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安全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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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缸沟煤矿
爆破工安全目标责任书
爆破工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我矿爆破作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切实保证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有效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内容涵盖的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签订本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一、放炮用药管根据生产需要,由所负责区域安全员、术员、瓦检员开条,由放炮员负责,去炸药库领药管,及时加锁,必须把药管分开运送,严禁在人员集中地点停留,把药管分开存放在支架完整,远离机电设备、电缆的安全地点,否则,发现一项次,罚款10—100元。因不负责任,导致药管流失,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始装药前,必须配合班组长,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的支护,设备的掩护及瓦斯浓度,只有上述情况良好,符合规程规定,才允许装药放炮,装药前应会同班组长及打眼工一起研究工作面的炮眼布置。装药结构和连线方式。否则,发现一项次罚款10——50元,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自负。
三、装药时必须使用炮土,并按规定封满、封实,否则。每炮眼罚款10—20元。
四、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雷管引线、放炮母线放炮前
必须扭结使之形成短路,发现一项一次罚放炮员,班组长10—100元。
五、连线前放炮地点必须由班组长指派责任心强,对工作极端负责的人担当警戒,连线后要再次对放炮地点及附近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进行放炮,因失查、渎职而导致不安全事故发生,罚款20—100元。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自负。
六、放炮时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发现不遵守放炮规定,违例一人次对有关负责人罚款20—100元。
七、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必须一组装药,一次起炮,杜绝糊炮,连珠炮,禁止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以上放炮器进行放炮作业,发现一项次,罚款100—300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由此而产生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严格按照“十二不装药”及“十不放炮”作业。
1、十二不装药
⑴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
损坏采煤工作面伞檐、煤面突出0.5米、上下安全出口
不畅通、尚未妥善处理时不装药。
⑵装药时,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药。
⑶装药前,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在末改
善通风状况前不准装药。
⑷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矸、矿车或其它物体阻
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准装药。
⑸放炮地点有透水、透老空、透火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征兆
出现时,不准装药。
⑹炮眼不规格,明显缩小,有时显压力显现,炮眼内出现
裂缝现象时,不谁装药。
⑺炮眼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和放炮说明书规
定时不准装药。
⑻机器、设备及电缆等要移到安全地点及未采取了有效的
安全保护措施,不准装药。
⑼迎头正在打眼时,不准装药。
⑽煤层岩层松散,有透老塘老空迹象时不准装药。
⑾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准装药。
⑿自由面放炮最小抵抗小于0.3米,大块岩石放炮最小抵抗线或封泥长度小于0.3米不准装药。
2、十不放炮
⑴工具不收拾好不放炮;
⑵不检查瓦斯浓度不放炮。
⑶工作面人员不撤离到警戒线以外,不得放炮;
⑷工作面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不点清人数不得放炮;
⑸通路中的警戒哨不安排好不放炮;
⑹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不放炮;
⑺放炮器不防爆,或有故障时不放炮;
⑻放炮母线不吊挂好不放炮;
⑼不发出三声信号不得放炮;
⑽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不放炮。
发现一项次不照规定,要求,罚款50—100元。处理瞎炮时必须按照规定,距瞎炮眼0.3米处另打眼与瞎炮眼平行,深0.2米的新炮眼,重新装药,重新起爆。确属特殊情况,放炮员必须按要求打了眼后,在现场给下一班放炮员交班,否则,罚款50—150元。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上班放炮员、班组长负责。
放炮时由班组长布置警戒,人员一律撤至进风侧安全地点:放炮后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宣布撤离警戒人,并对放炮地点的通风、瓦斯、煤尘、支架、瞎炮、残炮进行查看,有问题及时整改,确认无危险后,才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内开始作业,否则,发现一项次罚款10-150元,后果自负。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本责任书书规定期限: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
十、本责任书在签订后即生效。
矿方签名(盖章):
员工签名: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