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摘要: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核心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的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一、定义和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的,如发放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
2.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一般性、无目标个别性、间接性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1.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对特定个案进行处理的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行政决定或行政指令等手段实施的,例如签发行政许可证、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以确保公平、合法、公正的处理个案。
2.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针对普遍类型事项的处理。
相较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更多涉及到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大量的不同个案,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实施方式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
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审查和裁决。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通常是通过行政决策、法规制定等方式进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
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
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区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违法。
对于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判空间,违反了这个裁判空间的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合理、不适当。
超出这个裁判空间以外,才构成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者进行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并以具体方式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结论,有明确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基于以上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个体或法律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作出具体的决定或审查。
2. 具体规范性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明确规定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表达出行政机关的意志。
这些决定可以是授权、批准、许可、认可、奖励、处罚等,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关系。
3. 明确生效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生效条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会规定生效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具有实施效力。
例如,某项审批决定需要通过审查、公示等环节方可生效。
4. 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听证、公示、报备、征求意见等程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特定对象在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明确的行为方式,承载着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规范和管理责任,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交互作用的重要环节。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一般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一般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
3
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评判其 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建议
1 权பைடு நூலகம்过度集中
2 监督不力
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度 集中,容易产生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
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力, 容易引发不公正和腐败问题。
3 缺乏透明度
4 加强法律保障
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不足,公民对行政行为 的了解和监督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法 律责任。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在某一领域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客体
行政行为的客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条件和要求
依法依规 合理适当 公开透明 诚实守信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 具体指导、规制和处罚。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作用和意义对我们理解行政 机关的功能至关重要。
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 请给予的同意或批准。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案件所作出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建议加强法律保障,明确行政行为的权限 和条件,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
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 行政行为应当与具体情况相符,不得过度干预。
行政行为应当公开,便于公民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
1
监督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制度
。
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包
括国家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许可案例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 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特定活动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案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办 学许可、医师执业许可等。这些案例 展示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对特定行业 或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公 共利益。
行政强制案例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目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 制执行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立法 机关或行政机关。
调整范围不同
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只在特定事项和对象上 具有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在 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
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和对 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不特定的 事项和对象。
03
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赔偿等阶段,一般适用特别程序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05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 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具有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法律效果性和可诉性等法律特征。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和性质1、行政赋权行为;2、行政限权行为;3、行政确认行为;4、行政裁决行为;5、行政救济行为。
二、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下列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提交申请书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三、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性质上的具体性和抽象性;2、身份上的中间性;3、对象上的民事性;4、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
(二)行政裁决的主要制度1、对赔偿纠纷的裁决;2、对补偿纠纷的裁决;3、对权属纠纷的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因森林、土地、矿产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纠纷进行的裁决被称为“行政确权”。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1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首次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正式解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文件,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并以它们拥有行政职权为前提。
第二,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性使得它与内部行政行为相区别。
第四,单方性。
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第五,法律效果性。
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即它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或使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义务减少,或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权利减少。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对该行为的质的评价,而并非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在理论上,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称为假象具体行政行为或假行政行为。
它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二、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
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是: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是以它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为前提的。
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采取的直接行动,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定义与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特定个体做出的对个体权利和义务具体化的行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和行政指导等。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抽象行政行为是较为普遍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群体或个体,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区别分析法律规范的差异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具体个体做出的直接行动,且要求具体明确,具备明确的对象和目标。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做出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的个体或情况,是对特定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
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普遍性问题或群体,具有相对的普适性,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决策过程的异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也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行政机关对特定案件进行详细调研、分析和决策,过程相对繁琐。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进行一般性的决策,更注重政策层面和制度性考虑。
影响力和效果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影响力和效果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个体的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效果可以立即体现。
而抽象行政行为对于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的影响是潜在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环境来体现其效果。
结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1. 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个别适用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决定或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系统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法条。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权益、义务等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处理”。
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个案而做出的决定或处理,它们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权利。
例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个人申请驾驶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交通违章罚款、环境污染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就属于行政裁决范畴。
行政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效力。
3.4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在公共事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荣誉、奖金等激励措施。
