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主要模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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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融资期限安排一般短于项目预期的经济寿命。 贷款银行仅仅为项目的建设和资本费融资,而
非生产费。 建立专设公司。专门负责从项目公司中购买一
定比例的项目产量。
融资程序
建立专设公司,SPV,购买一定比例的石油产品; 贷款银行把资金贷给专设公司 专设公司以产品的所有权及其有关购买合同作为
对贷款银行的还款保证 项目公司从专设公司获得建设和投资资金 项目投产后,进行产品销售。专设公司销售或项
目公司作为专设公司的代理人进行销售,专设公 司将销售收入归还贷款银行的本息。
开发阶段产品支付结构
贷款银行 贷款
资产担保
担保信托
专设公司
产品支 付款
产品所有权
项目公司
项目开发费
工程公司
投产阶段产品支付结构
百度文库
特许权协议
BOT项目的关键文件 特许权——指政府机关授予个人从事某种事物
的权力,如采矿、耕地。 BOT项目中的特许权——东道国政府授予项
目主办者在其境内从事BOT项目的建设、经 营、维护和转让的权力。
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许授权转让给国 内外某个或某些私营机构。
它是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关 系的反映。
项目融资模式的贷款特征
贷款形式: 有限追索或无追索——项目现金流 远期购买协议或产品支付协议——项目产
品或一定资源储量
项目融资模式类型
直接融资——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直 接承担起融资安排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投资者直接面对同一贷款银行和市场 投资者各自安排融资和承担市场销售
用,减少应纳税额
程序
项目发起人建立一个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 建立合伙制形式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专业租赁
公司、银行等 有合伙制的金融租赁公司筹集购买资产所需的资
金。 合伙制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购置
合同购买相应资产,并租给项目公司 开发阶段,项目公司代表租赁公司监督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融资——建立单一的项目子公司 项目子公司 合资项目公司
设施使用协议——以一个工业设施或服务 性设施的使用协议维护体的融资形式,也 称委托加工协议——具有”无论提货与否 均须付款“性质的协议
5.2 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等资源类开 发项目中运用的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 资模式。
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许权范围:权力的授予、授权范围、特许 期限——文件的核心内容
项目建设方面的规定 融资及其方式 项目经营及维护 收费水平与计算方法——关键点 能源供应 项目移交 合同义务的转让
我国的例子——泉州刺桐大桥建设项目
我国运用 BOT方式尚在探索和试点阶段,其中采用这种方式将 国内私人资本引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一个成功范例是泉州刺桐。
它是以产品和这部分产品销售收益的所有权作为 担保品,不是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 而是直接以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
在贷款偿还前,贷款方拥有部分或全部产品的所 有权。
产品支付融资的主要特征
独特的信用保证结构。由贷款银行购买某一特 定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未来现销售收入的权益。 通过产品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
5 项目融资主要模式
5.1 模式设计的主要原则 5.2 产品支付 5.3 杠杆租赁 5.4 BOT模式 5.5 ABS模式
5.1 模式设计的主要原则
1、有限追索原则 2、项目风险分担原则 3、融资成本降低原则 4、完全融资原则 5、近期融资与远期融资的结合原则 6、表外融资原则 7、融资结构优化原则
5.4 BOT模式
BOT TOT PPP(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 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 BT(建设—移交)
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项目投资者
项目外部环境
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投资结构 项目资金结构
项目融资结构
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1994年泉州市政府决定建造泉州刺桐大桥,在资金短缺,引进 外资失败的情况下,由15家泉州民营企业组成的泉州市名流实业 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政府签定了刺桐大桥特许劝经营协议。
协议规定:名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按60: 40的比例出资,由名流公司按要求组建并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泉 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大桥项目前期准 备、施工建设、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经营期限为30年(含建设 期),大桥运营后的收入所得,也按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期满后,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工程自1995年5月18日 开始施工,整个工程提前一年半竣工。大桥建成通车后,已取得 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全国12家商业银行的负责人考 察后估计,刺桐大桥的市值已达15亿元。
贷款银行
本息偿 还
专设公司
销售收入
产品所有权
项目公司
产品
担保信托 销售收入
产品用户
5.3 杠杆租赁
金融租赁(Financial lease) 直接租赁:出租人购置设备的出资比例为
100% 杠杆租赁:购置设备的出资比例中小部分
由出租人承担,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 提供补足。 一般为20%-40%。 购置成本的借贷部分称为杠杆。
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 由政府于私人资本签定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授权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承担该基础设施的融 资、建设和经营,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 项目公司向设施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用于收 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的收益,特许期结 束后,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这项基础设施无 偿转让给政府。
提供租赁的出租人
专业的租赁公司 设备制造商和一部分专业性租赁公司 项目发起人以及与项目发展有利益的第三
方
对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项目公司仍拥有项目的控制权 可以实现100%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和贷
款银行 较低的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 可享受税前偿租的好处。租金可以当作费
并支付租金
项目生产阶段,项目公司生产出产品,出售给发 起人或其他用户。这是项目公司交纳所余租金, 租赁公司通过担保信托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租赁公司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公司的现金流,以保 证租赁合同的实施。
