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特种货物作业标准含超限集重大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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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货物、超限集重大件集装箱操作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集装箱码头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GB11602-89 集装箱港口安全作业规程》

《JT/T2028-93 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

3 定义

3.1 特种货物集装箱

在平板式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载有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的集装箱。

3.2 超限集重大件箱

以散装形式进行船舶装卸的机器、设备、车辆等笨重长大货物;或因在特种集装箱上积载,使整箱的重量超过集装箱吊具下、吊钩下的额定负荷量,和因货物物理特征不能连同特种集装箱一起装卸,而需进行分体卸/装的货物。

4 操作标准

4.1 确认重大件范围

超限特种箱、重大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事先予以确认:

a.所装载的货物长度大于12m,或宽度大于等于3m,或高度大于集装箱端壁/端框锁孔平面高度1.6m的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

b.所装载的货物长度大于12m,或宽度大于等于3m,或高度大于集装箱锁孔平面高度

1.6m的平板式集装箱。

c.集装箱整箱的重量超过集装箱的额定负荷量,或集装箱单箱重超过45吨,或超过集装箱吊运机械的额定负荷量。

e.积载偏心,其纵向和横向的重心偏心率达10%以上(既40’集装箱偏离重心大于1.2m,20’集装箱偏离重心大于0.6m)的特种集装箱。

f.以散装形式装载于船舶的设备、车辆等重大件。

4.2 装卸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确定

4.2.1 所涉集装箱(或重大件)的装卸参数(重量、外形尺寸、重心位置、起吊位置),视下列不同作业条件,确定装卸机械和装卸工属具,如下表。

4.2.2 在装卸工艺方案中,对机械、工属具和人员的配备,应具体明确,所有参加作业的

人员对货物的性质、形状、件重、特殊要求及操作工艺应事先明确,工属具配备要明确具体的规格;安全措施应具体且针对性强,不能以一般安全要求来替代具体的工艺方案及安全措施。

4.2.3 装卸超限特种箱、重大件要配备足够的操作人员,应确保每一个吊点有一个作业人员,并明确其分工和责任。船边装卸,和船上一样也应配备4名操作人员+1名指挥手;大型或精密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相应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场地轮胎吊作业应配备4名操作人员加一名指挥手。加一名监控人员。

4.3 作业

4.3.1 作业前的确认

作业前由承运方或货主应书面提供以上信息内容并书面承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作业部门必须在作业前对以上信息进行确认,方可组织作业工艺方案的制定。

4.3.1.1 工艺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前,工艺员应在工前会上详细布置工艺方案及安全措施,使所涉及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包括司机)详细了解货物情况、操作工艺及安全要求。

4.3.1.2 作业时间的确定

疑难超限特种箱、重大件一般应安排在白天进行。情况特殊,需在夜间进行的,应在确保能见度和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在风速达到或超过六级风,应停止吊运迎风面大的散装重大件;在风速达到或超过七级风,应停止吊运所有超限特种箱或一般重大件。

4.3.1.3 指挥人员的确定

a.所有特种箱(框架箱、平板箱和开顶箱)吊运的指挥,均应由指挥岗位资质人员指挥。

b.不超限的特种箱,应由船舶指挥员负责吊运指挥,安全员监督。

c.一般超限的特种箱和一般重大件应由值班经理负责吊运指挥,安全员、工艺员监督。

d.疑难超限特种箱或重大件,应由操作主管负责吊运指挥,安全主管监督。对装卸机械有特殊要求的(如拆吊架、采用吊钩或滑轮吊架),除了上述a-d款规定外,应在码头技术部机械主管的监控下进行吊运。

4.3.2 作业前的检查

4.3.2.1 在作业前,根据所吊集装箱、重大件的特性,由负责指挥的人员,指派相应人员,对各类吊具、集装箱的箱体和锁孔以及在集装箱上的重大件设备等进行检查。

4.3.2.2 集装箱整箱检查

a.同外理、船方对集装箱的箱体和装载在集装箱上的货物的检查

箱体检查包括箱体各部件(指锁孔、框和梁等构件无变形),应保持其良好。

集装箱上的货物检查,包括其外观及其外包装,均应良好。裸装货物应检查各构件有否变形、锈蚀、破损和碰擦等损害。箱装货应检查底道木或箱板有否受损。

b.对加固情况的检查

运前,应检查超限箱上货物加固

是否牢靠(包括加固用的钢丝绳、索具螺旋扣等材料的强度),所加固的方法是否有移动趋势,如图1所示。

c.整箱重心偏离情况的检查性质不清。

d.被吊特种箱重量的核查

应根据资料提供的集装箱总重,与集装箱上所示的最大额定总重、装

卸机械和装卸工属具的允许起重能力

图1 拴固正确和错误的方式

相核对,如果集装箱总重超过集装箱承载能力或机械的起重能力时,不能超载吊运。

4.3.2.3 分体吊运重大件和散装重大件装卸的专项检查

a.对加固情况的检查

分体卸载的货物,应检查用于固定货物的加固是否完全拆除。特别要检查货物底部和集装箱顶面之间所连接的固定装置是否拆除。

b.对重大件的重心标记、起吊标记和货物重量进行检查

上述内容不详者,不准操作。如货主、船方可提供上述标记的,要他们明确划定,并要求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以明确其责任。

c.对重大件连接状况的检查

吊运以车轮为起吊点的车辆,应检查车辆在起吊时,车轮是否会转动或转向,如有转动或转向的趋势,不准操作。

吊运以托盘承载的货物(如游艇等),应检查货物与托架是否连接牢固,应在加固后方可吊运。

d.对吊运工艺方案的检查

检查所选用的工属具能否确保吊钩垂直线对准货物的重心,能否达到货物起吊时的平衡。

检查货物在起吊时,吊索具是否有损于导线、油管和易损壳体等。不采取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检查超长件在起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超长件是否有碰撞装卸机械支腿的可能。超长件的两端离邻近支腿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0cm。

吊运其长度超过支腿净距的超长件应在两支腿间或后伸距的范围内,将超长件转向成对角线状,转向时也应确保超长件与机械支腿有50cm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运超长件不留有安全距离不准作业。

是否系扣稳关绳,稳关绳是否系扣牢靠,系扣的部位是否会有损于货物的本体。

e.选用吊具的检查

检查所选用的工属具是否在其强度的允许范围内。

吊运重心不居中的重大件,除了采取偏载重大吊运工艺措施外,还要检查装卸机械吊架上的各个吊耳所受的作用力是否在其允许的载荷范围内。

4.3.2.4 工属具的检查

对使用的钢丝绳、卸扣和吊架应按工属具检查的内容详细检查,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技术要求的,不准使用。

a.对过高排或普通集装箱吊架,应对开闭锁的功能进行检查,四个转锁头在开锁或闭锁的状态时,是否能达到全开或全闭的状态。并应检查吊架的结构梁是否变形,连接钢丝绳和卸扣是否处于良好连接状态。过高排的上部连接孔应无变形和裂缝,不符合要求,不准使用。

b.由货主或船方提供的专用工属具,应由其书面确认工属具使用安全的责任,在未经确认前不准盲目使用。

c.对过高排适用性的检查

过高排中间部分净高1.6m,两端部分净高1m,考虑到吊架在连接时可能出现的左右前后的倾侧,对装载在特种集装箱上货物的超限高度作如下规定:

装载在框架箱或平板箱上的货物如位于中间,其适用性分别为:

——货物为箱装货,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5m;

——货物为裸装货,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4m;

——货物为裸装精密设备或易碎品,其超出锁孔端面(平板箱为箱平面)的高度,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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