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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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列举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期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拥有完善司法制度的国家,其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制度在世界上非常有名。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的审判管辖权范围涉及到联邦宪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些法院与联邦法院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必须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判决。

二、法国的司法制度法国是一个拥有两种司法制度的国家,一种是民事制度,另一种是刑事制度。

民事制度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而刑事制度则主要处理刑事犯罪。

法国的司法总部设在巴黎,它由司法大臣领导,法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集体裁决案件。

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检察官在法官前免费进行咨询与服务,而这个服务是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大国,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现在正日益趋于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众多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审判工作既由专业法官主持,也由公民参与,这就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参与裁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义。

综合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特点。

通过了解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到各国法律的先进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我们应该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义的维护。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对我国司法独立的思考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近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努力的目标,但从目前的现实看,这一目标远远没有得到实现。从外部因素上看,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和人事上受制于政府部门,其很难做到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而从内部组织关①
②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及其借鉴意义[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7).
系上看,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使司法独立——尤其是审判独立难以实现。以法院为例,由于案件的判决需要庭长、院长的签字乃至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而导致法官审而不判,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畸形司法。可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具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它要求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凭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判案,不受判案依据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①通过对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学习了解,不难发现,在其司法制度中,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在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法官独立首先要法院系统独立,要与行政系统分立。除了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的独立外,组织人事和经费财政也应实现完全独立。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教材]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

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特点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浅析外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世界上明显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尽管两大法系在司法鉴定制度上有些区别,但都有统一的管理机关,都有一定的管理内容。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1、英国。

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

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

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

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单,定期公告,起推荐和引导作用。

如英国就有内政部公布的48位病理学家,又称为科学家。

从1988年起,由英国两个咨询公司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的评估认证。

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

目前,欧洲12个成员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DNA鉴定技术标准。

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

1995年4月,英国对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办案收费制度。

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对包括在警察局工作的现场勘验人员、社会其它鉴定人员等实行自愿注册制,定期公告专家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服务水平。

英国有验尸官制度。

验尸官实质上是验尸决定官,并不直接从事验尸工作。

2、美国。

虽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鉴定体制较为分散,鉴定人的资格主要由行业协会确定。

但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目前已建立了DNA、电器、武器、毛发、车灯等数据库。

美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医学鉴定不属于法庭科学实验室或犯罪侦查实验室,也不隶属于警察系统、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而是由统一独立的机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

英美政治制度特点及文化基础比较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文化基础(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1. 议会至上。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英国议会还有“议会之母”之称。

在英国,议会既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平民选举产生。

权力重心渐渐向下院转移。

虽然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实质上是英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并渐渐成为英国的权力中心。

但在法律上,英国议会的地位是最高的。

2. “影子内阁”。

英国在政党制度上目前实行两党制,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组阁,这与美国看似并无太大区别。

但其比较特别的是,当一党执政时,在野党即反对党便组织“影子内阁”,监督执政党的立法,行政等行为,参与协商决策,并领取国家支付的薪水。

英国反对党的这种特殊的地位构成了英国政治独特的风景线。

3. 女王的独特作用。

英国宪政,规定女王为国家元首。

英国女王虽然并无什么实质权力,但她却有着不可替代的政治作用。

首先,她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在英国人心目中,女王是全体英国人民和英国文化的代表。

其次,女王在政治中的中立形象,使其成为英国各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

最后,女王丰富的政治经历,为每一任首相提供正确的政治见解,有着其他政治家望尘莫及的经验和知识。

(二)英国政治文化:崇尚法治、善于妥协英国的政治文化有着其独特的特点,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科学理性与宗教哲学、贵族精神与公民精神相互矛盾、相互融合。

其中保守主义占主导又夹杂着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并不是一味顽固地反对进步,而是对变革的进程和方式持稳重态度,即“有保留地变革”;激进主义则从其产生之时就带着回归自然的倾向,在它超前发展的历史意识中保留着潜在的传统主义因素。

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共存,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都与其政治文化息息相关。

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最早提出“分权”学说,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

