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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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1)缺少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 (2)缺少人员培训效果评价。
一、机构与人员
7. 《细则》“第17条”规定:“所有人员应 建立独立技术档案,内容包含相关授权、教 育、专业资格、培训、能力考核、奖惩等记 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存在问题:《人员技术档案》记录不全,缺 少以上规定的若干内容。
注意:《评审准则》正式版要求将监督记录 存入《人员技术档案》。
一、机构与人员
3. 《细则》“第12条”规定:“质量监督员 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了解检验工作目的、 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 验结果。每个部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 员。”
存在问题:(1)业务部门缺质量监督员。 (2)检测部门监督员的检测能力覆盖不了申
请的项目范围。
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5. 《细则》“第25条”规定:“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 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存在问题:(1)标准查新记录或《受控文件清单(标准类)》未经技 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2)缺资质认定范围内检测标准一般变更/较小变更/重大变更确认评审记 录(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注意:机构应对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标准变化进行确认评审,技术负责 人负责有效性确认。a)一般变更:标准只是代号变更,其检测方法或 参数没有变化的(只需将标准名称和代号用文字说明,统一汇总后省质 监局办理标准变更手续)。b)较小变更:标准的变化对环境条件和检 测设备影响较小的(可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经专家文审确认 具有检测能力的,由发证机关直接发放变化部分的《证书附表》)。c) 重大变更: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使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设备达不到标准 要求的(应按扩项处理)。
一、机构与人员
5. 《细则》“第15条”规定:“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 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证或合格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 设备和检测项目。”
存在问题:(1)机构领导人缺少《上岗证》。 (2)未进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如《农安法》、《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的培训。 (3)新上岗人员缺上岗考核检测原始记录(证明能准确检测
的原始记录); (4)《上岗证》只标明准许操作的大型仪器,未标明准许操
作的天平和辅助设备。 (5)未在《上岗证》中注明抽样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岗位。
一、机构与人员
6. 《细则》“第16条”规定:“有各类人员 的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存在问题:管理体系文件未规定各类人员的任职要 求(只有岗位职责)。
一、机构与人员
注意: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是用人单位的
正式员工,享有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待遇,如工资、社会保险等 。 录用关系: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正式录取的、在其试用、实习期间 尚未签署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保险的,应有正式的录用合同。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评价,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法设立的承 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 权利、义务、责任(含劳务派遣人员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3)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约定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并对劳务派遣 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保密教育等。
注意:
1.监督对象(对人):实习人员、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转岗 人员、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的操作人 员、发生被客户投诉的人员、操作新标准或新方法和允许方法偏 离的人员、操作检测对环境条件有严酷要求项目的人员。
2.监督内容:针对检测人员的检测资源满足检测活动的判别能力 和实际操作能力,至少包括:方法选择能力、环境监控能力、设 备操作能力、样品制备能力、检测操作能力等,以及出具的检验 报告的正确性、可靠性。
3.监督有效性:表现在(1)监督员满足资格条件(熟悉检验检测 方法、程序、目的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2)监督员覆 盖不同专业、不同领域,满足人员监督工作需要;(3)制定监 督计划;(4)有完整的监督活动和效果评价记录,并进入人员 技术档案;(5)监督结果作为培训需求,监督报告作为管理评 审输入。
优选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常见 问题
一、机构与人员
1. 《细则》“第3条”规定:“有组织机构 框图。标明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及相互关系、 负责人姓名和职称。”
存在问题:组织机构框图中未标明各组成部 门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和职称。
一、机构与人员
2. 《细则》“第6条”规定:“配备与检验工作相 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 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 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二、质量体系
4. 《细则》“第24条”规定:“有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规定文件的分类编号、控制办法、审查、修订或更新、作废 收回、批准发布,并实施。”
存在问题:(1)未制定《受控文件清单》。注意:应包括管理
体系文件、标准、法规性文件三方面的清单,应能识别文件的更 改和当前的修订状态,证明其现行有效)。 (2)标准文本发放、作废收回没有记录。 (3)多份相同的标准文本发放没有分发编号(不便识别和控制)。 (4)使用中的部分记录表格无文件编号。 (5)对技术标准汇编本中的作废标准未作适当的标识。 (6)档案室无《档案分类目录》;无每卷档案的卷内目录;或有档 案卷内目录但不编页次(文件控制和维护还应包括归档和存放)。
4. 《细则》“第14条”规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 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岗位职责。应包括正副主任、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部门负 责人、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测人员、内审员、 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 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物质管理员等。
存在问题:《质量手册》中对以上人员的岗位职责 规定不全面或缺少某些人员的岗位职责规定。(按 照《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正式版规定,还应包 括做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
二、质量体系
3. 《细则》“第23条”规定:“质量监督员 对检测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有记录。”
