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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