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保障性住房建设趋势及思考
和 钻政策空子 现象大为减少 ,从而惠及更 多有住房实
际需求的受益者 。
三 保障房建设产业化 、标准化趋势
着眼于经济性的保 障房建设将不可避免地 走上住宅产 业化和标准化的轨道 。 ’
《 导则》总则 中明确提 出, 倡导工业化 生产方 式 。 住宅模数 的标准化 、房型设计的标准化 、装修 的一体化 ,
坡道设置等对住 宅舒适性影响不大的技术要求 ,为灵活布
局留出了更 多的空间。同时 .导则》 《 重点强化 了节能要求 , 特别是租赁房 ,明确节能采用高标准 ,体现 了保障房着重 于经济性的指导精神 ,不但在建设 中要考 虑经济性 ,在 后 期使用中也 同样要求做到 。
20 0 2年起 .上海 的民生安居工程一直成 为政府工 要内容 。从 两个一千万 的四高小 区到大型居住
20 年上海颁布 《 宅设计 标准》 该标准一直作为 01 住
从单一的动迁房建设 到 “ 四位~体 的住房保
构建 .民生安居 工程意义 日趋显现 。2 1 年 2 01 月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以下简称 《 导则》 , )
第一次全面指导保障房建设的技术 眭文件 .对住房 系的构建起着标杆 的作用 .对推进上海保障性住房
章性住房应成为省地型的住房 ,以合理有限地利用 原 确保更 多市民享有 居者有其屋 。
00 0 工海/ 9
定》《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 目规划管理 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 。而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比较系统地 、 则 全面地对保障房建设提 出各项标准和技术要求 ,对于推进
中的梯度化趋势。
此外 ,《 导则 》针对 不同住房 需求采 用 的不同标 准 ,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了保障房 的投资价值 . 能使 打擦边球 ”
上海出台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术. 凡 符合 市 建筑 节 能 项 目专 项 数 写入 住宅 使用 说 明书 也就 是 扶持办法的 . 可 申请 建 筑 节 能 专 说 . 不 能笼 统地 写保 温材 料名 称 . 项 扶持 资金
对号人座” 即可 . 无需 对 节 必 须将 保温 材料 是有 机 、 无机 、 有 材 料 “ 保 障房 外墙 内保 温能 否选 用 机 与无 机相 结合 的 ; 内保 温 、 外 保 能 等方 面再做 一一 计算
按 图 索 骥 无 需 计 算
该《 指 导意 见》 还 有 一 个 最 大
布 了《 上 海 市 保 障性 住 房 建 筑 节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能设 计 指 导意 见 》 。自 2 0 1 4年 3 B 级 。此外 , 商 品房 等其 它建 筑 , 月 1日起 . 上 海 市 提交 施 工 图设
施 工 要 求 和标 准都 有 详 尽 规 定 .
《 指导意见》 强调 , 本 市 新 建 并 列 出 了真 空保 温 板 、 硬 泡 聚氨 挤塑聚苯板 、 模 塑 聚 苯板 、 的保 障性 住 房 . 应 将 其 围护 结 构 酯 板 、 泡沫 玻璃 板 、 发 泡水 泥板 的保 温 材 料 、 厚 度及 热 工 性 能 参 岩 棉带 、 的厚 度 、 热工 性能 等指 标 , 设 计 时 只要 “ 按 图索 骥 ” . 根 据使 用 保 温
根 据 上 海 市 建 筑 市 场 的 实
为 防火 加 “ 紧箍 咒 ”
计 算 和 综 合判 断 : 一 是建 筑 体 型
际情 况 .考 虑 到 保 障 房 的特 殊
为 加强 建筑 安全 防火 . 《 指 导 系 数 不 得 大 于 0 . 4 5 : 二 是 不 得 设 台的居住 空 间开 间窗墙 比不应 大 开间窗墙 比不应大 于 0 . 6 O : 五是外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
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
2单元设计 (6)3。
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
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
3公建配套 (11)4。
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
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0.2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12年12月前言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基地内),明确配套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同时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切实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特编制本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牵头,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起草,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编制,经征询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定稿。
《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也对《导则》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导则》包含总则、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等八个部分内容。
