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27)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6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6(总分12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适用刑罚的目的是( )。
A. 惩罚罪犯B. 预防犯罪C. 伸张正义D. 平息民愤2. 某甲在交通肇事后见前后无人,便驾车逃逸,致被害人因伤重未及时救治而死亡。
某甲的行为应当定为( )。
A. 交通肇事罪B. 故意杀人罪C.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D. 故意伤害罪3. 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 )。
A. 只能独立适用B. 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C. 只有主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附加适用D.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4. 某甲为了非法占有某乙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乙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
某甲的行为构成( )。
A. 抢劫罪B. 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C. 抢劫罪和过失杀人罪D. 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5. 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A. 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B. 危险即将来临C. 避险行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后实施D. 为避免危险可不惜造成任何损害6. 下列犯罪行为中,不属于不作为犯的为( )。
A. 警察在值勤时见人行凶杀人,不予制止B.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C. 某成年人带邻家小孩去游泳,在孩子溺水时不予抢救,致使孩子被淹死D. 过路人见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躺在血泊中而不抢救7.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应以( )论处。
A. 破坏军婚罪B. 猥亵、侮辱妇女罪C. 强奸罪D. 重婚罪8. 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某公司的回扣4万元归个人所有,甲的行为构成( )。
A. 贪污罪B. 受贿罪C. 介绍贿赂罪D. 贪污罪和贿赂罪9.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的关键是( )。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7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试卷27(总分120,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这体现了以下哪种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B.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D.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 甲15岁,一日在商场看见怀孕的妇女乙在收银台付账,于是上前一把抢过乙手中的800元钱,转身向门口跑去。
乙反应过来后,迅速追赶,快要抓住甲时,甲回身使劲向乙的腹部猛击一拳,致使乙流产。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 甲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能以犯罪论处B. 抢夺罪C.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D. 抢劫罪3. 张某从邻居男孩小莫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做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
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莫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不构成犯罪4.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
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B. 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C. 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D. 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E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经调查,抛物者是该小区某栋楼的一住户。
由于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引发了小区居民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例分析该事件的法律处理。
二、案例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建筑物抛掷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2. 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该栋楼的住户,是侵权责任主体。
3. 侵权责任的承担(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
(3)消除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在本案中,抛物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可以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向该栋楼的其他住户追偿,如果抛物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能够直接、客观地反映法学课程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喜欢。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篇一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
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
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
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婚前购置婚房1998年,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
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
2002年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
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
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
2004年10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
到2007年,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
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
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
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2008年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
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
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8)犯罪通谋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 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两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共同犯罪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
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 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张某因生活所需,多次在夜间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
以下为具体案件经过:1. 2018年5月,张某深夜潜入某小区居民王某的住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
2. 2018年6月,张某再次潜入某小区居民李某的住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金银首饰若干。
3. 2018年7月,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商场,窃得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品牌手机一部。
4. 2018年8月,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平板电脑一台。
经鉴定,张某所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6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潜入他人住宅和商场盗窃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27-2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27-2(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我国法律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是( )。
A.法律草案的公布B.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C.法律的公布√D.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步是法律的公布。
3.关于法的溯及力,各国采用的通例为( )。
A.从旧兼从重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重D.从新兼从轻因为法律要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不发生效力,即使有效,国际上也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立法可分为( )。
A.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B.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C.君主立法、议会立法、民主立法D.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立法体系可有多种分类,依立法机关性质不同可分为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5.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是( )。
A.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B.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C.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原则D.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要求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尽量反映客观规律。
6.保证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的重要原则是( )。
A.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B.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C.合宪性与法制统一的原则√D.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要保证立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就必须首先合宪,还必须保持法制统一。
7.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且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罚标准。
同时,考虑到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的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案例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要善于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酒后驾车、酒后行凶等行为危害极大,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3. 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4. 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多人的抢劫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一天晚上,张某伙同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放风,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晚,三人潜入珠宝店,李某和王某持刀威逼店员交出财物,张某在门口望风。
在抢劫过程中,店员反抗,李某失手将店员刺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3.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解答: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抢劫团伙的成员,参与了抢劫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定罪分析:1. 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在门口望风,为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张某抢劫得手后,与李某、王某共同逃离现场,具有共同的犯罪结果。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本案中,张某参与抢劫的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行为致人受伤),因此,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定罪分析:1. 李某作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故意。
2. 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失手将店员刺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26)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26)死刑缓期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
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
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
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
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
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
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
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问题]对吴玉海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对吴玉海应当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特殊执刑方法,其目的在于考查是否应当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同时也给犯罪人最后一次悔罪的机会。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的,核准执行死刑。
吴玉海在死缓期间不思悔改,又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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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
事后,张三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使李四重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警方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李四。
虽然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但并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4)犯罪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2. 起诉阶段: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事实: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2. 证据:- 证人证言:李某的家属和现场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 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 法医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伤人,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3. 刑罚的适用: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六、结论张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恩怨。
某日,李某在村口偶遇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张某刺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刺中胸部,造成重伤。
2. 被告人供述: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张某,只是想吓唬一下张某,并未想致其重伤。
3. 被害人陈述:张某在庭审中陈述,李某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并对李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3. 犯罪情节: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张某,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李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评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张某的重伤。
2. 自首情节的认定: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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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
析(27)
避险过当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
穿过,遂生歹意。
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
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
当
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
刘穷追不舍。
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
不开,便破窗而入。
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
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
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问题]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
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
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
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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