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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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规则

武汉公积金贷款规则

武汉公积金贷款规则武汉市公积金贷款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促进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积金法》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个人账户存入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以及本市决定开发的其他贷款资金,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公积金的本质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定作用,实施贷款政策;(二)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三)自觉维护和守护公积金贷款机构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借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公积金乙类账户缴存的公积金,且缴存满8个月以上;(二)有稳定的就业或经营收入;(三)无不良贷款记录,未拖欠公积金贷款资金;(四)其他有关规定或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章借款审批第六条借款人及第三人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三)第三人担保函;(四)家庭财务状况说明;(五)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有关条例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进行审查。

第四章贷款实施第八条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当不超过15年,并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首期期限:不超过3年;(二)剩余期限:不超过12年。

第九条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当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内按期支付,逾期支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借款人补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未尽事宜,由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了一系列的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指导相关业务。

一、贷款转换条件1.申请人需持有有效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满足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条件;2.此前贷款的房屋需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3.原商业贷款需在还款期届满之前进行贷款转换。

二、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借款合同、相关证明文件等;3.审批审查: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送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查,确保贷款转换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4.审批结果通知: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包括转换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信息;5.签订借款合同: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方式和利率等相关事项;6.贷款发放: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金额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中。

三、贷款利率及期限1.转换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根据贷款利率调整情况可能进行浮动;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

四、还款方式1.申请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进行还款;2.还款期限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五、其他注意事项1.贷款转换过程中,原商业贷款还款按照商贷合同继续进行,直至贷款转换成功;2.在贷款转换过程中,申请人应确保还款按时、足额进行,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上是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该细则的出台旨在鼓励更多的申请人选择公积金贷款,减轻个人负担,提升居民的住房条件。

同时,通过对申请条件、流程、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贷款转换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申请人提供更为便利的贷款服务。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13日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新体制,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发放并与借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有关金融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本市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2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四)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

武汉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武汉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武汉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武汉市公积金贷款是指在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向缴存人提供的住房贷款。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武汉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与要求如下:
首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武汉市户籍或在武汉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2. 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家庭住房产权证明或者拥有稳定的养老收入等相关证明;
3. 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如个人信用记录中存在逾期、欠款等情况将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批准。

其次,申请人所购房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所购房屋在武汉市范围内,且为普通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2. 房屋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武汉市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并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
3. 申请人所购房屋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价,具体限价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最后,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 所购房屋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三章提取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使用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管理第十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住房公积金提取1、转贷对象、范围(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转贷额度:(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 : 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批准部门 :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1.01.22发布日期 : 2021.02.25实施日期 : 2021.02.25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职工管理与奖惩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精)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精)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蓝印户口或暂住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武汉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湖北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省直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能力4、已支付所购建武汉市内及我市远城区黄陂、蔡甸、新洲、江夏自住住房总价款30以上房款5、同意办理有效抵押、担保等手续6、职工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以购房人名义申请7、符合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备审资料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各4份、户口簿各3份、结婚证3份。

3、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各2份加盖单位财务章。

夫妻有一方在市资金中心交公积金或省直资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的则需由其缴存资金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备注栏中盖章并注明未在本中心贷款。

4、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各2份加盖单位财务章并附上借款人及其配偶上一月工资单。

5、房价20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3份。

纯公积金30组合206、合法的、正式的住房预售或买卖合同协议原件全套最少4份7、有关售房单位的资料除①为原件外其它均为复印件各1份⑴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时应提供①《阶段性保证书》3份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⑥《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

⑵借款人购买集资房、合作建房时必须是集资单位职工房屋建设进度必须主体封顶并提供下列资料①《借款担保书》3份加盖单位公章②集资合作方案③主管部门对集资合作建房的批文④《国有土地使用证》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定位图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2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计算方式是什么

2022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计算方式是什么

2022武汉住房公积⾦贷款额度及计算⽅式是什么武汉住房公积⾦贷款额度及计算⽅式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贷款额度最⾼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贷款期限⼀⼿房公积⾦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公积⾦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贷款的期限在满⾜前述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住房公积⾦贷款额度及计算⽅式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贷款额度最⾼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贷款期限⼀⼿房公积⾦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房公积⾦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贷款的期限在满⾜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不超过65岁,⼥职⼯不超过60岁)。

贷款⽐例贷款⽐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贷款额度计算公式:1、不⾼于按照公积⾦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余额+配偶公积⾦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公积⾦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贷款利率现⾏住房公积⾦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3.25%;第⼆次申请公积⾦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贷款利率的1.1倍执⾏。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1⽇。