英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

英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

英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篇一:美国的司法制度/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整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整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什么特点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比较一、英美法系的特点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分别体现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发展上。

而美国法的形成于发展则体现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范围内最大的不同就是宪法领域。

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传统。

但在影响力上,在美国的法律渊源上,对比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法律系统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响优于英国。

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一)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二)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

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三)法官权限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可以适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一、法律渊源。

普通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各项法律必须经过两院通过,方能生效。

而大陆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行政权,制定法律时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进行,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速度快。

英美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由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国王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颁布。

另外,大陆法系的各国公民没有直接参加立法的权利,所有的立法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来实现,而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要经两院通过才能够生效。

二、适用范围。

普通法系的主要特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和民事领域适用统一的法律。

而英美法系除英国以外的法律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既适用于民事领域,也适用于刑事和行政领域。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故一国法律的效力也及于他国。

三、制定程序不同。

普通法系主要采取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这种制定法律的方式又称为“议会主义”。

其特点是,法律草案经过两院提出讨论,并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对法案表示赞同后,便可由议会全体议员投票通过,然后由议会将法案付诸实施。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定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完成的,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地把自己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为国家意志。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而大陆法系国家是“国王制定法律”的形式。

四、实施机关的区别英美法系是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共同组成,但是并不是说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只处理普通的民事纠纷,它还处理涉及违宪和专利等专门性问题,并拥有相当独立的司法审查权。

而且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它仅仅对个案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决定,没有权利向普通法院发起挑战。

五、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不同。

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任何案件都要遵循先例,以“先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一般不受原告诉状的约束,可以根据职权判决,从而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混淆。

在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坚持程序法治的原则,实行“法官居中裁判”,只服从法律,不服从政府;法官个人的权威应当得到保护,所有法官都应该享有同等的诉讼资格,禁止任何歧视待遇,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司法救助。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法律渊源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法典编纂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法律结构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法律适用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初二历史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

初二历史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

初二历史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美国司法民主一直被认为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司法体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不断的演进和改革。

本文将重点讨论初二历史课程中所学习到的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

一、权力分立与独立性美国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力分立与独立性。

根据美国宪法,司法权被视为独立的第三分支政府,并与行政和立法权力相互制衡。

美国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构,拥有审理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的权力。

这种司法独立性确保了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判断和裁决的权力,远离政治干预。

二、普遍性和平等保障美国司法体系的另一个特征是普遍性和平等保障。

根据美国宪法,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庭上获得公平的审判程序。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或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司法保护和公正裁决。

这种普遍性和平等保障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法,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三、陪审团制度的运作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陪审团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对于某些重要案件,公民有权成为陪审团的一员,参与司法决策的过程。

陪审团由被告和原告之间的普通公民组成,他们根据证据和法律指导,对案件做出裁决。

这种陪审团制度确保了民众参与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减少了法官的个人主观因素对案件判断的影响。

四、审查法律的权力美国司法体系的特征之一是法律审查的权力。

最高法院拥有审查和解释宪法的权力,可以裁决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通过这种法律审查的机制,司法体系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精神。

五、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美国司法体系不断进行司法改革,以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民权、女权和少数族裔权益等各个领域。

这种持续改革的精神使得美国司法体系能够不断进步和完善。

综上所述,美国司法民主的特征包括权力分立与独立性、普遍性和平等保障、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法律审查的权力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

英美陪审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英美陪审制度指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由陪审团参与的制度。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者被随机选择来评估证据、作出判决。

在以下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英美陪审制度以及其优缺点。

首先,英美陪审制度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确保审判的公正和独立性。

通过将决策权交给公众,陪审团能够提供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判断。

相比于只有法官作出决定的制度,陪审团能够代表普通公民的观点和利益,减少司法系统中的偏见和不公正。

其次,陪审团制度也能够加强司法的透明度。

陪审团的参与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开和可理解,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参与观察法庭审判而对司法系统有更多的了解。

这也有助于减少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此外,陪审团对犯罪判决和民事赔偿的确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陪审团代表着广大公众的声音和意见,他们可以帮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并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通过陪审制度,普通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司法决策中,增加司法决策的民主性。

