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易犯常见罪名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析的重要性2.文章目的:提供实用的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二、贪污贿赂类犯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三、暴力犯罪类1.暴力取证罪2.虐待被监管人罪四、侵占财产类犯罪1.职务侵占罪2.挪用资金罪五、其他职务犯罪1.私分国有资产罪2.私分罚没财物罪3.滥用职权罪4.玩忽职守罪5.徇私舞弊罪正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解析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帮助大家了解这些罪名的具体内容、法律规定以及预防措施。
以下是贪污贿赂类犯罪的部分罪名解读。
【贪污贿赂类犯罪】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通过虚报开支、报销虚假发票等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给自己或其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将公款借给朋友经营生意。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在审批项目时,收受开发商的贿赂。
单位受贿罪: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领导干部的配偶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生意,收受他人贿赂。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安全生产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下面是常见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
1.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比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死亡,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通常适用于对生产过程中缺乏认真谨慎,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的行为。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严重事故发生,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行为人也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导致严重事故的情况。
4.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是指在发生工作安全事故后,有关负责人,为规避责任,故意不报告,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适用于那些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更大伤害的情况。
5.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建筑、交通等领域,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为了利益或者方便,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上是安全生产常见的罪名,对于那些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们应该加强监管,依法追究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人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拓展,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基于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了一些主要岗位职务犯罪类型及防控措施。
二、岗位职务犯罪类型1.贪污受贿罪贪污受贿罪是最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之一,一些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企业相关的业务活动中行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
2.侵吞财物罪侵吞财物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严重危害了企业财产安全。
3.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将企业的公款转移至个人或他人账户中,或用于非企业事务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更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
4.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以及法律风险。
三、防控措施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设定明确的经济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企业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2.加强人员考核和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和考核,确保薪酬福利公正合理,激发员工内在动力,遏制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责任制企业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利,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引导员工守法经营、清正廉洁。
4.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敏感性。
四、总结岗位职务犯罪是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应当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的规范和透明,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稳定运行。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为。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作⼈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贿罪,对单位⾏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私放在押⼈员罪,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罪,违法提供出⼝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法批准征⽤、占⽤⼟地罪,⾮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罪,放纵⾛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员出⼊境证件罪,放⾏偷越国(边)境⼈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帮助犯罪分⼦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
三、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法拘禁罪,⾮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虐待被监管⼈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玩忽职守类4.侵害公共利益类5.侵犯公民权利类6.其他职务犯罪类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详细解读1.贪污贿赂类罪名解析1.1 贪污罪1.2 受贿罪1.3 行贿罪1.4 挪用公款罪1.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 隐瞒境外存款罪2.滥用职权类罪名解析2.1 滥用职权罪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5 违法发放贷款罪2.6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3.玩忽职守类罪名解析3.1 玩忽职守罪3.2 懈怠履行职务罪3.3 公共安全事故罪3.4 食品监管渎职罪3.5 环境监管失职罪4.侵害公共利益类罪名解析4.1 侵害公共利益罪4.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侵犯公民权利类罪名解析5.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2 非法搜查罪5.3 非法侵入住宅罪5.4 暴力取证罪5.5 虐待被监管人罪6.其他职务犯罪类罪名解析6.1 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罪6.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3 背离中立义务罪6.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5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加强立法建设2.完善执法体系3.增强司法公正4.强化廉政教育5.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五、结论1.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3.全社会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责任正文: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特定、职务便利、非法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摘要:
1.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2.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
正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职务有关。
3.犯罪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4.犯罪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权力、地位、信息等。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具体罪名有101 个,如下:
1.贪污罪
2.贿赂罪
3.挪用公款罪
4.私分国有资产罪
5.滥用职权罪
6.玩忽职守罪
7.权力寻租罪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0.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以下略去91 个罪名)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
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因此,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2.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3.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风尚。
4.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5.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揭露职务犯罪行为。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最新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定义和背景2.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3.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正文【职务犯罪的定义和背景】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职务犯罪一直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显著成效。
【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罪名共有 101 个,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2.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4.侵犯财产犯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5.其他职务犯罪:包括泄露国家秘密罪、叛逃罪等。
【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职务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
因此,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刑法体系,为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其次,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再次,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形成震慑效果。
最后,发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让职务犯罪无处藏身。