《导则》是首次在配套建设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提升编制完成的,在先行试用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导则》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 (1)1. 1编制目的 (1)1. 2 适用范围 (1)1. 3 基本原则 (1)1. 4 总体要求 (2)1. 5 术语 (3)2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2. 1城市道路 (4)2. 2 交通 (4)2. 3桥梁、河道 (5)2. 4道路绿化 (6)2. 5管线综合 (7)2. 6排水(雨水、污水) (7)2. 7给水 (8)2. 8燃气 (8)2. 9 供电 (8)2. 10信息通信 (9)2. 11 邮电 (9)2. 12 环卫 (9)3 公建配套设施 (11)3. 1 基础教育设施 (11)3. 2 行政管理设施 (13)3. 3社区服务设施 (14)3. 4社区商业金融设施 (15)3. 5社区公共绿地 (16)3. 6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6)4 建设管理 (18)5竣工验收 (18)6 移交接管 (20)7资金来源 (21)8 使用管理 (22)附录A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附录B 名词解释 (24)附录C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26)条文说明 (29)1 总则1. 1编制目的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社区”)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针对大社区配套工程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等方面的特殊性,通过编制和颁布《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以下简称“导则”),明确大社区配套的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大社区配套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上海市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导则
总则 .............术语 .............规划总体 ...... 1规划设计 ...... 2 交通 ........... 3 环境 ........... 租赁住房设计…… 1 一般要求 ....... 2 公共区域 .......3住宅类租赁住房 1122333.33.43.5474.74.84.94.4宿舍类租赁住房144.5 室内环境 ........154. 6 给排水.........164.7燃气 ..........164.8电气 ..........174.9智能化 ........184.10暖通 ...........194.11消防............205综合配套.........226运营维护 (24)6. 1 运营管理.......246.2备案管理 ......256.3安全使用256.4垃圾分类26条文说明27ι.o.ι为推进本市租赁住房建设,满足租赁住房居民的生活需求,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租赁住房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建设导则,以规范和指导本市租赁住房的开发、设计和运营管理。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租赁住房建设工程。
园区配套租赁房、单位租赁房和非居存量改造的租赁住房在同等情况下可参照执行。
1.0.3本市租赁住房建设是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住房租赁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为将上海建设成为有温度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和生态之城提供租赁居住保障。
1.0.4 本导则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租赁住房和宿舍类租赁住房两种类型。
1.0.5租赁住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适用、绿色、经济、智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要求,应采用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建设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
1.0.7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完成套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 并宜配置相应家具、电器,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规划设计 (2)交通 (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设计原则 (6)单元设计 (6)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配套原则 (9)市政公用配套 (9)公建配套 (11)绿化配套 (12)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建筑节能 (14)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节能省地之技术分析
2 建筑单体设计 .
( 二)节能技术 墙体 与屋面保温技术 ()墙体保温体系 。墙体保温技术分 为内保温 、外保 1
温 、自保温和 内外组合保温四种 ,其实际应用各有利弊。
()一梯 多户。一梯多户可 以同时满足高容积率高层 1 数 低套型面积标准 、规范限定的套型最小使 用面积 三方
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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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30nI… 一30m … 6 301— …30  ̄ … 一l . 6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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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鲥 脚龠 开 f范 11 5 ~1 O mm { l i } 稍 6 0 8O E l
图2 小型车停车位 与普通停车 位对照
图3 15 .M与3 M模数最 小开 间尺 寸对 比
保障性住房的公建配套设施 ( 包括 居住 区教育配套 、 老年服 务设施 、 便民服务商业设施等 )无论种类还是 比例 , 均高于一般商品住房项 目。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 用于社区
公建配套设施 应 当以低廉 的加热费用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为原则 ,在环保 、节能 、文明用水等 方面提供 完善 的硬件 设施 .体现住房保 障体系的建设宗 旨。
建筑 占地面积 。
起居节约化 ,是指以餐桌为中心 的起居室取代原有以 沙发为中心 的起居室 .更切合保障家庭 的实际需求。
就 寝 节 约 化 ,是 卧 室 面 积 在 原 标 准 基 础 上 下 调
0. m ~ 1 5
.