当租赁公司收回成本并盈利后,项目公司仅交纳 很少租金。在租赁期满,项目发起人买回或有租 赁公司售出,返还项目公司。
非生产费。 建立专设公司。专门负责从项目公司中购买一
定比例的项目产量。
融资程序
建立专设公司,SPV,购买一定比例的石油产品; 贷款银行把资金贷给专设公司 专设公司以产品的所有权及其有关购买合同作为
对贷款银行的还款保证 项目公司从专设公司获得建设和投资资金 项目投产后,进行产品销售。专设公司销售或项
目公司作为专设公司的代理人进行销售,专设公 司将销售收入归还贷款银行的本息。
开发阶段产品支付结构
贷款银行 贷款
资产担保
担保信托
专设公司
产品支 付款
产品所有权
项目公司
项目开发费
工程公司
投产阶段产品支付结构
百度文库
特许权协议
BOT项目的关键文件 特许权——指政府机关授予个人从事某种事物
的权力,如采矿、耕地。 BOT项目中的特许权——东道国政府授予项
目主办者在其境内从事BOT项目的建设、经 营、维护和转让的权力。
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特许授权转让给国 内外某个或某些私营机构。
它是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关 系的反映。
项目融资模式的贷款特征
贷款形式: 有限追索或无追索——项目现金流 远期购买协议或产品支付协议——项目产
品或一定资源储量
项目融资模式类型
直接融资——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直 接承担起融资安排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投资者直接面对同一贷款银行和市场 投资者各自安排融资和承担市场销售
用,减少应纳税额
程序
项目发起人建立一个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 建立合伙制形式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专业租赁
公司、银行等 有合伙制的金融租赁公司筹集购买资产所需的资
金。 合伙制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购置
合同购买相应资产,并租给项目公司 开发阶段,项目公司代表租赁公司监督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融资——建立单一的项目子公司 项目子公司 合资项目公司
设施使用协议——以一个工业设施或服务 性设施的使用协议维护体的融资形式,也 称委托加工协议——具有”无论提货与否 均须付款“性质的协议
5.2 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等资源类开 发项目中运用的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 资模式。
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许权范围:权力的授予、授权范围、特许 期限——文件的核心内容
项目建设方面的规定 融资及其方式 项目经营及维护 收费水平与计算方法——关键点 能源供应 项目移交 合同义务的转让
我国的例子——泉州刺桐大桥建设项目
我国运用 BOT方式尚在探索和试点阶段,其中采用这种方式将 国内私人资本引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一个成功范例是泉州刺桐。
它是以产品和这部分产品销售收益的所有权作为 担保品,不是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 而是直接以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
在贷款偿还前,贷款方拥有部分或全部产品的所 有权。
产品支付融资的主要特征
独特的信用保证结构。由贷款银行购买某一特 定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未来现销售收入的权益。 通过产品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
5 项目融资主要模式
5.1 模式设计的主要原则 5.2 产品支付 5.3 杠杆租赁 5.4 BOT模式 5.5 ABS模式
5.1 模式设计的主要原则
1、有限追索原则 2、项目风险分担原则 3、融资成本降低原则 4、完全融资原则 5、近期融资与远期融资的结合原则 6、表外融资原则 7、融资结构优化原则
5.4 BOT模式
BOT TOT PPP(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 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 BT(建设—移交)
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项目投资者
项目外部环境
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投资结构 项目资金结构
项目融资结构
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1994年泉州市政府决定建造泉州刺桐大桥,在资金短缺,引进 外资失败的情况下,由15家泉州民营企业组成的泉州市名流实业 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政府签定了刺桐大桥特许劝经营协议。
协议规定:名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按60: 40的比例出资,由名流公司按要求组建并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泉 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大桥项目前期准 备、施工建设、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经营期限为30年(含建设 期),大桥运营后的收入所得,也按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期满后,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工程自1995年5月18日 开始施工,整个工程提前一年半竣工。大桥建成通车后,已取得 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全国12家商业银行的负责人考 察后估计,刺桐大桥的市值已达15亿元。
贷款银行
本息偿 还
专设公司
销售收入
产品所有权
项目公司
产品
担保信托 销售收入
产品用户
5.3 杠杆租赁
金融租赁(Financial lease) 直接租赁:出租人购置设备的出资比例为
100% 杠杆租赁:购置设备的出资比例中小部分
由出租人承担,大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 提供补足。 一般为20%-40%。 购置成本的借贷部分称为杠杆。
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 由政府于私人资本签定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授权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承担该基础设施的融 资、建设和经营,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 项目公司向设施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用于收 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的收益,特许期结 束后,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这项基础设施无 偿转让给政府。
提供租赁的出租人
专业的租赁公司 设备制造商和一部分专业性租赁公司 项目发起人以及与项目发展有利益的第三
方
对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项目公司仍拥有项目的控制权 可以实现100%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和贷
款银行 较低的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 可享受税前偿租的好处。租金可以当作费
并支付租金
项目生产阶段,项目公司生产出产品,出售给发 起人或其他用户。这是项目公司交纳所余租金, 租赁公司通过担保信托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租赁公司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公司的现金流,以保 证租赁合同的实施。
当租赁公司收回成本并盈利后,项目公司仅交纳 很少租金。在租赁期满,项目发起人买回或有租 赁公司售出,返还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