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风险控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研究确定并在协会网站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协会可以组织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方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七条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人(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或者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贷款本息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信托账
户)
划款指令
受益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
受托机构
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资产出售 特殊目的机构
认购资金 (SPV)
发行 收益证券
现金
承销商
承销 现金
登记结算结构
受 益 证 券 本 息
5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指引要求;
3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 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备案;
6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挂牌转让申请流程
持有可转让债券流程
事前 审查
交易所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基金业 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协会网站)
包括银行、证券、信 托、基金管理公司等
4、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基金产品等
5、在行业自律组织备 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 符合第(六)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
合规要求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合理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合规运用PPP模式。
不适合PPP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
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
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
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
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
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
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
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 模式。
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
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的模式。
政府可合规给企业资金支持。
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政府与社会投资者采用股权合作方式,政府少分红或不分红,提高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
注意:引入社会投资者,不是只能采用狭义PPP模式。
13、合理合规配置各类资源,提供土地使用,赋予专营地位等,使项目具有可融资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最近2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无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5
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6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深证会[2014]13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以及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1—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单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条本所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挂牌转让与备案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负面清单的规定,权属明确,可特定化,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产品结构设计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
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 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
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业务,旨在将传统资产转化为可供投资者买卖的证券产品。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向市场提供了指导和要求。
首先,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发起机构应当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指引还对发起机构的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阐述,要求其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担保措施、资产质量、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指引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提供足够的信息量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此外,指引还对信息披露格式进行了要求,要求披露文件清晰、易读,并保持与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一致性,以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再次,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时机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指引规定了发起机构应在特定时间点披露相关信息,如项目启动、产品发售等关键节点。
同时,指引还要求信息披露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多角度地获取信息。
这种多渠道的信息披露方式不仅能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也能提高投资者的辨识能力和决策能力。
最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还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指引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要求其对披露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估。
同时,指引还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公开谴责、罚款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对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使其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评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回报。
同时,指引也进一步加强了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力度,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声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业务使用。
二、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地修订本指南,并在上证债券信息网()与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公布最新版本。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修订说明目录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5)二、登记与挂牌 (14)三、信息披露与后期管理业务流程 (20)四、联系方式 (23)五、附件 (25)附件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清单 (25)附件二:《挂牌转让申请书》参考格式 (29)附件三:《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修改、勘误表》参考格式. 31附件四:《资产支持证券多次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信息对照表》参考格式. 32附件五:《期后事项承诺函》参考格式 (33)附件六:《XXX资产支持证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 (36)附件七:《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 (37)附件八:《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参考格式 (38)附件九:《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兑付兑息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40)附件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公告》参考格式 (42)附件十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参考格式 (47)附件十二:《融资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49)附件十三:《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参考格式 (51)附件十四:《预期收益分配表》参考格式 (52)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第一部分一般规定(一)【确认主体】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
(二)【确认依据】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无异议函。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1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六)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八)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十三)信息披露安排;(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十七)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版本及修订说明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明确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程序1.1受理(一)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fic/index.html)(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信息。
(二)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以修改申请材料或者申请终止。
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历史记录。
(三)申请受理。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
1.2核对与反馈(一)核对。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按照本所回避要求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二)反馈。
本所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有)。
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三)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或无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出期间为静默期,本所核对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三: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
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
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
资产证券化核心知识点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20个)1.下列不属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是(C)A.企业应收款B.租赁债权C.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 D. 污水处理费收益权2.下列不属于产品结构设计考察要素的是(D)。