即主卧室净 面积最小可为 1 、双人卧室 1
地面立体式停车楼 。可预 留用地作为远期地面立体式 汽车库 近期可作为绿化 用地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 商业停车位计入小区夜 间停车率 。保 障性住房居住 区 中的大型商业设施都配备有大量的停车位 ,但在夜间基本 为空置 ,这部分停车位可满足居民的夜间停车需求 ,在远
2011022301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总平面设计 (4)4 住宅设计 (6)4.1 设计原则 (6)4.2 单体设计 (7)4.3 套型设计 (6)4.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24)5 室内环境与装修 (26)条文说明 (28)1.0.1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1.0.3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4 住宅设计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5 住宅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0.6 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7 经济适用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
2.0.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0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上海保障性住房导则解读与思考
2 1 年 年 末至 2 1 年初 ,上 海市 城 乡建设 和交 0O 01 通 委员会 、 上海市 住房 保障 和房 屋管理 局 、上海 市规 划 和国 土资源 管理 局 先后联 合颁 布 了 《 海市保 障性 上 住 房建 设导 则 ( 试行 ) ( 》 沪建 交联 【0 0】 2 9 . 2 1 13 号 以 下简 称 “ 建设 导 则”) 上海 市保 障 性住 房设 计导 、《 则 ( 济 适用 住 房 篇 ) (沪建 变联 【 0 1 1 号 . 经 》 2 1 】I8 以 下简 称 “ 适房 导则 )和 《 经 上海 市 保障 性住 房设 计 导则 ( 公共租 赁住 房篇 )( 建交 联【 0 I I7 , 》沪 2 1 ]6 号 以 下简 称 “ 租房 导则 ” 公 )三个 保障 性 住房 建设 和 设 计 的指 导文 件 . 上 海保障 性住 房的 建设 与设计 起到 对 了 积极 的引 导和指 导 作用 。在这 些导 则 出台之 前 , 上 海 市根 据自 身经济 发展 条件 和地 域地 理气 候特 点 .已 经 形成 了一 系 列保 障性 住房 建设 和 设计 的指 导 意见 、 技 术规 定和 设计 标准 。”此次 导 则的颁 布是 对这 些规 定 、标准 和 意见 的一玫 全面 整合 ,在进 一步 明 确保障 性住 房相 关概 念和 内涵 的基 础上 对一 些 不适应 保障 性住 房建 设 实际情 况 的标准和 规 范作 了适 当突破
S a ha h ng i
导Ⅲ 进行 了解 读 .在分 析其特 点 疑对现 有标 准规 范突 破 的基础 上 , 提出 对保 障性 住房居 住人 群的 居住 尊严 、 政府 的 角色 、保障 性住 房功 能性 问题和 精细 化设 计等 问题 的思 考和 讨论 关■ 调 设 计导 则 ; 障性 住房 , 海 保 上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2月17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落实、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甲、乙双方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市区地块。
2.四至范围:。
3.用地面积:平方米。
4.规划容积率:。
5.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6.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配建比例。
二、配建总体要求1.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以下简称“配建房源”)应当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2.配建房源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3.配建房源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
三、配建房源具体情况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附后),本建设项目中的配建房源及其房型等情况如下(住房位置图表、房型设计图、配建房源清单附后):1.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配建房源落实在第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4〕10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等30件局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现将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重新发布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管房屋养护范围(试行)1973年11月23日2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1976年1月1日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沪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了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硬泡聚氨酯时, 应采用硬泡聚氨酯板材或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 ; 岩棉、 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应符合《 外 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的要求, 其保温层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八、 全装修房外墙 内 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_ 0 _ 2 , 毛坯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 0 . 3 。 九、 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 保温层应沿隔墙和楼板向室内延伸, 延伸长度不得少于 3 0 0 m m, 热桥部位 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附录 E的要求。 十、 外窗应采用多 腔塑料型材 、 多腔 隔热 ( 断热) 铝 合金型材 和中空玻璃或高透低 辐射 中空玻璃 ; 中空玻璃 的空
气层厚度不应小于 9 m m , 各类 中空玻璃 的遮 阳系数不应小 于 0 . 6 0 ; 宜采用下悬 内平开外窗 。 十一 、 外窗及透明 阳台门的物理性 能应符合 以下要求 : 1 . 气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6 级: q ≤1 . 5 m 3 / ( m o h ) , q 2 ≤4 . 5 m 3 / ( m 。 ・ h ) ; 2 . 水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3级 : 口P ≥2 5 0 P a ; 3 . 抗 风压性 能等级 不应小 于 5 级: P 3 ≥3 . 0 K P a 。 十二 、 居住空 间宜采用外遮 阳措施 , 南 向居 住空 间外 窗综 合遮 阳系数 不应大于 O . 4 5 , 东、 西 向居住空 间外 窗综
科
上 建 材
技
前
沿
新 闻
关于印发《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 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的通知
沪建交联 [ 2 0 1 4 1 9 号
信
息
各有关单位 :
