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系统管理制度法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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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其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我院信息化建设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室是我院协同办公系统的管理部门。办公室设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纪检监察室是我院协同办公系统应用的检查督促部门,负责对系统日常应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功能构成与使用

第四条协同办公系统设有行政、后勤、人事、案件信息、审判监督、法院文化、廉政建设、信访动态等模块。

第五条公文流转。公文收、发、呈批、传阅(秘密文件除外)等均须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内的文件流程处理,领导审批、承办部门、承办人、传阅人须在24小时内完成。

第六条保障事务。凡申请用车、用警、领(购)物品、设备维修等一律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相应模块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案件信息。协同办公系统链接案件流程、代管款、电子档案等系统,干警可依权限查阅收结案、执行款项情况、调阅生效归档案卷、办理案件审批等事项。

第八条廉政监督。审判质量与工作质量两个档案信息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相关模块办理,由干警定期填写,纪检监察室审核归档。

第九条人事管理。干警请销假及出差(含外出考察、培训)应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内相应模块和程序报批。干警的日常考勤情况可在协同办公系统内查阅。

第十条交流园地。协同办公系统开设论坛,干警可交流思想、探讨问题,但用语须文明,并遵守论坛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一条协同办公系统上的信息,主要指日常通知、通报、工作动态和短信等。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批和归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发布通知、通报、工作动态等信息,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短信平台向全院发布信息,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因工作需要向本部门或案件当事人发送短信息,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各部门内勤负责本部门文件、信息的收发、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系统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全院用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本院《计算机运用管理规定》。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不文明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十六条干警应增强保密观念,妥善保管本人的密钥U盘,不得私自更改系统参数,不得越权操作或冒名操作,不得在装有协同系统的电脑上链接外网,使用移动介质时要先查毒、杀毒。

第十七条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工作中得到的秘密信息,不得过问不属本人工作范围的事项,不得传播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应定期进行系统的检查保养,认真做好信息的备份与保存,加强对协同办公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协同办公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杀毒、升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干警在使用协同办公系统时出现问题,应及时报信息管理中心技术人员维护,不准私自更改参数。

第二十一条部门负责人或内勤休假、出差一天以上的,应启动协同办公系统“办公中心”中的“工作代理”功能,授权代理人行使职责。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室对协同办公系统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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