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公文及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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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首部分
•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 统称眉首。 • 眉首部分主要标识 • 公文份数序号、 •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 紧急程度、 • 发文机关标识、 • 发文字号、 • 签发人等要素。
• (1)公文份数序号。 •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 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 标识时,一般用七位阿拉伯数字顶格标 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 在行政公文中,份号只适用于密级较高 的或需要如数收回的公文。
• (2)秘密等级和和保密期限。 • 秘密等级是指涉密公文的保密程度,分 “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 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 当标明份数序号,“秘密”、“机密”、 “绝密”公文均应标注保密期限。 • 标识秘密等级时,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 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 期限之间用“★”隔开。
• (5)发文字号。 •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如“×字〔2006〕82号”,“×字”指发文 机关代字,“〔2006〕”指年份,“82号” 指发文序号。意思就是×机关在2006年所发 的第82号文件。 • 标志位置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处,居中排 布; •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志; • 年份应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 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 4.公文生效的标志
• 行政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其生效标志: • 一是必须有法定作者,见于公文的眉首、 标题或落款; • 二是必须有机关公章或经领导人签署,机 关公章上的机关名称必须与法定作者名称 一致; • 三是必须有成文日期。行政公文功能上的 权威性由制发机关的职权大小以及职权范 围决定,还受公文生效时间、执行时间的 制约以及公文内容的制约。
规范作用、沟通作用和晓谕作用等。
• 公文即行政公文,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 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并有行文 规则和公文处理办法。 • 我国公文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 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写作和办理。 • 国家行政公文有十三种,即命令(令)、议 案、决定、意见、公告、通告、通知、通 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2.公文的分类
• 按公文的来源:发文、收文 • 按行文方向: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 按性质、作用:指挥性公文、报请性公 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等 • 按时限要求:特急公文、紧急公文、常 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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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保密要求:绝密件、机密件、秘密 件、内部使用、限国内公开、对外公 开 • 按公务活动领域:通用公文、专用公 文 • 行政公文根据主体内容和行文目的, 可以分为告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和 沟通性公文三大类。
保密法修订草案
• 修订草案:“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 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 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2010年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三次会议昨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 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 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
• 3.公文的作者
• 公文由法定作者制发。 • 行政公文的撰稿人只是机关里具体承担写 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其撰写完成的只是公 文的草稿。 • 这个草稿只有经过机关领导人审核、批准、 签发后,才成为定稿。 • 机关领导人代表机关审核、签发文稿,但 也不是公文的作者。 • 公文的作者是机关领导人所代表的机关。
第二章 行政公文写作
授课教师:薛瑞英
第一节 行政公文概述
一、导读
(一)行政公文概要
1.行政公文的概念、特征、作用
• 概念: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 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 工具。
策性和传播性。
• 特征:行政公文具有政治性、职权性、政 • 作用:行政公文具有凭证作用、指导作用、
• (3)紧急程度。 • 急件公文分为“特急”、“急件”两种。 •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识“特提”、“特急”、 “加急”、“平急”。
• 特提文件,表示接到单位必须在5小时以内处理。
• 标识时,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 间空1字; •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 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 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 (4)发文机关标志。 •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字 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等。 • 对一些特定公文可只标志发文机关名称。发文 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 标志位置是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到版心上 边缘25mm处,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上 边缘到版心上边缘80mm处。 •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 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过多时,必须 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 (6)签发人。---书P41 • 上报的公文需标志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 发文字号右侧。 • 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 “签发人”人字样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标 志签发人姓名。 •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 第1行,其他签发人从第2行起在与主办单位 签发人姓名对齐处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 同时,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 处一行,并下移红色反线,使红色反线与发 文字号继续保持为4mm。
• 公文内容必须是正确的,即必须符合 党和政府的现行政策、法令、法规, 必须符合上级机关的现行决策意图和 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进行公务活动的 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内容上有差错 的公文根本不能被贯彻执行,一旦被 执行将造成大错。
(二)、行政公文的格式规范
• 具有法定的规范体式是行政公文区别于其他 文字材料的显著标志。 •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 首; • 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 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 •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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