然而,英美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体经验和偏见的影响,因此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有些陪审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来评估案件证据,这可能导致判决的主观性。

其次,陪审制度可能导致审判过程变得缓慢和昂贵。

陪审团制度需要时间来从公众中征集候选人、进行选审和审判。

此外,陪审员的费用也需要由司法系统承担,这增加了法庭程序的成本。

最后,英美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争议。

一些人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被告不公平,因为陪审团的成员可能有偏见或对被告持有刻板印象。

另外,有些人也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法官的权力构成限制,陪审员可能过于倾向于轻判罪犯。

综上所述,英美陪审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陪审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不公正的判决、审判过程的缓慢和昂贵等问题。

为了提高陪审制度的效果,司法机构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择,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美国司法体系概述

一、概述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二、司法组织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三、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四、陪审团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注意:1、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英美司法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

二、司法机关
(一)法院
1、法院的分类
(1)按照法系划分,有英美法系法院和大陆法系法院。区别: 其一,英美法系法院注重程序法,在美国,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被
作为宪法的权利受到保障;大陆法系法院注重实体法。
其二,英美法系法院普遍实行陪审制;大陆法系国家除刑事重罪案 件外,一般不实行陪审制。
其三,英美法系法院的审判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又叫辩论制 (adversary system)。庭审活动集中地表现为当事人(或律 师)之间以及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对抗,法官是公断人,他 决定争论的范围以及哪些材料可以提交陪审团考虑;大陆法系法 院的审判活动采用的是职能主义,证据的调查,诉讼的进行,都 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完成。法官处于积极的审判者地位,庭审活动 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比较复杂。
(2)按照法院审理案件的性质划分,有民事 法院、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
民事法院或民事庭——审理公民、法人等在民事 权益方面受到的侵犯或产生的纠纷,内容涉及契 约、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财产权、 人身权等;
刑事法院或刑事庭——审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及 对犯罪行为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案件;
英美司法制度及其对 我国的司法改革的借 鉴意义
一、司法权
司法权含义
1、三权中的司法权 立法权: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律。 行政权:执行法律——积极作为,直接促进和达
到国家 目的实现。 司法权:执行法律——消极作为,应当事人的请
求,对纠纷作出裁决。具有居中裁断的性质。
2、司法权的含义
司法权——狭义:审判权 广义:审判权、检察权
(4)按审级划分,有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 审法院。
初审法院——大量的轻微刑、民事案件都由初审法院 审理。初审法院的设置有的国家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进 行,有的是按划分的司法区来设置。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美国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西方法律体系特点案例(3篇)

西方法律体系特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体系起源于古希腊,经过罗马法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两大体系。

本文以美国法律体系为例,分析西方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美国法律体系概述美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美国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等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相互独立。

这种体制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有效运行。

3. 裁判所至、先例制度美国法律体系采用裁判所至、先例制度。

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形成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判例。

这些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

4.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体系注重程序正义,即法律程序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在美国,被告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无罪推定、辩护权、证人出庭作证等。

这些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美国法律体系特点案例1. 案例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宣布,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非法的。

这一判决打破了美国长期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胜利。

2. 案例二:奥巴马医改案(Obamacare)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atient Protectionand Affordable Care Act),即奥巴马医改。

该法案旨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这一法案体现了美国法律体系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

3. 案例三:枪支管制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枪支管制案中判决,根据宪法第二修正案,个人有权拥有枪支。

英美司法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篇一: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曲鸿渤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一)法院组织系统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

