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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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
目前我 国听证 制度 的现 状和 存在 的 问题
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利害
行政立法、 行政裁决等领域。 0 2 1 1 20 年 月 2日国家 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辩驳的程序,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听证制度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
全 国现场直播 ,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
的话题 。听证这一概念 的核心 内涵是 “ 听取对方的 年的历史 了, 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 意见”, 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 , 听证可以分 用的制度 , 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 , 充分体现
收稿 日期 :0 6 1 — 5 20-02
起实施的《 价格法 》 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 , 第 2 条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 3 “
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 中, 公众参与程度不 高,适用范围小。例如 :00 9 1 20 年 月 8日、9日 1 两
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 ,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 所 涉及程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从而 也会 使 听证结 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
明确 规定 了 听证 制 度 。
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 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 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 ,
己案件的法官。其 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 听证的权利 , 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 , 是否接 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 联邦行政程序法 》 是一部 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质疑 。单从参与者
较 早确 定行 政听 证制度 的法 律规范 。 在美 国 , 的 听证
的产生方式上分析 ,就足 以见证 目 前听证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听证与举证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听证与举证规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听证与举证两方面进行阐述,介绍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和规定。
一、听证规则听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一种程序性保障。
它是一种通过直接面对面的听证方式,让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申辩权、申请开庭权等权利的一种手段。
听证应当确保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对事实调查的需要、争议焦点的确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规则。
2.听证程序的要求听证程序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公开公正:听证程序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确保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当事人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听证的地点、时间和内容,确保其充分了解听证的相关事宜;(3)听证的公正调查:听证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与证据收集,确保听证结果真实可信;(4)记录与通知:听证过程中应当有记录,听证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举证规则举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规则。
举证规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应当对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证据的允收标准举证证据应当符合以下允收标准:(1)合法取得:证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当事人提供:证据应由当事人提供,不得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其不利的证据;(3)真实有效: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无法认定真伪的;(4)权利平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帮助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保持权利的平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听证程序的内涵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听证程序的功能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1、保护功能。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
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
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摘要:听证主持人是整个听证程序的灵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章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制度,该制度为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目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资格;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机制;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增加听证主持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资格;选任;职权;法律责任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现状及缺陷随着行政听证在行政活动中越来越重要,行政听证主持人也越来越吸引公众的眼球。
于2008年10月1日通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在第六章第一节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制度,如:第131条第1款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条件;第2款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选任;第132条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条件;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
