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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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密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4年4月2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台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村委会和计生协会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委会承诺的“双诚信、双承诺”方式,建立群众享受普惠、特惠政策及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与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结合,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对早婚的应自觉采取避孕措施;早孕的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对早婚并已造成早育事实的处罚“一百斤米酒、一百斤大米、一百斤猪肉”。并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怀孕2个月内须及时向村委会或村计生协会报告孕情,并定期到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作健康检查,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要作好陪护分娩工作,作好《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外,并以“三个一百”处罚。
四、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计划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12小时内报告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育,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取消该夫妇的生育资格。
五、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无特殊原因42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必须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生育二
孩后,90天以内(剖宫产180天以内)落实绝育措施;政策外多孩生育的,除立即落实绝育外,并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后42天内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不按时间规定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按“三个一百二”处罚。
六、49周岁以下的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无故不参加的且造成政策外怀孕及生育的,由上级计生部门依法按照《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次性按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强制落实相关避孕节育措施。
七、流出人口流出前必须凭与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签订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前必须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留下一个外出地址,落实一个担保人,明确一个包保人。子女流出后有生育事件的,父母有义务督促其返乡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若子女未兑现相关避孕节育措施前,父母暂缓享受低保、危房改造、村一事一议等相关惠民政策。
八、不违法收养孩子,不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孩子和不为其代管财产、代耕土地。违法收养孩子,代养未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孩子的家庭,暂缓落实各项特惠政策。
九、积极向村委会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不支持、不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和事。
十、违反《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的夫妇,暂缓享受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扶贫贷款、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遵纪守法户、文明户。
十一、自身违法生育或子女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自愿放弃低保、扶贫等惠民政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