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社区康复的原理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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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社区康复的原则和理念

陈少峰(区医院内二科)

何谓社区(community)

•具有一定的地域空间界限(行政划区、社团、工厂、商店、机关、公司、学校等) •由一定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人群组成

•社区内的人群具有观念、情感等取向上的亲和力及凝聚作用

•地域人文特征具有沿袭性和随时代发展的流动性(交往模式、生活习俗、行为规范) 何谓康复(rehabilitation

•传统意义的康复服务与三级预防的内容密切相关。指疾病一旦发生后采取各种综合措施,尽量减少疾病对患者各种功能的影响;并通过针对性功能训练,补偿患者已经引起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功能残损(impairment)、残疾(disability)和残障(handicap);恢复患者的学业、职业、人际交往、生活自我料理等病前社会角色功能。

•当代概念的康复,已拓展到“调整周围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层面,还包括纠正和处理疾病继发的观念、情绪、行为的紊乱,即心理健康的促进;尤其是将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平等机会”和“社会一体化”列入了康复的总目标。“消除偏见、勇于关爱”的口号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康复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慢性疾病患者和残疾人。在精神医学领域,目前主要是那些呈慢性病程的高复发率、高致残率的精神障碍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和老年性痴呆病人。主要服务的场合是社区,即社区康复(CBR)是主战场。

精神病人的社区康复

•精神分裂症属病因未明但病程相对可预测的精神障碍。开展预防和康复的主要目标是,及时发现,及时干预,一旦有过一次发作后如何预防再一次发作,即防复发。

•预防这类精神障碍的复发,既要强调生物学预防手段(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又不能忽视心理社会干预方法(如个案管理、认知行为治疗、集体社会心理教育、社会技能训练等)的不可或缺的协同作用。

精神卫生资源及其在全球的覆盖比例*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 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重点人群

▪妇女(三期)

▪儿童(学校)

▪老年(痴呆)

▪灾后人群(试点)

▪职业/监管人群

重点疾病

▪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双相疾病

▪老年性痴呆

重点工作(1)

1.精神卫生法制化

2.依靠政府领导、部门协作

3.成立精神卫生CDC

4.市政府将提高市民心理健康水平纳入“健康城市三年行动计划”

5.拓展服务(宣教、信息网络、监测点、健康档案、基线调查、专业培训)

6.社区康复(社区康复站、看护网、基层专科、综合医院心理科、家庭干预、热线电话、自助社团)

7.扶贫帮困(医保病人的大病减负每年近8000万;

市“贫困精神病人治疗基金”,募集100万元,下拨50万元,用于特困重残精神疾病患

者的基本治疗

解读一:“院内康复”将作为

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重要内容之一

(1)康复服务作为精神科整合治疗模式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立法中受到了显著的重视;(2)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根据需要应专门设置“精神康复科”,其职责是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3)住院患者康复的提供者除了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外,也包括了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4)院内康复的主要内涵为功能训练,着重强调了对患者“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5)条款中使用“帮助”一词,提示精神疾病患者自身亦应主动参与康复训练。

解读二:广袤的社区

必然成为精神疾病康复服务的主要场所

(1)社区需设立“康复机构”,该类机构应当“安排”康复活动

(2)康复活动内容明确为“劳动”、“娱乐”和“体育”,目的为有利于增强患者的“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

(3)为了维权和体现劳动价值,参加劳动的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同条,第2款主要为家庭康复,提示了

(1)“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与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的关系十分肯定;

(2)家庭康复的主要帮助人是“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他们既作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主体之一,又有义务帮助患者提高“社会适应”、“就学”和“就业”诸项能力。

此外,以下三条也均与社区康复相关。

解读三:精神疾病的社区康复

需要政府投入和社会大环境的支持

•第39条的三款,可看作是前条第1款的延伸,主要围绕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费用”来源,“减免税收”及康复产品的供给等内容。

•主体分别涉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企业。其中除地方财政作为经费主渠道外,还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补贴”。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表述上,出现了3个“应当”用词(属刚性条款),可理解为此类工作就是政府行为范畴;

而对能提供产品加工的企业,则属于“鼓励”的对象,隐含社会宣传要唤起整个大环境的支持。

•据此,今后的任务,可能要对“社区康复机构”的实体性质,从现实冠名(如“日托康复站”或“工疗站”)到运作机制,在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明确。

解读四:康复是一门学科专业,

相关人员应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第40条可理解为,明确社区康复治疗的技术指导、知识普及和方法传授的主体和受体。

•主体有2个:即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受体分别为“社区康复机构”,患者及其监护人和近亲属。

•鉴于我国和我市目前尚缺乏专职从事社区康复的社会工作者及康复治疗师等人员,“条例”既考虑了现状也保留了今后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空间

•总之,该条体现了培训和“家教”等社区工作特征

解读五:职业康复是个体回归社会、

体现生存价值的高层次需求

•第41条的三款内容,均列举了“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的有关合法权利的维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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