但仅仅这几个法条而已,不能涵盖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精髓,所以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以下就对《规定》中听证主持人的规定在实践中的运行,谈谈自己的看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规定有所突破,第131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但《规定》对听证主持人任职条件的规定较为抽象,仅几十个字,缺乏操作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31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定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机关决策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
”该规定实行的是内部职能分离,这对保证我国听证主持人公正立场有着一定积极作用。
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都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影响听证主持人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主持听证,因此,实行内部职能分离进行听证不具有正当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32条规定“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指挥听证会的进行;维持听证会的秩序;指定记录员;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
1 . 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公正 、 合理 的决定 听证制度的作用 不仅 在 于使 当事人 能够知 晓 自己所 处 的情 况, 并享有 申辩 、 质证 的权利 , 同样也 是当事人 知晓行政 机关作 出 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和 法律 依据 的重要 途径 。对 于行 政 机关 而 言, 通过 听证制度 了解 不 同利益 集 团的诉 求 , 能够有 助 于权衡 利 弊, 使利益 冲突达成某 种共识 , 进而最 大限度 的消除分歧 , 作 出更 为公正 、 合 理 的决 定 。 2 . 有利于制约公权力 , 实 现 民 主 相对于 国家权力而言 , 公 民权利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 而 对于公 民权利侵犯的最大主体 , 恰恰就是 国家本身 。正因为如此 , 用权利 制约权力才能保障公 民权利的实现 。在行政领域 , 行政权 的行使 , 通常 以行 政机关单方 面意思表示 为主要标志 , 行政机关 常常 因为 “ 行 政效 率” 而忽视行政相 对人 的意见 , 难 免会发 生侵犯相 对人权 利 的情形 , 而行政听证制度恰 恰是建立 自下而上 的公共权 力制约 机 制 的方 式 之 一 , 也 是 相对 人合 法权 利 的救 济 途 径 , 有 利 于 民 主 的 实现 。
3 . 德 国
1 9 9 6 年 1 0月 1日起施 行 的《 行政处 罚法 》 首次规 定 了听证程 序, 我国行政听证 制度得以确立 。依这部法律 , 听证程序主要体现 在第 4 2 条 当中, 此条在规定行政 处罚 听证制度 框架 的同时 , 未免 显得太过抽象 , 因而 , 对此条可做如下评述 :
( 二) 行 政听证制度的作用
1 . 英国 作 为英 国的一项古老 的普通法原则 , 听证 制度 的理论依据 , 自 然公正原则 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原则 : 其一 , 任何人不能成 为与 自己有关案件 的法官 ; 其二 , 任何人 的辩护必须被公平地 听取 。在 英 国现行法 律体系 中, 无论是制定法 还是 普通 法 , 对于应 当听证 的 情形 , 似乎都未进行正 面列举 , 但是 , 原则 上 , 公共机构作 出影 响他 人利 益的决定 , 都应 当进行 听证 , 这是英 国听证适度 的一个 重要特 点, 然而 , 出于对行政效率 等因素 的考虑 , 制定法 可能 对听证 事项 进行 限制甚至排除 。对于公 民有权 申请 听证 的情形 , 通说认 为 , 一 个 人要 求听证必须能够证 明他 与该案件有着 “ 权利 、 利益或 者正 当 期 待” 或者必须具 有“ 民事 权 利 义 务 ”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听证程序的内涵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听证程序的功能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
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
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1、保护功能。
听证的本质在于给有利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
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
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
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
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浅谈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许湾湾
摘 要 :我 国行政 听证制度起步较晚 ,到 目前为止发展也不完善 , 对行政 听证制度也没有进行 系统 的立 法和制度 规范。要促 进我 国的 法治建设和贯彻落 实 依 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就必须要 广大人 民群众和全社会 的广泛参与 ,由于听证制度能够很好 的解决行 政机关在行政过 程 中所遇到 的阻力 ,公开 、公 正、透 明不仅是立法的生命 ,同时也能提 高行政执 法的公信 力,还 能保证公 民的权 益得到有效的保 障。依 法
一
重要前提 。基于我国 目 前缺乏统一的行 政听证制度方面的法律 ,且关于 听证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 ,规定不一 ,因此制 定一部行政听证制度 的法律刻不容缓 。只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才 能真正做到 “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及执法为民。 制定行政听证制度 的法律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 1 )扩大听 证 的范 围,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的事项都纳 入到 听证 的范 围,使得人 民的利益得到 最大 限度 的保护 ; ( 2 ) 完善听证程 序 ,比如 :听证主持人的选择 、回避 ,听证 参与人 的选择 ,听证信 息公 开等 ,只有程序公正 、公开、民主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 ;( 3 )加强听证 救济 , 对不服听证结果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听证程序 的救济 途径规定 为行政诉讼 ,以便及 时维护行政 相对 人或者 利害关 系人 的权 益 ;( 4 )建立听证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的应与听证 而没有听证或者 听证程序违法等事项予 以监督 ,同时社会 群众 、人民团 体、媒体 等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 以监督 ,提出批评 和建议 ,促进 听证制度的透 明化 ,防止行政权利滥用 ;( 5 )提升听证笔录的地位和作 用 ,听证笔录反 映了大多数 群众 的意志 和看法 ,为 了不让 听证流 于形 式 ,行政机关在做 出决定或者规定前 ,应充分参考听证笔 录甚至是以听 证笔录为依据 ;( 6 )加强普法宣传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改善公民对 听 证制度的错误认 识,同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 ,使听证制度真正
听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制度是一种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听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听证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践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听证制度的概念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
听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公开性:听证过程公开,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旁听。
2. 参与性:听证程序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供证据。
3. 保障性:听证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科学性:听证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听证制度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 《价格法》《价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价格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听证制度实践情况1. 听证范围不断扩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