P 4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 同时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造安全, 依据上海市《 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D G J 0 8 —2 0 5 —2 0 1 1 , 我们组织编制了《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2]345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2〕34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对部分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9件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9月29日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 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94)修字发第292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 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普陀区试行上海市成套职工住宅修缮管理和修缮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847号 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平改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试行规定沪住产(2000)006号 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本市部队新建自用住宅有关配套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沪住计(2002)108号 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6)195号 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上海地区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产(2006)450号 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7)207号 8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建设配套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财(2009)190号 9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34号——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首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强调了保障性住房的定位和目标。
保障性住房的定位是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导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目标是满足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导则对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设计、功能设置、基础设施配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住房面积标准,户型设计要满足家庭实际需求,功能设置要考虑到住户的各项生活需求,基础设施配置要满足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重点强调了保障性住房的环境和社区配套建设。
导则指出,保障性住房的周边环境要与普通住宅区相当,社区配套设施要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此外,导则还提到了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学校、医疗机构、文化活动场所等,以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第四,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还重视住房项目的社会管理和维护。
导则强调了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和社区组织建设,以保障住户的权益和提高居住环境。
此外,导则还强调了住房项目的修缮和维护工作,及时解决住户的居住问题,确保住房项目的长期使用价值。
最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还提到了住房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导则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导则还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起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是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导则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注重环境和社区配套建设,加强住房项目的社会管理和维护,建立规范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高上海市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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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2单元设计 (6)3.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3公建配套 (11)4.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
1.0.3新建保障性住房应结合自身特点,突出以人为本,按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标准,建设适应上海现代普通居民生活居住水平,“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宜居社区,并争取达到《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规定的A级住宅的性能要求。
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低碳、环保、可持续的理念,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倡导工业化生产方式,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逐步推广住宅全装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注重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安全和质量监管,严防住宅质量通病,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积极采用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8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的强制性要求。
2规划与环境2.1规划设计2.1.1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环境适宜人居、公共交通便捷、生活设施便利、地质条件安全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1)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选址应与现状或规划轨道交通网络或其他大型公交设施相衔接,并可通过公交短驳与现状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
2)有机结合所在区域的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合理控制规模,加强居住与就业间的联系。
3)优先选择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养老、文体、商业、金融等公建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
2.1.2 大型居住社区应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倡导住宅紧凑型布局,进一步提高住宅用地比例。
2.1.3 大型居住社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建、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将专业规划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2.1.4大型居住社区市政道路应适当加大路网密度,缩小路网间距,形成适宜的街坊(宗地)用地规模(表2.1.4)。
支路级市政道路红线宽度宜为20m左右,道路线形不宜过于通直。
道路规划红线应满足公交港湾式设站和交叉口渠化需要。
表2.1.4大型居住社区路网密度和街坊(宗地)用地规模推荐2.1.5保障性住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6保障性住房在规划设计阶段应重视相邻地块的日照影响。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照标准可适当放宽。
