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比道德对社会的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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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不谈法律,我们说一下规矩,如果没有规矩,世界将不能运转,而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约束人的行为的规矩,既然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么无法律何来道德

其实法律是道德准则的底线,如果连底线都失守了,还谈什么道德。反之严刑峻法死守住道德底线,人们才有道德的需求。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人都是自私的。如果连法律都成了猴皮筋,道德就是一种可笑的说教。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物欲横流,仅仅靠道德的约束,明显已经非常无能为力。有了法律就有法可依,一旦谁跨越界限,就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才会打击和震慑犯罪份子,才会有清明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对于没有触及法律的事,人人心中都有一杆秤。我们提倡加强道德修养。但是它永远重不过法律!,尤其是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

法律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中国封建社会主要靠道德维系,就是儒家思想。一治一乱,仅靠道德维系,过一段时间,整个上层社会的道德体系就会有问题,导致纷争,乱世。道德安一时而不能安长久。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改善社会风气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不能凌驾于其上。“一万个读者就有一万个哈姆雷特”,是非观念的形形色色,判别标准的五花八门,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权威规则,如何作到协调一致和井然有序?如果每个司机都是“我酷,我就爱这样开!”,对方辩友你还敢上街吗?当小偷的手伸向您的钱包,您会对他说“你这样做不道德”,还是会对他说“小心我报警”呢?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实效性。这是法律和道德同为规则,彼此效力却不同的根本所在。道德只能凭借舆论批评、良心谴责来约束越轨者,却不能对其实行强有力的制裁,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而法律却具备这些作用。改善社会风气既要扬善也要防恶,更要惩恶。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法律是网,编织善良,网络罪恶;法律是伞,保护弱小,惩治恶强;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惩治“张君”,将安宁还给重庆;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给“打官司的秋菊一个说法”。第三,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改善社会风气需要协调一致的步伐,正是法律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同向一律的轨道,正所谓“一民之轨莫如法”。而道德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性,不同地域,不同年代,不同阶层,甚至不同民族都有自己不同的道德标准。当“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越来越成为新闻的时候,当我们还在悲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时候,我们依据道德谴责的最多的是那些“施救者”,而许多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不仅强调了义务,更关注着他们的“权利”啊。对方辩友,“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当然,改善社会风气,法律与道德各司其职,相得益彰。用法律维系社会能够标本兼治,但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并非能够触及到社会的所有角落,因此社会秩序的维系,虽以法为主,但并不弃德。只有以法为主,辅之以德,才能抑恶扬善,激浊扬清,使文明的演变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北京青年报》8 月22 日报道,2003 年初,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捐赠仪式,宣布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各捐款100 万元。但时至今日,除太子童装承诺的向“希望工程”的捐款到账20 万元外,其他款项均不见踪影。为此,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已将太子奶集团旗下拒不兑现捐赠承诺的三家企业告上法庭。

捐赠是一种具有崇高价值取向的非功利行为,对公益捐赠言而无信应受到社会道德的严厉谴责。但是,捐赠绝不仅仅是一种道

义行为,一旦签订相关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言而无信的企业或个人,募捐机构完全有理由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不过,在肯定募捐机构依法维权的意义之余,我们完全有必要反思捐赠

行为被利用的背后原因。

捐赠者虽然需要付出一定的物质财富,但无疑会赢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其知名度和美誉度都会得到空前提升。一般而言,捐赠者都不是为了哗众取宠。但对别有用心的企业和个人而言,社会的信任和好评无疑会成为其欺骗公众的幌子。如果“运作”得好,还会成为市场制胜的重要因素,将公众的好感转化为滚滚财源。

在一种完善的市场经济中,捐赠者在信守承诺之余,得到社会好评因而增进经济效益并不会受到谴责。但是,当有人借捐赠之机大肆自我炒作却又拒不践诺,他的行为无疑是卑鄙的。同时,因为公众的不知情,往往会形成一种有关慈善的错觉,不讲诚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阴谋因而得逞。既然如此,对于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或个人,从制度上防范在先,肯定比事后通过诉讼维权更经济,也更理性。

其实,企业和个人搞虚假捐赠逐利,湖南太子奶集团早已不是第一例了。2001 年9 月,北京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董占义曾签下协议,向中国红十字总会捐赠2000 万元建立中华骨髓库,但至今没见到一分钱,中国红十字总会于去年开打了成立百年来的首场官司。由此上溯,在1998 年的大型电视赈灾义演上,许多人对着电视摄像机镜头把捐款信封投入密封的捐款箱内,但事后发现这些信封竟有一半是空的。

企业和个人借捐赠之机沽名钓誉,这从反面启示我们,捐赠行为的神圣性绝不能单纯依靠善良的愿望来保证。但遗憾的是,前车之鉴并未促人警醒,缺少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一再钻了空子。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为什么捐赠款还没有打入账户的时候,募捐机构就匆忙大加宣传?这当然有被对方的“热情“、“善心”所蒙蔽的因素,但接受捐赠又不是接受施舍,值得在八字没一撇的时候就大唱赞歌吗?

没有制度漏洞,就没有别有用心者乘虚而入。对借捐赠之名行逐利之实的企业和个人,社会舆论大加谴责无疑是应该的,募捐机构依法维权也是值得鼓励的,而一旦虚假捐赠得以发生,对社会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却难以挽回。通过完善捐赠制度预防虚假捐赠的

近日报道,《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该法案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醉驾入罪”已经进入我们的生活。

立法规定一个罪名相对简单,但是,要在实践中让这一罪名发挥应有的威慑力,能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则远比设立罪名复杂得多。

醉驾由原本只需最高处罚十五天治安拘留的案件,5 月 1 日以后,不但变成了犯罪,最高可处六个月的拘役,而且要背上“前科”,影响到入学、参军等等,对于公务员来讲,更是面临着开除公职。那么,公民们、公务员们是否有不酒后驾车的自觉?难道公民一定要在严厉打击之下才会遵守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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