从最初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领域,逐步扩展到价格、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强制等多个领域。
2. 听证程序日益规范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方面不断完善,确保听证的公正、公平。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准备、听证举行、听证笔录、听证结论等环节。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我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公共参与和行政决策的机制,是我国法规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特点和目标。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和辩论方式,使行政机关与公众、利益相关方直接交流和互动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平等参与、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多元化和先导性。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权力较集中,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使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和摆设。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导致听证会产生的决策结果难以被社会认可。
再次,由于缺乏对听证会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中滥用听证会的权威和地位,使得听证会失去了公正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听证会的法律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对听证会参与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了解,使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只有这样,听证会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提供科学和权威的参考,确保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尊敬的评委老师: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公正和权益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行政听证制度也存在极大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方案展开讨论。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1.参与方不平等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权利主体和行政机关权利相对,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听证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容易对结果产生影响。
同时,听证会的形式可能会对行政权利主体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其难以全面阐明自己的观点,导致听证结果不够公正客观。
2.过程不公开透明行政听证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充足的记录和公示,这给了行政决定的制定者和听证机构强大的处理权。
由此,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决策,甚至产生一些不正当行为,导致公正和权益保护的目的无法达成。
3.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在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容易出现规范不一和标准不清的情况,甚至出现放弃证据适用的情况。
这导致了可能会有一些证据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甚至给一些不当行为带来了便利条件。
4.听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听证机构的独立性虽然有法律保障,但是社会对其独立性往往怀有疑虑,例如行政机关对听证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人员安排进行更多的控制,导致听证机构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也就难以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平等参与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公平的倡导,可以建立平等参与制度。
参与听证人应当收到固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明确的听证事项。
同时,行政机关应对证据事实做出澄清,支持证据充分展示,给予听证人表述机会,并保障其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
2.完善制度,实现公开透明建立更完善公开透明的制度,公布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的标准和依据,披露听证会的结果和原则,加强对听证程序的记录和公示,并国家监督执行等方式,使听证会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和有利于保护权益。
3.制定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结合实践,匹配行政机关具有的职能专业,制定言简意赅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应对方案。
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行政程序制度包括: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
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1、公听。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
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
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
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
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
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
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二、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
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
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
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
我国 自 19 96年《 行政处罚法》 首次以立法 的 形式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的听证会制度 以来 , 又 相继在 19 年 的《 97 价格法》 中将 听证 的范 围扩展
的法律适用问题 , 提供 申诉意见 , 提出证据的机会
的程序 ; 韩国的《 行政程序法》 中规定 , 听证是行政 机关在做 出行 政行为之前 ,直接听取 当事人的意
( 济南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2 ) : 0 2 5
【 摘
要】行政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 在西方国家 已有很 长的历史。 国近年来借鉴 了其 我
中的部分 内容 . 步形成了行政 听证程序 制度 。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 法律 中得到确认 , 初 对我 国依法行政 、 促进我
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 Ju n l
S p. 0 6 e , 0 2 Se i lNo 1 5 NO 5 ra .2 .
