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财发[2016]327号附件-银川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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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银银办[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银办〔2010〕237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现将《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认真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2011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

试运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杨伟 0951-5189870 邓峰 0951-5189877 附件: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银川地区现金投放与回笼态势,规范存取款预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存取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辖区现金供应充足、结构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开立账户,并在人民币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制。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银财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财发〔2022〕45号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我局制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银川市财政局2022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第三章评审项目送审流程第四章评审项目评审资料管理第五章评审项目评审实施管理第六章评审项目结算评审报告第七章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第八章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定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集中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水平,提升财政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按照集中评审与分散评审结合的原则进行,本办法所称集中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限额以上项目的评审,限额以下项目的评审由单位自行组织分散评审。

第三条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业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评审项目原则及限额第四条市本级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本级批复由辖区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辖区政府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的项目,辖区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2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市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和以零星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竞价、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保留、修改、废止:一、对下列5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3、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5、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6、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7、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8、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9、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10、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11、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12、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1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463号)等。

二、范围及内容(一)自查自纠范围。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2年以来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含零星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自查自纠内容。

本次自查自纠主要围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具体包括五个方面:1.支付主体是否合规: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是否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2.支付人员是否合规:如是否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如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代理机构人员等)支付劳务报酬;是否对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等;3.支付标准是否合规:如是否按照评审专家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为开始至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为结束计算劳务报酬;是否将就餐、休息时间纳入劳务报酬计算时间;是否对按照其他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支付等;4.支付流程是否合规:如是否在评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通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通过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需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姓名、支付总额、收款账号等信息)并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后支付劳务报酬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8•【字号】银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银政办规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6日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进一步优化银川市创业创新环境、引进创业创新优质人才落地、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具体名称及组织形式以工商注册为准)是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出资、引导并吸引社会资本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对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实施投资,助推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大力支持培育一批优秀的创新型创业企业。

第三条银川市财政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并对基金行业投向进行全局把控;银川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运作;产业基金公司作为代表财政出资的有限合伙人(LP),负责监督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审慎使用财政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银川市政府财政出资1亿元,以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向银川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再由金控公司向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增资1亿元,注入资金专项用于产业基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LP)对双创基金的出资。

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16年宁夏(银川)大众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16年宁夏(银川)大众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16年宁夏(银川)大众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17施行日期2016.03.17文号主题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16年宁夏(银川)大众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现将《2016年宁夏(银川)大众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2016年3月17日2016年宁夏(银川)大众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为提升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大众消费,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商办运函〔2016〕61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商务领域扩大消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商发〔2016〕21号)精神,银川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决定联合举办2016年宁夏(银川)大众消费促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题增强供给能力促进消费升级二、目标以举办“消费促进月”活动为契机,积极顺应和把握消费升级大趋势,推进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消费环境,挖掘消费潜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力争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

三、活动内容(一)开展同城百店“消费促进月”活动,培育消费新热点。

时间:3月26日-5月4日组织新华百货、新百电器、新百连超、华润万家、国芳百盛、双宝、雯翔、永滢等骨干商贸企业,集合全市百家连锁门店,围绕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服务消费、农村消费等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激活大众购买力,夯实“消费在银川”品牌,打造区域消费中心。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239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239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所属事业单位: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公务卡管理第六章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九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十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十三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市局系统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计划财务科是市局财务管理的部门,具体职责是:(一)科学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信息;(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四)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收费票据管理等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在局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负责,计划财务科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级负责、先批后支、集中支付;严格按照主管领导“一支笔”的审批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银政办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9日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审核审批部门评估确定为重度或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第三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3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200元;(二)未享受城乡低保但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特困人员供养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银党办〔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17〕54号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管理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内公务,是指来银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银国资发[2016]336号【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04【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银国资发[2016]336号)各监管企业:为做好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根据《银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工资总额预算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2016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本级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需逐户说明原因并单独编报预算。

二、利润基数利润基数原则上以2016年合并利润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预算口径与业绩考核利润指标相一致。

三、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市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四、工资增减调控原则各企业在充分预测2016年企业经营运行趋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保一线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有所提高,严格控制人均工资水平过高的增长。

五、工作要求各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于2016年7月18日前报送我委。

电子表格可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联系人:梁振军联系电话:6889253E-mail:LZJ_1028@。

附件: 1.2016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2.编制说明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4日附件1:2016年度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填报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上年实际本年预算增减率(%)一、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人员情况1--------从业人员平均人数(2=3+4)2人1、在岗职工平均人数3人2、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4人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情况5--------(一)从业人员工资总额(6=7+8)6万元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7万元2、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8万元(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9=6÷2)9元/人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7÷3)10元/人2、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11=8÷4)11元/人。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更名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银党办综[2016]33号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更名
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
(银党办综〔2016〕3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做以下调整,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银川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时更名为“银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市委政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书记:陈栋桥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副书记:李守银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书记:田文艺市综治办主任
副书记:方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委员:陆维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学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汤维军武警银川支队支队长
章中全市公安局政委
康华市司法局局长
牛国强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李智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市委政法委机关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田文艺担任秘书长,李智担任副秘书长。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4日银川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总体要求及主要预期目标2016年,机遇与挑战并存。

世界经济将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依然存在,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将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深入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经济仍将保持中高速增长。

银川市随着内陆开放步伐加快,开放平台逐步完善,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显现,新业态、新产业加速发展,继续实施一批交通、产业等重大项目,奠定了经济保持健康较快增长的基础。

