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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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专款专用、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资金收入全额转入财政专户,项目支出按照预算和财政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由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林业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五条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部门应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林业项目申报应结合当地林业建设实际情况,根据上级项目申报要求,向上级林业部门申报当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支出预算、县级配套资金承诺意见,一式四份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计财科。

第九条对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额度拟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及信誉度、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条林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预算法和预算执行管理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和财政资金支付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林业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规模、建设工期、概算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项目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决算及验收情况等。

第十二条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二促进就业原则;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四绩效挂钩原则;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五“四到县”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第七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第九条补贴对象;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第十条补贴标准;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第十一条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四条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第十五条施工质量管理一施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作业主体或个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二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林技人员跟班作业,强化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三合同管理;项目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要签订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任务、施工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国有林场应完善责任考核制度;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第十六条技术标准;抚育管理是通过间伐、修枝、垦复、除草、割灌、施肥等技术措施,协调改善土壤、水、肥、气、热条件,提高林地生产力;一垦复除草杂草长势较旺的林地,要及时垦复、除草,防止杂草与幼树争夺土壤水分和养分,提高土壤通气性,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有机物分解,改善林木根系的呼吸作用,提高生长量;二施肥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树种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应通过测土配方制定最佳施肥方案,促进林分生长;三定株补植幼林地郁闭前后,要通过垦复、除草、除萌等措施,保留林分合理株数;对分布不均林分,要辅助人工补植珍贵树种,使林分均匀分布,人工补植株数应不少于合理密度的30%;四修枝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清理下枝、死枝;幼龄林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五割灌地被物生长旺盛的中幼龄林,要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注重保护珍稀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六抚育间伐在垦复及割灌等地被物处理基础上,对密度过高、影响生长的中幼林进行密度调控;1.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合理调整林分结构;2.生态疏伐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按照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重点伐除霸王木、残次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3.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规定执行;4.卫生伐主要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保留符合地带性植被,有利于形成顶极群落的目的树种;5.抚育强度抚育作业后,商品林郁闭度不得低于,公益林郁闭度不得低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七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生物质能源发展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人为活动较多区域必须清理运出林地;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十七条监测范围与内容;项目县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依托科技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抚育和管理模式;第十八条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建立固定样地,利用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定位监测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3、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第十九条成效评估;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第六章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检查验收;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省级下达的计划与资金文件、森林抚育任务、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执行、施工合同及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收支、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不少于50%的项目县和单位进行抽查验收;第二十一条档案和信息管理;试点县市、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报、计划与资金下达、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等档案进行归集存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的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现发布《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的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行为。

各级计划、土管、财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浙林种[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种〔2011〕6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确保造林绿化用种用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需申报“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单位请于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人:李庆荣电话:*************二О一一年八月九日附件: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保障林业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江省林业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经认定的省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林木良种补贴、珍贵树种育苗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六条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二)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年培育容器苗能力200万株以上;(三)设施设备先进,配套有轻基质容器生产线,建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2万平方米以上;(四)承担县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五)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六)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七)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浙财农〔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8月1日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浙财农〔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7〕7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和监督项目(任务)的实施、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浙财农〔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2015年3月6日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林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与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工作,保障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监督抽查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省级监督抽查。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促进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实施,为各级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统一协调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省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其日常工作由省“协调会议办公室”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省级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第六条省级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也可根据产品特点和抽查工作的重点,由监督抽查组织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各检验机构编制检验细则,明确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规则。

第七条省级监督抽查的农产品范围为粮油、蔬菜、干果、水果、畜禽蛋乳、蜂产品、水产品(鱼类、虾蟹类、贝类、头足类、藻类)、茶叶、食用笋、食用菌等大类主导产品的相关具体产品。

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经省“协调会议办公室”同意,可调整抽检产品范围,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农产品安全卫生要求。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浙财资环〔2022〕74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以上公益林原补偿标准定额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等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一、补偿范围及类别(一)补偿范围。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二)补偿分类。

根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性,兼顾管护要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实行分类补偿。

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加快发展县的公益林,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实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三类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里确定,补偿标准由原标准部分和提高标准部分组成。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林地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绿化造林力度,较好地实现了林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但是,少数地方在采矿和垦造耕地选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等方面还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经两厅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征占用林地选址和审批根据《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采石等需征占用林地的,采矿权人应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其中,长期征占用林地的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须取得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一般采石、采矿项目不得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等特殊保护区域林地。

2004年省林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采矿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04〕158号)和2011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采矿选址都有明确规定。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2〕87号)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的矿山治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8〕98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8〕98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8〕9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简化程序,优化服务,规范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规模稳定,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变更调整,是指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公益林建设规模总量平衡的原则所进行的相关公益林调出、调入工作。

第三条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占用省级公益林的,或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许可占用平原农区省级公益林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调入相应规模的省级公益林。

工程建设在单个公益林小班内占用面积不足1亩(含1亩)的,可不作公益林变更调整。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不作公益林变更调整。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调整:(一)公益林界定后,权利人确实不知情的;(二)5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人工杉木林,权利人要求退出的;(三)列入省林业产业类重大、重点项目占用部分公益林的;(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森林旅游设施建设的;(五)符合采矿权设置规定的,或设区市及以上重点工程配套的工程性采石采砂取土堆土的;(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一日附件: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

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2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保费支付按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支付规定执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林管理站(或营林站等)接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经营主体委托承担统一投保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保险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林管理站(或营林站等)为投保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保险人核损后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产生的利息收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浙财农字[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4]107号)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请有关部门和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略)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财政体制和"三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筹措农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农业专项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浙财农〔2011〕445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44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97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造林补贴试点,是指以县(市、区)为单位列入中央和省共同试点,使用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在荒山荒地和迹地上营造乔木林、灌木林、经济林等。

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是指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造林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

市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原则:(一)谁造补谁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浙财农字[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

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

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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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林业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林业局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一般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般工作任务是指具有林业特色的基础性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林业发展方面的木材战略储备和珍贵彩色森林、“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造林、森林抚育,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林木种苗培育,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林下经济发展和木本油料发展等任务;资源保护方面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森林古道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抢救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资源本底调查,森林公安补助,木材检(巡)查和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和省林业局年度中心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重要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自然保护地保护能力提升,高标准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现代林业经济示范等任务。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通过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一)工作任务(80%)。

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确定。

(二)资源面积(10%)。

根据省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三)财力状况(5%)。

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有关规定确定。

(四)绩效因素(5%)。

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以上且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县给予奖励。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林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任务和一般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于每年8月15日之前上报次年的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省林业局对市县上报的一般工作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同时对上报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申报、评审、公示、确定等程序开展竞争性选拔。

根据审核和选拔情况,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林业局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具体下达文件抄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条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中属
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林业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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