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

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

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

英美司法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
宪法法院:解决宪法纠纷及对违宪的法律、行为的判 定、制裁。
三、英国的法院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存在着三个系统,英格兰和 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为 一个系统,所谓英国的法院组织,是就英格 兰和威尔士这个系统而言的。
英国的法院组织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 法院系统两大类。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构成,审 理有关债务纠纷、契约纠纷、家庭纠纷以及 遗嘱、离婚等民事案件;刑事法院系统由治 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构成,审理有关犯罪的案件。
不应列入司法权之内:监狱管理、警察机关 的刑事侦查、公证的行政管理、律师的行 政管理
司法权的特点
1、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法官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机关、党派和个人的指挥。对法官的判决,只 有上级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其他机关和 个人不得变更。
2、被动性 被动性是指法院被动地行使职权,实行“不告不 理”的原则。只有当事人或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法院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审判,法院不能主动地去 解决纠纷或追究犯罪行为。
图示
上诉法院(民事)
上议院
上诉法院(刑事)
高等法院
衡平法院 家事法院 大法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治安法院
郡法院
行政法庭(裁判所)
英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法律至上 判例法制度 议会至上,司法独立 强调程序 对抗制的诉讼程序 司法系统复杂
五、美国的法院系统
美国的法院组织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它们
1921年颁布《裁判所和调查法庭法》设立了行政法庭, 审理大部分行政案件,它的上诉法院为高等法院。英国 目前有2000多个行政法庭,按其所管辖的案件的性质可 分为:社会和福利法庭、税收法庭、土地法庭、赔偿法 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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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篇一:简述德国司法制度简述德国司法制度----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

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

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

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3、行政法院。

德国有行政法院52个,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其中国家律师附属于联邦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

行政案件上诉原则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对于州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地方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③。

4、财政法院。

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

财政法院审理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一般归财政法院审理,触犯刑法时由普遍法院管辖。

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

财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级二审制④。

5、劳工法院。

德国有124个劳工法院,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

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遍法院管辖。

劳工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级终审制⑤。

6、社会福利法院。

德国有社会福利法院69个。

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

社会福利法院负责审理保险、事故、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等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的赔偿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等。

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

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

7、纪律法院。

德国设有官员、法官、士兵、公证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等职业纪律法院⑥。

每种纪律法院分联邦纪律法院、州纪律法院两级。

纪律法院审理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士触犯纪律问题。

(二)法院的司法行政:1、经费保障。

联邦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年初提出经费预算送联邦司法部,州高等法院提出州三级法院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州司法部,后经相应议会审核通过后交政府执行。

2、行政事务。

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依法分权管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一般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州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一般由州司法部负责。

司法部除负责法院的安全保卫、设置购置、财务等日常行政工作管理外,还负责任用和管理法院的书记员、执行员。

(三)法院法官的选任和晋升。

德国法官编制法定,有职位空缺时才选任和晋升法官:1、法官选任。

(1)宪法法院法官。

州宪法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均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根据联邦司法部编制的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选出者经联邦司法部长副署,联邦总统任命。

(2)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从州法官中产生。

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选举委员会”共同推选,联邦总统任命。

(3)州以下法官。

通过司法考试及法官选任考试者,可成为预备法官。

预备期满,由州法官考评委员会向州司法部长提名,州司法部长任命。

2、法官晋升。

法官空缺职位登载在司法部公报上,由低级别法官主动申请。

司法部长在征求该法官所在法院院长的意见并听取由其他法院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意见后再决定录用。

二、检察制度德国没有联邦检察官法⑦和检察院组织法。

检察制度规定于《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改革法》等之中:(一)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1、德国检察机关分为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两部分,且与普通法院对应设置。

普通法院分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州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区法院四级,检察机关设置有联邦总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区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检察院负责。

2、德国联邦检察机关受联邦司法部领导,州检察机关归州司法部领导⑧联邦总检察院对州检察机关无管理权,州高等检察院对全州检察机关有管理权。

(二)检察机关业务范围和特点:1、业务范围。

联邦总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分别与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州高等法院的管辖范围对应;州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与地方法院和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对应。

其业务职能主要有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和诉讼参与权等。

2、业务特点。

检察机关、检察官开展业务和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管理。

检察机关虽受司法部领导,但联邦司法部长还是州司法部长均不得对具体案件处理发出指令,不得侵犯检察官职权范围⑨。

(三)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

检察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均由司法部负责,检察助理人员由州司法部选择。

(四)检察官的选任和培训:1、检察官选任。

检察官实行任命制,选任条件与法官相同。

其中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长提名,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总统任命;高级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长提名,联邦总理同意,联邦总统任命;各州检察官分别由各州高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州司法部长任命;实习检察官、候补检察官由司法部负责任用。

