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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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灌溉机井管理
办法
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范围
内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范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由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九条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中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
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
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
,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中国北方
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
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
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章名】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
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
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
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当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
、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
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
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方
,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
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
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
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
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