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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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

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
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确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执行。

二、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元执行近郊区拆迁补偿价格低于3300元的地区,其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执行。

三、本市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京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由各区政府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个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比例,并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原有征地补偿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的,征地时应合理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1.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2.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3.其它。

征地的情况在中国是非常常见的,中国首都的征地因为土地价格非常高昂,所以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受到大多数人关注的,为了规范北京地区的征地也发布了相关的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但其实大多数人对于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并不了解,那具体来说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呢?▲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但是,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二)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
(三)办理房屋租赁分户;
(四)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规定》中关于对住房困难户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等照顾政策的规定,是为了帮助确属住房困难的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特此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9日实施日期:2003年04月0 9日(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XX〕22号)1.doc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XX〕22号)1.doc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1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昌政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昌政发〔2017〕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的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及原则(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宅基地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在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政策研究起草、方案审批、拆迁许可、项目指导、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工作。

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拆迁工作。

(四)按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政发〔2017〕14号)的相关要求,各项目拆迁人要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拆迁补偿补助安置方案。

(五)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昌政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4日昌平区镇(街道)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昌平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环境治理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和《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水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平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间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跨界断面考核以断面水质目标为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第四条镇(街道)跨界断面的设置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跨界断面考核以人工监测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

监测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执行。

第六条跨界断面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增加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水质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30万元/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政发〔2021〕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政发〔2021〕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政发〔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市政府2011年5月27日印发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必要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组织征收。

二、对于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

必要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组织征收。

三、对上述房屋实施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提出征收申请。

申请时提供项目腾退或者改造实施方案、征收资金来源、安置房源落实证明以及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房屋征收四至范围的意见。

其中,被征收房屋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由区文物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意见;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区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意见;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的,由相关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出具申请事项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意见;经鉴定属于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搬出意见。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0.21•【字号】京政发[1984]116号•【施行日期】1984.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京政发[1984]116号文件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结合《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批准在本市建设征用土地,均按本办法办理。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

第三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征地的管理。

第四条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权限一、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应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精神办理。

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并选址定点确定用地数量后,转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商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属于耕地的,在征得市农村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建设用地批准后,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办理征地的补偿、安置事宜。

批准征地一年之内不办理征地手续的,原批准征地文件作废。

三、征地工作结束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汇总征地补偿、补助、安置等各项有关资料,填报征地结案表等,报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查。

第五条征用土地,应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和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用鱼塘地、藕塘地、果园地、苗圃地,按菜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苇塘地、矿石地、林地(包括山坡果、林地)、宅基地、按粮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积肥场、场院地,按相连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昌政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政发〔2018〕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10日昌平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1号)、《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搬迁补助以及其他费用。

三、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承租(包)人。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过程中具体评估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要求执行,并适时调整。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解读05-02-25二、148号令的适用1.建设用地预审这不是148号令中规定的征地前期环节,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在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进一步强调了建设用地预审。

按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规划、用地计划以及现在北京市正在制定的土地供应计划,另外还有一系列用地指标的问题,特别是对工业项目有容积率、绿化率、投资强度等方面的要求。

2.征地前期工作148号令明确了征地前期必须进行征地补偿协商,主要要求是。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问题,这是协商签订征地补偿补偿协议的前提,不能只与村长、村委书记谈好,只要村长签字盖章就行,现在规定必须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至少要让农村农民知道;第二,要求农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公示,签订征地补偿的协议要进行公示,要让农村村民知道;第三,征地补偿费不得低于最低保护标准;第四,148号令取消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但是转非劳动力的安置依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协商征地补偿时应当特别要考虑征地费用能够保证转非劳动力的安置费用。

第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问题,市国土局根据148号令的规定,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应当包括这些主要内容。

3.征地受理办理⑴第一个环节:在签协议的时候,土地面积、地类、以及权属等问题,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定。

核定工作既有法律基础,也有技术基础,法律基础就是给定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征地的管理责任,而技术基础则是土地管理部门掌握了全市土地详查的基本情况,地类应当以详查登记结果为主。

⑵第二个环节:转非人员及转非劳动力计算的问题,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测算这一块,测算的过程中还涉及到转非人员结构等一系列的问题。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 2004 年 4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5号文-昌平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

5号文-昌平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实际,提出本意见: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依法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取得立项批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对2009年1月1日前因发展区域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的工业小区(工业大院)、农业项目及依合同约定建设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 参考重置成新价,并结合非住宅房屋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情况、合同约定的非住宅房屋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非住宅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偿。

四、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一)在拆迁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二)按项目批复内容或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三)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并按时纳税。

五、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可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前三年在本区的纳税总额确定,但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

纳税总额低于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可按实际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拆迁工作启动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再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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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
2009-04-13
昌平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

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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