2、不⾼于按照贷款还款能⼒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配偶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45%×12个⽉×贷款期限;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武汉住房公积⾦贷款额度及计算⽅式是什么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省代表机构.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六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其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

(二)单位录(聘)用(或者调入)职工,应当在单位为其发放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进行直接管理。

第八条单位及职工已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变更手续。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武资中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武资中发[2004]28号)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武银发[2004]136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后,新的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由原来的3.6%上调为3.78%;5年以上由原来的4.05%上调为4.23%;平均提高0.18个百分点。

二、本次利率调整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到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挂牌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2004年10月29日(含10月29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发放的贷款)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2、逾期贷款利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执行,日罚息率为万分之二点一。

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应认真做好利率调整工作,以确保新利率按时执行。

利率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8271745382717463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武汉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2024

武汉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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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理回收单位、项目贷款;纠查新出现的违规挪用行为;监督贷款发放和国债购买,防范风险隐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对各中心公积金运营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管理制度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壹)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关联手续情况;(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理回收单位、项目贷款;纠查新出现的违规挪用行为;监督贷款发放和国债购买,防范风险隐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在签订《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委托授权书》)后,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接受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每月或每年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委托扣划还贷的管理;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负责受理委托扣划还贷信息登记、公积金存款账户信息验证、委托授权书签订、委托扣划还贷授权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终止等业务。

第二章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申请条件和方式第四条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五条委托扣划还贷申请条件(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未进入集中托管或冻结、销户状态;(二)与贷款银行约定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账户,经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成功扣划还贷1次以上。

第六条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委托扣划还贷分为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

(二)逐年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必须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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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于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武汉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职工,于公积金缴存单位所于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俩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回收且办理关联手续。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担保。

借款人办理了组合贷款的,管理中心要成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壹受益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6个月)之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仍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四)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仍贷债务且无尚未仍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仍的其他债务;(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仍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八)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人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的具结书。

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房必须共同签定抵押合同。

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第三章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公积金贷款品种为:壹手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指房屋产权交易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壹)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比例;(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三)不得高于按照仍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有偿仍能力且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管理中心能够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本条(壹)、(二)、(三)款规定的限额标准。

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以武汉市政府确定的未达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标准为准。

公积金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和房地产市场情况拟定和调整,报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壹手房为30年、二手房为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必须壹致。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范围和项目备案第十壹条贷款范围。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有:(壹)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二手房。

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是开发建设或房屋产权等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

管理中心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且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壹)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房屋建设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红线定位册》等建设证件齐全;2、具备房屋销售资格,能够提供《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和集资合作建房批文等证件;3、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且借款人为该房屋的产权人;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之上规划部门颁发的《临时建房许可证》、《施工核位图》;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区级之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督修单等有关文件;3、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预算方案;4、房屋估价方案书。

(三)二手房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估价方案书》。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壹)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查;(三)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填写贷款关联资料;(四)办理担保手续;(五)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六)借款人归仍贷款;(七)借款人结清贷款,受托银行解除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能够委托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能够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壹)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签订抵押合同,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应签订质押合同且到出质单位办理登记;(三)以保证人担保的,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二手房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成交价、计税价(三者取低值)的70%。

如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用经认可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本息。

抵(质)押权益自签订抵(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为实现管理中心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质)押权随之解除,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抵(质)押物归仍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抵(质)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设定的抵(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第二十条借款人自愿选择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于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时应当依照担保法及关联规定,指明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保险第壹受益人,且享有保险金优先请求权。

第八章贷款归仍第二十壹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归仍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壹次仍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于1年之上的,实行按月归仍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按月归仍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能够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仍款法、每月等额本金仍款法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仍款方式归仍每月仍款额。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能够用现金方式归仍公积金贷款本息,也能够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仍公积金贷款。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能够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仍公积金贷款。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能够提前归仍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退仍,也不收取违约金。

提前归仍部分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提前仍款后由受托银行根据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出贷款的每月仍款额或剩余仍款期限。

质押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的兑现期先于公积金贷款仍款期,借款人能够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协商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归仍所担保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也可另行提供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否则质押人应转存质押物且继续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期归仍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于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二十九条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保证人担保的,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归仍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应向保证人发出催仍通知书,要求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期归仍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及本银行制定的住房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关联办法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管理。

受托银行对公积金逾期贷款未履行催收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三十壹条借款人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必须向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于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能够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办法中和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壹手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开发项目备案管理的关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依照本办法结合铁路系统实际情况,制定铁路系统自管产权房及铁路职工异地购房的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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