2.1.7大型居住社区以及本市规划管理特定区域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应注重城市设计,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2.1.8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合理选取住宅单体形式,宜通过不同高度和不同类型的建筑合理布局以及环境设计,形成具有围合感的组团空间。
2.2交通2.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采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道路等配套设施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和大型公交枢纽的运营效能;相应的大型公交枢纽和轨道交通站点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换乘设施,有条件的大型居住社区宜提供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2.2.2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项目详细规划阶段应重视交通专业规划的整合,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
其中,公交线网规划应符合以下原则:1)根据功能分级,形成以地面公交为基础,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公共交通体系,明确公交骨干、区域线、驳运线,形成合理科学的线网布局。
2)提高换乘效率,公交线网形成网络,充分整合周边地区公交资源;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域,应设置社区短驳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网点相衔接。
2.2.3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域公交站点设置应当以安全、实用、便捷为原则,实现500米服务半径的全覆盖;规划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以上的应设置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人口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的应配置相应的公交首末站,配置两条以上的公交线路;市政道路合理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
2.2.4保障性住房设置停车位指标应体现差别化要求,适当考虑近远期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房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不低于1.2辆/户配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适当提高非机动车停车配置比例。
2.2.5保障性住房居住小区内在满足相邻建筑日照、间距条件的基础上,倡导因地制宜设置地面非封闭式多层停车库、机械停车库或架空平台,以及利用周边综合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
2.2.6大型居住社区可积极引入交通信息诱导系统,引导居民合理出行。
2.3住区环境2.3.1保障性住房注重室外环境的功能性。
合理设置老人、青少年和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注重无障碍环境设计;宜通过设置户外连廊、底层架空等手段为邻里交往和户外活动提供场地与空间。
2.3.2保障性住房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要求建设绿化环境。
绿地率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本地区内综合平衡,中心城区以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低于20%,中心城区以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低于25%;集中绿地率不作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限定性指标,但应确保居住区公共绿地建设,每5万人口有一处面积不小于4公顷的公园绿地,市民出行500米范围内有3000平方米以上开放式集中公共绿地。
2.3.3保障性住房在规划方案阶段,宜对住区风环境进行计算分析,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相对合理的住区布局,提高住区环境舒适性。
2.3.4保障性住房倡导在规划方案阶段引入住区噪声环境计算机模拟技术,重视住区噪声环境的控制设计,在规划中采取退界、绿化降噪、住宅相互遮挡、设置噪声屏障和建筑隔声等方式减少噪声对居住环境的影响,提高住区环境宜居性。
2.3.5保障性住房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临近河道的保障性住房居住小区宜采用河道水综合利用,对屋顶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住区宜积极推进屋顶雨水积蓄利用,用于绿化浇灌、道路和公厕冲洗等;地面铺装应采用透水性材料和设计。
3住宅设计3.1设计原则3.1.1保障性住房设计要强调安全环保、经济适用,重视功能,注重细节,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适应性。
3.1.2保障性住房设计应以高层住宅为主,并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宜采用平面、竖向特别不规则,抗震性能差的结构体系。
3.1.3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比例尺度适当,风格应反映时代精神与上海特色,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3.2单元设计3.2.1保障性住房高层住宅宜采用多套组合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合理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3.2.2单元平面应规整,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避免采光通风凹口尺寸过小;套与套之间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3.2.3单元平面进深和户均面宽应适当,平衡节地和舒适性要求。
3.2.4保障性住房平面设计中建筑开间和进深的轴线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可采用1M和3M、3/2M三种模数制。
3.3套型设计3.3.1套型1)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或卧室兼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空间。
2)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以上海家庭结构(家庭人口、家庭代际关系)和家庭生活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可分为Ⅰ型、Ⅱ型、Ⅲ型(其中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分为Ⅰ型、Ⅱ型),廉租住房以Ⅰ型为主,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Ⅰ型、Ⅱ型为主。
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3.3.1-1的规定。
表3.3.1-1保障性住房套型分类、套型模式与家庭结构3)套型建筑面积标准①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导则进行设计,套型建筑面积(含高层)I型一般不超过50 m2、II型控制在65 m2左右、III型不大于80 m2。
②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含高层)一般在40~50 m2左右,原则上不超过60m2。
③动迁安置房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设计,套型建筑面积多层为I型50 m2、II型70 m2、III型90 m2,高层住宅可在上述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但每套住房增加面积不得超过5m2。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安置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4)套型内各居室空间(卧室,餐厅,起居室等)的尺度,应根据空间的功能特性、居住功能所需的基本配置和家具关联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