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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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客户身份识别是商业银行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的基础工作之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第一道关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这些困难和问题,指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历史根源,从商业银行外部及内部两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

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是反洗钱工作的三大基础性工作,其他反洗钱工作都是建立在这3项工作之上开展的,其中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要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KYC)或“客户尽职调查”(CHS-tomer due dilizence,CDD),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实践说明,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第一道关口,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88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声明》提出了“客户身份识别”原则、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进一步丰富了“客户身份识别”原则的内涵,确立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1999年的《核心原则方法》对核心原则进行进一步阐述,列出了一系列的基本和附加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导文件对充分发挥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有效防止洗钱者利用银行进行洗钱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美国在《1970年银行保密法》中明确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在《1986年控制洗钱法》中进一步推动了银行机构对该原则的实施,使之成为美国社会在反洗钱斗争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任何人到银行机构开设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报税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职业、配偶等详细的个人资料。任何法人实体到银行机构开设账户,都要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报税号码、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开业历史和主要负责人等资料。银行还可以利用身份证手册、电话簿、支票查询系统等社会资源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

我国自2000年由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客户开户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4月25日公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这些监管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其中很多条款规定体现了KYC的原则。2006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新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

代了2003年的规章。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难点

(一)客户身份证件真假难辨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开户业务或其他需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时,允许客户出示多种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武警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柜台业务人员不能够掌握全部证件的真似辨别方法。只有对居民身份证的识别技术和手段较为成熟,可以通过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居民身份证鉴别仪等方式加以核实。但人民银行于2007年推出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由于种种原因易产生问题,主要包括:部分人的信息未录入到信息库,信息不匹配,具体情况比如无照片、照片不是最新的,部分返回的客户身份证照片信息是十几年前的照片;性别有误: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不符;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相符,但与照片不符,等等。

(二)自然人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障碍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但在实际业务中,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存在很多困难:

1、自然人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渠道和方式十分缺乏。自然人客户群庞大,银行一般只关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两项最为稳定和关键的业务必需信息,而日常变更可能性大、与反洗钱关系较大的职业、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银行缺乏主动的持续了解和识别渠道,难以有效开展持续识别,基本依赖于自然人客户主动申请变更及客户主动自觉性,对不主动更新的自然人,银行也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

2、历史遗留的非实名证件客户清理困难。我国实名制开立银行账户推行前存在大量非实名证件客户(假名、匿名自然人账户),距今时间较长,无法联系相关客户更新资料,基本一直未得到发现和纠正。自然人客户存款账户不用后,不将账户销掉而是弃之不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3、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非本人使用。有些地区存在开立银行卡发放福利或送礼现象。商业银行不能限制客户的开户数量,个人客户可以同时拥有多个银行卡账户,这就造成了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非本人使用的情况。只要客户不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挂失、强制改密等需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该卡即可正常使用。

(三)客户信息资料不能有效统一

按照反洗钱工作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建立以客户为主体的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及交易系统,即首先建立客户,客户下面包括多个账户。目前,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改进核心系统达到这一工作要求。一是依然使用以账户为主体的核心系统,同一客户开立的账户之间没有勾稽关系,业务系统不能主动提示客户在本行是否有账户、是否开立过账户,客户可以用不同身份证件在同一银行开立不同账户,商业银行不能对新、老客户进行主动有效识别,如要获得该信息,只能通过查询客户号或身份证号码等人工手段得知,工作效率低:二是银行未实现数据大集中,各省级分行基本实现辖内数据共享,但全国范围内即跨省之间的异地客户信息不能共享,我国又存在人员异地流动大的特点,客户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和统一。

(四)商业银行系统内信息不共享存在制约客户身份识别的技术障碍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银行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已经得到了飞速发展,受商业银行系统内信息不对称制约,基层商业银行对异地持卡人的职业信息、信用信息并不了解,持卡人缴存的现金来源、用途只能以口头询问为主,为洗钱行为留下了余地,跨区域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可以轻而易举从银行提、存所需资金,实现洗钱的目的。

(五)不能识别代理业务客户真实身份,客户签名真实性难监督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但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工作人员很难识别出是否本人办理业务。

银行的个人业务现金存、取凭证和转账凭证。均设计有“经办人签名”栏。《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从业务真实性和明确法律责任等角度,银行非票据类的业务凭证也应签经办人真实本名。但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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