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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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秩序性,维护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纠纷、行政争议的解决,如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等。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及时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具备法律资格的调解机构代为实施。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目标是通过协商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合法基础上达成互利互惠的和解协议。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但应当依法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
第八条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章行政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申请第九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经由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调解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要解决的问题和调解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二节调解程序第十二条调解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优势,听取双方的陈述,并了解纠纷的主要事实。
第十三条调解人员可以协调当事人的观点,在保障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当制作协议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调解结案文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行政调解机构及人员第一节行政调解机构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人员第十七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证书。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应当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调解工作制度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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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调解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2)调解准备;(3)调解实施;(4)调解协议的履行;(5)调解结束。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主要是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问题。
2.集体讨论制度。
凡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需经集体讨论研究解决。
3.统计报告制度。
每半年对行政调解结案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报上级部门。
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4.回避制度。
与当事人或者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5.受理登记制度。
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6.案卷归档制度。
行政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7.考评问责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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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公正、高效、便民的调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各方了解和监督。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以解决争议为重点,采取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尽量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
4.自愿、协商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自愿原则,各方可以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
二、行政调解的主体和程序1.行政调解主体:行政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也可以由具备调解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调解员负责。
2.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调解:当发生行政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行政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与各方进行确认,确定受理范围和调解方式。
(3)调解过程: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保障协议执行。
(5)调解结果:调解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监督和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行政调解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补偿、行政决定等。
2.行政调解对象:行政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双方。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和权力1.行政调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受理行政争议的调解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核。
(2)组织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
(3)制作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并监督和落实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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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覆盖面和便利性。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业调解员队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九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第十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安排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可以通过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网络调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供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尽快组织调解程序,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协商和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解文书,明确调解意见和结论。
第四章附件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调解: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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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篇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一)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二)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3.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其他有关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制度(一)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二)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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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与管理,促进行政争议的和谐解决,根据行政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依规,通过商议、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合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并合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或者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公共利益,讲究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行政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达成和执行等阶段。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第十条调解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咨询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依法对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实施第十四条行政调解的实施可以采取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集体调解等形式。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陈述理由,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解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干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记录保存完整。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调解申请书模板2. 行政调解协议书模板3. 行政调解细则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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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一、定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听证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案件的行政程序。
二、制度依据:
该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三、调解党:
调解党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机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调解义务的机构等单位。
除此以外,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机构也可作为调解党。
四、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主要包括法定责任、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补偿等。
五、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听证:行政调解机构、受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被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
就行政案件纠纷,进行公开听证。
2、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受到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可以就起诉或抗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
3、到会协商:受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到会商讨,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终止行政行为或其他损害关系等内容订立调解协议。
4、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拟定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终止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就此终结。
六、调解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七、变更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一旦签订,则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所写内容有任何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达成共识,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变更结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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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通过调解承担争议分歧的解决过程。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定一套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调解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职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应当由专门人员组成,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该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其职责主要包括接受各类行政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最终寻求解决方案和调解结果。
二、行政调解申请与受理程序1.行政调解申请必须书面形式,并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3.受理后,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并邀请争议双方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过程1.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选择专门人员担任调解员,并确保其中立、公正的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面对面沟通、书面沟通、电话沟通等,并为争议双方提供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表达诉求。
3.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倾听争议双方的意见,加强对争议的了解,并采取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
四、行政调解结果的处理1.经过调解工作部门的努力,如果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将调解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并在协议中规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3.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五、行政调解工作的评估与反馈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该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与反馈,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透明和高效。
六、行政调解工作保密制度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保护争议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未经争议双方同意,不得将任何调解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四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d25b78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b0.png)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调解争议,实施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五条除双面当事人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第六条申请调解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八条申请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和相关事实材料。
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制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
简单的争议案件,可以派出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现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本案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本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指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争议,应当拟定调解提纲,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实做好调解笔录,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a095832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85.png)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调解是指依法由政府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组织的,以和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公平、公正、公信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注重专业化、法治化,加强调解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第五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条件:(一)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二)组织行政调解工作,指导调解机构和人员的开展行政调解活动;(三)协助公安部门、法院等有关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四)收集、统计、发布行政调解信息,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报道;(五)加强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合作,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发展。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建立调解员队伍。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在线办理、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分析。
第三章行政调解人员第九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三)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行政调解员资格证书;(四)具备丰富的行政调解实践经验。
第十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守调解秘密,秉公执法,公正调解。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人员享受法律规定的调解费用和劳动保护待遇,有关政府机关应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关心和支持。