A.持续流入有无保障B.能单独计量C.现金流的切分与分配D.是否有外部担保3.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属于可以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主体类型包括(B)A.证券公司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C.信托公司D.基金子公司4.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的是(B)A.原始权益人B.证券业协会C.管理人D.托管人5.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属于管理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C)A.具备相关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B.具备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C.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答案:一年)D.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6.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包括(C)A.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对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B.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C.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转移支付给投资者(答案:权益人)D.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中,应首先进行(A )。
A.基础资产汇集形成资产池B.设立SPVC.设计交易结构D.信用增级8.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基础是(B )。
A.公司信用B.资产信用C.担保信用D.以上均不是9.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审查的主体为(D )。
A.交易场所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D.中国基金业协会10.依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年(B)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A.3月31日B.4月30日C.5月31日D.6月30日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证券挂牌转让交易流通平台的是(C )。
A.上交所B.深交所C.地方股权交易中心D.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2.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C),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C)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可以因国家、地区、行业、业务模式等因素而异,但一般来说,以下是资产证券化中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 1. 应收账款类资产:包括信用卡应收款、贸易融资、设备租赁费、应收账款回购款等。
2. 贷款类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中长期贷款等。
3. 收费类资产:包括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污水处理费、燃气费、电费等。
4. 股权收益权:包括企业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等。
5. 债券收益权: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用债等债券收益权。
6. 交通运输类资产:包括机票收益、火车票收益、高速公路收费等。
7. 医疗保健类资产: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疗保险费、药品销售等。
8. 教育类资产:包括学费、教育贷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清单并不是固定的,可能会因市场需求、政策环境、法律法规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会计实务: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内容
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内容基金业协会近来颁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明了不适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是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要求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我认为其主要观点是企业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为未来主流。
以下为负面清单基础资产内容:一、与政府挂钩的资产:A、没有对价:1、行政性收费2、与政府相关的税收3、政府给予相关方单方面的没有对价的补贴B、以政府财政收入为现金流偿还来源的基础资产:1、运营项目缺少合规性证明和项目建设法律支持要件2、无法提供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相关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情况、偿还安排等3、未履行完毕建设、验收等相关义务,未达到回购条件,债权金额尚未通过审计的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二、其他类型资产:1、不动产类基础资产项目中,空置、不能产生稳定租金收入、在建不动产的金额超过基础资产总价值10%的项目2、资产附带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并且无法解除的项目3、缺乏法律支持、价值显失公允或无法实现确权的基础资产4、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需要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物权凭证的基础资产,例如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等(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仓单除外)5、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的基础资产,例如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债权、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等6、标的投资组合包含超过一种类型的资产。
负面清单的制定,实际上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一步推广拓宽了道路。
只要是负面清单没有列出的,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都可以在与监管机构的持续沟通中进行业务的探索,负面清单的列出实际上是监管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支持态度的反映。
在地方债务发行受限,PPP模式推广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前景广阔。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其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多样的风险特征也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了挑战。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相关风险,特制定本风险管理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基本原理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其核心原理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重新分配,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原始资产的所有者)、特殊目的载体(SPV)、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流程通常包括资产池构建、资产转移、信用增级、证券发行与销售等环节。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类型(一)信用风险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债务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这包括发起人信用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以及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等。
(二)提前偿付风险由于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导致资产池现金流不稳定,影响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期限。
(三)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和收益。
(四)流动性风险指证券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不活跃,投资者难以在需要时以合理价格出售证券。
(五)法律风险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法律纠纷导致的风险,例如资产转移的合法性、SPV 的法律地位等。
(六)操作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由于人为失误、内部控制不完善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七)市场风险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价值的影响。
四、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风险管理目标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风险管理原则1、全面性原则涵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风险类型。
2、制衡性原则在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釆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釆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
当地政府证明巳2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巳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SPV,此SPV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为发起人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资产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一般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发起人一般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出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一)我司自行开发、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项目;第二章交易对手准入第五条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类公司;或撮合形成原始资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提供商等。
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办法;(二)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三)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明细;(四)历史业务数据分类清楚且金额准确;(五)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股东背景,或者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至少A轮以上的投资;(六)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七)在全国范围或特定细分市场享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八)主要法人股东、公司本身、实际控制自然人和高层管理者最近18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对其社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且股东中有大型国企背景、主板上市公司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考虑;(九)无重大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办公设施;(十一)管理层人员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足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充分的业务技能;(十二)有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资料和债权债务有客观、准确和充分的记录;(十三)有完整和集中的档案管理,档案归类、借阅等有较严格的制度;(十四)有完整的信贷审批技术方法和流程,有独立的、专业化的风险策略团队、信贷审批团队和催收团队;第六条对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观察:(一)风险策略的合理性与逻辑性;(二)是否有内部评分(评级)模型以及其成熟度及应用情况;(三)风险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四)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的规模匹配情况;(五)催收能力和效果;(六)组合管理的系统和能力;(七)分类资产及整体组合的各项历史逾期表现及与同行业标杆企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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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2014-1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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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
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