总第 l 5期 第 5期 2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
⑧ 赵 德 铸
见, 调查证 据 的程 序 。
至政府定价行 为领域 , 20 而 03年通过的《 行政许
可法》 则规定了行政许可管理领域的听证会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 中的核心制度, 建立
在我 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是指在行政 《 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由行政机关指派专 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 其证据进行陈述 、 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显然 , 这是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的正式听证 ; 价 而《
和发展这一制度对于保 障公 民权益 、保证行政机
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
、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doc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要求直接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体现在行政法领域即要求行政民主化,让相对人更多地参与行政行为过程。
在行政参与中,相对人必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途径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而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充分提供了这样的保障。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如果有很多作为公民而积极行动的实际权利,也就是说,当公民享有一系列允许他们要求民主参与并把民主参与视为一种权利的时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
” [1]而在行政法领域,民主化行政,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正成为未来行政的发展趋势,这其中行政参与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的直接表现。
而且现在行政民主化的实质就是大力发展直接民主,让公民(相对人)直接参与到行政行为中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防范公权力的恣意与滥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最终将影响到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有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制度的设立,才能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这样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而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环节,为相对人表达自己的意愿,平等、有效参与行政行为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为行政机关弄清事实,规范行政行为运作,作出合理行政行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一般认为,英美法上“自然公正原则”(the doctrine of natural justice)是听证制度赖以依存的法理基础,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第二个规则“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是现代听证制度的直接的法理基础。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公民在合理时间内得到通知的权利;2.公民有了解有权机关所作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浅谈我国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
“ 自然 公 正 ” 原 则 中 “ 何 一 方 的 证 词 都 要 被 听 任 取” ,核 心 是 “ 取 利 害关 系 人 的 意见 ” 听 ,后 经 过 适 当改造 引 入立法 、行政领 域 。
立 法 听证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使得 原本 应 成 为 民 主表 达 的 一个 平 台 的听 证会 成 为带 有 明显 政 治走 秀 成 分 的活 动 ,不 免 流 于形 式 化 。这 些 问 题 集 中表 现
一
、
行政 立法 听证 制度概 述
听证是 民主参与 的重要形式 。罗豪才教授认 为 :“ 当今 世界各 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 ,听证 从 程序实际上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程序制度。 ”
听 证 原 本 是 用 于 司 法 审 判 中 的 ,其 思 想 根 源是
是通过听证会进行 的利益诉求和意见 表达成 为立 法 的重 要依 据 ,四是 立 法 听 证会 提 高 公 众对 一 项 法律的认同和政府的合法性 。 二 、我国行 政立 法听证 实践 中 的问题
重要参考 ,而有的则没有作 出此类规定 ,听证 的 效 力不 被重 视 。
三 、我 国行政 立 法听证制 度 的完善 要 解 决 现 有 听 证 会 所存 在 的 的 问题 ,使 其 达
础 ,确 定 二 者 的 比例 。针 对 目前 “ 话 代 表 ” 的 听 大量 存 在 ,在 确定 听证 代 表 程 序 中 ,应 当设 置 一 些 机 制让 行 政立 法 机 关 无 法 “ 定 ” 它 所 喜 欢 的 圈
首先 ,立法听证 的范围不明确。有时立法主 体 出于彰显 民主或 自身利益 的考虑 ,或者使原本
浅谈听证制度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听证制度与行政法关系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时,依法组织当事人及相关利益人参与,听取其意见、陈述和辩护等程序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与行政法关系密切,它在实际运行中既是行政法的应用,也为行政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本文将从听证制度的法律性质、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在行政法中的应用等方面对其进行一定的探讨。
首先,听证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听证制度的实施基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程序,该法明确了听证应包括的内容、组织方式、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听证制度也受到法律的监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理听证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保障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听证制度的法律性质使其成为行政法中具有约束力的一部分。
听证制度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也是重要的方面。
在许多行政法领域,如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等,在行政决策中都采用了听证制度。
通过听证制度,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了解涉及决策的各方利益,并给予其充分的申辩和陈述的机会,从而减少行政决策的错误和不当。
在环境评估、征地拆迁等重大决策中,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以为公众提供合法参与渠道,使决策与公众利益更加接近。
听证制度改善了行政决策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和合法稳定。
综上所述,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与行政法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在行政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听证制度,可以有效落实行政机关的决策责任,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的法律制度,加强其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促进行政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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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
我国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而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创设和顺利运作,与其遵从的理念、概念、冲突及权威方面有着密切关系。