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艺术成就奖励等都属于行政奖励范畴。
行政奖励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个法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列举了其中一些重要的法条: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救济;•第四十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怎样的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怎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六十条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怎样的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2021年司考行政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2021年司考行政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司考行政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能够是一种意思表示也能够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能够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水准,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能够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行政合同 行政复议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 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4.行为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 定程序。即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 则,如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原则,又要符 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等。 5.行为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以合法的形式表 示自己的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为。 此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 法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 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受领之时或所附条件成 就之时。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 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 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 之失去法律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具体行政行为 被撤销后,通常使该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 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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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物质 帮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 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供给 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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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限扣除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不计算在(1) (2)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 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一)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1. 应当听证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 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 听证的其他设计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 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 举行听证。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做出的有关其权力义务的单 方行政职权行为。 (二)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四性” 1.处分性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必然基 于行政主体的意思,并将产生、变 更、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
(一)成立 (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无问题) 1.合格主体作出的 2.内容上要表达出效果意思即要产生、 变更、消灭某种行政关系。如工商 局某人到某工厂检查……
3.程序上要合法
(二)效力 (解决具体行政行为 的是非问题) (重点) 1.三力 (1)拘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对行 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拘束 力。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2003.8颁布,2004.7实施 世界上仅有的一部行政许可法典 一.定义和特征 (一)定义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依申请 2.授益性 二.设定和实施 (一)设定 是对当事人的限制、规范 设:从无到有 定:从粗到细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 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则盖章;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六.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和注 销
1.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的期 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下列哪个 主体的批准,可以延长多长时间? A经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 B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C经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D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2)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般违法或 明显不当。明显不当就是虽然合法但明 显不合理。行政法上把一般违法或明显 不当等量齐观。 《行政处罚法》41条行政处罚不告知事实、 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相对人陈述、 申辩的视为行为不成立。(加重了对行 政行为的负面评价)
(3)废止 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P84~ P86)
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预期不告知,自受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2005年3月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资格证备案 4次 电话 (三)审查 1.形式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
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 许可决定。 2.实质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应派两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区别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许可;而部 门规章和较大市的规章只能做进一步细 化不能创设。 禁止地方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 15条 1.地方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 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则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 及其前置性许可;如办理餐饮营业执照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 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 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授权的情况下和一般行政授权一样 2.委托的情况下,行政许可可以由一个机 关对委托给另一个机关,不能由机关委 托给组织、个人。 3.集中行使 一个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以组建这样的机 关 4.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的,应确定一个机 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5.统一办理 集中办理 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 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并转告
(五)期限 1.普通决定期限 (1)一般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 (2)期限延长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
(3)特殊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许可的 期限 (1)一般期限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的, 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2)期限延长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 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的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 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 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 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 质证;
《行政许可法》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的范围,13条规定了可以不设定 行政许可的范围 ,21条规定了停止实施 行政许可的情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创设许可,通 过法律形式创设,都是经常性许可 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定经常性许 可,特殊时可以通过命令形式设定非经 常性许可。如2005年对苏丹红一号 的审
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 (3)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 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 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期 限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 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重点) (一)申请 1.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关机 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文本 2.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 许可事情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 得收费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 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 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五关的技术资 料和其他材料。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 政机关决定的行政
如某乡《关于本乡屠宰业从业人员的若 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一条….. 3.单方性 行为作出后仅基于行政主体的 单方意志就可产生法律后果;无需相对 人的同意。 区别于行政合同行为,既又单方行为也 有双方行为。 4.外部性 对外部人作出的。如果是对内 部人作出奖、惩、任、免就不是具体行 政行为
二.成立与效力
查,通过命令的方式设定,对某些食品 的生产配方进行技术检验。如发酵类、 油炸类食品等。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订规章设定临 时性行政许可,最长实施期限为一年。 如湛江市人民政府有个规定,节日期间 不准燃放烟花爆竹,假设划定一个禁 区 —— 城区,想要从进去穿过,到公安 局运送许可证。
定:从粗到细 抽象——具体 上位法已经创设了一个许可,下位法从 粗到细进行细化,但不得增设许可或违 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可以对上位法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的有: 行政法规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对法律和行政法规 以及对本级的地方性法规等。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 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但不是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而是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警察执行公务 时非法将公民殴打致死,产生国家赔偿 权利义务关系,但不是基于行政主体即 警察局的意思。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 人的劝告、诱导、说服、提倡、鼓励, 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可以听从也可拒 绝,并不和相对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2.特定性 针对特定对象作出;否则就是 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很多行为是 具体行为装扮成抽象行政行为,以逃避 司法审查,避免相对人提起诉讼。(再 多只要能确定就是具体的。)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一旦经过 合法争议期就确定了,双方都不得任意 改变。如已过复议、申诉期 (3)执行力 要求行政行为双方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实现。经过一个 履行期。如果行政行为双方不履行义务, 国家就会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 的义务。
“三力”是顺次产生的 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 止 (1)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违 法情形。无任何法律依据,自始无 效。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宣告其无 效,因此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 如要求相对人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