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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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集体合同
医院是一个正规的单位,所以用工合同也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下面请看风林网络编辑为你整理的“医院集体合同”,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风林网络查看。
医院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医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合作共事,共谋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精神,省人民医院(以下称医院)与省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代表全院职工)经平等协商,就职工聘用与培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和分配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建立起职工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第三条本合同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益与义务统一,兼顾三者(国家、医院、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与医院改革同步的原则,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医院签订。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与贵州省人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对职工和医院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聘用与培训
第六条医院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合同)制。凡职工须与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予以帮助指导。
第七条劳动合同签订的对象、期限、程序和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以及与医院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的管理等具体规定,按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院用工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内医院辞退职工,按国家有关关法律、规章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院招(聘)用职工,应坚持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十条医院与新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医院对新录用的学生、转业退伍军人的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录用职工应坚持先培训(教育)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院应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为职工学习、转岗、再就业培训创造良好条件。工会要协助医院搞好职工培训,鼓励和引导职工学习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增强工作和竞争能力,并建立依靠科技发展经济,重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和留住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工会要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营造“学习型”医院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医院执行的工资制度应符合国家政府人事部门有关工资政策和规定。遵循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技术要素、生产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符合我院实际的工资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医院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医院要建立远期发展规划,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应使职工收入逐步增长,共享医院发展成果。
第十六条职工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需给予经济处罚的,可以从职工月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医院应加强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管理,逐步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