关键词:行政听证;理念;概念;冲突;权威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顺应现代法治要求,已成为当今世界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次正式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
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不仅扩大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而且规定了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的案卷排他原则。
这些都标志着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
一、行政听证理念
行政听证根植于普通法上的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观念是以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
[1]
1、英国”自然公正”原则
英国”自然公正原则”一般被认为是西方行政听证最早法律渊源,它包括两个基本的规则: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任何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听取对方意见就
是听证的直接渊源。
20世纪,行政权不断膨胀。
为更好监督、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人们开始设想在行政权运作中设置监督机制。
在程序控权的理念下,行政听证应运而生。
2、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在”正当法律程序”宪法条款指引下,美国1946年颁布了《联邦行政程序法》。
它是世界上最早规定行政听证程序的成文法。
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切涉及行政相对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行政听证成为美国行政程序法核心制度,获得广泛运用。
该法对很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影响。
联邦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行政程序法等均以这部法典作为范本。
二、行政听证概念
行政听证概念,各国略有不同。
如日本规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了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
[3]韩国规定,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证据的程序。
[4]我国学界认识基本一致。
有人认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5]有人认为,行政程序听证制度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制定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政策,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由行政主
体告知相对人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相对人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据此向行政主体提供证据、发表意见,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基本程序制度。
[6]虽表述各有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行政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实质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接纳其证据,听取其意见的程序。
三、行政听证中的冲突
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盾贯穿于行政程序法的始终,在听证中也不例外:
1、听证范围
行政听证的范围和形式都会影响到效率。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公民权利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使得听证的范围逐渐扩大。
听证范围越广,越利于保证相对人的参与,确保行政的公正,但相应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致使行政效率低下。
听证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没有必要或不适宜听证,因此,听证要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7]如何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较好的界定免除听证范围及正式听证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要问题。
2、听证主体
听证主体从直接受影响的人扩展到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使更多主体参与到听证中来,符合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
但这样就影响到效率。
为保证听证能够有效迅速进行,就需要控制听证进程,要求所有参加听证的人不偏离所争论的问题,不提出重复或
无关证据。
若听证时间过长,那就同拒绝给予相对人、相关人听证的做法没二样。
因为多数情况下,无休止的等待就意味着相对人、相关人期待的某些权益失去意义。
这也是公正原则的内在要求。
所以强调及时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但及时并不等于仓促。
相对人、相关人有权得到包含足够信息的通知,充足的准备时间。
四、行政听证权威体现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48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即听证笔录中没有记载的不得作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案卷排他原则。
这正是我国立法中行政听证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8条规定,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法虽规定了听证,却没有规定案卷排他。
其实不然,我们可以发现38 条中”调查结果”正是42条规定的听证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达成的结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的”审查”只是对违法行为性质的确认。
在行政处罚听证中,事实认定是遵循案卷排他原则的。
[8]
地方听证实施办法也有对该原则的有益探索。
如《上海市行政
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26条就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案卷排他原则利于确保公民权利不受政府行为侵害。
听证笔录上记载的证据由于经质证取得,更具客观真实性,理当作为决策的唯一依据。
案卷排他原则已在法律法规确立,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案卷排他原则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五、结语
行政听证由于其”以权利制约行政权”的特性,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的标志。
而我国行政听证的建立更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尽管行政听证在我国还不成熟,但它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所以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不断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之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周颖.中国行政听证程序之价值研究[j].社科纵横,2007,(10).
[2]卢运辉.行政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8).
[3][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5:178.
[4]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13.
[5]章剑生.行政听证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11.
[6]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4.
[7]张艳萍,黄国富.对美国行政听证程序的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1,(6).
[8]张琳.浅析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6).
作者简介:郑菲(1989-),女,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