第四章行政调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调解活动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有效。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ae6a005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2e.png)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促进行政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本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二、调解对象本行政调解工作适用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所有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三、调解范围本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行政调解范围:1.行政争议调解2.行政复议调解3.行政诉讼调解四、行政调解组织1.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是负责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机构。
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完善、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调解资源的配置和共享;•组织和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改进和创新;•监督和检查行政调解工作的执行情况。
2.行政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是提供行政调解服务的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组织的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
其职责包括:•提供行政调解服务;•提供调解宣传、咨询和培训服务;•负责行政调解案件的管理和统计。
3.行政调解人员行政调解人员是指被行政调解委员会授权、注册并通过考核的,具有行政调解资格的人员。
其职责包括:•接受行政调解工作的委托,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独立、公正、中立地开展调解工作;•保守调解过程中所知道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的机密性。
五、调解程序1.申请行政调解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行政调解中心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调解。
2.召开调解会议在行政调解中心设立的调解室或者调解人员协商的场所召开行政调解会议。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调解程序和规则,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3.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上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签发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将协议书送交行政机关。
4.调解失败如果在调解会议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调解效力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dff243d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14.png)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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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纠纷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平等原则。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行政机关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正原则。
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调解范围行政纠纷调解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其他行政纠纷。
第五条调解机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调解程序(一)接收调解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解准备。
调解机构应当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三)调解会议。
调解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五)调解结束。
调解书生效后,调解机构应当将调解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录入案件档案。
第七条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53cdeff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6d.png)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公共机构或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规范程序,用于处理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法治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调解机构的设置: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或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进行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根据专业知识、经验和素质,选拔具有调解能力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3. 调解程序的规定:确定调解申请的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序,包括调解的发起、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等。
4. 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调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包括纳入调解的事项、不适用调解的情形等。
5. 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规定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程序,包括调解协议的签署、公告和强制执行等。
6. 调解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有效和规范运行。
总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一种机构化的、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公正、公平和程序规范的调解程序,解决政府与公众、企业和组织之间的纠纷和争议,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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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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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____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____日内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____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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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完善一把手负总责、负责法制工作领导分管、各业务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调解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査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把政治思想好、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
要结合本单位调解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二、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信息沟通,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単位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由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由县司法局具体承办。
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e2769f4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f1.png)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一、引言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二、行政调解的定义和原则(一)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提高调解效率。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纠纷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土地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
2、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如行政处罚争议、行政赔偿争议等。
(二)不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纠纷。
2、涉及刑事案件的纠纷。
3、涉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处理的纠纷,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等。
四、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设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领导小组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行政调解人员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行政调解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cf36b7ea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65.png)
2024年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样本第一条在接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局将在____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查所有相关材料。
若经审查确认符合调解条件,将立即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正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分别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或虽同意但所涉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本局将出具《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针对同一行政调解申请,若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接收,应由具有明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若多个行政机关均具备管辖权,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责。
若行政机关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应由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指定管辖。
第三条以下情况,本局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一)申请人已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二)申请人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起的调解除外);(三)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明确要求调解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调解的。
第四条在征得所有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本局将正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正式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确保及时将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通知到所有当事人。
第五条在受理矛盾纠纷案件时,对于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件,本局将遵循“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全面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向相关组织及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明确表明身份。
第二条若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承办人员可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保存的建议。
该建议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证据的登记或保存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c8f5ecb8bd63186bcebbc5c.png)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化解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管局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区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社管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执法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教育等方法疏导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选聘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办理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执法纠纷调解事宜。
第五条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调解工作委员会意见,参与执法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指导行政调解员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积极主动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平等原则。
社管局作为行政调解机关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诉求;社管局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增强行政调解意识,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管局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由裁决、复议或诉讼机关移送本机关先行予以调解的,本机关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属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由本机关调解机构先行予以调解,视调解情况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562b9ef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54.png)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1.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有些可以通过调解而得以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作为一种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已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成为迫切需要。
2.目的和意义行政调解是以和谐解决当事人纠纷为目的,以行政手段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工作。
行政调解除了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并可为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成本,缓解法律纠纷的每日入案数量。
同时,行政调解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规范行政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价值。
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3.1 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透明、便民、服务等原则,保持与民为友、公平公正的工作作风,秉持处理矛盾纠纷的客观立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3.2 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
首先是接到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经过确认后,由调解机构为其安排座谈,进行实际解决问题的调解。
调解机构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互惠互利,主动服务,确保调解公正、公平、有效。
3.3 调解机构的组成调解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咨询、调解和协调等部门,其中调解部门是行政调解机构的核心部门。
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有效性,调解机构应当招聘专业人才,制定职工的行为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4 行政调解员的职责行政调解员是行政调解机构中的关键岗位,其职责主要包括:认真审核各类申请材料,组织双方座谈调解,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推进调解过程,并记录调解过程及结果,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5 调解结果的处理行政调解结果应当主动加以推动,争取当事人同意即时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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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科: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宣传,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调解依据:《银川市行政调解办法》
三、调解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四、要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存在影响稳定的隐患时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做好登记受理,制作调解笔录。
如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应有二名以上调解员签名。
六、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地位平等。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分类调解原则,根据纠纷类型由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相应行政执法业务科或市场监管所组织调解。
5、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行政纠纷,按层级由各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市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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