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易犯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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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诈骗罪
(一)刑法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 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 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 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 建筑物 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 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 164 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 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 193 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wk.baidu.com2013]14 号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发布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
公司职工可能触犯的罪名
公司职工,在公司劳动期间,有可能临时管理、控制公司财产,一旦处置不当或不能及时 交归公司,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对公司的侵犯物权或者形成 不当得利,在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幅度的,就会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 为。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愿积极协商,依据法律途径妥善解决问题,企图以非法手段 自力救济,也容易触犯刑法,于己不利。从保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权益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刑 法中相关罪名予以介绍,以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起点:
受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的起点标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 准。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 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
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 的事实。”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刑法法条 《刑法》第 219 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 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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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 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 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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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 “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 “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 “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 “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三)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财务出纳、业务人员将经手公司资金、货款私自使用或借给他人超三个月未还者” “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营利活动如做生意、炒房、炒股等不超过三个月即为犯罪” “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非法活动如见赌博、走私、贩毒等不论时间多久即为犯罪”
三、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 163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 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 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具体表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 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
犯罪起点: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 的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 (1)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 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 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 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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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形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东、财务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自 行使用或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行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对公 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二)犯罪构成
常见形态:“为达到经营目的对经营关联单位人员送礼” “在业务过程中索要关联单位财物” “在业务过程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不入帐的行为”
注:以上三大类犯罪如系国有企业人员,则相应构成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罪,其犯罪量刑 相对以上非国有企业人员要重。
四、诈骗罪
(一)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挪用资金罪
(一)刑法法条:《刑法》第 272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 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 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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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六、盗窃罪
(一)刑法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 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 为。
(三)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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