总之,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不仅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斡旋/间接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推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因职务的便利而收取他人的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从而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其中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了解一下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斡旋/间接受贿罪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罪名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完整版
公司职员可能涉及的常见犯罪及典型案例一、职务侵占罪(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公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职务履行过程中利用职务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并探讨其背后的犯罪本质。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职务人员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的金钱或者财物,用于非法的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职务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非法所得的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个人或组织给予职务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职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超越职权范围,滥用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职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公共事务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导致特定职责未能按照规定完成的行为。
六、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罪是指职务人员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滥用职权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履行合同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八、贪污罪贪污罪是指职务人员以职务之便,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九、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罪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职务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以非法手段转移、倒卖、侵吞或者浪费国有资产的行为。
十一、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职务人员为了个人或他人的私利,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扭曲、歪曲法律规定,导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严重失实的行为。
公司员工可能会触犯的六大犯罪类型
公司员工可能会触犯的六大犯罪类型一、第一类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交易罪,强迫交易罪,逃避商检罪等等】重点讲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接近该数额且已经达到80%】,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职工犯法情况汇报
职工犯法情况汇报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职工犯法情况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在职工队伍中,一些人员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了违法犯罪行为,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职工犯法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处理,特进行了相关情况的汇报如下:一、职工犯法类型。
职工犯法类型主要包括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公款、行贿、偷盗、故意伤害、走私等多种类型。
其中,贪污受贿和侵占财产属于经济犯罪,行贿和挪用公款则属于行政犯罪,偷盗、故意伤害和走私则属于刑事犯罪。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给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犯罪原因分析。
职工犯法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压力、道德品质、心理素质、法律意识等方面。
一些职工由于经济困难,生活压力大,为了解决经济问题而产生了违法犯罪的念头;一些职工道德品质不高,缺乏法制观念,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容易产生违法行为;还有一些职工心理素质较差,缺乏自控能力,对金钱和权力的诱惑难以抵挡,容易沦为犯罪分子。
三、预防和处理措施。
针对职工犯法情况,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首先,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权力观,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其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职工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效果。
再次,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减轻职工的经济压力,降低职工犯罪的诱因。
最后,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工犯法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四、结语。
职工犯法情况的汇报至此结束。
通过对职工犯法情况的深入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处理,保障企业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希望全体职工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八大罪
安全生产“8宗罪”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六: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员工犯罪与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犯罪与管理制度引言企业员工犯罪是指在职场环境中,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或伤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并且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来预防和控制员工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员工犯罪的类型、原因,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员工犯罪的类型员工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财务诈骗、盗窃、贪污受贿、商业间谍、内部操纵市场等。
其中,财务诈骗是最常见的一种员工犯罪行为,员工通过伪造账目、篡改公司财务信息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盗窃和贪污受贿则是指员工盗取公司资产或收受他人贿赂等行为。
商业间谍是指员工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内部操纵市场则是员工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影响市场行情从而获取利益。
员工犯罪的原因员工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经济原因:员工的薪资待遇不合理,生活压力大,导致其产生贪腐心理,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财富。
2.利益冲突:在一些行业或职位中,员工可能面临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为了谋取私利而涉足犯罪。
3.组织文化:企业内部存在宽松的管理环境和不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容易造成员工犯罪的机会。
4.惩罚不严:由于法律对员工犯罪的处罚力度较轻,员工认为犯罪行为的风险较低,从而鼓励其毁约行为的发生。
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预防和控制员工犯罪的发生,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招聘筛选: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尤其是与财务和敏感信息有关的职位,对候选人进行严格的审查。
2.岗位分工:企业应该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防止职务滥用和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3.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审计、风险管理、合规与监察等方面,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
4.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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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可能触犯的罪名公司职工,在公司劳动期间,有可能临时管理、控制公司财产,一旦处置不当或不能及时交归公司,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对公司的侵犯物权或者形成不当得利,在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幅度的,就会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愿积极协商,依据法律途径妥善解决问题,企图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也容易触犯刑法,于己不利。
从保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权益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刑法中相关罪名予以介绍,以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一、职务侵占罪(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具体表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三)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九)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挪用资金罪(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常见形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东、财务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自行使用或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财务出纳、业务人员将经手公司资金、货款私自使用或借给他人超三个月未还者”“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营利活动如做生意、炒房、炒股等不超过三个月即为犯罪”“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非法活动如见赌博、走私、贩毒等不论时间多久即为犯罪”三、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一)刑法法条:《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起点:受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二)犯罪构成常见形态:“为达到经营目的对经营关联单位人员送礼”“在业务过程中索要关联单位财物”“在业务过程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不入帐的行为”注:以上三大类犯罪如系国有企业人员,则相应构成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罪,其犯罪量刑相对以上非国有企业人员要重。
四、诈骗罪(一)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一)刑法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六、盗窃罪(一)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六)盗窃罪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