2、检察官的培训。

一般包括在联邦法官学院和各邦相应院校的进修,以及在检察系统内部或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相互交流。

三、警察制度(一)机构设置。

德国警察主要分刑事、司法、交通三类,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分归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领导。

管理警察是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的职能之一。

(二)主要职能。

根据德国《组织法》,警察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构,并不隶属检察机关。

刑事警察对包括贪污、受贿、渎职在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案,立案请求由警察提出,检察官负责批准。

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经法官批准。

司法警察负责监狱和刑事判决的执行。

交通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司法行政制度(司法部)德国司法部分为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两级。

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的权力。

司法部长一般均为同级立法机构议员、同级政府行政内阁成员。

(一)机构设置。

联邦司法部由民法局、刑法局、商法局、经济法局、公法局、人事和金融管理局等6个司法行政管理局组成⑩。

州司法部除在州的范围内负责与联邦司法部相包括监护处分、矫正处分、保安监禁;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禁止执业、吊销执照等。

对应的事务外,还设有管理监狱、司法考试和任命普通法院执行员等机构。

(二)主要职能。

联邦司法部职能有:制定法律草案;审查其它部所制定的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对宪法法院交付的其他部门文件是否违宪给予初步审查;提请联邦法院法官任命;提请联邦总检察长和高等检察院的检察官任命;管理法院经费;行使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领导联邦检察院。

州司法部职能有:负责法律职业考试及教训,各州司法部都设有司法考试办公室;管理监狱,拘留也在监狱执行;任命州和州以下法官和检察官;领导州和州以下的检察院;管理法院经费;行使州和州以下法院行政管理权;任命执行员;任命公证人;负责法律援助、法院诉讼费用减免和社区矫正事务。

五、监狱制度(一)监狱管理。

德国没有死刑,没有联邦监狱,只有州监狱,多数州是司法部长直接领导监狱,个别州采取州司法部长将监督权委托给中间机构“司法执行局”来领导监狱。

监狱内部管理由内设机构负责,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机构设置方案。

(二)执行对象。

法院判处徙刑、青少年刑罚、待审拘留以及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强制拘留、驱逐拘留等均在监狱执行。

剥夺自由的矫正与保安处分一般在精神病院和戒毒所进行。

六、保安处分制度(一)保安处分的裁决和执行机构。

保安处分由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一般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裁定并处保安处分。

法院有权确定保安处分的执行场所、法院可命令缓刑交付、还可决定对保发处分期满者继续执行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的执行由州司法部负责,可在监狱执行,也可在监狱外的开放与半开放特定设施内执行。

德国无统一的保安处分执法法则,由各州依据联邦刑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州的具体情况进行。

(二)保安处分对象和种类。

德国保安处分对象接近我国劳动教养,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预防。

根据德国刑法,保安处分种类分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附加处分。

对人有剥夺人身自由与限制人身自由两大类。

剥夺人身自由包括:监护处分、矫正处分、保安监禁;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禁止执业、吊销执照等。

七、法院裁决执行制度(一)民事裁决执行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强制执行内容。

德国在普通法院的最低一级设执行庭负责生效民事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行由执行法官、司法助理员、执行员分工完成,执行法官、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在执行事务中无相互隶属关系。

司法助理员依《司法助理员法》产生,其地位与执行法官相等。

执行法官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判,以及依法为执行员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等。

案件具体执行由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承担。

()(二)行政裁决执行制度。

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法院受理,因行政法院本身没有执行机构,行政裁决需申请普遍法院执行。

但一审行政法院可以对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强制金裁定。

对相对人主要分为金钱债权、作为或不作为强制执行两种。

对于《行政执行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普通法院的执行程序。

注释:①宋冰著:《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23页。

②方立新著:《西方五国司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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