存在问题:(1)未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2)监督记录信息不全,如检测部门对检测人
员的监督记录缺被监督人员所做样品的样品 编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等其他重要信息。
二、质量体系
一、机构与人员
7. 《细则》“第17条”规定:“所有人员应 建立独立技术档案,内容包含相关授权、教 育、专业资格、培训、能力考核、奖惩等记 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存在问题:《人员技术档案》记录不全,缺 少以上规定的若干内容。
注意:《评审准则》正式版要求将监督记录 存入《人员技术档案》。
一、机构与人员
3. 《细则》“第12条”规定:“质量监督员 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了解检验工作目的、 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 验结果。每个部门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监督 员。”
存在问题:(1)业务部门缺质量监督员。 (2)检测部门监督员的检测能力覆盖不了申
请的项目范围。
一、机构与人员
二、质量体系
5. 《细则》“第25条”规定:“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 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存在问题:(1)标准查新记录或《受控文件清单(标准类)》未经技 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2)缺资质认定范围内检测标准一般变更/较小变更/重大变更确认评审记 录(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 注意:机构应对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标准变化进行确认评审,技术负责 人负责有效性确认。a)一般变更:标准只是代号变更,其检测方法或 参数没有变化的(只需将标准名称和代号用文字说明,统一汇总后省质 监局办理标准变更手续)。b)较小变更:标准的变化对环境条件和检 测设备影响较小的(可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经专家文审确认 具有检测能力的,由发证机关直接发放变化部分的《证书附表》)。c) 重大变更: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使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设备达不到标准 要求的(应按扩项处理)。
一、机构与人员
5. 《细则》“第15条”规定:“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 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证或合格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 设备和检测项目。”
存在问题:(1)机构领导人缺少《上岗证》。 (2)未进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如《农安法》、《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的培训。 (3)新上岗人员缺上岗考核检测原始记录(证明能准确检测
的原始记录); (4)《上岗证》只标明准许操作的大型仪器,未标明准许操
作的天平和辅助设备。 (5)未在《上岗证》中注明抽样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岗位。
一、机构与人员
6. 《细则》“第16条”规定:“有各类人员 的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存在问题:管理体系文件未规定各类人员的任职要 求(只有岗位职责)。
一、机构与人员
注意: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是用人单位的
正式员工,享有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待遇,如工资、社会保险等 。 录用关系: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正式录取的、在其试用、实习期间 尚未签署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保险的,应有正式的录用合同。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评价,劳务派遣单位应是依法设立的承 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 权利、义务、责任(含劳务派遣人员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3)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约定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并对劳务派遣 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保密教育等。
注意:
1.监督对象(对人):实习人员、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转岗 人员、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的操作人 员、发生被客户投诉的人员、操作新标准或新方法和允许方法偏 离的人员、操作检测对环境条件有严酷要求项目的人员。
2.监督内容:针对检测人员的检测资源满足检测活动的判别能力 和实际操作能力,至少包括:方法选择能力、环境监控能力、设 备操作能力、样品制备能力、检测操作能力等,以及出具的检验 报告的正确性、可靠性。
3.监督有效性:表现在(1)监督员满足资格条件(熟悉检验检测 方法、程序、目的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2)监督员覆 盖不同专业、不同领域,满足人员监督工作需要;(3)制定监 督计划;(4)有完整的监督活动和效果评价记录,并进入人员 技术档案;(5)监督结果作为培训需求,监督报告作为管理评 审输入。
优选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审常见 问题
一、机构与人员
1. 《细则》“第3条”规定:“有组织机构 框图。标明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及相互关系、 负责人姓名和职称。”
存在问题:组织机构框图中未标明各组成部 门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和职称。
一、机构与人员
2. 《细则》“第6条”规定:“配备与检验工作相 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 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 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二、质量体系
4. 《细则》“第24条”规定:“有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规定文件的分类编号、控制办法、审查、修订或更新、作废 收回、批准发布,并实施。”
存在问题:(1)未制定《受控文件清单》。注意:应包括管理
体系文件、标准、法规性文件三方面的清单,应能识别文件的更 改和当前的修订状态,证明其现行有效)。 (2)标准文本发放、作废收回没有记录。 (3)多份相同的标准文本发放没有分发编号(不便识别和控制)。 (4)使用中的部分记录表格无文件编号。 (5)对技术标准汇编本中的作废标准未作适当的标识。 (6)档案室无《档案分类目录》;无每卷档案的卷内目录;或有档 案卷内目录但不编页次(文件控制和维护还应包括归档和存放)。
4. 《细则》“第14条”规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 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岗位职责。应包括正副主任、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各部门负 责人、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检测人员、内审员、 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样品 管理员、试剂及耗材管理员、标准物质管理员等。
存在问题:《质量手册》中对以上人员的岗位职责 规定不全面或缺少某些人员的岗位职责规定。(按 照《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正式版规定,还应包 括做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
二、质量体系
3. 《细则》“第23条”规定:“质量监督员 对检测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有记录。”
存在问题:(1)未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2)监督记录信息不全,如检测部门对检测人
员的监督记录缺被监督人员所做样品的样品 编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等其他重要信息。
二、质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