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常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实施“2258”工作思路,坚持经济工作项目化,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保持合理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开放内涵式发展和国际化、现代化步伐。

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

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8.5%,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5%;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8%。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银政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3日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住建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2〕32号),《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办发〔2012〕129号)、《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10〕240号)、《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市辖三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宁建(保)发〔2014〕9号)要求的危旧住房,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收部门在尊重棚户区被征收人的意愿,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负责做好货币化安置的组织实施(安置、房票审核、结算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印制全市统一的房票文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存量住房房源库。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银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3日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挥社会救助政策托底功能,实施精准救助,逐步减除农村贫困人口,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分类施保、补差有别、突出重点、同步提高的原则,在维持现有城乡低保准入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依据困难程度界定保障对象类别,参照同期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标准,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并与城市低保补助标准同步调整提高。

重点保障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让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转移的农村贫困人口通过社会救助政策逐步脱离贫困、改善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二、分类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分类及补助标准为:(一)农村A类重点保障对象,主要包括:1.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周岁);2.国家统招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在校学生;3.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4.重特大疾病患者(所患疾病病种与最新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目录一致);5.经县级民政部门确定需要重点保障的低保对象。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6]44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4【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等四项救助补助办法的通知(附: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部分优抚对象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银川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4日银川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三级每人每月80元,四级每人每月60元。

(二)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一级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每人每月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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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党政部门及单位(63)
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工委、市委研究室、党史研究室、编办、督办局、老干部局、市志办、行政审批局、接待办、政府调研室、招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侨务局、机关事务局、民族宗教局、妇联、团委、伊协、佛协、道协、教育局、体育旅游局、文广局、文联、科技局、科协、地震局、档案局、规划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兴庆分局、国土资源局金凤分局、国土资源局西夏分局、交通局、住房和建设保障局、房改办、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和计生局、民政局、双拥办、残联、劳动就业局、红十字会、商务局、供销社、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安监局、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人才工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表1
银川市本级预算单位经费性质分类表
经费
性质
部门分类
单位名称
行政单位
党政机关(5)
银川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
民主党派(7)
银川市民盟、民建、民革、民进、农工党、九三学社、工商联
公检法司机关(19)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公安分局、金凤公安分局、西夏公安分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分局、公安局宁东分局、交通警察分局、特警支队、公交分局、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警卫处、政法委员会、检察院、上前城检察院、中级法院、司法局
5、防护林
0.48
二、其他
1、水面(元/m3)
其中:自来水
4.1
井水
0.55
渠水
0.41
2、花坛
其中:一级
51.76
二级
25.88
3、广场道路
其中:一级
6.5
二级
5.34
三级
2.71
览山
2.76
4、喷泉其中:一级14Fra bibliotek.92二级
19.49
5、公厕(元/座)
其中:一级
59780.94
二级
30185.66
附表2:
银川市园林事业单位定额标准表
项目
标准(元/m2)
一、绿地
1、一级绿地
其中:景观绿地
6.69
分车带
9.05
行道树
13.51
2、二级绿地
其中:景观绿地
5.01
分车带
6.57
行道树
10.82
3、三级绿地
其中:景观绿地
2.51
分车带
5.58
行道树
9.38
景观林带
1.53
林带
1.21
4、风景名胜区
1.59
事业单位
全额事业单位(108)
银川市会计核算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中、九中、唐中、六中、实验中学、二十四中、二十五中、高级中学、北方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特殊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幼师、实验小学、阅海小学、一幼、七幼、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党校、体校、体育中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图书馆、文化艺术馆、美术馆、文物管理处、艺术研究室、文化艺术中心、青少年宫、海宝塔管理处、科技信息研究所、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防信息保障中心、城建档案馆、规划执法大队、规划编研中心、规划展示馆、勘察测绘院、工程项目代建办、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土地权属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矿产资源管理所、湿地办、银西防护林管理所、绿化养护管理站、公路路政稽查支队、城市客运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土地储备局、市政管理处、路灯管理处、城市用水管理处、燃气办、建筑行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积金铁路分中心、公积金宁夏煤业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房地产执法大队、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供热物业管理办、环卫处、生活垃圾费征缴所、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中心站、银西防洪所、黄羊滩防洪所、桑园沟防洪所、河道管理所、节约用水办、林技中心、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站、农技中心、农经站、农机监理所、农业执法大队、畜牧站、动检所、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水产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紧急救援中心、西夏区朔方路社区服务中心、军供站、救助站、烈士陵园管理所、回民殡仪馆、榆树沟公墓、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军干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医保中心、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园林监察大队、讲师团、仲裁委、驻京办(试点)、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
三级
6614.10
6、古树名木(元/株)
1275.54
7、圆灯(元/个)
144.64
8、安保(元/人)
20878
附表1(续):
银川市本级预算单位经费性质分类表(续)
经费性质
部门分类
单位名称
事业单位
差额事业单位(5)
艺术剧院、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中心、日报社、广播电视台
定额(项)补助事业单位(43)
人力资源考试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气象局、农综办、体育场馆所、银川市公路管理处、水电工程处、水电设计院、粮食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国际会展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城投公司、城调队、总工会、职工文化活动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第一污水处理厂、绿化一处、绿化二处、宁园、唐徕公园、西夏公园、览山公园、森林公园、海宝公园、滚钟口管理处、中山公园、火车站广场公园管理所、园林规划设计院、奇林园林绿化公司、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驻沪办、驻深办、银川市消防支队、武警银川支队、银川警备区、银川边防检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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