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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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网上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机制,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落实执法责任 加强执法监督——山西省朔州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我加压落实执法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 加强执法监督——山西省朔州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我加压落实执法责任

小项 。具体办 法是由文书制作小组对完
成的文书进行 内部审查 , 每周五前交给另

个执法小组按 审查标 准进 行审查。文
书审查过程 中要针对《 现场检查笔 录》 记
录 的 问题 , 照 执 法 程 序 、 理 和 处 罚 标 对 处
《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监察
业 务进行 分工 的通 知》 朔煤监 字[0 6 ( 20 1 8 号文 )把所辖煤矿划分成 6 O , 个区域 , 每 个区域设置了联络员 , 明确规定 了区域 并 联 络员 的 l 项职责 ; 全局监察 力量划 O 把 分成 2 个监察小组 , 每组 由一名副局长任 组长, 现场监 察执 法以小组模式运行 ; 把 监察业务按 专业细 化成 1 大项 , 2 明确业 务责任人和业务员 , 责任落实到人 头。在 此基础上 , 又制定 了《 于对 各项具体业 关 务 工 作 进 行 分 工 的 通 知 》 朔 煤 监 字 ( f 0 1 号文 )把 l 项具 体业务和 2 种 2 72 0 6 , 4 0 报表 台账 、5 1 种会 议记 录落实到各 个业
分耕耘 , 一分收获。一年来 , 通过落
实执法责任 、 加强执法监督, 全体监察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责任意 识 和使命 意识 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截至 2 0 年 l 月底 ,  ̄监察矿井 1 1 08 O i , f J 3 矿次, 实
际监察 1 8 9 矿次, 完成计划的 1 1 使用监 5%, 察工作 E2 5 个 ; l 4 2 查处各类事故隐患 13 72
准、 文书制作要求等对处理和处罚决定 、 移送 情况 、 书制作水 平等 进行全 面审 文 查 。在每周一 的局务会上 , 由文书审查组 组长对 审查过 的文书进行点评 。制作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晋政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5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行政执法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指导目录》,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审核后形成全市赋权情况报省司法厅,同时抄送省委编办和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省有关部门,由省司法厅统一汇总各市情况定期报省政府备案。

山西治理超限超载首次纳入法制化相关报道

山西治理超限超载首次纳入法制化相关报道

山西治理超限超载首次纳入法制化轨道新华网太原10月10日电(记者吕晓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9日颁布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中,煤炭生产、运输大省山西首次就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作出规定,实现了治超由政府行为向"法制"的转变。

山西是"西煤东运、晋煤外运"的交通枢纽,每年经过山西境内公路外运的煤炭至少2亿吨。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每年给山西造成的道路损失约10亿-15亿元,货车超限超载每年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多于矿难死亡人数。

山西从2007年12月开展了新一轮治超,仅2009年至今年5月,交通事故同比减少3061起,因交通事故减少死亡790人。

山西省副省长牛仁亮说,治超过程中,国家九个部委曾经"八年抗战",但效果甚微,主要原因是治超不能持久,反弹率高。

目前的治超是行政行为,要保持治超的稳定性、持续性,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把治超用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山西把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作为治超的重中之重。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货运源头的责任人、货运源头单位的义务及运管执法人员的职责。

条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封经营场所,对货运源头单位法人依法予以查处。

(完)山西:半年内超载3次驾驶员丢饭碗《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明年起实施,首次将源头治超写入地方法六个月内累计超载三次,驾驶员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首次将治超工作提高到地方立法层面,实现源头治超法制化。

9日,省人大、省交通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落实该部《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晋政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部门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详细的记录并保存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和证据以及监督和检查执法人员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二、记录的内容和方式1.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法任务等;2.执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执法计划、调查取证等;3.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询问等;4.执法过程中的取证过程,包括调取相关证据、现场勘查、拍照录像等;5.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方式和措施,包括是否使用武器或强制措施等;6.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时间、地点等;7.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法律援助情况,包括是否给予当事人法律援助、通知家属等;8.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反馈和投诉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不满、建议和投诉等;9.执法后的处理和文书制作,包括是否立案、对案件的审查、处罚决定等;10.其他与执法过程相关的重要信息。

记录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电子记录等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

三、记录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1.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依据和证据。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因执法行为受到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相关记录进行维权和申诉。

2.作为执法部门能力和水平的评估和监督依据。

通过全面记录执法过程,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以及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3.提供依据和证据供法律程序使用。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提供执法活动的全面、详细的证据和依据,用于法律程序的进行,如案件的审理、证据的查证等。

4.增加执法公正、透明度和权威性。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使执法活动具有更高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全面了解执法过程和情况,增强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山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欢送阅读!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方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方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

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根底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当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晋司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司办〔2020〕20号戒毒局,办公室、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根据《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是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落实年,为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厅权责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山西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时代方位,围绕“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协同发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我厅“三定”规定,戒毒局承担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的执法职能,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在履行戒毒、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管理职能中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和人员。

三、记录内容
1.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执法时间和地点:记录执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 执法对象信息:记录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4. 执法手段和过程: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勘查、询问、调查取证等。

5. 执法事实和证据:记录执法行为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6. 执法决定和结果:记录执法行为的决定和结果,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7. 当事人意见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情况,包括是否提出异议、要求听证等。

8.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字确认。

四、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
1. 记录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记录,必须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存档要求:记录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五、监督和管理
1. 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记录进行抽查和核实。

2. 处理投诉和举报:接受对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3.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行为、追究责任等。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市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持有“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持有国务院部委或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拟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

(二)清理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

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执法范围是否明确,执法事项是否梳理完毕。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参与性原则。

其中,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公开性原则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参与性原则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社会的参与感和认同感。

二、公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公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同时,公示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三、公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公示的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示栏、电子屏幕等。

在公示内容方面,应当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执法过程和结果,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同时,在公示方式方面,应当尽可能地选择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公示,以便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策略和方法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和管理的行为。

全过程记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图像记录、音频记录等。

在记录内容方面,应当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执法过程和细节,以便后续的查询和管理。

同时,在记录方式方面,应当尽可能地选择适合的记录工具和方法,以提高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案例分析与讨论(围绕实际案例展开行政执法公示和记录过程,分析问题及解决措施)以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为例,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2.07•【字号】晋市监规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1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第三章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四章案件的审核、告知、复核第五章决定第六章公示、执行第七章附则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省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局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裁量适当。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省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

在个案查处中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过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省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7.13
•【字号】晋政办发〔2019〕55号
•【施行日期】2019.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9〕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2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3日。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行为中,执法人员需要全程详细记录执法过程的要求和程序。

首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记录执法全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证据,对于争议的案件有助于调查和审判工作的进行。

通过记录执法全过程,可以保证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避免执法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其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必须详细地记录每一步的操作和决策。

记录内容包括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执法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等。

记录应真实客观,不得篡改和删除,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再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使用专门的记录工具和方法。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记录工具更加便捷和高效。

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录像、录音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确保记录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同时,执法人员还可以使用电子记录系统进行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和管理,便于查询和检索。

最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支持。

法律和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和程序,确保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遵守记录制度。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执法公正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要求和程序,建立规范的记录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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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关、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

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
法案卷电子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二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五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指定的储存器。

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或制度。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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