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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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林业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一般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般工作任务是指具有林业特色的基础性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林业发展方面的木材战略储备和珍贵彩色森林、“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造林、森林抚育,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林木种苗培育,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林下经济发展和木本油料发展等任务;资源保护方面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森林古道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抢救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资源本底调查,森林公安补助,木材检(巡)查和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和省林业局年度中心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重要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自然保护地保护能力提升,高标准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现代林业经济示范等任务。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通过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一)工作任务(80%)。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确定。

(二)资源面积(10%)。根据省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三)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有关规定确定。

(四)绩效因素(5%)。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以上且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县给予奖励。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林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任务和一般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于每年8月15日之前上报次年的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省林业局对市县上报的一般工作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同时对上报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申报、评审、公示、确定等程序开展竞争性选拔。根据审核和选拔情况,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林业局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具体下达文件抄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条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

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林业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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