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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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捐赠是否具有公益性,可以将捐赠划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指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公益性捐赠的财务管理、会计处理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政策规定

(一)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有关捐赠资格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需要认定。

其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并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有关捐赠凭据规定

.纳税人在我市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

《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年月日起启用,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废止)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

()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二、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财税[]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财税[]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号,以下简称京财税[]号)

三、相关知识介绍

(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应在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对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股权和其他物资。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对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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